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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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试题试卷答案真题

社会保障概论试题试卷答案真题

社会保障概论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20分)1.人口老龄化是指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 )A.7%B.8%C.10%D.15%2.“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于( )A.1601年英国《济贫法》B.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C.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D.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发表的《费城宣言》3.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对传统福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基础上逐渐确定起来的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其特征是( )。

A.专业化B.层次化C.社会化D.普遍化4.中国传统的福利制度基本上是为( )服务的。

A.全体公民B.城镇居民C.农村居民D.需特殊照顾的社会成员5.以下农村扶贫的方式和方法中,具有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成双重性质,扶贫效果深远的扶贫方式是:( )A.以工代赈B.劳务输出C.小额信贷D.生活救济6.一般说来,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经过( )程序。

A.社区调查B.家庭经济情况调查C.法律调查D.邻居证明7.下列不需要雇员缴费的社会保险是( )。

A.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8.下列选项不属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的是( )A.失业保险津贴B.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的医疗补助金C.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D.因工致残的及病故军人的家属,按规定的条件定期享受抚恤金9.我国目前使用的作为评价国家和地区失业状况的指标是( )A.年失业率B.失业水平C.城镇登记失业率D.失业程度10.按现行制度规定,“新人”缴费年限满( )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

A.10年B.15年C.20年D.25年11.以下项目属于养老保险制度现收现付模式的特点的是:( )A.代际赡养B.通常建立个人帐户进行积累C.同代自养D.有一定的资金积累12.预提积累制的最大缺点是( )。

A.效率较低B.长期风险较大C.受年龄结构变化和经济动荡冲击较大D.进入国际资本市场13.从安全性角度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佳投资方向是(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X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X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

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

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

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

养老保险费只要缴满15年,农民工也可以领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只要缴满15年,农民工也可以领养老金
农 民工 也可 以领 养 老 金
同 时 .社 保 全 国查 询 系统也 正在 职 工 .其 范 围将 扩 展 至 农 民 工 群 体 。 建设 之 中 人 保部 将 首 先从 农 民 工做 人 保 部 的 文 件 明确 指 出 . 民 工 参 加 起 . 农 完善 这 一 系统 . 并逐 步推 广到 全 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累计 满 1 5年 参保 人 员人 人 都有 社 会 保 障卡 .个 人 以上 , 合领 取 条 件后 , 符 由本人 向基 本 身 份 证 号 码 作 为 其本 人 全 国通 用 、 终 养老 保 险 关 系所在 地 社 保机 构提 出领 身 不 变的 社会 保 障号 码 今 后 个 人 可 取 申 请 . 保 机 构 按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以 通过 密码 .在全 国各 个社 保 经 办机 社 关规 定核 定 、 放 基 本 养老 金 . 发 包括 基 构都 能 随 时查 询到 本 人 的 养 老保 险 参 础 养老 金 和 个人 账 户养 老金 保 缴 费等 权 益 记 录信 息 ( 京 刘 北 此外 . 民工达到领取年龄 而缴 琳) 农 费年 限 累计 不 满 l 年 . 5 参加
筹 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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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可
手 以
, Z 20 0 9年 2月 6 日.人 力 资 源 和 社 点 的 变 更 “ 身 携 带 ” 但 统 筹 账 户 中 随 . 保障部发 布公告 . 已拟 定 《 民 工 参 资 金 .也 就 是 工 作 单 位 为 职 工 缴 纳 农 的
到 广 大参 保 人 员的 切 身利 益
史 疑 难 问 题 给 出答 复 。人 保 部 表 示 . 跨 此 次 公 布 的 “ 个 办 法 ” 住 农 民 省 流 动 就 业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时 . 两 扣 统 和 城 镇 职 工 这 两 个 群 体 养 老 保 险缴 筹 基 金 的 转 移 量 . 定 为 本 人 1 9 确 9 8年 的核 心 问题 文件 中 . 镇 职 工部 分 1月 1 日后 各 年 度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的 城 点 针 对跨 地 续 缴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 而 1 %左 右 。 同 时 .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仍 然 2 个

外地户籍在上海退休政策

外地户籍在上海退休政策
(3)通过跨区域合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鼓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跨区域退休人员在享受待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九、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1.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1)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退休人员的合理诉求。
(2)加强对侵害退休人员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在上海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如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地区,应按照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办理。
(1)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
(2)提供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3)按照上海市和接收地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其他事项
1.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在上海市的退休待遇,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应在上海市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确保其在上海市的生活质量。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区治理和公共事务,贡献智慧和力量。
(3)通过社区平台,加强与其他退休人员的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2.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应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参与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十七、信息服务与支持
1.上海市应为外地户籍退休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1)建立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个人信息动态管理。
2.对于在上海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上海市户籍退休人员相同。

2024年10月退休政策

2024年10月退休政策

2024年10月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退休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

2024年10月,我国将实施一系列新的退休政策,旨在适应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最新的退休政策,自2024年10月起,我国的正常退休年龄将有所调整。

目前,男性正常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而在2024年10月之后,男性和女性的正常退休年龄将分别调整为62周岁和60周岁。

这一调整旨在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推迟退休年龄,延长劳动力供给期,缓解养老压力,同时也提高了退休人员享受退休金和社会福利的时间。

二、灵活就业和退休除了正常退休年龄的调整,新的退休政策还增加了灵活就业和退休的选择。

即从2024年10月起,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工作或选择提前退休。

对于选择继续工作的人员,他们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并继续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而对于选择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金将按不同的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提高养老金水平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新的退休政策还将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2024年10月起,各地将按照统一的标准适当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确保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相匹配。

此外,新的退休政策还将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为了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养老需求,新的退休政策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首先,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提高其收益率和安全性,确保养老金的正常支付;其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更多优质的养老服务,满足退休人员的多样化需求;再次,加强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五、普及养老保险知识为了让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新的退休政策将进一步普及养老保险知识。

通过开展养老保险知识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形式,提高公众的养老保险意识,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保部称改革不会降低退休人员待遇

人保部称改革不会降低退休人员待遇

么 关系 都搞不 清楚 ,就 谈不上 养 老 怎么 办。如 果没 有工 资制度 改
革 ,不 清 楚 配 发 养 老 金 的 基 数 是 什 么 ,也 谈 不 到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没有 财政 投入体 制 的改革 , 也不 知道 资金 来源到 底是什 么配
置 。这 几 项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
第 一 ,要 解 决 由单 位 的保 障 变 成 社 会 保 障 的 问
题 。单位经 济收入 多的 、条件好 的、退休人 员少的 可 以 白行担 负职工 的养老保 险 ,但一 些过去 的事 业
单 位 ,特 别 是 基 层 的 所 谓 农 林 水 这 样 ~ 些 事 业 单
位 ,是老单位 ,效益 不好 ,退休 人 员又多 ,单位 收 入很 少 ,没有能 力负担 ,退休 人员待遇都 没办 法保
晓义表 示无论 中央财 政还是 地方财政 ,从来没 有削 减事业 单位 投入 的安 排 ,只是 说根据 事业单位 科学
分 类 的 要 求 ,科 学 调 整 投 入 的机 制 ;要 大 幅 度 降 低 退 休 人 员 待遇 水 平 的说 法 也 是 没 有根 据 的 。
养 老保 险制 度 改革 要解 决 的问题
因 为 来 的规 模 很 大 ,速 度 又 很 快 ,另 外 我 们 国 家 又
没 有 完 全 完 成 工 业 化 ,财 富积 累 还 不 够 ,但 是 老 龄 化 已 经 来 了 ,这 是 西 方 国 家 老 龄 化 都 没 有 遇 到 的 情 况 ,所 以这 是 一 个 严 峻 的挑 战 。 胡 晓 义 坚 信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以来 连 续 3 年 持 续 0 快 速 发 展 ,今 后 我 们 只 要 保 持 政 局 稳 定 , 坚 持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不 动 摇 ,把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同 时 考 虑 ,我 们 的 经 济 还 会 发 展 ,我 们 的贝 富 还 会 积 累 , 才 中 国在 任 何 时 候都 能 够 养 活 自己 的 老 年 人 。 但 同 时 ,我 国 确 实 面 临 着 很 大 的 压 力 。 因 此 , 解 决老龄 化社 会养老 问题 就要做 好长 远的 制度安排 和 设 计 ,也 就 是 说 现 在 中 央 确 定 要 搞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养 老 保 险 模 式 ,又 要 把 个 人 账 户 逐 步 做 实 ,让 它积 累 起 来 , 让 它 能 够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投 资运 营 ,让 它能 够 保 值 增 值 ,这 是 一 个 长 远 的 、高 瞻 远 瞩 的决 策 。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分享养老这些事儿# 现在人口流动是越来越频繁了,跨省就业也是常见现象,今年可能还在这个省工作,明年可能就到另外一个省份工作了。

大家十分关注一个问题:跨省就业后,要转移养老保险吗?怎么转?在哪领养老金?什么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是说你原来在A省工作,后来又流动到B省工作了,你可以把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到新工作地,进行合并。

这样两地的参保缴费信息就可以累计记录了,能够确保你的各地的社保权益的完整和准确。

所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非常重要。

跨省就业一般需要转移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实现省级统筹,是在2023年底实现的。

所以,如果你是省内流动就业,是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但是如果你是跨省就业,这就属于跨省流动,所以一般是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

因为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实现,实现全国统筹后,跨省就业也就无需办理转移接续了。

另外,如果你是跨制度流动,就是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是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

这3种情况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当然,凡事都有特殊情况,如果你是跨省就业,但是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

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规(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方法和流程)一是你在新参保地建立的是临时缴费账户。

所谓临时缴费账户,是指参保人员男满50岁,女满40岁,首次在非户籍地参保缴费的话,就是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

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参保地会继续保留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以你就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了。

二是你在原参保地存在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缴费。

如果不能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相关材料,这部分一次性缴费和年限,是不能转移的。

三是你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而且拒绝补缴。

那么这种情况,欠缴养老保险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

另外,如果你是已经在领取养老金了,自然就不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了。

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新规定

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新规定

男女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32023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1、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职员年满六十周岁,女女职员年满五十周岁的;2、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如果是从事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3、连续工龄满十年,如果男职员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2023退休年龄新政策1、人社局关于2023退休新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告闭。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猛御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4、延迟退休,也称延迟退休者的退休年龄,简称延退,是指国家结合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正在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龄来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而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或延迟退休的制度。

人社部发〔2010〕15号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宣传提纲

人社部发〔2010〕15号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宣传提纲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人社部发〔2010〕15号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

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全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全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全文《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全文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

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参加流程第六条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

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结束——。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01-05 11:12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有关政策今天主要学习三个问题:一是退休政策;二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是关于职工死亡待遇、遗属待遇问题职工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提出退休申请,参保单位对申请退休的职工档案进行核实,或参保单位根据掌握的职工基本信息直接对档案情况进行核实申报。

对于档案关系在档案托管机构的,由档案托管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核实申报。

经人社局审批后,报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计算发放。

一、退休政策和工龄认定(一)正常退休政策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根据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提前退休政策1、特殊工种退休。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病退职。

男年龄不满五十周岁,女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政策性提前退休。

我市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困难企业军转干部。

二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或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逐步做到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尽快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使8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并加强督导,认真组织实施。

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参加之日起就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要报我部备案。

二、落实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工作措施。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我部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部门印发的关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通知的精神,主动与银行、邮局系统协调配合、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落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离退休人员免收、减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优质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

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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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2009-12-29 23:42:06来源: 新华网跟贴259 条手机看新闻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报道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新华网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

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

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

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

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

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

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

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

《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既有各地区明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遇计算问题。

《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

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

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二是公平性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是唯一性原则。

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四是平衡性原则。

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记者:《暂行办法》一共13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

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

《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

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

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个地区。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

《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便利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

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

这是什么原因?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

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

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

《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

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

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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