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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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收 稿 日期 :0 2 0 —0 2 1— 4 5
作 者 简 介 :. 1 余
澜 (90 )女 , 津人 , 17 一 , 天 副教 授 , 士 , 士 生 导师 , 要从 事 商法 和 民族 法 学研 究。 博 硕 主
2粱业 健 (98 )女 , 西北 流人 , 士研 究 生 , . 18 一 , 广 硕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第 3 3卷 第 5期 21 0 2年 9月
社 J un l f冈 g a大 h n学n报 ri 会o i c n e ) o ra井 i 山 n s学 i sy( 科学版 ) c s Jn g g a U v ( S c l i o e t a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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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制 是规 范夫妻 之 间婚前财 产 和婚后 财产 的归
属、 用、 使 收益 、 分 、 务 的清偿 以及婚 姻关 系解 处 债 除时 对家庭 财产进 行处 理 的法律 制度 。 以夫妻 财
产制 的发生 根据为标准 , 以分 为法定财 产制和约 可
定 财产 制 。随着经 济全 球化 和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入 , 中国家庭收入 多元化 因
第5 期

澜, 梁业 健 : 夫 妻 约 定 财 产制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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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病 人 , 民法 通则 》 定其 为 限制行 为能 力人 , 《 规 只
能从 事 与 其精 神 健 康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事 活 动 , 其
确立 了保 护儿 童利 益这一 具有 现代 色彩 的基本 原 则 。我 国近些 年关 于人权 、 女权 利 、 童保 护 的 妇 儿 思潮不 断 涌现 ,人们 期待 立法 具体 规定体 现 这一 价值 取 向的 内容 。尽管 约定 的 内容 主要 应该 是财 产 问题 ,但 由于双 方 的财 产分 配是 抚养 子女 的重 要物 质保 障 ,因此 在婚姻 关 系解 除时不应 忽 略抚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一、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在中国,夫妻的财产通常可以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

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自己在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中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等。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经营的生意、买房、买车等共同投资的项目。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对夫妻财产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和矛盾。

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初期就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边界,建立起明晰的财产管理制度。

二、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平等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共同商定财产的管理方式和责任分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保护个人财产原则: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避免因为财产纠纷导致家庭矛盾。

3. 公平分配原则:在共同财产分配时,应当坚持公平分配原则,避免因为一方受损而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4. 尊重个人意愿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避免强加意志导致财产纠纷。

5. 遵循法律规定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三、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议约定: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和管理方式,确保夫妻财产管理的稳妥进行。

2. 司法裁决:如果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解决分歧,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处理。

3. 家庭协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家庭协商的方式解决财产管理中的矛盾,共同商定财产的处理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未来,在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夫妻财产管理的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夫妻间的和谐与和睦。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

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共有形式赠与合同及撤销权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

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

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

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

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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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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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纠纷。

2.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细化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2.填补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文 章 编 号 :02 28(090— 07— 0 10- 5920 )8 O8 2
夫妻财产制, 是夫妻财产关 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是 清偿 , 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 的负担 , 婚姻终 止时夫妻财产 的 清算 和分 割 , 对外财产责任等 的法律 制度 , 是适用对 象范 围 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我 国 18 90年制定的《 婚姻法》 开始形 成了约定财产 制 则》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 19 93年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 定方式和无 效情 形。20 年《 0 1 婚姻法》 修正案进一步发展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 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 定范 围、 约定条件 、 约定 内容 、 约定形式 、 约定效力及 约定后 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 问题 。 自此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入
作 者简介 : 韩冬(90 )女 , 18一 , 辽宁大连人 , 大连交通大学人文社科 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学。 法
F X e Y a i a u n 有权,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的财 产除外 。现行 《 只有 婚姻法 》
第 1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 :I 一方 ()
鉴于我 国婚姻法 中关于夫妻 财产制度存在着上 述的缺
陷与不足 , 了防止纠纷 、 为 预防纠纷 , 们应 该进 一步完善我 我 国的夫妻财产 约定制度。 由于我 国的婚姻法刚刚修改 , 进 再 行修改已不可能 ,但可以在婚姻法实施细则 中加 以完善 , 具 体来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 一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 的生效 时间和公示方法 。夫 妻 财产的约定可 以在 婚前 进行 , 也可 以在婚后进行 。凡在婚前 订立 的约定 , 应于双方结婚之 E生效 ; l 凡婚后订立的约定 , 自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财产共有制度并不只是夫妻之间所独有的,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将其从众多的共有财产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成为必要。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人身关系的亲密,使得法律赋予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可以相互代理,即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二,夫妻可通过极具隐密性的约定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通过约定财产所有权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三,在涉及到第三人时,其间的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夫妻双方财产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问题,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能否存续等问题。

婚姻家庭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立法必须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任何偏废都将不利丁•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实践中的纠纷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也需要平衡多方利益。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拟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从其他共有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

这种制度设计,其进步意义在于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婚姻关系中个人的独立地位。

但是,它又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复杂化,尤其是在涉及到交易第三方时更是如此。

加上当今夫妻关系的相对不稳定和复杂性,使得夫妻财产常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于解决。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可能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

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侵害。

对此,法律既要保护夫妻双方的整体权利,又要保护夫妻各自的权利,还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关系的稳定。

就如耶林所说,“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解决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纠纷时有必耍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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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

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一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2.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所谓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即承认社会上、经济上弱者的存在;维护社会公平..在夫妻财产制中贯彻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符合目前世界有关立法趋势的;也是现实家庭生活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不对弱者提供保护;则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保护弱者利益也是实现实质平等的法律途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可以在法律上对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进行调整;强化弱者;弱化强者..在夫妻关系中;由于性别、能力、社会分工的差异;夫妻一方可能会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贯彻可以对其弱势进行法律上的弥补;从而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对相对弱势的一方或多或少地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时对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弱者..家庭财产问题是很多纠纷的起因;在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必须明确化;以便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同时;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的确定也将为以后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提供立法原则..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立法概况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立法解释;家庭财产包括下列三种:1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立法解释还指出;夫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1980年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方面仅用一个条文;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许多扩张性、具体性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夫妻财产审判的实际需要..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内容上的缺失以及与社会发展脱节的滞后性;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新的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制度修订的更加合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新的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夫妻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维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更深层次上赋予公民更大的意思自治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为夫妻双方共用的财产以外;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者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所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二主要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其产生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又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④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在未以合同约定财产的归属及管理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夫妻结婚登记之前各自取得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具有以下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非法同居、无效婚姻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违法财产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因此;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金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部分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以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部分共同制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在部分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把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部分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夫妻自愿终止部分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充分尊重了夫妻各自的独立个体地位;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对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适用①约定成立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除必须满足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效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特殊要求..具体限制为:首先;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其财产订立的协议..其次;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协议..第三;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第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要明确..②约定的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因为财产约定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才能订立..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对于口头形式的财产约定;即使有证明;一般也不应当承认;因为这种财产约定不同与临终的口头遗嘱;婚姻当事人一般都有时间去考虑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所以;要求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手续..这样既可以体现约定行为的严肃性;便于当事人自我约束;也可以减少纠纷和歧义的产生..③约定的内容从维护夫妻财产契约自由的目的出发;我国对约定的内容也不应作过多的限制..只要符合前述确认的约定生效的条件;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原则;且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标准;就应当让婚姻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处理办法..在具体立法上;可以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形式..④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的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三、我国现行立法之缺陷一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智力创造的成果的完成时间对其收益的归属的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于此;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仅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不公..因此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的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及收益期间做一个时间上的规定..例如在婚前获得知识产权;在婚后的若干年取得收益;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在离婚以后的若干年取得收益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这个时间以外则归夫妻一方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这不仅可以理清夫妻因婚姻关系破裂时对知识产权及其归属、收益问题的争议;还可以更好的在协议离婚中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⑤;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意见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结婚..二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时有可能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2.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家庭利益..会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参与各种民事行为;进行市场交易;形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时;夫妻双方有可能将共同财产转移;或者将债务约定由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制的规定不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应当进行登记公示;以登记的效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三家事劳动的价值未被合理衡量随着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改变的不仅仅是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在改变以往的认识和以往的观念;“家事有价”这个曾经陌生的名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我国对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新的认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一直被认为是婚姻家庭当中的份内事;中国最具特色的家庭分工是男主外;女主内..妻子的义务就是操持家务;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稳定;为丈夫在外务工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提供一个稳定的后方环境..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这一传统的生活方式;女性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仍然把家事劳动认为是妻子的份内之事的话;这无疑给妻子带来沉重的负担;这是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有关规定的;因此必须正确衡量家事劳动的价值..法律可以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法律上明确的保护..以法律的强制性维护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平等性..四、和谐社会下夫妻财产制的新探究一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1.“个人化”趋势与其他国家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相似;中国历史上的财产制度也经历了由团体所有逐渐向个人所有演进的发展过程..如果将家庭财产制度的类型分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它们所体现的财产所有关系似乎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前者具有家庭集体或团体所有的特征;而后者体现为夫妻个人分别所有的特点..由家庭团体所有向夫妻分别所有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财产所有关系的“个人化”演进..⑥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化趋势是非常明显的;它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用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大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1980年的婚姻法关于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从而扩大了双方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步缩小1980年的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关于女方婚前财产不能进行约定的限制;从而扩大了夫妻双方个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同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方面;直接相关的内容由原先的一个条文增至3个条文..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与修改前的第13条的内容相比;新的规定更为具体;若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的范围基本上局限于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而原13条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囊括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全部财产..从上述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实践及其发展情况似乎不难看出;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和分别制的规定日趋细化;且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新的规定而日益缩小.. 2.“法治化”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1999年最高立法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策写进宪法..应该说;自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要求时;中国追求法治的努力就已经开始了..⑦其中婚姻法由于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最密切最广泛而显得尤为重要..1通过新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950年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较为笼统;虽然其相关规定也承认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进行处分;但由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不具体;当夫妻双方不能就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达成一致时;其2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赋予法院以非常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综观1950年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定的个人财产即女方婚前的财产..也就是说;该法为法院提供的可依法定财产判决的夫妻财产仅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其他所有的财产一旦离婚的双方不能就其达成一致;则法院可以“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仅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增加夫妻财产的法定内容由于新的婚姻立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对自己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作出较为自信的预期..这也是法治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意义之一..只有当人们可以根据既定的法律规范为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较为可靠的判断时;人们才能较自信的规划自己的生活和理想;并能与他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和谐的社会也才能因此而实现..1950年的婚姻法第10条笼统地规定了夫妻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但除23条规定女方婚前财产为女方个人财产外;没有对个人财产作出具体的划分..与其比较;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这为人们处理与婚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提供了较之以前更为明确的依据..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思考1.构建非常财产制度非常财产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诉讼适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非常财产制;当婚姻关系出现法定财产制度不能加以调整的情况而夫妻双方又未对其做出约定时;为了救济夫妻一方必要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弥补一般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是必要的..当然;只有经法院判决并由其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后才能生效.. 2.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揭示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来了相应的建议,以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家庭更稳定。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主体订立赠与关系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2004年9月28日订立协议,约定: 结婚后双方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为夫妻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家庭开支和所负债务由张某负担;另外,如果婚姻关系是因女方的错误行为而不能维系的,女方必须偿还男方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一切花费。

2004年10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8日, 张某与李某再次约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位于中山路26号内8号房屋一套婚后转归李某所有。

2006年1月,李某因为照顾家庭将工作辞去。

2008年李某因与网友相恋并多次通奸,后被张某发现要求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至法院,要求准予离婚,并按照婚前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诉讼中李某要求张某按照2005年10月28日订立的协议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该协议为赠与协议,因尚未变更登记,其有权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某与李某在结婚前对财产的归属约定是否有效?二、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协议的效力?二、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存的一项制度,其具有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优先适用的效力,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

但是鉴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对我国夫妻约定制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许多争议。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首先 , 制定 协议 的婚姻 当事 人应 为完 全行 为 能力 人 。 按照法
定 财产制 第一 次出现 于《 婚姻 法》 中, 之后又 经过 了一些 修改 与补 律 的规定 , 法 定婚龄 是 高于 1 8 周 岁 的, 因此 , 该 问题 就不 会涉 及 至于 是否会 涉及 到精 神病 人 , 原则 上是 不 充, 到现 在该制 度 已经有 了一 定 的制度基 础 , 它体现 出了法律 对 到未 成年 人 的问题 了 。 夫妻 双方平 等 的财产 权利 的维护 以及 对夫 妻之 外第 三 人的权 利 会涉 及 到的 , 因为 精神 病人 在法 律上 属于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 的保护 , 但是 , 该 制度 仍然存 在着 一 定 的漏 洞有 待 改进 。
行 限制 , 也就 是说婚姻 当事人 可 以在婚前 或者 是婚后 对其 财产进 方 制定 的财 产协 议 的 内容 必须合 法 , 不得损 害 国家 、 社 会或 者他 行约定, 一 切都 取决 于婚 姻 当事人 的 自主 选择 。 对于 约定财 产制 人的利 益 。 比如 不得 以签 订财 产协 议为 借 口逃避 其债 务 , 也不 能 的约 定方 式 , 现行《 婚姻 法》 则 要求采 取 书面方 式 , 也就 是说 婚姻 在协议 中约 定 免除一 方或 双方 的法 定 的赡养 、 抚养 义 务等 。 当事 人在 制定 财产协 议 时必须 以书面 的形式 , 但是 , 对于 该规 定 第三 ,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的效 力 , 即夫妻 双方 签订 的财 产协 议
随着 人们 的爱情 观 、 婚 恋观 以及 家庭 观 的改变 , 传 统 的夫 妻 立 约定 财产协议 的行 为属 于双方 的 民事法 律行 为 , 所 以要 具备 民
财产 的分配 制度 已无法适 应现 代人 的观点 , 越 来越 多的人 更愿 意 事 法律 行为 的相 关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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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和概念………………………………第三页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第四页三、我国夫妻财产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页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第六页注释………………………………………………………………………第九页参考文献…………………………………………………………………第十页论文摘要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

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随着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的大型民意,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

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

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

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

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财产纠纷带来的烦恼,也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

数字表明,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去年达到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

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

我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界的高度重视。

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

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概念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权等。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

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实行约定制和法定制的结合,且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但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夫妻就财产进行约定的较少,涉及财产纠纷时,主要依靠法定财产制度来解决。

因此,在夫妻法定财产中,如果不包括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一律都按共同财产对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结婚就可以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得一些别有用心想利用先结婚后离婚分割对方财产骗取钱财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机;也可以减少一些富有阶层,视结婚为危途,不结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组织家庭的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避免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串通一气,伪造债务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出现。

可见,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会更好地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推进进步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我国除了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外,还允许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把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从我国民习惯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的情况并不多。

1950年《婚姻尖》没有这一规定,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制。

这是因为:1、随着我国的发展,公民个人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夫妻有采用多种形式处理财产的要求。

2、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涉外婚姻以及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婚姻也有所增多。

当今各国、各地区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普遍。

我国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随着封建婚姻观念的不断破除,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有所增多,允许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发生家庭矛盾。

总之,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要求,使夫妻处理财产问题有比较大的灵活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程序。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方式。

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

二是登记方式。

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约定内容的解释问题。

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现对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给机关的审判带来困难。

如果有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就会把住这个关。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1、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婚姻法对约定的范围和时间未作明文规定,从立法精神看,约定的范围,既包括婚后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

当呈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共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

对于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合法约定,法律均予承认。

2、约定的实质要件约定庆当具备哪些条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根据《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实质条件是:(1)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约定无效;(2)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3)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约定的形式要件约定庆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形式必须双方认可,或者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认定。

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协议变更或者终止关于财产的约定。

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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