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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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学院将为教职工办理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的相关手续。本次增加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以自愿为原则,由本人决定是否办理增加。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增加缴纳方法如下:在学院缴纳部分(目前与个人缴纳部分相同)不变的情况下,个人自愿提高个人缴存额,但缴存总额(单位及个人)不能超过按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计算的我院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最高缴存额2870元/月标准,可以是最高缴存额2870元/月与学院缴纳部分的差额或自定增加金额。

例:某职工原月缴存额为700元/月,按规定学院需缴纳700元/月,则缴存总额为1400元/月。按最高缴存额2870元/月缴纳计算差额,个人增加应缴额为2870-1400=1470元,即个人应缴纳额度为700+1470=2170元/月。或个人自愿增加缴存额500元,个人应缴额度为700+500=1200元/月,学院部分不变,则实际缴存总额为700+1200=1900元/月,见下表:(单位:元/月)

请各部门于6月4日前将《自愿增加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电子版交人事处陈云锋处。

人事处

2010年5月27日

自愿增加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2010年月日

注:本表由各部门汇总打印上交,并须附EXCEL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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