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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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31号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十五日用好投资抵免政策,可帮企业走出困境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投资,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有了这一新政策后,企业在进行改造时应如何选择具体的投资方案呢?本文以笔者为一企业担任税务顾问期间经历的具体案例加以说明(例子中企业名称略去,数字为大概数)。

河南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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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改革开放以来最大力度的公车改革”拉开大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6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改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也就是说,此轮公车改革将彻底推进“货币化”模式。

专家表示,此次公务用车改革在廉政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方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未来财政支出中的公务用车支出有望减少50%左右。

但是,由于“一般公务用车”和“特殊专业技术用车”等非一般公务用车的界限很难判定,改革仍然存在技术性难题。

方案公务用车推行“货币化”从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算起,公车改革已有20年时间。

但是,改革进程似乎一直挂着“空挡”,没有真正起步,一些省市的改革尝试也是曲高和寡,超编配车、公车私用的势头依然强劲。

根据指导意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力争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并适时启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相关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两到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提出,取消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改革方案,取消公车后,各级党政机关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改革方案中明确了补贴标准,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河南车改补贴标准方案2019年年河南车改最新消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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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车改补贴标准方案2019年年河南车改最新消息河南车改补贴标准方案年河南车改最新消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公车改革,终于有了时间表。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发改委主任孙廷喜所作的《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他透露。

河南省上半年GDP增速7.8%孙廷喜说,经初步核算,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7.8%,比一季度提高0.8个百分点。

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全省上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36.4%,网络零售交易额增长52.6%。

郑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上半年业务量达1560.12万单,位居全国试点城市首位。

上半年,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开工23.41万套,基本建成11.17万套。

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9%、10.1%,扣除价格因素分别实际增长6.3%、8.7%。

郑万、郑合铁路年内开建孙廷喜透露,河南省下半年,将加快4271个省重点项目建设,力争完成投资7000亿元以上。

基础设施方面,确保郑徐客专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郑万铁路、郑合铁路年内开工建设,推进郑太铁路、郑济铁路前期工作。

确保郑州至机场城际铁路开通运行。

在大气污染方面,将深入实施“蓝天、碧水、乡村清洁”三大工程。

争取年内建成1090个大气污染治理项目、169个水污染治理项目、420个农村连片整治项目。

加大郑州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公车改革年内完成始于1994年的公车改革,在步履蹒跚中,已摸索了20年。

去年7月16日,中央下发了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公车改革全面启动。

今年5月7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审议了《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这标志着河南省公车改革进入关键阶段。

在昨天的会议上,孙廷喜透露,今年下半年,河南省将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另外,孙廷喜还透露,下半年,河南省还将出台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方案。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8-04-1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请问:今年我单位要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费用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吉地税发[2007]69号文件规定: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省局已经针对公务用车制度后,给予个人的补贴收入已经有了明确的标准,纳税人要严格根据当的标准掌握。

对于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在规定范围内也是允许扣除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豫国税发[2008]292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92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就相关业务有新规定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车辆购置税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本着便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新车征税业务一、基本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河南公务员车补标准分为9个档次

河南公务员车补标准分为9个档次

河南公务员车补标准分为9个档次
河南省公务员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和工勤工作的人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河南省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制定,按照工作人员工作性质和车辆使用情况分为9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直单位领导干部使用公务用车的,按照《河南省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执行;
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500元;
三、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400元;
四、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300元;
五、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200元;
六、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150元;
七、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100元;
八、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80元;
九、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每月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为50元。

以上车辆交通费补贴标准,适用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行使用个人车辆的
情况。

具体执行细则由省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总之,河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分为9个档次,根据工作性质和车辆使用情况的
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以保障公务员因公出行的合理费用,同时也规范了车辆交通费的补贴标准,为公务员的工作提供了便利。

文秘知识-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正式启动实施 精品

文秘知识-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正式启动实施 精品

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我市发改委、财政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了在郑州举办的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培训会,本次公务用车改革将改变党政机关现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据悉,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主要是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本次改革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普通公务出行将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目前,我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力争此次公务用车改革取得实效,建立起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2019年11月04日。

【老会计经验】公车改革补贴并入工薪缴税

【老会计经验】公车改革补贴并入工薪缴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公车改革补贴并入工薪缴税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该文件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执行。

其中,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最近,有纳税人来电向福建省地税局12366咨询,对在具体执行国税函〔2006〕245号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还不清楚,咨询员给予了解答。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形式
公务用车,是指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公务活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所从事的以单位事务为主的活动,这一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就是公务用车。

从理论上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公务用车”应当是指用国家经费购。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公车改革方案

河南省公车改革方案

河南省公车改革方案1.前言河南省作为我国中原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然而,长期以来,河南省的公车使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运行的透明度、减少行政成本、优化公共资源的分配,河南省制定了公车改革方案。

2.公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公车作为政府机关工作的工具和交通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工作带来了便利,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例如,一些公车被滥用、私自转让、私自使用等,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

因此,河南省决定进行公车改革,以推动政府机关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运行。

3.公车改革的目标河南省公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规范的公车管理制度,通过精简公车队伍、合理使用公车资源、加强公车使用监管,促使公车使用更加公正、透明、规范。

具体目标包括:(1) 减少公车数量,精简公车队伍,以降低公车养护和管理成本。

(2) 建立公车使用审批制度,规范公车使用范围和时间,在确保政府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限制公车使用。

(3) 加强公车使用监管,加大对公车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力度,防止滥用、私自转让等现象的发生。

4.公车改革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公车改革的目标,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1) 调整公务用车编制:通过实施编制调整,精简公务用车队伍,取消多余的公务用车。

(2) 完善公车管理制度:建立公车购置、使用和报废的制度,明确公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并加强公车使用监管。

(3) 推进公车购置方式改革:将公车购置方式从直接购买转变为租赁或购买服务,以降低公车购买成本,并适应公车使用的灵活需求。

(4) 增加公车使用的透明度:建立公车使用登记和公开制度,公示公车的购置、使用和维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健全公车使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车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公车的滥用、私自转让等现象。

5.公车改革的预期效果公车改革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的预期效果:(1) 减少行政成本:通过精简公车队伍和规范公车使用,降低了公车的养护和管理成本,从而减少政府的行政开支。

【税会实务】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

【税会实务】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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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卢云巡视员的在线访谈引发了大家的热议,个别断章取义的媒体获取了吸引眼球的良机。

其实,政策似乎早就明确,只是理解上还有差异。

另外,个别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立法(立法不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无论是直接发放现金还是拿发票来报销,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在个税层面应该一视同仁。

这个原理很重要,我们目前的实务包括立法有时候都可以强调彼此的差异。

差异可能会随着具体费用有别,但不是最根本的。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

国税函[2006]245号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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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六日。

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篇: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12366 作者:时间:2008-04-17【字体:大中小】【关闭】请问:今年我单位要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费用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吉地税发[2007]69号文件规定: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省局已经针对公务用车制度后,给予个人的补贴收入已经有了明确的标准,纳税人要严格根据当的标准掌握。

一次性发放车改补贴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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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放车改补贴如何缴个人所得税?1、《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在支付个人的“车补”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6-03-06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为继续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政策效应,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财建[2012]2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密切配合,严密组织。

各省辖市财政、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按照《通知》要求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各省辖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自2012年7月15日起开始受理老旧汽车补贴资金申领。

联合办公时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请各地于7月31日前将联合服务窗口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及联合办公时间报省财政厅服务贸易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搞好宣传,优质服务。

各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及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宣传《通知》和《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第27号公告》精神,并要向社会公告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

受理车主补贴资金申领或群众政策咨询,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并尽力帮助车主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严守纪律,按章办事。

各地在发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遵守制度,认真按照程序审核申请材料和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相吻合,并于2013年2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清算表和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服务贸易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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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公务交通,个人所得税扣除,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税政[2015]82号
【发文日期】2015-12-29
【实施时间】2015-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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