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 严重者开除学籍

合集下载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南工校研〔2007〕27号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1、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2、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

3、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并应于次年六月底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须在开学前缴纳培养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

二、纪律与考勤(一)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或院、系、班级安排的各类活动。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病,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手续。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研究生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研究生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经学校考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学(专业)、退学、休学和复学的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入学通知书要求),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我校指定医院按照招生规定体检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或怀孕者,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息。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规范XX大学研究生考试的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6、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10、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4、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福大政[2017]31号)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部分研究生第二部分违纪处分第二节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器材,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轻微,未受处罚,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蓄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酗酒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研究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研究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其他行政行为•【案号】(2011)行提字第1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但校纪校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对规章的条文理解发生分歧时,应当充分尊重规章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解释。

正文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南塔东街24号7-6-1。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乃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某某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2005年间,甘某某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

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

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规范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同时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考试违纪的界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等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进入考场且未放在位置者;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3.擅自分拆考卷,有作弊企图者;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6.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等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且未放在位置者;7.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8.考试期间,在考场外无故逗留,经考务人员劝说无效者;9.课程考核合格后,擅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及造成他人偷看试卷机会者;1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3.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考卷或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1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15.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16.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17.侮辱、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1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条考试违纪的处罚对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一经确定,既当场终止违纪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述纪律处分:1.凡违反上述第1-9、18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凡违反上述第10-17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凡累计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MBA、工程硕士、高校教师、同等学力)为了加强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颁布的《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1.被录取的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以取得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心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2.每年开学时,每个专业硕士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上课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

请假到期仍无法入学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未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医生诊断认为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者,取消入学资格。

4.经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或在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考生,一律返回原单位。

二、学习纪律和课程考核1.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安排,学好每一门课程。

2.上课时应佩戴名片卡或主动将名片卡摆放在桌面上,以便课堂交流所用。

3.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确因有事而不能及时上课或缺席的,应事先做好请假手续。

4.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5.课程考勤⑴课程考勤实行随机抽查制。

⑵随机抽查主要由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任课教师协同进行,每门课程至少考勤五次(考勤以中心随机抽查为主,任课教师有考勤的计入累计考勤次数中)。

每次考勤抽查当场有效(迟到或早退按缺课论处),过后补到或替人签到的一律无效。

XX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与矫正教育实施办法

XX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与矫正教育实施办法

XX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与矫正教育实施办法为了建设优良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建立良好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他们能够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XX大学学籍的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构成违法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或刑事处罚者,学校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被处以罚款、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三)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六)留校察看期间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合理申诉、申辩、陈述的权利。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教学活动中考勤舞弊或协同舞弊者;(二)偷盗、诈骗、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三)打架斗殴者;(四)违反学生寝室、楼栋公约及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五)一学期未经批准无故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者。

惩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违纪舞弊者等

惩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违纪舞弊者等

.手
力芋
黑龙江高校招生又有新举措
为增加考生的选择和二志愿高分考生被录取的机会,黑龙江省今年将第一批 (一表)录取院校分为两个批次录取,每个批次各没两个志愿,由考生自主填报。第一批录取
试 科
目 一
高中起点升本科考试按文科、理 结束,再录第二批;同8寸将省内外高校民办二级学院、省内高校与国外联合办学类招生在普 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其中,高 通本科(二表)后单列批次,考生单填志愿,从高到低按志愿依次录取。另外将往年的第三批 中起点升专科(含高职)统考科目 录取院校(三表,高职)分为两个批次录取,由考生自主填报。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再安排第二
军校今年招生从严要求
60名督察员赴全国检查
本刊讯据教育部消息,为加强军事院校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制

/\
I荀

明 红
翼按学燃黑墓萎
÷
/\
别设置。统考科目为政治、外语 和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基础课 根据各学科门类的特点设置8门, 由招生院校按专业的需要规定考 生应试其中一门。 2・高中起点升专科(含高职)、 本刊讯。 :鼍 Nhomakorabea风



调 赦
不同要求分为四类,由招生单位按照有利于 选拔人才和适应培养要求的原则选定统考 数学的种类。 (本刊记者) 分别是信息安全和环境科学。
(表刊记者)铂£露蜜

万 方数据
季t.灞漱讯
本刊讯据教育部消息,为 ,# 了使考试科目的设置更加适应成 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更有利于提 高成人高校招生的生源质量和今 后的培养,有利于考试的组织和 度,提高招生质量。近日,来自全军17个军事院校的60名工作督察员赴全国30个省(区市), 管理,Jo、2003年起我国成人高校 招生考试科目设置做出进一步调 整: 协调、检查和督察军校的招生工作。 这次由全军院校招生办公室向各地派遣的招生督察员,是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部 门批准,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期间,持全军院校招生办统一制发的督察证开展工作。他 们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招生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检查考生政审、面试、体检和录取各个环 节工作的情况,督促军校招生人员严格按照录取原则进行招考生录取。 (本刊记者)

考试作弊的后果与道德责任

考试作弊的后果与道德责任
分数。
限制参加考试
学生可能会被禁止参加某些考 试或被限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
参加考试。
开除学籍
在严重情况下,学生可能会被 学校开除。
职业影响
求职受阻
作弊记录可能导致学生 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
或被拒绝。
职业发展受限
在某些行业,如法律和 医疗,作弊行为可能会 严重影响学生的职业发
展。
声誉损害
作弊行为会损害学生的 个人声誉,影响其社会
家庭和社会压力
作弊行为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受到舆论谴责和道德 指责。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
总结词:严重警告
详细描述:某学生因在考试中使用作弊手段被发现,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 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
典型案例二
总结词:撤销学位
详细描述:某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中存在抄袭和数据造假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学校撤销其硕士学位,并对其导师进行处 理。
学校教育
学校应加强道德教育,通过课堂讲解 、主题班会等形式,引导学生树Hale Waihona Puke 正 确的考试观念。强化监考力度
严格监考制度
制定严格的监考规定和处罚措施 ,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
们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引入高科技手段
利用高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信 号屏蔽等,防范作弊行为的发生

增加考场巡查
考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巡查,及时 发现和制止作弊行为。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记过、开除学籍等。
刑事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作弊行为,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因作弊造成损失的,作弊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法律制裁的后果
影响个人前途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者: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或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者: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裁判摘要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 (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

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

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中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中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研究⽣招⽣,考⽣诚信状况将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育部⽇前公布了《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攻读硕⼠学位研究⽣⼯作的通知》和《2011年招收攻读硕⼠学位研究⽣管理规定》,要求“下⼤⼒⽓解决招⽣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研究⽣招⽣⼯作的⼲扰”。

教育部表⽰,对在当年研究⽣招⽣考试中作弊的考⽣,下⼀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开除学籍;对考试作弊的在职⼈员要通知考⽣本⼈所在单位。

相关单位则要及时按规定将作弊考⽣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考⽣的诚信档案和⼈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还强调,各省级教育招⽣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要加⼤投⼊,提升反作弊能⼒和突发事件预警、应急能⼒。

要进⼀步建⽴和完善诚信考试档案使⽤办法,将考⽣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此外,教育部提出,对考务⼯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为要依法进⾏严肃的责任追究,还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作中的违规⾏为。

焦点问题 体检⼄肝检测视专业⽽定 在体检时的⼄肝项⽬检测问题上,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部办公厅关于普通⾼等学校招⽣学⽣⼊学⾝体检查取消⼄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招⽣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依据这份有关⼄肝项⽬检测的通知,取消⼄型肝炎表⾯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技术、⾯点⼯艺、西餐⼯艺、烹饪与营养、烹饪⼯艺、⾷品科学与⼯程专业的限制。

录取将考虑⾝⼼健康情况 教育部表⽰,录取硕⼠研究⽣时要根据明年全国招⽣计划,依据考⽣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在考研加分问题上,教育部特别强调,除教育部统⼀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扩⼤范围,另设标准。

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

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

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
如果一个研究生违反了入学考试管理规定,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后果。

这些后果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和学校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列举了一些可能的后果:
1. 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可以通过取消研究生的入学资格来处罚违规行为。

这意味着该研究生将不能继续在该学校攻读研究生学位。

2. 处罚和惩罚:学校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这些处罚可能会对研究生的学业和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学术惩戒: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学术不诚信,学校还可以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惩戒,例如取消研究生的学术资格或者在学术界的声誉受损。

4. 法律后果:某些违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作弊行为可能被视为欺诈。

这可能导致研究生面临法律责任和刑事指控。

总之,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将会对研究生产生严重的后果,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处罚和惩罚、学术惩戒以及法律后果等。

因此,研究生应该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和要求,以免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第 1 页共 1 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