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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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
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是证券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重要形式,也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对于引导价值投资、推动合理定价等具有重要作用。证券公司通过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活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比较普遍。监管中发现,个别证券公司对员工管理不严,对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管理不善,甚者违规买卖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行为,严格执行《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现转发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要求,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管理,严禁操纵证券价格、利益输送、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二、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专业原则,发表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市场走势等意见,审慎发表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意见。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信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三、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应当在报告首页注明证券公司名称、分析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发布时间(含首次发布时间),并标注“研究报告”字样。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健全研究报告撰写及发布的管理制度,加强研究报告发布的合规管理,做好人员资质、跨墙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查和监控,重点防范利益输送、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无资格执业和违规执业等问题,做好研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五、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参与广播电视等媒体证券节目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事先向我局报备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按月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综合监管报表C6-1 表,简要列报参与媒体节目情况。参与的媒体证券节目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公示证券公司名称、分析师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联系方式等客户招揽内容。
六、各证券公司应当继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及营业部作用,提醒投资者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对存在假冒证券公司名义设立非法网站,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或者进行证券欺诈的,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维权工作,加强信息监测,及时采取截屏等方式固化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协调关闭非法网站。必要时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公司客户防范各类非法证券活动风险,并通过指定证券报刊予以公开澄清。
七、各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管理,强化电脑交易系统监控,禁止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各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并做好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违规买卖股票等自查自纠工作,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自查整改报告,并视自查结果同时申请责任减免。我局将于公司自查整改报告上报后安排专项检查,在公司自查整改报告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纳入分类评价。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