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814b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48.png)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财社〔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3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4f2bb54f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6a.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a525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cc.png)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豫财社〔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8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具体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另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政府购岗、“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重点倾斜、乡村振兴帮扶、洪涝灾害受灾县帮扶等相关因素分配,同时,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按各地2022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按1:1.5比例相应扣减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https://img.taocdn.com/s3/m/76c1d82ca216147916112838.png)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xx位于河南省东部,是黄淮冲积平原的一部分,土地肥沃,宜种植小麦、大豆、棉花等粮食和经济作物;地下赋存有丰富的煤炭、铁矿和水泥用灰岩、陶瓷原料等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是全国六大无烟煤基地之一。
煤炭开采为保障全国能源供应、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以及过渡依赖资源、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造成全市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缓慢、城市功能不健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xx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xx也作出大量工作。
一、总体情况xx一直高度重视可持续性发展工作,将其纳入xx“十二五”规划。
2011年,通过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调查,制定出《永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对xx可持续性发展作出了总体规划。
通过拉长产业链条,壮大产业发展平台,完善城市功能,增强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不断改善民生等途径增强xx可持续性发展能力。
市政府陆续出台了《xx 清洁生产条例》、《xx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xx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xx“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xx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x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xx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xx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村民搬迁补偿和沉陷土地复垦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文件,从各方面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引导力度。
二、工作进展及成效1.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托丰富煤炭等资源,着力拉长产业链条,重点打造煤炭—电力—电解铝—铝材(深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煤炭开采—煤化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循环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循环型工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集聚型转变、最终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2年经济社会稳步增长,前三季度,生产总值为284.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2%;固定资产投资117.8亿元,增长27.5%;地方财政收入17.1亿元,增长46.9%;财政指出27.3亿元,增长36.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21元,增长17.1%;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60元,增长16.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e1299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21.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01f4f4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1c.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64238d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49.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豫政办〔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豫政办〔2024〕6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历史机遇,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应用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充分发挥我省海量数据资源、良好算力支撑、丰富应用场景、广阔市场需求等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放融合,聚焦示范效应强、数据基础好、应用价值高、推广潜力大的典型应用领域,以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为抓手,探索大模型行业应用落地路径,一体推进研发攻关、应用迭代和生态培育,打通行业与人工智能融合壁垒,加速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规模化应用,打造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赋能增势。
到2026年年底,力争2—3个行业人工智能应用走在全国前列,建设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形成2—3个先进可用的基础大模型、20个以上垂直领域行业模型和一批面向细分场景的应用模型、100个左右示范引领典型案例,涌现一批制度创新典型做法和服务行业应用的标准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a22bc6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7d.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豫政〔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河南省推进工业绿色化改造攻坚方案》《河南省推进工业智能化改造攻坚方案》《河南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攻坚方案》《河南省推进技术创新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22日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总体部署,为加快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我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取缔违法违规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煤炭、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过剩产能,稳妥有序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全面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000万吨,全面取缔“地条钢”等违法违规产能,关停落后火电机组103万千瓦,淘汰水泥产能400万吨以上,依法整治取缔排查出的全部“小散乱污”企业。
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1850万吨以上,关停落后火电机组100万千瓦,退出长期停产电解铝产能50万吨以上。
2020年,累计关停火电机组400万千瓦以上,低端无效产能市场化退出机制基本建立,煤炭、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有效化解,“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371c29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ac.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豫人社办〔2023〕100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0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加快培育一批35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30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培养造就拔尖创新青年人才,加快促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制定如下若干举措。
一、畅通引才渠道(一)建立引才绿色通道。
对拟引进到事业单位的海内外博士、博士后等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不再进行前期计划报批,实行先招聘后补办使用手续;事业单位可对其免除笔试程序,通过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各类企业或不使用事业编制的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由单位自主办理引进手续。
(二)缩短引才办理时限。
大力推行“一件事”办理,进一步压缩人事手续办理时限。
事业单位在完成编制使用批复后应及时申请办理人事手续,人员调动、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等人事手续各环节在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
(三)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支持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产业、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引进国家级、省级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以及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进行岗位安排,及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26ed176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6.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豫人社[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4]3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提高社会保障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快速推进,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入统筹城乡、服务全民、适应流动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提升服务能力的需求愈益迫切。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精确管理、标准化经办和个性化服务;有利于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惠民。
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原则(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
坚持“需求导向”,从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出发,明确“一卡通”发展目标,全面规划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
结合全省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分地区、分业务、分阶段稳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逐步开通各类应用项目。
(二)网卡结合,统一规范。
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的协调发展,做好各级各类应用系统用卡环境建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0738c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69.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豫人社办函〔2023〕8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3〕8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市场培育、市场规范、人才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作了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使全省人社系统熟练掌握和运用《条例》,依法履行职能,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高标准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工作(一)印发关于学习宣传《条例》的通知。
强调《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对学习宣传《条例》的内容、重点、方式和方法进行总体部署。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完成时限:2022年12月(二)开设《条例》宣传专栏。
人社部门官网开设《条例》宣传专栏,对《条例》主要条款进行解读和宣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b42e2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1e.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豫人社办〔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5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640cb0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5.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d1d979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d.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豫人社办〔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进入通道(一)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
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面试、考察开展公开招聘;招聘本科学历以上人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招聘方式进行;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
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
实施好“三支一扶”项目,鼓励各地完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流动政策,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d5ab5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7.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豫人社〔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结合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推动河南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河南实践。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锚定“两个确保”、服务“十大战略”,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着力破除阻碍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大批人才扎根基层的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造型劳动者大军,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提供有力人力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环境持续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更庞大,高水平技能人才供给更充足,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两支队伍相互协同、相互赋能,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服务河南产业集群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29a266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d0.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ac934f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54.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f31e59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8b.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豫人社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23〕44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2024年全省降费幅度见附件)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2024年1月16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49203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9d.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豫人社〔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16〕27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现将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补贴范围(一)补贴期限。
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时间一致。
(二)补贴对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补贴项目。
包括培训扶贫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创业扶贫补贴。
其中,培训扶贫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就业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二、关于培训扶贫补贴(一)生活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4178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9.png)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豫人社办[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2]7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参保单位:为解决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保障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单位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成效明显。
但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落实好政策,加快推进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各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要在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积极与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准备好相关材料、表格,由退休教师教育机构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及时逐一核算待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退休金标准。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组织、督促退休教师教育机构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审核省直参保国有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确定退休金标准。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接到报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金标准核定工作。
三、退休金标准确定后,各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要及时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盖章的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根据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数额核定工作。
解决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时间紧,任务量大,政策性强。
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解决好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是当前重要任务,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因工作延误造成不安定因素,引发信访、群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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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
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
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
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
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
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
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