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的适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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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子送达在规则层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已有一些列司法解释指导着电子送达的司法实践,彼时明显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与立法基本精神不符。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终于从立法的层面将电子送达纳入我国的送达体系之中,这是送达体系的突破性完善。

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初次规制电子送达,而且是从基本法的高位阶层面,因而也主要是对电子送达予以肯定和确认,条文较为原则和笼统。

要使电子送达的价值充分发挥,需要对其在实践中遇到或潜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精细的程序设计。

如电子送达的启动机制是需要受送达人同意,这里是否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电子送达成功的确认标准是否应视情况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标准?总之,电子送达中很多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

(一)如何理解“经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

对于法条直接规定作为法院启动电子送达程序的条件之一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如何进行理解和判别的问题。

受送达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受送达人本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抑或是非正式的表示同意?“经受送达人同意”作为电子送达文书的一个前提,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受送达人意思自治及程序选择的理念。

但“同意”是书面确认的表示还是一种非正式的其他方式表示,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如何理解当事人“确认收悉”的问题。

如何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确认收悉”问题。

送达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案件当事人能够完全获悉相关的诉讼信息,这是法院能够推动民事诉讼每一程序阶段继续进行的重要条件,否则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立法上所列举的传真、电子邮件均属于当事人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如釆用电子邮件送达,法院要确认送达的文书是否送达至受送达人的特定接收系统外,还要明确受送达人是否阅读并知悉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往往存在难以认定和举证的现实问题,然而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进行相应明确的回应。

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送达编者按: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的《行诉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电子送达作了规定。

2012年8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作了规定。

送达: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的前提。

由于我国缺乏一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大多依照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基于其低成本与便捷高效,电子送达必将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本课题对行政执法文书送达问题作了研究,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电子送达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电子送达的途径还包括了微信。

《行诉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综合上述规定,本课题将电子送达界定为行政机关经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其发送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或者交付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活动。

二、电子送达的特点与难点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送达,相较于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有其独特性。

(一)主要特点1.技术性电子送达是在电子科技、网络运用等现代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送达方式。

其对于作为支撑的电子技术、电子平台、设备硬件、专业操作维护人员等有较高要求。

2.即时性传统文书送达,一般都会因为相关文书的寄送和签收等而造成一定的延迟性,相关信息很难做到即时获取。

而运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的电子送达则可以最大化地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实现即时送达,当然这种即时性是建立在相应的传输和接收路径基础上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电子送达的背景和意义电子送达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对于传统的替代送达和公告送达,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

电子送达的出现和应用离不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革。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修订,电子送达被纳入法律视野,为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契机。

电子送达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

传统的纸质送达过程繁琐、费时,容易出现送达难、送达误、送达成本高等问题。

而电子送达方式可以通过邮箱、短信等快速传递送达文书,可以大大缩短送达时间。

电子送达能够记录送达过程中的关键信息,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这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和公平非常重要。

二、我国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电子送达的具体规定较为简单模糊,无法完全覆盖电子送达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和问题。

应对措施:制定专门的电子送达法律,明确电子送达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规定。

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可以学习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电子送达立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送达的效力。

2. 技术保障不足。

电子送达需要依赖稳定可靠的互联网环境和电子邮件系统,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保障还不足。

电子邮件可能存在漏洞和攻击风险,一旦被黑客攻击或者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送达的无效性和信息的安全性问题。

应对措施:加强电子送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可以引入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确保电子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

3. 应用意识不强。

由于长期以来纸质送达为主导,司法机关和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对电子送达的意识和应用程度不高。

很多人仍然习惯于使用传统的纸质送达方式,对于电子送达的优势和操作流程不够了解。

应对措施: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培训,提高电子送达的意识和应用能力。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即时到达的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电子送达的规定相对宽松,但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并不明确,导致了电子送达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电子送达方式的具体规定。

传统的送达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政送达、法院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送达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邮政送达效率低、成本高,法院送达受到地域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公告送达缺乏实时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而电子送达则可以克服这些问题,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电子送达的技术手段及安全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当前信息时代,电子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这些通讯方式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问题也同样重要。

尤其是在司法领域,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法律权益的送达行为,对通讯数据的安全保障要求更高。

在建立电子送达制度时,需要考虑如何确保电子通讯的安全、可靠和隐私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立法规范,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操作流程及相关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电子送达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保障电子送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是推动电子送达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的完善。

加强对电子通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电子送达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技术的安全保障,建立电子送达的安全标准和保障机制,确保电子送达数据的安全、隐私的保护和通讯的可靠性。

四是培训和普及电子送达的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从事审判或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程序性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在电子送达时,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不适合电子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方式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方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优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势1. 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制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传递,大大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3. 便捷性: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或通过邮寄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只需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即可接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层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尚存在立法空白和不足,如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

2. 技术层面:虽然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传输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3. 实践层面: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不高,存在拒绝签收、误操作等问题,影响了电子送达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为电子送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技术保障: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提高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3. 提高当事人接受程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当事人积极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4. 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拓展应用范围:应逐步将电子送达应用于其他诉讼环节,如证据交换、庭审等,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旨在规范电子送达的实施,提高送达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1. 电子送达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

2. 电子送达适用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其他参与人等。

3. 电子送达适用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电子送达的方式1. 电子邮件方式: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送达。

2. 短信方式: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送达。

3. 微信方式: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预留的微信账号进行送达。

4. 法院官方平台: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平台进行送达。

四、电子送达的程序1. 电子送达前,法院应核实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联系方式,确保送达信息准确无误。

2. 法院在送达时,应注明送达文书类型、案件名称、案号等信息。

3. 电子送达后,法院应记录送达时间、送达方式、送达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据。

4. 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收到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并向法院回复。

5. 法院应定期查看电子送达的确认情况,确保送达效果。

五、电子送达的效力1.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收到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视为已收到。

3. 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及时查阅、保存,确保诉讼权利的行使。

六、电子送达的例外情形1. 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电子送达的。

2.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适宜采用电子送达的。

3. 其他不宜采用电子送达的情形。

七、电子送达的保障措施1. 法院应建立健全电子送达系统,确保送达效率和安全性。

2. 法院应定期对电子送达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提高送达质量。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软件系统 中, 待传唤发生法律效果后 , 将已存 的音频 文件下载到光盘中, 附卷备查 。在进行录音时 , 语言 要清晰、 规范 , 确保受送达人准确无误地知悉被通知 事项 , 并可同时制作送达笔录并附卷备查。
5 . 电视 、 网络公 告 送达 。电视 、 网络公 告送 达 其
达的相同人群也可以通过传真送达 , 传真必须包含 签名 , 受领人可以 自己选择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同样 以传真寄回受领证书 ] ‘ 。 2 . 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是通过互联 网
等法院发布司法命令 , 许可通过电子 邮件送达诉讼
书状 , 首 开 电子 邮 件送 达诉 讼 书状 之 先河 。一 般情 况下, 英 国法院 在 以下 条 件 均 具 备 时考 虑 采 用 电 子 送达 : 一是 当事 人或 者 诉 讼 代 理 人 的送 达 地 址 包 括 进行 电子送 达 的 电子 邮 箱地 址 ; 二是 当事 人 或诉 讼
目前 我 国的 电子送 达在 司 法实践 中尚存在 基 本原则 不 明、 立法 设计 缺 位 、 实施方式不确定 、 法 院 送 达 人
的链接 , 在法院系统和 当事人的计算机之 间传送以
电子数 据为 表现 形式 的特 定诉讼 文 书 , 包 括传 票 、 起 诉书、 举 证通 知 书 、 应 诉 通 知 书等 。 1 9 9 6年 , 英 国 高
实属于公告送达中的具体形式。采用电视和网络公
1 0 7
告送达, 往往会取 得 比传统公告送 达更好 的效果 。
2 0 0 1 年, 美 国纽 约 南 区地 区法 院首 先 开 始采 用 电视
通讯 方式送达 的 , 推 定送 达 日期 为传 输 的次 日, 送 达 回证证明的内容为传输 日 期和方式 1 ( 。 2 . 如何 确 保 “ 确认 收悉” 。由我 国新 民诉 法 第 8 7条 的规 定 可知 , 有 效 送 达 的 前 提是 “ 确认 收 悉 ” 。 “ 收悉 ” , 顾 名 思 义 就 是 收 到 并 知 晓 。实 践 中 , 对 于 当事人 是否 收 到电 子 送 达文 书 , 人 民法 院 可 以通 过 电信 、 网络 等技术 手 段来确认 ; 而如何 确认 当事 人知

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案例(3篇)

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通信手段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电子送达案例的分析,探讨电子送达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由于陈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陈某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向陈某送达:1. 向陈某的电子邮箱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件主题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

2. 向陈某的微信发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图片,并在朋友圈发布送达公告。

3. 通过短信向陈某发送送达通知,告知其电子邮箱、微信及朋友圈中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案例分析1. 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本案中,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陈某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2. 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2)送达地址准确无误;(3)送达内容完整、清晰。

本案中,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已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陈某电子送达的相关事宜,且陈某未提出异议,因此,电子送达符合适用条件。

3. 电子送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民事诉讼领域,电子送达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还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概述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如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制度。

该制度以信息化、网络化为依托,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便捷、低成本送达。

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速度快,效率高;二是成本低,节约资源;三是方便快捷,易于操作。

三、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确定性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以及诉讼效率原则。

首先,法律确定性原则要求诉讼过程和结果应当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电子送达制度能够确保诉讼文书的及时、准确送达;其次,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子送达制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平等、便捷的诉讼途径;最后,诉讼效率原则要求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制度能够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四、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各级法院纷纷建立电子送达平台,与各类电子通讯工具进行对接,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准确送达;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也开始接受并习惯于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在实际应用中,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在疫情期间,许多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诉讼服务,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技术问题。

由于网络技术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导致诉讼文书的丢失或延误;其次,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逐渐普及。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化手段,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

其特点包括高效性、便捷性、低成本性和环保性。

2. 法律基础电子送达制度的实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电子送达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

2. 实施效果电子送达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纸质文书的制作和邮寄成本,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时,电子送达也方便了当事人及时获取诉讼信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1. 技术安全问题电子送达依赖于网络和信息技术,存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可能导致诉讼文书被篡改或丢失,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2. 适用范围限制部分当事人由于年龄、文化水平等原因,对电子设备的使用不熟练或无法使用,导致电子送达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

3. 法律效力问题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存有疑虑,认为电子送达的文书不如纸质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加强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如采用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侵入。

2. 扩大适用范围并优化操作流程通过提供操作指南、培训等方式,帮助不熟悉电子设备的当事人顺利使用电子送达。

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个 问题 。
送 达?上 述案例 中, 季某 如果后来一 直 以“ 没 时 间” 为借 口不理 法 院, 法 官是缺 席判 决还是 公告送达 ?
( 二) 各地 法 院电子 送迭发展 不均衡 人 民法 院可 以采用 的 电子 送达方式 很多 , 如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话 、 发 短信 息等 。各地法 院不 仅做 法不一 , 而且适 用 电子送 达

开始计 算答辩 与举 证期 限, 目前 并没有 明确规 定 。 在原 告李某诉

现实 之惑 : 新修 订的 民诉法 与司 法实践 仍显脱 节
季 某借款 纠纷一 案中 , 法 院能否 以其通 知季某领 取起诉 书的 电话
录 音与 季某 回复法 院 的手机短 信 息作为 证 明季某 已经收 到法 院
山禅城法 院在 2 0 1 3 年5 月份 才开始 推 出司法文书 电子送达 平 台。 达方式 已经确 定了三个 限制条件 , 即: 受送达 人 同意; 法院能够 确
0 深圳 罗湖 区法院 2 0 1 2年 5月 9日启动 手机 短信平 台送达 , 6月 认其收 悉 的方式 ; 被 送达 的诉讼文 书 除判决 书 、 裁 定书 、 调解 书 l 8日全面 启动 电子送 达 。0 广 德县法 院 2 0 1 3年 8月 9日才 首 次 外 。 除了上 述三 个限制 条件外 , 不 同的基层 法 院对适用 电子送 达 以 电子邮件 的方 式送 达 诉讼文 书 。 。 而有 些地 方 电子送 达基 本上 案件的标 准不 同, 各基层 法院有无 必要统一 适用 电子邮件送 达案 育开展 , 使用 电子送达 的案件 数在全 院民事案件 送达 中还不到 件 的标 准 ?法 院采用 何种 措施保 障被送 达诉 讼 文书 能安全及 时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民事诉讼程序也在不断地革新和完善。

其中,电子送达作为新兴的送达方式,为民事诉讼中的文件传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电子送达制度的出现,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所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与特点民事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化手段,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或证据材料的一种方式。

其特点包括快捷性、低成本、环保等。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送达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

法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相关文书。

三、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判决书等文书。

2. 操作流程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供有效的电子地址;法院在审核确认后,通过电子化手段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诉讼文书;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并确认收悉。

四、民事电子送达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1. 技术问题虽然电子送达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技术问题。

如网络不稳定、信息安全等问题可能导致送达失败或信息泄露。

2. 法律问题由于电子送达是一种新兴的送达方式,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如何确保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电子送达的合法性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3. 普及程度与接受度部分当事人因年龄、教育背景等原因,对电子送达的接受度不高。

同时,部分地区电子设施不完善,导致电子送达的普及程度较低。

五、完善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加强技术研发法院应加强与相关技术公司的合作,提高电子送达的技术水平,确保送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纸质文书送达方式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电子送达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项新型文书交换技术,已逐渐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应用。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不仅能够提升司法效率,而且能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其更加科学、规范地发展。

二、电子送达制度的概述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化手段,将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送达给当事人的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送达方式中存在的耗时、耗力等问题。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初步规定。

各地法院也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为电子送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实务支持。

(二)实践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法律人对效率的追求,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从简单的开庭通知到复杂的证据交换,电子送达已成为了许多法院的常规操作。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虽然有相关法律对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定,但具体操作规范尚不健全。

如何认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如何确保电子送达到达的真实性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技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电子送达依赖于网络技术,而网络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如何保障电子送达到达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当事人接受程度不一由于年龄、教育背景、使用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

部分当事人可能因不熟悉电子设备或担心信息安全而拒绝接受电子送达。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范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操作流程及技术标准等,为电子送达的广泛应用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信息社会,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数字化进程迅速推进。

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在许多领域已逐渐不能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社会需求。

其中,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传统文书送达方式的革新,也是我国法治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内涵、特点、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电子技术手段,将诉讼文书等法律文件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指定地址或平台,以实现文书送达的一种制度。

(二)特点1. 高效性:电子送达方式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可以迅速将文书送达至受送达人,大大提高了送达效率。

2. 便捷性:电子送达方式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3. 实时性:电子送达可以实现实时监控送达状态,确保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至受送达人。

4. 普及性: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发展,电子送达方式已经普及到广大群众,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应用与实施(一)应用领域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二)实施流程1.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电子送达。

2. 法院审核后,将文书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指定地址或平台。

3. 受送达人收到文书后,确认签收或提出异议。

4. 法院根据受送达人的反馈,对文书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技术问题:由于网络、通信等技术原因,可能导致文书传输中断、丢失等问题。

(二)安全问题:电子数据的安全性是电子送达的重要问题,可能存在数据篡改、丢失等风险。

(三)受教问题:部分当事人因文化水平较低或其他原因无法顺利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四)法律问题:现行法律对电子送达的规定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送达以其高效、便捷、环保等优势,逐渐成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特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是指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包括高效性、便捷性、环保性等。

2. 理论基础电子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电子签名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影响等。

其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程序应高效、公正、便捷,而电子送达制度正是基于这些原则,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诉讼文书的快速、准确送达。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电子送达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送达方式。

2. 实施流程电子送达的实施流程包括法院制作电子诉讼文书、当事人确认接收方式、法院发送电子诉讼文书、当事人签收等环节。

其中,法院需确保电子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当事人需及时确认接收方式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四、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如电子文书的证据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

此外,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2. 技术问题尽管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依然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例如,部分当事人因设备不兼容或网络问题无法正常接收电子文书;部分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等。

3. 信息安全问题电子送达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诉讼信息,若未能妥善保护,可能导致信息安全问题。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解读《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用负担问题。
发送一次邮件需向提供邮箱服务的网易公司支付0.6元费 用。该费用由各使用法院每月结算一次,自行支付。
(二)技术服务问题
电子送达有关的技术服务由省高级法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各法院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法院审管办反映, 由审管办负责解释与处理。
今天的培训,也是一个动员。有关新版的含用电子送 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会与《规定》一起印 发。有关的电子版都会放在法院内网,立案一庭、审管办、 格式诉讼文书库等处供下载,希望大家能用、多用、善用、 爱用、马上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送达人变更手机号 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的以至未能 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 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因为手机短信提示只 是一种便捷提醒,不属于送达。变更手机 号码不通知法院显然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 因,另外,变更通知必须是书面,即必须 重新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才 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为防止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只填写代理人的电子地址,一审败诉提出上诉后又以代 理人不再代理为由逃避送达,因此,本《规定》规定以代 理人的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还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 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同时,在新版的《诉讼文书送 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栏,分为两个部分,一为 “优先送达地址”,一为“备用送达地址”。即实体送达 地址也必须保证两个,以确保送达。
(三)电子优先,一案到底
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就是考虑到节约 资源、集约适用。因此,一个案件,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 如当事人尚未选用电子送达的,应尽量引导当事人选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适用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同意”要求, 但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如年龄、文化程度、落后地区 等,举凡有律师代理、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应当规定尽量 优先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认可电子送达,就一 箱到底。即一审时当事人选用了电子送达,那么在可能的 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以及执行程序中,均为有效, 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变更。因为电子地址是 固定的,不像现实中的实体地址有发生变动的可能,当事 人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有手机信号或能接通网络,便能及 时地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各行各业的传统工作方式正受到电子化的冲击。

在法律领域中也不例外,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因此,如何采用更先进的电子送达方式来提高司法效率已成为当前法律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势传统的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中,邮件送达方式的时间较长,无法满足需要迅速解决问题的要求。

专人送达方式又存在人工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高效快捷:无需中间环节,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完成消息传递,效率更快,且无需等待特定时间的人工送达;2.成本较低:电子送达可大大减少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3.安全性较高:电子送达可以记录所有过程和相关信息,防止信息被篡改或泄露。

二、电子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法院网,法官邮箱,微信公众号等。

2019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全省法院推出电子送达平台,覆盖所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鉴定机构。

并将法院网、法官邮箱和微信公众号三种方式整合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电子送达平台的使用率和效率。

2.电子送达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应用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利用电子送达的案例进行了实验。

律师将原告、被告的材料上传至电子送达平台进行传递,不仅缩短了送达时间,而且还有利于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3.电子送达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2019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首次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法院通过囚犯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将社区矫正决定书、社区矫正计划及社区矫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给囚犯,实现了快速,有效的送达。

三、结论电子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但在实践应用中也需格外注意安全性和保密性问题。

同时,由于电子送达方式的广泛应用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制定,因此政府和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使用范围和程序,防范法律风险和纠纷的产生。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方式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方式研究

1、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电子送达的规范和标准,明确电子送达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规定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电子 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建立专门负责电子送达的机构和平台,培训专业 化的送达人员和平台运营管理人员,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优化 电子送达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减少不必要的沟通和延误。
一、背景
随着全球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送达方式已经难以满 足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因此,电子送达方式应运而生。电子送达不仅可以提高 送达效率,缩短诉讼周期,还可以降低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此外,电子送达 还可以提高文件的可靠性和证据效力,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二、研究现状
根据上述原则,电子送达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送达主体:在民事诉讼中,送达主体包括法院、原告和被告。法院作为 重要的送达主体,应加强对电子送达流程的监管;原告和被告作为送达对象,应 按照规定的方式接收和提出异议。
2、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选择最合适的送达方式。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也正在发生变革。电子 送达方式逐渐成为民事诉讼送达的新趋势。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 方式的研究现状和应用前景。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学者们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研 究主要集中在电子送达的合法性、有效性、效率、接受度等方面。电子送达的合 法性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是否允许以及如何规范电子送达的问题。有效性方面的研 究则电子送达是否能够达到与传统的送达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效率研究探索电 子送达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的作用,而接受度研究则分析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 可程度和接受程度。

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限度

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限度

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限度
欧丹;赖经纬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3(38)1
【摘要】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源于互联网法院提高电子送达适用率的实践需要,它突出强调诉讼效率价值,隐含有效性替代的实现方式。

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扩大适用可能造成当事人在不知道涉诉的情况下即被缺席审判的危险。

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作为的默示才是认定默示同意的一般标准。

不反对即同意只能作为默示同意规则的例外。

在默示同意中,法院应当在电子送达通知中充分告知受送达人其享有选择是否适用电子送达的权利,同意的表达方式以及同意之后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同意的表达方式及其法律责任。

法院发出诉讼文书和送达通知之后,应当给予受送达人合理的期限查阅和作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的选择。

【总页数】10页(P137-146)
【作者】欧丹;赖经纬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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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的适用制度研究摘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

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的出现,使得送达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便捷化,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受送达标准及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等各类问题。

本文通过对于上海地区的基层法院文书送达状况的调研,追踪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具体的运用效果。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归纳与演绎,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和立法意见,以期达到规范送达方式的效果。

关键词:送达;电子送达;确认收悉;现状;完善一、电子送达内涵解读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送达使诉讼参与人知晓诉讼进展情况,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一定的准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送达使当事人及时参与到诉讼当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程序公正得以彰显;最后,送达将产生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新增的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新兴的方式将相关的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的一种方式。

有承继了传统的送达方式的优点,同时又兼具快捷、低廉等优势。

[1]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的出现,使得送达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便捷化,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受送达标准及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等各类问题。

二、电子送达的国际国内渊源1996年4月11日,英国皇室法院所属分庭授权原告律师向身处国外的被告送达了一份电子邮件,从而承认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效力。

美国的法院是到了2000年佐治亚州的一个破产法庭才首次准许运用电子邮件来送达诉讼文书。

[2] 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只用例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传统送达方式,而没有关于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

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送达方式开始在中国崭露头角。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实施使电子送达方式真正得到关注。

该法第80条中规定“允许通过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送达”。

①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2008年颁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6款以及2009年颁布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8条,则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三、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适用现状自新法修订以来,电子送达在江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广泛。

以上海为例,为落实该规定,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推行“12368”平台。

12368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综合服务的平台,它包括电话、短信、微博等多种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文书送达、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多种服务。

其中作为文书送达的平台,在诉讼参与人立案时,具答辩状时,开庭后填写格式合意书签名后,可通过手机接受等各类诉讼文书,不仅诉讼参与人能够查阅以及回复,案件的承办人也能够通过该系统进行查看和回复。

法院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等文书,当事人进行阅读以及回复。

对于文书的状态,法院的相关人员会进行及时的跟踪管理。

但是同时我们也了解到,该新型方式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送达方式的局限、当事人对该方式缺乏信任、受众小、适用的地区范围狭窄等。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方式局限,受众不足通过我们对于上海各基层法院的初步了解,我们发现在上海主要适用的电子送达的方式主要是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对于电子邮件以及传真等方式适用较少。

究其原因在于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电子邮件极易受到病毒木马的侵袭,一旦被不法分子篡改,其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实体程序权利造成损害。

虽然法院对于其内部的邮箱系统可以进行程序设置以及安全监控,但对于受送达人的邮箱的安全性很难进行技术维护和安全保证。

同时,虽然中国现在网络普及较快,但是仍然有很多人缺乏相应经济能力,同时即使达到了相应的条件,也未必都能够对于电子邮件进行运用,因此造成电子邮件这一方式至今仍然无法普遍适用。

同时我们了解到,作为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尚且不能够对于短信这样的电子方式进行全民普及推广,更不要说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

在上海,一些劳务纠纷、工伤纠纷等等,其诉讼参与人往往是外来务工人员,其文化水平比较落后,拥有一部手机对于他们来讲并不算难,但要进行短信的编辑回复也许并不是那么容易。

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通讯设施简陋,电子送达的方式要想进行普及推广谈何容易。

(二)诉讼文书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以往法院送达都会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文书,确保文书送达的安全以及确保当事人知悉。

但是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是我们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能够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

德国法采取由受送达人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接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因电子签名法对安全性的高要求,该方式的实践效果不理想;美国法采取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介入式,美国在线可以在收件人实际阅读电子邮件后,网络服务商给发件人发送达回证。

[3]我国实践中有的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向当事人发送不易被更改的pdf格式的文档,当文书到达至指定系统后,系统会自动回复当事人接收的回执,系统也会记录当事人何时收到文件、何时阅读文件等,但这对于技术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我们无法保证当事人是否是实际文件的查看人,无法确知文件是否在传送过程中发生任何差错致使其无法识别,亦或出现其他问题。

这时,国家可能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信息平台,对于短信、邮件等文件收发进行监督维护,这给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于司法资源的要求较高。

(三)缺乏相应实施细则,各地发展状况不同难以统一标准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二款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视为已送达。

但是,一旦当事人确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收到诉讼文书,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法对于该方式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未收到文书的法律后果、法律救济都没有细致的规定。

作为上海地区电子邮件等方式尚且还在尝试阶段,仍不能保证送达的绝对安全,更何况经济落后的地区呢?据我们调查了解,西部的青海、西藏、甘肃等地区都还没有网上的文书送达的平台的建立。

各地区在送达方式发展上仍然存在的较大差距。

一个维护平台的建立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这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仍然困难重重。

(四)当事人对于电子送达的信任危机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当事人的同意,然而作为一种新事物,当事人总是心存疑虑,缺少了纸质化的方式,是不是权利就难以保障了、文书是不是就不规范了,当事人不免会产生诸如此类的疑问。

当事人对于电子送达存在较大的不信任感,其必然导致电子送达面临僵局,那么如何解除当事人信任危机,真正实现电子送达的实际价值呢?(五)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知情权无法保障,缺乏救济机制电子送达对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很多当事人由于网络或是其他不可归咎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收到相应的诉讼文书,其结果可能是作为被告的一方被缺席判决,这都是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如何更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事关重大。

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同时也导致当事人对新兴送达方式的信任危机,进而导致电子送达出现瓶颈。

四、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一)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送达内容一经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法院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首先我们应当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其次,及时保存并打印送达内容、状态和结果。

及时保存电子邮件、传真等原邮件、原告的内容以及图像等,并在随后的卷宗中保存显示出来。

(二)统一立法,制定适用规范各法院以省级行政为区域划分标准,根据各省经济、科技发展的不同情况统一电子送达适用顺序。

对经济较发达,科技发展较快的省份,统一将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而对经济较为落后、科技发展相对滞缓的中西部省份则将送达成本较低或者操作相对容易的电话、短信息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

(三)进行技术改进、建立相应平台,进行宣传教育为此需要法院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建立起专门供法院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息等送达的系统平台。

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及时查询法院已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息等送达的诉讼文书;另外,在当事人否认法院的送达时,法院亦可借助此平台有效调取并出示其已经向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了诉讼文书的证据。

对于送达的文件建立个人诉讼文书库等,进行展示、宣传。

对于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法院要加强与律师之间的合作,通过律师的努力向当事人传达电子送达的价值。

对于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当事人适当的给予当事人一定诉讼费用的减免,以调动当事人适用的积极性。

(四)完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5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如救助责任机关经再次审查后维持原决定,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5日内,向上一级救助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机关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同时各级法院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咨询室、信访室,对于当事人的正当要求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结语:电子送达的新型送达方式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然而目前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尚不能保证电子送达系统的高安全系数。

当直接送达或是邮寄送达较为便捷时,优先选择直接或邮寄送达。

而即使适用电子送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适用该方式的当事人,应当再次考虑利用传统的送达方式。

现阶段,应当将电子送达作为传统六种送达方式的补充,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应以公正优于效率为价值目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注解: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0条。

参考文献:[1]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2011(1):33.[2]周秋月.浅析域外电子送达制度及在我国的新发展.苏州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3):27.[3]宋林岭.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J],20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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