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券研究报告是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分析公司情况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规范发行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简要介绍。
该暂行规定总共包括了五个章节。
第一章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证券研究报告是关于证券市场和相关公司的分析、预测和研究结果,并提供投资建议的文件。
第二章从证券研究报告的编写要求方面进行了规定。
研究机构应当制定研究报告的编写程序和规范,确保报告的研究方法和数据准确可靠。
同时,研究报告不得包含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具有误导性的陈述。
第三章规定了研究报告的发布和传播要求。
研究机构发布研究报告前应将报告内容报备相关机构,并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
同时,研究报告的传播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尽量避免使用电子邮件等易于修改和传播的方式。
第四章对研究机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研究人员的独立性、机构内部信息管理和交易行为等。
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确保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章规定了研究机构的责任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研究机构应当对研究报告的内容负责,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投资者对研究报告的使用应当注意该报告的局限性并做出独立判断。
总的来说,《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从研究报告的编写、发布、传播、内部控制和责任等方面对研究机构进行了规范。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证券研究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投资分析》讲义第九章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
第九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第一节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界定(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基本原则是守法合规、诚实信用、忠实客户利益。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的基本内涵(一)证券分析师我国的证券分析师是指那些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
(二)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
(一)立场不同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二)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三)服务对象有所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业务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业务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研究业务流程,确保证券研究业务合规开展、研究人员合规执业,提高证券研究工作的合规性,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研究业务的合规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研究发展中心合规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为依据,合法合规开展。
(二)客观公正原则:研究发展中心员工一视同仁,开展研究业务各个环节均受本细则管理。
(三)全员全面原则:在研究业务个体行为和整体业务流程管控上,通过全面审核与管理,使合规管理工作覆盖部门各项业务、各个研究团队、各位员工,贯穿研究报告(撰写、发布、留存等)、研究活动(调研、路演、会议等)、流程处理等各个环节。
(四)实用有效原则:合规管理实施应从研究业务正常开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业务开展的需要和合规管理的需要,强化相关合规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五)合规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在进行合规管理时,在依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视研究业务的实际需要,强调制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
(六)廉洁从业原则:在进行合规管理时,在依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研究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工作,提升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第二章部门合规管理体系第三条研究发展中心合规管理体系由部门负责人牵头,下设合规经理对研究报告、研究活动、研究人员等进行合规管理。
第四条研究发展中心负责人为部门合规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经理及风控人员在研究发展中心管理团队领导下,组织团队对部门研究业务流程及研究人员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建立合规档案,记录各项业务合规审查发现的问题,并作为员工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研究团队负责人对所在团队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全体员工对本人开展研究业务工作的合规有效性承担责任。
2022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 含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包括()。
A.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B.持有公司4%股份的股东C.发行人控股的公司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存在显著差异,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的累计影响。
A.期间费用B.净利润C.成本D.收入3、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相关规定,说法错误的有()。
A.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买卖股票B.从业人员不得化名买卖股票C.从业人员可以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D.从业人员不得借他人名义持有股票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荐股软件”销售,应将营销宣传资料报()备案。
A.证券交易所B.住所地证监局C.证监会D.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5、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首席信息官的任职条件的有()。
A.从事信息相关工作20年以上,其中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B.从事信息相关工作10年以上,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
D.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6、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B.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C.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D.发行人7、()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A.开放式基金B.封闭式基金C.公司型基金D.契约型基金8、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B、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C、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D、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8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2.下面有关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说法正确的是( )。
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股管理人制作并使用②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推介材料③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向投资者销售费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④募集材料应该揭露投资风险A、①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解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中证协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导言:
证券研究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作为金融机构或研究机构的从业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执业规范,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本文将探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
一、信息收集和核实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第一步是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
研究人员应确保所收集的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并对其进行充分核实。
不得以误导性的方式获取信息,也不得依赖未经验证的消息来源。
在信息收集过程中,研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
所有关于证券的信息应该详尽全面,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况。
二、独立性和客观性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重要原则之一是独立性和客观性。
研究人员应确保自身利益不会影响研究结果。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影响,例如与被研究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研究人员在编写研究报告时应以客观的态度进行分析和评估,不受外部干扰。
研究结论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而不是主观猜测或个人意见。
三、风险揭示和免责声明
研究报告应向投资者明确揭示相关证券的风险因素。
研究人员应全面评估证券的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特定公司的风险,并在报告中以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揭示。
投资者需要清楚了解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研究报告还应包含免责声明,说明研究人员不对报告中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需要认识到研究报告只是一种参考工具,自己需进行更全面的调研和分析。
四、定期更新和沟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中证协发〔2024〕96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96号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
目前该指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2.关于《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5月24日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执业行为,提升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投价报告”)应当遵守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等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价报告专项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
第四条证券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委托其他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专门的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中关于撰写、提供投价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采用承销团承销的项目,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之外承销团其他成员如需撰写投价报告,应独立决定,不得受利益相关方影响或干扰。
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模拟题1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
3
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 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 11 题: 下列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公式正确的是______。
第 24 题: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 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______的罚款。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解析]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因此、D 项 说法错误。
第 17 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______,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 管理。
A.中介机构 B.证券交易所 C.第三方机构 D.商业银行
第 8 题: 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 B.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 账户交易等措施 C.客户融券卖出的,只能通过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 D.证券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收付和结存数额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故选项 A 不正确。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 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故选项 B 正确。客户融券卖出的,可 通过买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故选项 C 不正确。证券 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用 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故选项 D 不正确。
证监会关于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公告([2010]27号)
【法规名称】证监会关于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公告([2010]27号)【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7 号【颁布时间】2010-10-12【实施时间】2011-01-01【正文】证监会关于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公告([2010]27号)现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基本信息:*311.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推荐业务,(B)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单选题] *A 可以;可以B 可以;不可以(正确答案)C 不可以;可以D 不可以;不可以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2)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3)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312. ()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以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单选题] *A 中国证监会B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确答案)C 证券交易所D 财政部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以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31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单选题] *A 20个转让日内B 10个转让日内(正确答案)C 10个工作日内D 20个工作日内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314.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100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解读课后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A. 客观B. 正义C. 公正D. 公平2.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
合规审查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
A. 发布格式的规范性B. 数据来源出处是否合规C. 审查程序的完整性D. 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3.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
A. 规范性B. 客观性C. 公平性D. 正义性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涉及具体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慎重评估,充分论证必要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A. 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披露本公司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情况,提醒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B. 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与相关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C. 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D. 具备相应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5.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十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1192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保密与培训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
①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③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证监会依法进行调查④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5节>财务顾问主办人【答案】:D【解析】:考点: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保密与培训制度。
2.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该由( )担任。
A、董事长B、总经理C、独立董事D、选举产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证券公司治理【答案】:C【解析】:考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该由独立董事担任。
3.每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A、8B、7C、6D、5>>>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6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答案】:A【解析】:考点:本题考查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的职责。
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4.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 )原则。
A、全面性、审慎性和合规性B、全面性、独立性和合规性C、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D、全面性、独立性和预见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答案】:C【解析】:考点:考查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某证券公司的下列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标准的有( )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答案】 D2、下列关于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为()。
A.Ⅰ.Ⅱ、Ⅲ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3、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的,协会自注销证书之日起()年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执业注册申请。
A.1B.2C.5D.3【答案】 D4、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十万元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五十万元C.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五十万元D.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十万元【答案】 C5、《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
A.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B.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C.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D.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答案】 D6、下列关于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B.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C.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依法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D.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答案】 C7、存托人应当承担的职责包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界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二、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一)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人员已经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自营或经纪或承销或基金或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4、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5、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1、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申请;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3、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净资本计算表;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的证明;5、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6、内部风险评估报告;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12]13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39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加强对证券分析师自律管理,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05年发布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条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六条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基于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
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九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中证协发[2012]13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38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
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业务行为的通知
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业务行为的
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证监发[2016]4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业务行为的通知
(京证监发[2016]45号)
辖区各证券公司:
近期,一些证券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受到舆论关注,引发媒体和公众对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的质疑,反映出部分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内部管理和合规审查机制欠缺,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业务行为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12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内部控制,严格规范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行为
(一)建立健全使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业务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
针对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交流平台,以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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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
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是证券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重要形式,也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基本内容。
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对于引导价值投资、推动合理定价等具有重要作用。
证券公司通过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活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比较普遍。
监管中发现,个别证券公司对员工管理不严,对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管理不善,甚者违规买卖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行为,严格执行《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现转发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要求,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管理,严禁操纵证券价格、利益输送、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二、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专业原则,发表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市场走势等意见,审慎发表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意见。
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信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三、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应当在报告首页注明证券公司名称、分析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发布时间(含首次发布时间),并标注“研究报告”字样。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健全研究报告撰写及发布的管理制度,加强研究报告发布的合规管理,做好人员资质、跨墙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查和监控,重点防范利益输送、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无资格执业和违规执业等问题,做好研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五、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参与广播电视等媒体证券节目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事先向我局报备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按月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综合监管报表C6-1 表,简要列报参与媒体节目情况。
参与的媒体证券节目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公示证券公司名称、分析师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联系方式等客户招揽内容。
六、各证券公司应当继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及营业部作用,提醒投资者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
对存在假冒证券公司名义设立非法网站,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或者进行证券欺诈的,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维权工作,加强信息监测,及时采取截屏等方式固化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协调关闭非法网站。
必要时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公司客户防范各类非法证券活动风险,并通过指定证券报刊予以公开澄清。
七、各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管理,强化电脑交易系统监控,禁止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各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并做好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违规买卖股票等自查自纠工作,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自查整改报告,并视自查结果同时申请责任减免。
我局将于公司自查整改报告上报后安排专项检查,在公司自查整改报告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纳入分类评价。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