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合集下载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财社〔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3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合同限定时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4.2023年1月1日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豫财社〔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8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具体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另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政府购岗、“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重点倾斜、乡村振兴帮扶、洪涝灾害受灾县帮扶等相关因素分配,同时,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按各地2022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按1:1.5比例相应扣减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8.07
•【字号】豫财科〔2024〕36号
•【施行日期】2024.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关于明确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豫财科〔2024〕36号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经费的函》(豫科项〔2024〕32号),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已预拨下达,现将已预拨资金明确至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本次下达资金试行省级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直通车”制度,请省科技厅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4〕55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支出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请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表
2.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4年8月7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豫财会〔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豫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23年12月16日附件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紧紧围绕省委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战略部署,锚定“两个确保”,全面实施“十大战略”,坚持高端引领、创新机制、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知识结构优化、专业造诣较深、科学运用市场逻辑的高端会计专业人才,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一)培养目标从2024年起,争取用10年的时间,在我省培养造就50名左右精于财务会计管理、专业能力卓越、综合素质优良、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且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500名左右专业扎实、勇于创新、发展潜力大、业绩显著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推动我省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24•【字号】豫财农水〔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7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局(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农机、渔业)局(委):为加强农业相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102号)中附件1、2、3、4以及《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26号)、《河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1〕8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24日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豫财环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河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10日附件河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河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豫发〔2022〕29号)等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豫财环资〔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环资〔2022〕85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7日附件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为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协同推进水生态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环资〔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对河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部署,围绕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各渠道补偿资金,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等方面的作用,为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强化反腐倡廉源头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树立“大监督”理念。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树立管理就是监督、人人都是监督主体的“大监督”理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豫财贸〔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4〕36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支持全省各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根据《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商运〔2024〕12号)和《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豫商运函〔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预算的通知》,经研究,现将预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拨你市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辖市政府统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支出。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二、此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项目名称为“体制结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代码为“10000023Z231304000001”;支出功能科目列“2169999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预算功能科目。

三、各地要切实贯彻“直达快享”的原则,经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审核后,配合市级商务部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审核通过的消费者账户。

拨付资金时,应将中央、省、市各级资金一并足额拨入消费者账户,不得分批拨付资金。

四、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请积极会同当地商务等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1.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预拨明细表2.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绩效目标汇总表河南省财政厅2024年6月5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豫发改服务业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物流口岸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强省,现就202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服务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国家和省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省级服务业开发区和中介服务园区(楼宇)范围内,对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引领作用且投资规模超过2000万的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或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物流枢纽体系建设。

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范围内以及物流“豫军”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设施、保税仓储等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

服务业新供给培育。

纳入省新服务新供给重点培育名单项目。

此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和枢纽经济发展相关文件明确的有关事项。

二、支持方式及条件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项目要求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已开工建设且资金落实到位,近3年内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单位审批或认证的正式公布文件、企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三、有关要求(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河南注册的企业法人(服务业新供给培育项目除外),近3年内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处理处罚,没有列入失信人名单。

(二)服务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项目,每个省辖市限报3个;物流枢纽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物流枢纽限报4个,国家骨干冷链基地、区域物流枢纽限报2个,每家物流“豫军”企业限报1个。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豫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豫科〔2024〕6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科〔2021〕49号),为推动区域优势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市、县及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濮阳市、南阳市、信阳市、周口市、长垣市、唐河县、淅川县、郑州市金水区等11市、县,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以下简称产业研发联合基金),聚焦区域优势产业及产业链上下游,支持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重大项目。

现就2024年度产业研发联合基金重大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额度和方式河南省产业研发联合基金重大项目支持金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

采用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立项后按照实际需求和进度,参照省重大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原则上首批启动资金占总资金80%,分期拨付经费。

二、申报条件1. 项目应严格按照产业研发联合基金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主要聚焦联合资助方区域内的优势产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联合研发及成果转化示范,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2. 项目主要采用“定向申报+公开竞争”的方式,重点支持在11个联合资助市、县本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3. 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加强与联合资助市、县的产学研合作,可作为合作方与11个资助市、县区域内的企业联合申报,牵头申报企业应具备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豫财环资〔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重点研发专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重点研发专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重点研发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科项〔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重点研发专项的通知豫科项〔2024〕36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加快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产业链创新整体效能,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重点研发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项目应按照省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围绕我省重点领域产业发展,聚焦重点方向,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4年7月31日后出生),鼓励青年创新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同一年度多类计划项目的,根据各类计划项目立项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查重确定。

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且截止到2024年7月31日逾期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注册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前,建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豫财基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2024年7月26日附件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设立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河南省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体系。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分期到位。

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全部由省财政出资。

三、受托管理机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引导母基金。

四、组织形式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组织形式。

五、决策管理及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做好产业政策制定、合作渠道对接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制定基金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项目遴选机制、做好激励容错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对基金的监督检查,要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纠错政策界限,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基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5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取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1号
2008年2月20日
5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5号
2008年3月17日
59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6〕85号
2006年12月30日
4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7〕4号
2007年2月15日
41
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制止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6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9〕78号
2009年10月15日
7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的紧急通知
豫财综〔2004〕47号
2004年7月15日
17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至郑州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69号
2004年9月20日
18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翻译专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75号
2004年9月30日
豫财办综〔2005〕17号
2005年4月6日
22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豫财基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7月26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汇聚社会资本、引入优秀人才,大力吸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河南,持续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通过市场化参股子基金,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多方位撬动国内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

第三条引导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

对于我省其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条引导母基金总规模暂定30亿元,分期到位。

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主要由省财政出资,积极吸引市县(区)共同出资。

第五条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选取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子基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备案、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应遵循行业监管法规、自律管理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2011年,大部分市根据本地情况,按照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着力构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制度体系,完善和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2011年,郑州市制订了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等制度办法;焦作市制订了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工作等制度;驻马店市制订了关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等制度;新乡市制订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管理办法和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等制度办法;洛阳、许昌市制订了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洛阳市还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焦作市与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了应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合规性的监督制度,同时,与市发改委、交通、建设、水利、招标办等单位协调配合,构建从项目审核立项、信息发布、专家评委、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和合同备案与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的"六统一"协调机制,促进了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全面落实。郑州、驻马店市还制发了进一步明晰采购人、代理机构职责义务、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保证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信息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经过各级财政部门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省信息统计工作,整体实现了以采购人合同录入、编报统计信息的管理方式。许多市、县经办人员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责任心,对报表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及时纠错,按时报送,报表中差错现象明显减少,工作质量有很大提高,保证了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2011年,全省9个省辖市信息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完全符合要求,部分地市虽然一些个别不足,但没有出现重大的问题。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11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豫财购〔2011〕13号)考核指标和要求,经综合评议,郑州市财政局等9个省辖市、巩义市财政局等9个省管县(名单见附表)被评为河南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在此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到通报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再接再励,再创佳绩。未受到表彰的单位要认真总结,对照先进找差距,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在2012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一、政府采购规模大幅增长。2011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促进了政府采购规模增加。据统计,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570亿元,比上年增长39%,采购规模占全省一般预算支出规模达到13.4%,比上年增加1.5个百分点,节支率12.45%,有7个市采购规模超过30亿元,郑州、洛阳和新乡三市采购规模超过50亿元,10个市规模增幅超过35%以上,其中开封、洛阳、新乡、商丘4个市超过50%。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不断完善,有10个省辖市采购规模占一般预算支出规模比例超过16%,其中新乡、济源、焦作和驻马店4市超过20%。
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在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总体看,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在各级财政部门努力下,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深化改革,提高监管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和提高,如预算编制还不完整,多数市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占一般预算支出规模不到10%,个别市甚至低于3%;电子化政府采购推广工作与《实施方案》目标和省厅要求还存在差距,个别市推广工作严重滞后,县级推广工作起步迟缓;制度建设还需要按精细化科学化要求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业务素质培训等管理工作还需要提高和制度化。希望各级财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和目标任务,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河南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河南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省辖市财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洛阳市财政局 济源市财政局 漯河市财政局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购〔2012〕3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情况通报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政府采购效益年"活动为载体,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双基"为核心,以加快电子化推广为抓手,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保障,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11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豫财购〔2011〕13号),我们对各省辖市、省管县(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应用进一步推广扩大。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广实施方案》,2011年,不少市、县组织开展了培训工作,积极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广应用。截止2011年底,全省各市县公告信息全部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17个省辖市和3个省管县实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上管理与使用,11个省辖市和巩义市实现了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代理机构网上管理,6个省辖市和巩义市实现了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网上管理,郑州、焦作和驻马店市试行了网上招投标和网上竞价采购操作管理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二、省直管县财政局 巩义市财政局 邓州市财政局 中牟县财政局 宜阳县财政局 汝州市财政局 郸城县财政局 永城市财政局 兰考县财政局 夏邑县财政局
主题词: 政府采购 工作考核 通报 信息公开选 Nhomakorabea:主动公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4日印发
1
四、监督管理工作扎实开展。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突出重点,突出精细化科学化特征,通过跟踪问效、以监督检查为手段把握工作全局,促进工作,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焦作、郑州市财政部门用制度规范内部科室协作关系,严格实行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无备案不支付,强化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强年中追加专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不少市开展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以及对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下发检查报告或整改通知。驻马店、济源等市按照工作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对部分当事人的专项检查工作。平顶山等市在开展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检查中,坚持将检查到位与后期整改落实到位并重,常抓不懈。新乡市在2011年先后开展了对集中采购机构、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市直部分采购单位和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等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县(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工作,协调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进行,检查报告在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分别下发整改报告,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查到位。漯河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结合市财政局检查工作整体安排,重点参与了对各县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专项检查,对应罚不罚、或轻或重处罚行为进行了指导和总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