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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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根据国务院第352号令,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精神,为控制、消除有毒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要点、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
2 总则
2.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及有毒作业场所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2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3 职责
3.1 安技部是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危害因素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有关机构对危害因素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
3.2 安技部负责组织安排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人事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3.4 工会负责对公司内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3.5各有关单位负责接触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管理
4.1安技环保部对公司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2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设置警示牌和公告栏,各单位应将反馈的监测结果进行公告。
4.3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
4.4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必须分开,任何人不得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内休息、用餐及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4.5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倡导文明生产、合理操作。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如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7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请有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同时请卫生行政部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考核
5.1集团公司工会与安技环保部对各单位进行检查时,如发现违章操作或在没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处罚。
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和拆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发现人为的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