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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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公务交通,个人所得税扣除,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税政[2015]82号
【发文日期】2015-12-29
【实施时间】2015-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