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屡次在法院排队等候解决,导致法院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深入了解矛盾纠纷调解的现状,以及为法院改进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才进行了本次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着重研究了矛盾纠纷调解的特点、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培训和调解效果评估等方面内容。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在线访谈的方式,调查了十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了数据分析。
三、调研结果1. 特点: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相对低成本、效率较高的解决纠纷方式,符合当事人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调解流程: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召集当事人、明确纠纷事实和主张、开展调解员培训等,调解中的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进行协商等环节,调解后的工作主要是制定调解协议并监督执行。
3. 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
4. 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四、调研意见和建议1. 加强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经验共享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工作流程:法院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调解档案管理系统,便于查阅和分析。
3. 加强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4. 增加调解信息公开: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5.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以探索和推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引入调解专家、法律援助等方式,丰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渠道。
五、结论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推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调研法院多元调解情况报告
调研法院多元调解情况报告多元调解是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强调通过多方参与、多方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公正、公平、和解的目的。
我根据对法院多元调解情况的调研,撰写了如下的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为了了解法院多元调解情况以及对纠纷解决的影响,我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和文件分析等方法,我对这些法院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二、多元调解情况总体概况通过调研,我发现多数法院都积极推行多元调解,涉及的领域包括民事纠纷、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等。
在这些领域中,多元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多元调解的优势1. 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多元调解更加高效。
通过多方参与和主动协商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时间可以大大缩短。
2. 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谐关系:多元调解注重的是各方的合作和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话、倾听和理解来达成共识,从而促进双方的和谐关系。
3. 增加了当事人的满意度:多元调解注重的是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需求,他们可以在协商中提出自己的请求和要求,最终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多元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参与度不高:尽管多元调解在一些法院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但是在一些地区和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仍然存在当事人不愿意参与的情况。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多元调解的质量和效果与调解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一些调解员缺乏相关培训,导致调解过程中的不专业和不公正。
3. 多元调解与法院职能的协调:多元调解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应该与诉讼制度和司法程序相协调,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五、改进多元调解的建议1. 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多元调解的认知。
此外,可以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
2.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素质管理:制定相关培训规定,确保调解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同时,建立调解员的考核机制,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掌握城区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按照城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计划,城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共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上旬对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
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质量提高,一手抓调解体系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
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息诉止争”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升诉讼调解成功率。
一是坚持把握调解原则开展工作,案件从立案送达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
发挥人民调解根植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先行调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社会矛盾,运用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切合发展实际,创新家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怀的理念,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在各镇、村开展基层调解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民司法联络点、打造“家门口的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炼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
3、拓展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
2023年法院诉讼调解调研报告
2023年法院诉讼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积极推动调解在诉讼中的应用,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为了解2023年法院诉讼调解的实际情况,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调解在法院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及其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提供依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共发放问卷500份,其中包括法官、律师和当事人。
同时,我们还对各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走访,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访谈。
三、调研结果1. 法院诉讼调解的普及率根据调研结果显示,2023年法院诉讼调解的普及率较高,超过80%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推动调解。
这表明法院逐渐意识到调解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解纷方式来推广和应用。
2.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配备调研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
而且,调解员的专业化和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通过专业培训和经验积累,调解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调解工作。
3. 调解案件的类型和数量调研结果显示,2023年法院调解的案件类型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事纠纷是调解案件的主要类型,占比超过70%。
此外,调解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这说明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逐渐被广泛认可。
4. 调解效果和满意度调研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效果和满意度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通过调解可以更快速、经济地解决纠纷,而且调解过程更加灵活和和谐。
此外,法官和律师也普遍认为调解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四、调研结论通过对2023年法院诉讼调解的调研,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法院诉讼调解的普及率较高,得到了广泛应用;2.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配备情况良好,为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3. 调解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呈现多样化和逐年增长的趋势;4. 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满意。
五、建议与展望基于以上调研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进一步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调解员队伍的培养,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2. 推动调解在更多领域的应用,拓宽调解案件的类型和范围;3. 加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提升对调解的认知和理解度;4. 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院 矛盾化解 调研报告
法院矛盾化解调研报告矛盾化解在法院中的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审理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责。
矛盾化解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矛盾化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法院矛盾化解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为法院提供改进和优化工作策略的参考。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法,覆盖了各级法院的法官、检察官、行政人员和律师等相关人员。
调研时间为XX 年XX月至XX年XX月,共收集和分析了XX份有效问卷和XX个访谈记录。
三、矛盾化解的现状分析1. 矛盾化解的重要性矛盾化解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细致入微的矛盾化解工作有助于避免纠纷升级和社会冲突的发生。
2. 矛盾化解的难点和挑战(1)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情况。
(2)当事人期望不同:矛盾双方往往对案件结果有不同的期待,这给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挑战。
(3)资源有限: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等资源有限,如何在有限的条件下高效地进行矛盾化解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矛盾化解的策略和措施1. 加强调解能力建设(1)提高法官调解能力: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矛盾化解能力和协商能力。
(2)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入调解员、律师和专家等多元化的矛盾化解资源,提供更多元的解决方案。
2. 加强信息化建设(1)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矛盾化解效率:通过建立电子调解平台,推动矛盾化解过程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2)加强数据分析和研判能力:依托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矛盾化解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研判,提供更科学的决策依据。
3. 加强社会资源整合(1)建立法院与社会各方的合作机制:与社区、学校、企业等建立密切联系,借助社会资源解决一些矛盾纠纷。
(2)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加强公众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主动参与矛盾化解的过程。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加强诉调衔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为了全面了解各地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走访、访谈、观摩庭审等方式,深入了解诉调对接的现状,并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二、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1. 工作机制建立不完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上缺乏明确的工作机制。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工作组或专门的机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但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和流程,人员交接和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工作效率。
2.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法院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无法实现诉调信息的即时共享和交流。
这导致了信息壁垒,使得调解员和法官之间难以及时了解案情,从而影响了调解和审判的质量。
3. 调解资源不平衡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部分地区发现调解资源不平衡,一些城市和地区调解组织相对较为发达,而农村地区的调解力量薄弱。
这导致了一些调查员工作负荷过大,同时也使得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加强法官和调解员的培训针对法官和调解员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应该加强对两者的培训,提高工作配合能力和沟通能力。
通过培训让法官更加了解调解工作的特点、流程、要求等,同时也让调解员更加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判决依据,实现诉调衔接的无缝对接。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法院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诉调对接工作的高效开展。
完善相关技术和系统,实现法院、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数据整合和分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调解力量的充实与优化加大对农村地区调解力量的培养和支持,充实调解员队伍。
同时,在调解员的选拔上加强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通过优化调解资源的配置,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调解需求。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0篇在当下社会,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
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
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法院调节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法院调节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第一篇:法院调节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近年来,资源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的有机统一。
但在实际工作中亦发现不少问题。
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成为摆正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为此,笔者通过对资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结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调解率的提高。
同样为了提高结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击结案,由于时间短,一般不愿过多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率的下降。
2、调审主体合一,调解对人员、时间的需求与人员少、办案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根据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一方面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法官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大多时间用于开庭审理。
对于事实较清案件,判决远比调解节约时间,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调解案件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3、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做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认识不到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决结案”为荣,认为优秀的判决可以体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审能力。
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
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调解是司法机关通过公正第三方的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方法,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法院调解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报告对多个地区的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我们随机抽取了不同地区的法院,并在法院内发放问卷给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填写。
问卷涉及调解的效果、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调解过程的公正性等方面。
三、调研结果1. 调解效果调查结果显示,经过法院调解的纠纷案件,约有70%的案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这部分案件由于调解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同时实现双方的共赢,因此当事人对调解的效果普遍持肯定态度。
2. 调解员专业能力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的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表示满意。
特别是在法律知识的运用和争议解决技巧方面,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但也有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他们对调解员的经验和应对复杂纠纷的能力有所担忧。
3. 调解过程的公正性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当事人对调解过程的公正性表示满意。
他们认为法院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起到了中立公正的角色,没有对任何一方有偏袒。
但也有一部分当事人对调解过程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背景和关系过于了解,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四、调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有着明显的优势。
调解能够解决争议的时间效率高,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然而,在调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员的经验和应对复杂纠纷的能力有待提升,以及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同时通过健全调解机制和加强监督来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
五、参考文献无以上是关于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共700字。
法院特邀调解调研报告范文
法院特邀调解调研报告范文法院特邀调解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特邀调解是指法院进行诉讼调处时,为了加快解决纠纷争议,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调解的一种方式。
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法院特邀调解的实施情况,评估其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收集相关统计数据和案例资料,分析特邀调解的调解成果,采访法官、调解员和当事人,了解他们对特邀调解的看法和意见。
三、调研结果1.调解成果根据调研数据,法院特邀调解在解决纠纷争议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调解案件中,调解成功率达到70%以上,相比于传统诉讼的结果,调解的效率明显提高。
调解的最大好处在于双方达成了协议,减少了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2.当事人满意度调研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法院特邀调解表示满意。
他们认为调解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帮助他们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当事人们也认为特邀调解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解决方式,能够缓解诉讼压力,增加案件的和解可能性。
3.调解员代表性调研中发现,一些当事人对特邀调解的代表性提出质疑。
他们认为特邀调解中的调解员来自特定领域,代表性不足。
法院应当更加注重调解员的甄选,确保他们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素质,以增加调解的公信力。
4.推广难题尽管法院特邀调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推广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特邀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经费,资源有限导致推广受限。
另一方面,特邀调解还面临审判与调解的权威关系问题,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调解制度和流程。
四、改进建议1.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制度为了保证特邀调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员的甄选和任命制度,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监督。
同时,应当明确特邀调解的权威性地位,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2.加大资源投入为了推广特邀调解,法院应当加大资源投入。
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建立调解基金等方式,提供更多的人力和经费支持。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与目的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化解纠纷的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深入了解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次调研选取了多个法院进行实地考察,并收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旨在为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本次调研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流程与机制等方面。
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数据统计等多种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一)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多个法院的案例统计和调研数据分析,发现民事诉讼调解广泛适用于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纠纷。
尤其是在小额民事纠纷中,调解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二)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调研数据显示,在成功调解的案件中,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较高。
调解协议的达成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受益,因此他们更愿意履行协议内容以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拒不履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调解员队伍建设良好的调解员队伍是保证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经调研发现,法院在选拔、培训和考核调解员方面已经做出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安排。
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员队伍中年龄层次不齐、专业素质不高等,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四)调解流程与机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流程与机制。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某些法院,调解程序繁琐,耗时较长,需要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此外,一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的认知存在差异,需加强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培训。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一)进一步扩大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鼓励当事人在合适的情况下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以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二)加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制定更加明确的补救措施,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加大对调解员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调研报告.doc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调研报告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工作汇报、与民商事法官及人民法庭法官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河源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开展诉讼调解状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该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做法,分析了当前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广东省河源市两级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和”的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则、调解合法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一)河源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815件,其中调解结案790件,调解率为20.7%,比上年上升了2.4%;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60件,其中调解结案862件,调解率24.2%,比上年上升了3.5%;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114件,调解率31%,比上年上升了6.8%。
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512件,其中调解结案1993件,调解率为44.1%;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452件,其中调解结案2558件,调解率57.4%;2020年全市法院1至4月份调解结案464件,调解结案率为63.2%,比去年同期上升26.37个百分点。
在此过程中,涌现了一批调解能手,表现突出的如全国模范法官、一等功臣、调解能手——连平县人民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副庭长谢顶义。
(二)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有统一的认识当被问到“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还是判决”时,100%的被访法官选择了“注重调解”。
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
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xx市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并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到该项改革中。
随后,最高法院跟进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近年来,xx市人民法院一直以上述文件为指导,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当作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大胆改革,狠抓调解,在构建矛盾化解多元化机制上工作成效显著。
我院该项工作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情况综述自2008年以来,在院长江义顺同志的直接牵头领导下,我院认真组织调研论证,内外并修,稳妥推进。
截止2010年底,我院已在内部构建起贯穿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庭外和执行的全程调解“全效”机制;在外部搭建起覆盖县、乡、村三级立体矛盾纠纷化解网络。
目前,xx市已呈现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矛盾化解良好态势。
(一)苦练内功,多调少判,建立全效调解机制。
我院根据各类案件和审判程序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探索总结出一整套从案件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全方位、无缝隙”的调解工作方法,并在全院推广实践。
首先,严把立案关,强化诉前调解。
在立案审查环节,针对一些不是很尖锐,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的矛盾纠纷,法官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联系,引导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和村组、社区组织协调等途径分流化解。
对分流化解不了,又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充分利用法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限,由调解室、人民法庭开展立案前调解工作,并适时进行三调联动。
这样双方当事人无需请诉讼代理人,无需繁琐的诉讼程序,无需调查取证,同样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阐明诉求,明辨是非,妥善解决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精选9篇)
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精选9篇)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精选9篇)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篇1按照市中院的安排,滦县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党组重视,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
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
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
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
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
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
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三、实施调解工作的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我院把案件调解率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5以上,低于目标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
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第一篇: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编者按:诉讼调解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有效形式,最高法院和省法院都很重视这项工作,为此杨照民院长对此项工作的调研专题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把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在滕副院长指导下形成的《关于加强诉讼调解的调研报告》,提供了红河中院和几个基层法院的成功经验、指出了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加强诉讼调解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全市两级法院抓诉讼调解工作有较好的指导作用,现根据杨院长的批示予以印发,望认真学习参考。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杨照民院长的安排,由滕鹏楚副院长牵头,组织研究室等部门到红河中院以及弥勒、河口、个旧、富源、麒麟等基层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值得借鉴的做法(一)制定规则,规范实施。
为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红河中院、个旧市等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诉前调解的启动程序、调解员职责,要求将调解程序贯穿于民商事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麒麟区法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明确进入立案程序的所有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简单案件由速裁组速裁。
红河中院在2003年全市法院院长会上明确提出“刑事案件抓规范,民事案件重调解”,在制定相应规范的同时,要求各基层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使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到总结案的80%。
(二)完善调解程序,实行调解前置。
红河州部分县市关于诉讼调解的规范意见的亮点在于实行调解前置,增设调解法官。
即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立案法官、人民陪审员(即将实行)或受委托的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主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立案庭设有证据交换法官的,也可由证据交换法官主持调解(实践中,个旧市法院是将证据收录和证据交换职能放在立案庭)。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诉调对接是指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旨在通过诉调对接,推动矛盾纠纷的解决,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了解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探讨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1.阅读相关文件:梳理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政策指导、落地方案等文件,了解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实地走访:选择数个法院,与相关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
3.数据分析:收集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了解工作的量化指标。
三、调研结果:1.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较好,但存在几个问题(1)诉调对接机制尚未完全落地:虽然政策要求法院与调解机构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但实际操作中发现,一些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不紧密,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存在较大差距。
(2)沟通交流不畅:由于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有限,导致沟通效率低下,影响了双方的工作进展。
(3)调解效果不明显:部分调解案件无法取得实质性结果,导致一些当事人不满意,进而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影响了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
2.存在的问题分析(1)机制建设不完善: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尚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运行模式,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2)信息交流不畅:法院与调解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难以及时了解双方的工作进展,影响了工作的协同进行。
(3)调解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调解机构的技术专业素质不高,导致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
四、改进措施:1.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责,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机制的落地和完善。
2.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及时了解双方的工作进展,提高协同效率。
3.提高调解机构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调解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也随之增加。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既要有效控制案件数量,又要保证司法公正和公平,让群众更有安全感和信任感。
本文将对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进行调研,以期提高对此方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都做出了修订,其中关于调解的部分都进行了肯定和强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以加大司法办案服务力度,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权益。
因此,我们对于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调研,以期找到更好的方法和路径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二、调研的方法和过程我们选择了某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了实地调研。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1、实地观察:我们先去了当地的法院,亲身体验了诉调对接的过程。
通过观察,我们深刻了解到,法院的调解工作实际上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些法官通常都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职业素质,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案件。
2、访谈:我们还深入了解了该地区的一些民众和律师对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看法。
他们普遍认为,在当地的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得到了有效的开展,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各类纠纷和冲突。
同时,他们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加强对口调解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鼓励群众参与到诉调对接的过程中来等。
3、资料收集:除实地调研和访谈之外,我们还搜集了大量相关的文件、制度和数据,了解当前的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经过我们的调研,我们得出了以下几个结论:1、诉调对接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和帮助。
通过调解工作,当事人能够以更快、更简单、更实惠的方式进行纠纷和冲突的解决,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河源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河源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观文娱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工作组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标志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二、在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河源市法院注重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调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简化的问题。
(一)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症结主要问题1.对调解的认识存偏差。
部分法官对调解教育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选择不伤和气法律正义要求的判决方式比符合的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也更符合审判职能的督促。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
2.调解率的高低存在明显的个体性差异。
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高,有的调解能手每年的调解率均达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则更倾向于判决,不愿调解。
3.强制协商现象仍然存在。
在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存在被害人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侵犯了受害人的诉权,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这种现象不仅无益于审判工作,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弱化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
调解率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诉、申诉比例偏高,信访压力增大。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问卷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1)主观方面:一是认为调处费时费力,持这种态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难案件才能积极调解,持这种态度的占10%。
(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所占比例为:现行调解制度很不合理,参与家访的法官均均不认同;现行调解制度既定合理,法官们国际惯例都认为现行调解制度基本符合审判实际,但存在一些问题;调解的前提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责任明确,这种情形占30%;调解适用的范围、方式不明确,占33%;调解书送达后才生效导致当事人容易反悔,占45%;由于审限的制约,调解的期限太短,占35%;调解与审判界限不清,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占40%;法官在调解中的职权过大,当事人主动求和的积极性不高,占48%;在岗位考核评价中规定调解率,导致硬调、骗调、拖调现象,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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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法院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工作汇报、与民商事法官及人民法庭法官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河源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开展诉讼调解状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该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做法,分析了当前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广东省河源市两级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和”的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则、调解合法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一)河源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200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815件,其中调解结案790件,调解率为20.7%,比上年上升了2.4%;200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60件,其中调解结案862件,调解率24.2%,比上年上升了3.5%;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114件,调解率31%,比上年上升了6.8%。
200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512件,其中调解结案1993件,调解率为44.1%;2008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452件,其中调解结案2558件,调解率57.4%;2009年全市法院1至4月份调解结案464件,调解结案率为63.2%,比去年同期上升26.37个百分点。
在此过程中,涌现了一批调解能手,表现突出的如全国模范法官、一等功臣、调解能手——连平县人民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副庭长谢顶义。
(二)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有统一的认识当被问到“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还是判决”时,100%的被访法官选择了“注重调解”。
没有人认为“调解不符合现代司法要求,是司法权威不足的无奈选择”或是“调解就是‘和稀泥’,容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能力与公正性”或是“诉讼周期短,没有时间进行调解”。
这充分说明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已经深入我市法院法官心中,牢固扎根在法官的办案意识中。
其中,认为“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的占90%;认为“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的占87%;认为“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占92%;认为“调解自由度大,工作量小,减轻办案责任和风险”的占33%。
(三)法官的调解积极性较高对于“您平均对每一件案件进行调解的努力次数”这一调查,平均努力2次的占62%,平均努力3次或以上的占28%,而只努力1次就不再尝试调解的只占10%。
对于“您认为以什么方式启动调解程序最合适”这一调查,73%的被访法官认为应由“法官主动建议”,认为应由“当事人申请”才给予调解的只占27%。
因此,我市法院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多数人能积极投入,面对一两次的失败,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付诸努力。
100%的被访法官认为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是“基本合理”或“很合理”,没有人认为“很不合理”。
(四)法官注重方式方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对于“您注重在哪个阶段进行调解”这一调查,63%的被访法官注重“不分阶段随时进行”,17%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前”,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庭审中”,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后”。
对于“您通常以什么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这一调查,17%的被访法官常是“面对面”、独自进行,18%的被访法官常是“背对背”、借助他人,而65%的被访法官常是将以上两种方式“兼而用之”。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的结果多数是什么”这一调查,有60%是“双方以法官的主要意见达成和解协议”,有40%则“以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协议达成和解”。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我市法院法官对待诉讼调解工作,不仅积极性高,而且注重方式方法,调解水平较高,有一定的调解艺术,在诉讼当事人中有一定的权威。
(五)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支持和配合诉讼调解工作由于诉讼调解的优越性,以及随着近年来我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对诉讼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的加大,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认同感也逐渐提高。
不仅多数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能主动提出和配合法官给予调解,而且其家属也能积极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
如关于“您是否曾遇到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亲属从中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这一调查,80%的被访法官为“较少”遇到或“很少”遇到,而“经常”遇到的仅占20%。
二、在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河源市法院注重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调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一)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调解的认识存在偏差。
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选择符合法律正义要求的判决方式比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也更符合审判职能的要求。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2.法官调解率的高低存在明显的个体性差异。
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高,有的调解能手每年的调解率均达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则更倾向于判决,不愿调解。
3.强制调解现象仍然存在。
在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存在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这种现象不仅无益于审判工作,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弱化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
调解率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诉、申诉比例偏高,信访压力增大。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问卷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1)主观方面:一是认为调解费时费力,持这种态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难案件才能积极调解,持这种态度的占10%。
(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为:现行调解制度很不合理,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均不认同;现行调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们都认为现行调解制度基本符合审判实际,但存在一些问题;调解的前提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责任明确,这种情形占30%;调解适用的范围、方式不明确,占33%;调解书送达后才生效导致当事人容易反悔,占45%;由于审限的制约,调解的期限太短,占35%;调解与审判界限不清,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占40%;法官在调解中的职权过大,当事人主动求和的积极性不高,占48%;在岗位考核中规定调解率,导致硬调、骗调、拖调现象,占30%。
(3)客观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为:案件类型发生变化,占10%;近三年公告送达、缺席审判案件的比例为30%;当事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较难以说服的占25%;由于人民法庭调整等原因导致法官与当事人、基层干部群众的地理距离拉大,难以多次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的占38%;现代社会经济生活节奏加快,各方人员不太愿意在诉讼过程中花费太多时间的占25%;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亲属从中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的占20%;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强调法官坐堂审案、居中裁判和当庭裁判,使多数法官转向重判决,轻调解,这种情形占40%;法官年轻化,缺乏调解经验和耐心,这种情形占30%。
2.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分析认为影响或制约调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少数法官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
一些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职业化要求,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
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但他们学历高,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这些法官更倾向于采取判决的方式,容易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
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调解艺术和调解水平还不高。
同时,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办案压力增大,繁重的审判任务使审判人员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存在早判决、早结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导致调解无的放矢。
审判中,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审判人员只能依法裁判,无法调解结案,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极影响阻碍调解率的提高。
近年来,律师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而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刺激当事人放弃调解选择判决。
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增大,更愿意选择判决方式解决纠纷。
从我市法院近几年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自动履行率不高,这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即不相信对方会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认为调解不如判决对其有利,于是往往选择判决。
五是调解与庭审方式改革的矛盾。
庭审的功能强化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要求直接开庭,这就使调解在时间上陷于尴尬境地。
由于是直接开庭,所以在庭前无法进行调解。
而且在开庭前,事实未查清,也不能进行调解。
而当庭调解又需要时间,很可能影响当庭宣判。
如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对短暂的开庭时间内完成的。
庭后调解,则有可能因为调解时间长违背诉讼效率和审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当庭结案。
六是调解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若要事实清楚,法院必须进行严格调查,为此,法官就必须担任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调解的制度价值在于自由与效率,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以期达到快速化解纠纷的目的。
审判实践中,有很多调解协议都是在事实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达成的。
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符合审判实务的需要,也加大了调解的难度。
又如,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
民事诉讼法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合二为一,忽视了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对调解主体、调解模式、调解时限等内容未作出细化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消极影响,直接影响到调解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调解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安定为目的,积极、妥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务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保证案结事了。
调解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既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法官以拖、诱、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又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其提供担保,为调解划定了相对具体明确的合法性标准,使法官放心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