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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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课题研究主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

1、查阅案卷

2、与当事人谈话

3、与执行法官交流

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

内容提要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

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抚松县人民法院曹亮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截止今年3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194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80件;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4件;涉及其他企业债务案件11件;一般债务案件99件。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

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向下调整后,执行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少数执行人员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怠于执行,不能准确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执行人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

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院执行。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的意识不强。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企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

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负债数额大。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又结不了案。有的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执行。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即使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行赔偿。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赔偿。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部门没有尽到义务。如有的银

行只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又如法院在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而当法院通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时,往往要等待少则几个月,多则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致使法院不能按时执结案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三是有的被执行人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分散,表述笼统,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

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我院近几年没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人大、检察院虽然依法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由于权力划分的问题,监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人大的监督一般是督促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并不具体到个案执行的整个过程。在现有执行体制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处于程序监督状态。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大量法院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要进一步贯彻落

实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通知精神,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全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责任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一是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工作体制,畅通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二是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

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以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建议法院修改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三是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四是要认真解决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而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要注意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提醒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和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法院自身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

证执行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守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对法院裁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地予以履行或予以协助执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机关自身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及期待。对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改进报告的内容,如增

加当事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认真统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结的案件,说明有多少件是中止、终结执行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金额是多少,占多少比例,以真实地反映执行工作的全貌。在执行涉及依靠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要主动向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的财经、法制工作部门汇报,提请政府在编制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争取安排因履行法院裁判而必需的经费。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如提请增设“藐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1、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必须主动、如实向法院汇报住所、申报财产,违者即负刑事责任,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法院查找被申请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负担;2、加大对被申请执行人、法定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违法惩处,使其认识到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法院裁判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

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工作,促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提高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笔者结合所在单位——永善法院近年来人民陪审工作情况做了如下调研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自2014年开始选任人民陪审员以来,永善法院经过海选、增免,现有人民陪审员34人,分布在永善12个乡镇,占全院审判员人数的62.96%。 从性别结构看,男性30人,占88.24%;女性4人,占11.76%。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3人,占8.82%;31-40岁的7人,占20.59%;41-50岁的21人,占61.76%;51-60岁的2人,占5.88%,61

岁以上的1人,占2.94%。从文化程度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人,占14.71%;大专学历13人,占38.24%;中专以下学历16人,占47.06%。从民族看,汉族27人,占79.41%;少数民族7人,占20.59%。从职业看,党政机关人员10人,占29.41%;企事业单位人员10人,占29.41%;离退休人员1人,占2.94%;其他人员13人,占38.24%。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29人,占85.29%;群众5人,占14.71%。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人员结构呈现学历不高、处理纠纷能力强,中年人员比重大,职业分布相对集中等特点。 二、人民陪审工作情况 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特点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2、法庭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与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相比,逐年上升趋势明显。 由于人民法庭人手较少,有的最多

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有的连一个合议庭的人手也不够,根本不能满足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需要,所以除少数疑难案件院机关派人参与审理外,多数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人民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比例较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上升趋势明显。 3、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数量情况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比例远远高于参审其他案件的比例。 人民陪审员管理情况 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2014年,永善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县委政府支持,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并将办公室主任高配为副科,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联络、协调,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做法:一是规范标准选任,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2014年永善法院针对辖区内对基层农村人民陪审员迫切需求这一情况,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重新

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三篇

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三篇 篇一: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 --------XX县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XX县XX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 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倡导"公正、高效、务实、创新"的八字院训,通过几年 的努力,营造了积极向上、催人奋进的法院文化氛围,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 开展。同时还连续四年"全省法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妇女儿童维权先进 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文化建设 我院在文化建设工作中注重谋划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求得新发展。并成立文 化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制定《XX县法院文化建设规划》,每年年初 制定文化建设工作安排,持之以恒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形 势政策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二、加强法官行为文化建设,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发展我院针对案多人少的实际,在法官队伍中倡导和弘扬拼 搏奉献的精神,鼓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以一种干事创业、公正高效的行为 文化引导和激发法官自觉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官办案数量、效率、 质量均在全市前列。业务工作相对突出表现在:①从没有一起违法超审限案件; ②当庭宣判率高达64%;③审限短民商事案件做到在一个月内审结的占72%,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占22%;④年均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93.7%,基本实现了将

办案周期比法定审限缩短三分之一的目标;⑤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20XX年调解撤诉率高达81.7%;⑥服判息诉率高。20XX年,我院案件服判率为91.2%,不服一审裁决提出上诉仅12件,二审维持8件,改 判2件,发回重审1件,一审案件正确率为98.4%;⑦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综合 排序名列前茅。我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目标考评中总体排名连续三年名列全市第一。 三、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法院文化内化于心 我院把创建学习型法院作为首要环节来抓,加强对法律人才、管理人才、年轻 后备干部三支队伍的培养。坚持政治上给待遇,时间上给支持,学习上给机会,经费上给保障。 (一)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院党组始终强调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引导全体干警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审判知识讲座、法律文书评比、案 件质量评比,组织干警到先进法院学习交流等,不断提高全体法官驾驭庭审、 判断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调判结合、制作文书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二)在领导带头上下功夫。院党组成员始终坚持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引导和 自身的积极参与,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全体干警的学习与工作、生 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上下功夫。出台支持书记员参加司法考试的优惠政策,承诺凡本院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真正做到工作人员学有压力,学有动力,学有能力,学有效力;每年安排外出学习的法官或 邀请知名专家学者给全体干警作专题讲座,并组织讨论,交流心得,达到共同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大家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下面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这两个概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

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四大难题” 查人找物难: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实践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有时还不执行等,导致法院很难完成查询任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应对规避执行难: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反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财产变现难:在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大部分的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成现金,才能向当事人支付。一直以来,财产评估拍卖是一大难题难。 有效管理难:一方面,执行体制机制仍处在发展变化的不稳定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运行模式。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执行完毕,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能全部执行完毕。

《2021年x法院工作总结事迹综述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汇报经验做法》

《3807 2020年x法院工作总结事迹综述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汇报经验做法》 2020年x法院工作总结事迹综述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汇报经验做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意义在于执行。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还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执行难’不仅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司法焦点,因此我们要全面向执行难宣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x在x法院执行工作中做出了铮铮誓言。 xx。为了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x法院系统将继续应势而谋、精准施策、砥砺奋进,全面向执行难宣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聚焦质效提升执行“内动力” xx年,受理xx件,结案xx件,结案率xx.x%;其中市中院受理xx件,结案xx件,结案率xx.xx%,在全省xx个中院排名第二。xx年上半年,受理xx件,结案xx件,结案率xx.xx%;执行监督处办理案件xx件,已结xx件,结案率xx.x%…… 一组组数据,显示了信用惩戒的巨大作用,也充分体现着x市法院人敢打必赢的决心、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铁一样纪律的作风。 我们必须要有实打实的责任担当精神,以决胜的精神状态和敢打

必胜的信心、决心,迅速而坚决的行动,扎实而有力的措施,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x再次发出了执行攻坚的动员令。 日常开展执行工作中,市中院党组更是在全法院系统牵头做表率、树标杆,亲力亲为。坚决做到安排部署经常化,根据执行工作阶段时间内形势任务变化,适时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召开x法院执行工作推进会、x法院迎接第三方评估动员冲刺大会,安排部署x 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专项巡查活动和执行攻坚擂台赛活动等。执行调度常态化,一把手每月听取执行局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联动机制具体化,在院党组支持下,执行局与相关联动单位签署一系列协议、细则,将内容再次具体化。先后与中国财险x市分公司签订《战略协作协议》,推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等;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共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积极上报市委、市政府出台《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的意见》;与市公安局会签《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施细则》等。 另外,市中院执行局坚持以执行质效数据指标为抓手,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和x+x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常态化,在今年x月集中开展执行质效提升月活动;执行局局长和三名副局长对十七个基层法院分工包院督导执行质效,负督导责任;通过对

2019年法院调研报告4篇

2019年法院调研报告4篇 执行公开,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通过通知、公告、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法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 申请立案受理情况、执行费用情况、重大执行情况审查、法律责任 等五方面予以详细规定,对我们法院执行部门公正执行、规范执行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近五六年的实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目前的落实情况 目前就拿我院来说,在立案中我们立案庭就会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我们的案件承办人拿到具体案件后,会 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一些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过程中,都会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 执行的公正、公开;对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 我们在处理其财产过程中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这 些信息的公开,既确保了法院的规范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但是执行人员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公开还存在一些偏差和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执行人员公开意识薄弱。对执行公开教育的忽视、厌倦心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执行教育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是件 必不可少的事,但目前我们在块工作是欠缺的,基本没有什么定期 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一些执行人员却不在意,认为执行就是那么 回事,把别人的钱执行来就好,受不受执行公开教育不重要。另一 种是对执行活动的应付心理,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工作中小心一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一、全院基本情况 xx县人民法院目前核定编制72人(行政编制65人,工勤编制3人),实际在编66人。由汉、哈、维、回、锡、满、蒙共7个民族组成,其中少数民族干警31人,在职干警中研究生1人,本科48人,大专8人,中技1人。在审判、执行一线的法官21人。我院目前内设7个审判业务庭、5个行政科室队、2个派出人民法庭,党组下设一个党支部,在职党员42名,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2.6%,由汉、哈、维、回四个民族组成,离退休党员9名。在职党员中审判、执行一线的党员23名。年受理案件平均1700件左右,其中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结率连年保持在100%;民商事案件审结率在95%左右;执行案件执结率在75%左右。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院共有党组成员9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院长1名,副院长4名(含1名援疆挂职副院长),纪检组长1名,审监庭、行政庭庭长各一名。 近年来,在县委、上级法院的领导和指导下,我院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取得进步,院党组深刻认识到,能不能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思想开拓、作风过硬的坚强核心,是法院队伍能否有一个好风气、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能否真正实现的大问题。第一,班子成员要在学习、工作、纪律方面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党组成员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党组成员首先

不做。第二,层层管理,一级抓好一级、管好一级,从小事做起,从小事抓起。树立起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作风。第三,联系群众,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召开党组、支部民主生活会。要求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院领导班子成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赢得了广大干警的真心拥护,班子真正形成了讲团结、守纪律、集思广益、互相尊重的良好风气,确保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为不断提高思想理论和决策水平,我院制定了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成员在积极参加全院政治业务学习的同时,坚持了每月一次党组中心组学习活动,同时能自觉抓好业余学习。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和认真执行了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开支、重要工作部署、干部调整任免、干警福利事项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敞开胸怀,把各自工作思想中存在的不足摆在桌面上,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以此增强党组凝聚力,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 三、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人员配置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 始终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加强队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doc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我国存在不少执行难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们多次提出提案,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

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关于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1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到市法院,对市法院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法院先后投入资金 400余万元,建成了包括三大网络(院内部的局域网,全国、全省四级法院联通的广域网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完备的信息化体系,实现了“审判流程网络化、庭审活动数字化、卷宗管理信息化、司法信息公开化”,极大提高了工作效能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推动了我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 (一)审判管理网络化、智能化,确保了公正高效 1、办案管理实现网络化。市法院运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所有审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实现网上立案、办案、归档、查询,增强了审判活动的公开性、有序性和规范性。案件起讼后,立案庭录入立案信息,完成立案工作。基层人民法庭立案也通过网上进行,方便群众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各类案件通过计算机进行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分案、文书制作、统计分析等工作都在网上完成。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在会前以电子文本形式在网上传递,实现案件网上流转。案件审结后,将办结的诉讼案件基本信息和法律文书输入到计算机系统,形成电子档案,增强了档案的

检索利用。 2、质量、效率管理实现智能化。运用“领导决策辅助分析系统”对各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利用网络信息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设置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以及归档五个节点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跟踪,全面准确掌握审判工作基本情况。立案庭根据分工每月在网上随机抽查一部分案件,进行严格的评查,评查结果定期在网上通报。在司法效率方面,实行审(执)结案期限提醒、警示制度,规定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办结,对各类案件审限逐件自动提醒,并由立案庭专人负责在网上对审、执案件跟踪检查,杜绝了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 3、信息查询实现公开化。为了提高司法信息公开度,方便当事人诉讼,设置了案件查询电子触摸屏。当事人在这里只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案号,就可以查阅到与自己相关的案件进展情况,已审结的案件还可以查阅到相关的电子卷宗。案件信息的公开,实现与法官与案件当事人的良性互动。当事人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开通后,当事人投诉率、信访量都较开通前有很大的降低。 (二)队伍管理公开化、透明化,确保了勤政廉洁 1、岗位考核信息实现公开公平化。制定了《工作人员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办法》,从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将岗位目标量化,利用计算机信息每月进行考核评分,公开考评结果,奖优罚劣,接受监督,并将全年考核结果存入干警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培养、提拔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用数字说话,调动了干警工作积极性。 2、规范行为实现监控化。法院领导和监督部门运用电视监控系统对院机关所有庭审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使干警的庭审作风和工作作

基层法院新闻宣传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新闻宣传调研报告 信息宣传工作是展示法院自身形象、提高法院影响力的重要窗口。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基层法院新闻宣传调研报告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信息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 制宣传的前沿阵地,是履行审判执行工作职责的舆论保障和思想政治保障,是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展示法院自身形象、提高法院影响力的重要窗口。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从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出发,充分发挥信息宣传工作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凝聚力量的作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果,唱响人民法院信息宣传工作的主旋律。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基层人民法院在信息宣传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机制不科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加之在新媒体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且突飞猛进的今天,信息宣传工作面临的新挑战,这不得不让我们在正视问题和挑战的同时,以“居安思危”精神,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基于这一认识,近期,武功法院组建调研小组,对信息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刻的调研,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信息宣传工作提出了建议及对策,以期实现信息宣传工作回应新挑战、打好主动仗、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之目的。

一、XX法院信息宣传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宣传机制建设情况 1,成立了信息宣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院党组成员勇于担当分别担任信息宣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组长和副组长,院办公室、政工科等部门负责人及院文秘工作人员、网管员全员参与为信息宣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设置了信息宣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拟定了信息宣传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形成了一个集信息宣传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为一体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了信息宣传工作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同研究、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建立了信息宣传员工作网络。按照信息宣传队伍建设工作的要求,设定信息宣传员X人,覆盖全院X个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的动态消息、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进行宣传报道。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聚合信息宣传员力量,成立了信息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组、活动策划组、信息采集组、影像图片组、信息编发组和舆情监测组,并规定信息宣传人员可以列席涉及宣传内容的党组会、院务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以便及时、准确、全面进行宣传报道,搭建了一个独具特色和把沟通联系、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融为一体的工作网络,保障了信息宣传报道任务的圆满完成。 3,出台了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和措施。在研究建立信息宣传工作机制上,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年度信息宣传工作要点》、《信息宣

浅析“执行难”问题

浅析“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一直是一个困扰我们执行法官的大难题,虽然这两年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多种举措合力之下,执行难问题有所缓解,但还是未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据统计,港南区人民法院XX年执行收案358件,执结141件,执结率39.83%,XX年执行收案609件,执结402件,执结率66.01%,XX年收案700件,执结550件,执结率78.57%,这三年来的执行案件执结率呈上升趋势,取得较好的成绩,但执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一、外地委托罚金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类案件难执行。这几年外出打工的青少年有增无减,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等原因,一部分青年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类案件很难执结。1、被执行人大多是还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一小部分被执行人出狱后,因文化素质低下,一般也没有能力找到好的工作,赚的钱是仅够养家糊口,因长期外出打工,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法官很难找到其踪迹。 二、特困群体类案件难执行。伤残、病残、年迈等特困群体类被执行人案件难执结。在交通肇事中,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发生,自己也变成了伤残、病残之身,丧失了劳动能力,其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

确定的义务。针对这些情况,执行法官也束手无策。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是年迈的老者,因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收入,也无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三、特殊主体类案件难执行。有关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村委、学校等借款案件难执行,大部分是有关工程款的案件,公共建筑施工完毕后,因上级财政拨款有限,他们往往是欠着工程队的钱或者向银行贷款,还贷期限到,往往无法履行。还有部分因案件的执行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些行政领导直接插手干预,阻碍执行,主要是一些直接影响到本地经济繁荣的大中型企业。四、破产类案件难执行。一些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借款纠纷案件,因经营不善,到期无力还贷,拍卖或变卖固定资产也只能偿还一部分借款,剩余部分履行期限遥遥无期,这类案件难以执行。 五、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采取隐瞒、转移财产、逃避等等手段阻碍执行。在原告准备起诉时,就迅速转移财产,等到审判生效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一部分被执行人等审判书一生效,立即逃之夭夭,外出躲债,执行法官难寻其行踪,这也是执行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果执行难的问题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为了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让法院的判决陷于一纸空文的状态,并能够成为当事人现实的真正利益,针对执行难问题,笔者提

关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灵台县人民法院关于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为上级法院研究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队伍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措施和意见提供依据。根据市中级法院《通知》精神,我们组织专人对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就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困难重重 当今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随之而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与国际司法体制接轨成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这一形势与现状要求我们审判机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但是,就我院现状的分析,法官职业化进程缓慢,我院现有职工51人,法官39人,大学文化程度25人,占64.1%,大专文化程度13人,占33.3%,初中文化程度1人,占2.5%。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25名法官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1人,占4%,全日制法律专科毕业后成人专升本3人,占7.6%,全日制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成人专升本2人,占5.1%,其余19人与具有专科文化程度的13人均是中专、高中文化程度自学取得专科或本科文凭,占82.1%。这样的法官文化结构与学习型法院、专家型法院队伍的要求相距甚 1 / 16

远。为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我们认为目前应做好以下三点:(一)加大法官培训力度,解决法官队伍素质仍然偏低的问题 由前面的统计可以看出,我院有82.1%的法官是从事法官职业后才学的法律。而他们主要是在干中学、学中干而成长起来的,知识结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遇到经常发生的常规性案件尚能应付,对于新类型案件两眼一模黑,既是临时性的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往往是穷于应付,极易导致偏差。这也是目前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二)状大法官队伍,解决法官断层问题 目前实行的凡进必考的行业准入制度和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才可取得法官资格的制度,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界专家学者进入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为法官队伍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它标指着法官队伍建设向更高的标准迈进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我们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严重。我们现有法官39名,50岁以上的12人,占30.7%,40—50岁的15人占38.4%,35—40岁的10人,占25.64%,35岁以下的2人,占5.1%。由统计可以看出,有70%左右的法官年龄在40岁以上。就目前现状,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如果再过5—10年,法官队伍如果不能及时补充,将出现无人办案的现象。目前实行的行业准入制度及在各下级法院为上级法院选拔法官等制度,可以有效地充实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现在的问题是各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严重,今年开始实行的司法考试分级制度是一个有效的办法,我们

市委领导在全市法院 “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创稿)

市委领导在全市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创稿) 在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推进会上的讲话提纲 ※※ (2016年X月X日)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经市委同意召开的,市委X书记对我市解决“执行难”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刚才X院长作了一个很全面的讲话,讲得很好,希望全市法院系统认真抓好落实。、市银监局、XX县政法委、XX县人大、XX县法院等四个单位作了很好的发言,希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由于刚才X院长已经讲得很全面,也很到位,我就不再重复讲了。现在,我想围绕几个关键词,也是我个人认为是解决“执行难”的几个关键,谈谈我的观点、想法和希望,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关键词:认识,就是请大家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定位解决“执行难”工作。这个问题X院长也讲过,我想换一个视角再强化一下。因为认识不深刻、不到位,就不会有思想自觉,更不可能有行动自觉。如果没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也就不可能完成攻坚克难的工作任务。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治理工作也开展了相当

长的时间,早在2008年中央政法委就召开过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我们省政法委和市政法委也开过几次会议进行部署和推进。应该讲,过去开展的集中清理积案活动是富有成效的。但不可否认,没有根本解决。否则,最高院周强院长也就不会在今年3月13日的人代会上再次作出“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执行难”为什么会成为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我看首先是由于认识不深刻、不到位造成的。我们有些同志,包括有些法院的同志,在对待和处理执行案件时往往是“一叶障目”。只看到个案的特殊性,只看到具体被执行人的具体“困难”和具体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看不到个体对整体、个案对全局的影响,看不到个别案件执行不到位对整个法律权威和全社会法治信仰的破坏。在处理具体执行案件时,往往因被执行人“情况特殊”而放一马,或者因为执行有难度就放一放,结果就导致了许多本来可以及时执结的案件久拖不结,拖成难以执行的案件。一个案件执行不到位,就可能影响许多案件的执行,当许多案件都执行不了时,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就会倒地。没有法律权威和法治信仰的支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就必然是一句空话。这一点,我们老一辈革命家就比我们认识更深刻,而且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延安时期处理的黄克功案件就是典型。黄克功在红军长征时就担任旅长,作战勇猛、战功卓著。案件发生后,许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课题研究主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 1、查阅案卷 2、与当事人谈话 3、与执行法官交流 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 内容提要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

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抚松县人民法院曹亮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领导讲话:在全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全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区委研究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我区“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进一步补齐短板、夯实基础,巩固优势、扩大战果,奋力圆满完成各项既定任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行难,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多年来,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和各层各级法院相继出台有关文件,大力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特别是2016年3月以来,法院系统自上而下正式打响了执行难问题攻坚战,明确“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解决执行难”,前面加上“基本”两字,表明任务艰巨、态度审慎,完全解决执行难非一日之功,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其次,有些案件即便穷尽强制措施,还是无法实现权利,不能混淆权利人风险与司法职责的界限。另外,“基本解决执行难”有个时间要求,全国是“两到三年”,全省是“两年时间”,这是对我省“两个率先”的自觉传承。几天前,最高院还专门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今天的会议,就是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再动员再部署,确保全面发动和充分凝聚全区力量,同心同德、砥砺前行,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切实提升司法权威和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会前,区两办下发了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下面,我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正确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 破解执行难,人民法院是排头兵,强调其责任担当无可厚非,但其他机构组织、社会成员也不能置身事外。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凝聚社会共识,全面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一)解决执行难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法治的好处在于确定性,而执行缺位则是打了“法律白条”,使法院定纷止争的作用打了折扣,使群众对法治的尊崇产生疑惑,甚至信访不信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执行难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维护法治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维护社会群众的整体福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必须从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让群众心有所盼、行有所依,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把法治建设、平安建设向纵深推进。 (二)解决执行难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法治建设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而执行就是这道防线的最终一环。解决执行难,就是要将“判决”变成“解决”、把“白条”变成“金条”,最终实现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我们要坚持群众满意标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判决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让人民群众能够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解决执行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价值的实现取决于执行。如果当事人拿到了胜诉裁决,由法律赋予、法院确认的权益长期得不到真正兑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在短期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党委、政府和法院系统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重承诺,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实际成效

智慧法院建设调研报告

智慧法院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及时审判是司法效率的关键依据,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未能在合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无效率司法,必将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智慧法院的推行与实施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亦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依托。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智慧法院作为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预示着当事人的纠纷能否得到快速解决,亦能反映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地保障,因此推进智慧法院成为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自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2016年1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以来,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就一直在加速推进中。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 二、S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S法院作为X省的基层法院,在众多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中属于一例。在智慧法院的推进中,S法院紧跟时代潮流,在立案、审判及执行环节均对法院智能化的推进做出了一些努力。 (一)S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现状 1.立案环节 在立案环节,S法院借助诉讼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首先,推行网上预约立案。在网上预约立案中,当事人可提前通过互联网网上的立案平台,将自己所要立案的材料一一列举到立案网络平台上,后由诉讼服务中心专人负责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核对无异后通知当事人到达立案庭现场核对,极减轻了当事人到庭后审查立案的繁琐流程。其次,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S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增设了一款智能法律服务机器人,其“大脑”里汇集了16万个法律实体问题、5万个文书合同模板、8200个法律相关案例,能提供包括婚姻、继承、道路交通、民间借贷等法律知识智能咨询服务,系统可以根据用户描述的情况,判断出相应的法律事实进行解答,准确率在90%以上。同时,其还能进行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为当事人提供证据采信率预估、案件结果预测并给出行动建议。最后,诉讼服务中心先后又增添了诉讼服务自助平台,落地式公共查询平台、嵌入式阅卷查询平台以及智能填单机等,确保当事人能及时通过电子平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法学论文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论文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引言: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难的内部主观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不可否认,现今法院

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力度不足。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且事发后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

浅析法院执行难问题论文提纲初稿

浅析法院执行难问题 内容摘要: 关键词:执行难立法滞后规避主义 一.我国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 (一)取得的成果 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审结、执结9839358件,同比2007年分别上升10.91%和11.17%。{1} (二)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二、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执行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内部的原因,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主要包括内外两个方面。 (一)执行难的外部原因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路开展的最主要原因。{2} 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3}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2、被执行人的故意规避。部分人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另一原因。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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