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司法制度的调研报告
件中担任起诉人或者经过协商交 由联邦或州检察官
单独起 诉 。 各州 的检察 机关 只 负责处 理较 为严 重 的刑 事犯 罪 , 不具 有 调查 权 , 对 于 警 察 的调 查取 证 只 有建
议 的权 力 。检察 官可 以决 定 向法庭 提起 诉讼 、 改 变指 控 的罪名 或者 中止程 序 。 检察 署通 常不是 按级 别设 立 的 , 官独 立两层 意 义 。 资本主义 国家 “ 三权 分立 学 说” 与“ 三权 分 立 ” 的 权力 结 构 , 是 资产 阶级 司法 独 立 的理论 基础 和政 治保 障。 在 澳大利 亚 和新 西 兰 , 法院、
法官 的地位 崇高 。 在 司法体 系 方 面 , 澳、 新 广 义 的 司法 制 度 主要 包
干预 ; 法 官 职务 固定 、 薪俸 固定 。法 官职 务 固定 , 是指 法官 只要行 为正 当 即应继 续任 职 , 或法 官在 任 职届满
管辖上 , 联 邦检 察 总 署 负责 管 辖涉 及 判 国罪 、 恐 怖 主
义犯罪 、 毒品走私 、 社会保 险欺诈 、 税收欺诈 、 贩卖人 口等案件 , 以及联邦法律 中规定的犯罪案件和侵犯联
的法律顾 问, 接受议会的质询并与政府共进退 。 但是 ,
政府 与检 察 系统之 间不存 在 监督 与被 监督 、 管 理 与被 管 理 的关系 。 检察 机关 的使命 是在 司法 活动 中成 为法
律 实施 的监 督者 、 公共 利益 和政 府机 关 的代表 者 。相
了各 自的起诉 规则 , 作为 各 自机关 内所有 检察 官应 当 遵循 的 准则 , 内容包 括职 责 、 起诉 原则 和程 序 , 相 关规
总体 而言 , 澳、 新 两 国法律 制度 虽 各有 特点 , 但在 法律 渊源 、 法律 观 念 、 司法 体 系方 面 , 与英美 法 系 国家 ( 尤其 是英 国 ) 基本相同, 在 受英 国法 传统 影响 方面 烙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
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标题: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法律体系的支柱简介: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是该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制度,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特点以及对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影响。
正文:一、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澳大利亚普通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
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法律体系引入澳大利亚,其中包括普通法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在澳大利亚逐渐发展,形成了澳大利亚自己独特的普通法体系。
二、澳大利亚普通法的特点1.先例法原则: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以先例法为基础。
先例法是指法官根据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作为参考依据来作出决定。
这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2.法官立法:在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具有立法的权力。
他们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填补法律的漏洞或适应社会变革。
3.公正和平等:澳大利亚普通法强调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每个人在法庭上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或其他因素。
三、澳大利亚普通法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对该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1.司法独立:普通法确保了澳大利亚司法独立的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保护公民权利:澳大利亚普通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确保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
3.法律的连续性:普通法体系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先例法原则,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司法判断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发展。
结论: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是该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平等,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起源、特点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影响,都展示了其在澳大利亚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我们可以向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借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
划分
澳大利亚是一个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三权分立的概念最早由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意即国家权力的分散和互相制衡。
三个主要权力分支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情况。
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而裁判权则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
在澳大利亚,立法权属于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负责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代表人民的利益。
立法权的划分体现了民主原则,不同政党和利益集团通过选举获得机会来影响和决定法律的通过。
裁判权则属于司法体系,由法院担任。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并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们被认为是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并不受其他两个权力分支的干涉。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法律被正确解释和适用,并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虽然立法权和裁判权在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中有明确的划分,但实际上,这两个权力分支之间存在着互动和联系。
立法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据司法解释和先例法的指导,而司法体系也需要立法的支持和法律的约束。
因此,立法权和裁判权之间的互动是确保法律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
总之,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在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上是明确的。
立法权属于国会,而裁判权归属于独立的司法体系。
尽管存在互动和联系,但这两个权力分支在确保法律体系正常运行和保障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Word Count: 229)。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一、司法体系(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行政机关联邦政府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澳元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受理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受理案件.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至件、刑事案件件。
.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一)律师制度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
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和。
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介绍三权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确保政府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民主国家,也遵循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本文将重点讨论澳大利亚的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国会权力澳大利亚的国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机关。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众议院众议院是国会的下议院,代表人民的利益。
众议院的成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三年。
众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提出和讨论法案,最终进行投票表决。
参议院参议院是国会的上议院,代表各个州和地区的利益。
参议院的成员由各州和地区的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
参议院对法案的审查和修改起着重要作用,也参与决定法案是否通过。
司法权力澳大利亚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解决法律争议。
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是高等法院。
司法权力的划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和审查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和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它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的行为进行审查,保证宪法的正确执行。
独立的法庭系统澳大利亚的法庭系统是独立的,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
法官独立行使法律职权,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宪法保护权澳大利亚的宪法为公民提供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最高法院负责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进行审查,并保护公民的权利。
结论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确保了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独立和平衡。
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合作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澳大利亚实现了有效的制衡,并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简介本篇论文将研究为何澳大利亚法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并被视为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我们将通过比较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体系特点和法律发展等方面,探讨其成功因素。
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澳大利亚法制的发展与英国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在其法律发展的早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后来随着殖民地的自治权力的逐渐增强,澳大利亚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现代澳大利亚法制的基础。
澳大利亚法制的体系特点澳大利亚采用了联邦制度,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级。
同时,澳大利亚法制借鉴了英国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形成了混合法系的特色。
这种混合法系的特点使得澳大利亚法制在处理各种不同法律问题时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通过立法和司法判决逐步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例如,澳大利亚在人权、环境保护、平等权利等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并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结论澳大利亚法制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独立的法律体系、灵活的混合法系特点以及持续的法律改革。
这些因素使得澳大利亚法制能够应对社会的变革和需求,并保持与国际接轨。
澳大利亚的法律发展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 Smith, J. (2010). "The Development of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Legal Studies: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30(2), 123-145.- [2] Jackson, M. (2015). "The Evolution of Australian Law". Australian Law Journal, 89(4), 289-302.。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介绍澳大利亚政府的组织结构由三个主要的政府机构组成,分别是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它们的划分。
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政策。
行政机构由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它们根据法律和政策来行使权力和职责。
联邦行政机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个部门组成。
内阁由总理和其他部长组成,他们负责确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领域,如财政、卫生、教育等。
州和地区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和两个领地都有各自的行政机构。
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政府,在州长或首席部长的领导下管理各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如交通、卫生、教育等。
司法机构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它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
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重要的法律争议。
它由七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督任命。
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除了最高法院,澳大利亚还有各个州和领地的高级法院以及其他专门的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事务。
总结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管理和实施,而司法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争议。
这些机构的划分和运作共同确保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Word Count: 221】。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相互独立。
其中,立法权和审判权在澳大利亚的划分和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立法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和修改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而各个州政府则负责制定针对自身地区的法律。
这种划分保证了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具有联邦和地方两个层面。
立法权的行使主要通过议会进行。
澳大利亚的联邦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们共同制定和修改法律。
参议院代表州政府利益,众议院代表公民利益。
这种设立双重机构的方式旨在确保各方利益能得到平衡和考虑。
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主要包括联邦法院和各个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负责处理与联邦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而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则负责处理与州政府和领地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
审判权的独立性是澳大利亚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能够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客观的裁决。
澳大利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并规定了其职权和权力的范围。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
行使不同的权力的机构相互制衡,避免了某一权力过于集中,促进了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权分立体制还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为公民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维护了权益和正义。
总结而言,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将立法权和审判权划分并独立行使,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并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这是澳大利亚法治和民主制度成功运行的重要基石。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一、司法体系(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行政机关联邦政府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澳元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受理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受理案件.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至件、刑事案件件。
.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一)律师制度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
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和。
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司法体系
澳⼤利亚司法体系澳⼤利亚司法体系传承英国普通法系精髓,强调“依法治国、公平公证、司法独⽴”精神。
这也为企业在澳开展投资项⽬提供了保障。
以下,我们从政府体制与⽴法程序⽅⾯对澳⼤利亚司法系统进⾏简单介绍。
政府体制澳⼤利亚联邦由六个州(新南威尔⼠州、维多利亚州、昆⼠兰州、南澳⼤利亚州、西澳⼤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以及两个领地(北部地区和澳⼤利亚⾸都直辖区)组成。
⾃1901年1⽉1⽇起《澳⼤利亚宪法》设⽴以来,联邦政府体系将权⼒平分于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及领地政府。
《宪法》将⽴法权⼒赋予联邦政府⽤于例如税收、国防、贸易与商业、移民、外商投资、通讯、银⾏业、公司业以及对外事物在内的各⾏各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澳⼤利亚司法体系中,联邦法律属于第⼀等级。
当联邦法律与各州及领地法律出现相抵触时,遵从联邦法律。
同时,联邦法律适⽤于澳⼤利亚各州及领地。
各州及领地政府属于第⼆等级。
各州及领地政府可以⾃主制订地⽅法律,但涉及联邦政府保留事项的除外。
地⽅法律主要关注各州及领地公共设施的运⾏状况(例如:⽔电供应、教育和医院)。
第三等级是权⼒有限的地区政府。
尽管联邦、州及领地政府在⼀些项⽬,尤其在重⼤开发项⽬上,可能有⼀些权⼒,但⼟地的使⽤和开发等事务通常由地区政府掌管,旨在让地区政府更加积极地推动当地⼯商业的发展。
⽴法程序位于堪培拉的联邦政府是主要政府机构。
联邦议会由两部分组成: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
每个议院中的成员均通过公众选举产⽣。
所有的州在参议院⾥都有同等的席位。
议员通过议案的⽅式向国会提出法规、草案。
经过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多次讨论、修改成为议案,在获得参众两院多数通过之后,⽅能提交⾄总督处,在总督最终同意该议案后,议案就正式成为法案,具有法律效⼒。
地⽅国会(州及领地)也以类似的⽅法通过法案。
司法系统与争议解决制度澳⼤利亚的法律来⾃两个⽅⾯:联邦和州政府制定并通过的‘成⽂法’以及由联邦和州的法院判决构成的‘判例法’。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裁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裁判权
的划分
概述:
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分别为国会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力和裁判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会权力和裁判权的划分。
国会权力(立法权):
国会是澳大利亚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会组成,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国会有权拟定和通过法律,并对国家事务进行监督。
国会的立法权使其成为澳大利亚民主体制中的核心。
裁判权:
裁判权属于澳大利亚独立的司法机构。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裁判机构,有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其他联邦和州地方法院也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国会权力与裁判权的划分:
国会权力和裁判权的划分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相
互制约,保持权力的平衡。
国会通过立法规定法律,裁判机构则通
过独立的司法程序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这种划分旨在防止权力过
度集中和滥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法治的同时,实现政府的有
效治理。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现了民主和法治原则的核心价值。
国会
权力和裁判权的划分确保了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避免了专制和权力
滥用。
同时,三权分立也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正和
公正的司法程序。
总结: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确保了国家的有效治理和法治的实现。
国会权力和裁判权的划分是保持权力平衡和防止滥用的关键。
三权
分立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治和实现民主原则。
澳大利亚政治制度
澳大利亚政治制度澳大利亚是一个民主国家,其政治制度以西方民主为基础,实行君主立宪制。
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核心组织结构是联邦政府,体现了分权和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原则。
本文将介绍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核心特点和运作方式。
一、联邦制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组成。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政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根据宪法,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经济、移民等事务,而各州和领地政府负责教育、卫生、交通等地方事务。
联邦制确保了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在不同领域的权力平衡,既保证了中央政府的统一和强大,又保护了地方政府的自治权。
二、议会制度澳大利亚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众议院由代表各选区的议员组成,选举周期为三年。
参议院则由州和领地的代表组成,选举周期为六年。
议会制度保证了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在决策过程中发出声音。
澳大利亚议会制度注重合作和协商,政府多数党需要与其他党派和独立议员合作,确保提出的议案和政策能够获得通过。
此外,议会制度还强调政府的问责制,政府需要向议会和公众负责。
三、君主立宪制澳大利亚是英联邦王国成员国,君主立宪制是其政治制度的基础。
英国君主为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但实际上,国家事务由选举产生的总督来行使。
总督是联邦政府的首席代表,负责签署法令、颁布选举结果以及处理政治危机等事务。
总督的职权相对有限,实际权力由政府内阁掌握。
政府内阁由总理领导,其他部长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四、选举制度澳大利亚采取强制投票制,公民必须在选举日到指定投票站投票。
选民年满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选举自由和公正是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
澳大利亚的选举制度是以党派为基础的,通常情况下,选民选举代表自己的党派。
参选者需要获得选民的支持,并在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才能形成政府。
五、司法独立澳大利亚的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引言澳大利亚是一个民主国家,其法律制度是其政治和社会体系的基石。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由联邦和州立法机构以及法院系统组成。
本文将探讨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
一、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制度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基于联邦制度,这意味着权力被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个州政府之间。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由澳大利亚国会制定,其中包括宪法、法律和法令。
澳大利亚国会由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众议院)组成,两院共同制定和修改法律。
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法律。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宪法的约束。
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并确立了澳大利亚的政治和法律框架。
宪法也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二、澳大利亚的州立法制度除了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外,各个州和领地也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法律制度。
各州和领地的立法机构由州议会或领地议会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修改州立法。
州立法的主要领域包括教育、卫生、保护环境、交通、土地使用和开发等。
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在法律制定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它们的权力受到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限制。
三、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是其法律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处理联邦法律事务。
各州和领地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负责处理州立法律事务。
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分为几个层次。
最低一级是州和领地的本地法院,负责处理日常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在州级法院上方是各州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更严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决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争议和案件。
四、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特点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普通法体系:澳大利亚采用英国传统的普通法体系。
这意味着法律通过先例来建立和解释。
2. 法律的平等: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司法独立:澳大利亚的司法系统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影响。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AnswersThe legislative pow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divisions as “exclusive powers”, “concurrent powers” and “residual powers”. Exclusive powers refer to legislative powers that exclusively belong to the Commonwealth. Only the Commonwealth can make laws in relation to these affairs. These affairs such as social security, customs and excise duties, defense, currency and coinage, external affairs, immigrati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territories and communications are mainly in relation to the Commonwealth as a whole country. Concurrent powers refer to powers which are shared between the Commonwealth and states. Both the Commonwealth and states may make laws to regulate these aspects, such as trade and commerce, taxation, banking, insurance, marriage and divorce, industrial relations and so on. Residual powers refer to powers which will never be transferred to the Commonwealth but remain with states. These powers are in relation to the inner affairs of one state such as education, health, housing, transportation,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public utilities, emergency services and roads and so on. They usually have no connection with other states or the Commonwealth (see FBL-Week 1 Topic 2 (Part 1)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p 10, p 11, p 12).(1)Only the State parliaments can legislat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public hospital inAdelaide. This is because legislation on subject matter of “health”is one residual power belongs to the States (see FBL-Week 1 Topic 2 (Part 1)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p 11).(2)Only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s can legislate on the tax imposed on the importation intoAustralia of cars manufactured in America (imposition of a customs). This is because legislation on subject matter of “Customs and excise duties” is one power exclusively belongs to the Commonwealth (see FBL-Week 1 Topic 2 (Part 1)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p10).(3)Only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s can legislat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rmy base northof Adelaide due to that establishing an army base is a matter of the whole country. This is because legislation on subject matter of “Defense”is one power exclusively belongs to the Commonwealth (see FBL-Week 1 Topic 2 (Part 1)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p 10). (4)Only the States parliaments can legislate on the prohibi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 in the Adelaide hills face zone. This is because legislation on subject matte r of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is one residual power belongs to the States (see FBL-Week 1 Topic 2 (Part 1) “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p 10).(5)I would follow the precedent which originates from the South Australian Supreme Court todecide the case based on the following grounds:a.In South Australia there is a layered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the Magistrates Court(including the Court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the District Court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The last one is the highest court in South Australia. The District Court is the lower and middle court. The three layers of courts are within thesame hierarchy since they are in the same states.b.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provides that within the same court hierarchy a lower courtshall follow a precedent originates from a higher court.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is the higher court and in the same hierarchy with the District Court. So the District Court is bound by the decision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Based on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I must follow the precedent raised by the lawyer originates 本人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于湖北。
澳大利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澳大利亚的政府体制以自由民主传统为基础,保证宗教宽容和结社自由。
其政府机构和实践反映了英国和北美的模式,但又具有澳大利亚自己的特点。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选产生的议会基础上。
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
凡在众议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联邦政府,内阁部长从参、众两院产生。
总理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决定,而是由在众议院拥有均势的政党任命。
每逢联邦大选时众议院议员都必须寻求再次当选。
参议员每届任期六年,在普通大选中,只有半数参议员重新参选。
在澳大利亚各级议会,议员可以突袭提问。
而在(部长答复众议院所提问题的)议会质询时间,政府与反对党之间有严格的轮流提问安排。
在质询期间和辩论期间,那些措辞严厉和跌宕起伏的场面都会得到现场直播和广泛的报道。
这种做法使澳大利亚赢得了公众辩论机制健全之美誉,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非正式的制约力量。
澳大利亚虽是个独立国家,但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仍是澳大利亚的立宪君主。
女王根据选举产生的澳大利亚政府的提议,任命澳大利亚总督,作为她在澳大利亚的代表。
总督则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内阁部长;按照惯例,在所有事务上总督不过是按各部长的意见行事而已。
澳大利亚有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职能,其中包括外交、贸易、国防和移民。
州与地区政府则负责联邦政府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宜。
实际上,两级政府在许多领域开展合作。
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征收,而各级政府围绕税收收入的获取以及支出职能的重复等问题发生的辩论是澳大利亚政治旷日持久的一大特征。
选举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任期最长为三年,从新一届联邦议会的第一次会议算起。
然而,总理可以向总督要求提前大选。
1901年5月9日,第一届联邦议会启动,迄今已进行41次众议院选举;最新一届联邦大选发生在2004年10月。
澳大利亚实行义务选举制。
尽管对未履行投票义务者只处以少量罚金,但90%以上的选民都参加投票。
出于联邦大选的目的,整个国家又按选区划分。
澳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地大物博、多元文化的国家,拥有严格的法律体系。
其法律规定涵盖了各个领域,从宪法到民刑法律,从行政法到国际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简要介绍澳洲的法律规定,以供读者参考。
二、宪法1. 澳大利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以及联邦政府的基本组织结构。
2.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等。
3. 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如国防、外交、联邦警察等。
三、民刑法律1. 民法:澳大利亚的民法体系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但也吸收了英国普通法的特点。
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继承法等。
a.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违约等事项。
b.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事项。
c. 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等事项。
d.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配等事项。
2. 刑法:澳大利亚的刑法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等事项。
a. 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如谋杀、抢劫、盗窃、毒品犯罪等。
b. 刑罚:包括罚金、监禁、社区服务等。
四、行政法1.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事项。
2. 行政机关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3.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撤销等事项。
五、国际法1. 澳大利亚作为联合国会员国,遵守国际法。
2. 澳大利亚签署了多个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3. 澳大利亚在国际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六、司法制度1. 澳大利亚的司法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实行三权分立。
2. 司法机关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3. 联邦法院负责审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交叉的案件,以及涉及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权力的案件。
4. 州法院负责审理州法律案件,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
七、法律援助1. 澳大利亚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律师服务。
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澳洲司法体系介绍2009-06-14| 22:29| 来源:追梦人的博客| 编辑:wdglan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原系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司法体系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是国家的象征,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
总督代表女皇在澳洲行使权力。
第二是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
第三是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
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澳大利亚的法律可分为两个体系: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联邦法律是在首都堪培拉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行政法也是通过这个程序来制定。
每个州的议会制定涉及本州事务的各项法律与联邦法律相对应,只在本州有效。
各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后,联邦高等法院仍适用该州的法律,但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
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
联邦一级的法院还有家庭法院、工业关系法院等专门法院。
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
澳大利亚认为公民的离婚案件属于联邦事务,由联邦级法院审理。
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工业关系案件等也都由联邦法院审理。
州级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而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威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威和司法权力的划分澳大利亚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国会与司法系统在政府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讨论澳大利亚国会的权威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国会权威澳大利亚国会是由议会组成的,议会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参议院和众议院。
国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政府的活动。
国会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代表了不同的地区和政治党派。
国会的权威体现在其能够制定和通过法律的能力上。
法律的制定程序是由国会内部的辩论和投票来确定的。
国会的法律制定过程需要经过多次辩论和审议,并接受上级法院的审查。
国会的法律,一旦通过,并经过皇家同意,将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款。
国会还拥有监督政府的权力。
议员可以提出问题并要求政府解释其政策和行为。
国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听证会,以审查政府的决策,并向公众提供信息。
司法权力的划分司法系统在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中扮演着独立的角色。
澳大利亚的司法权力是由独立的法院系统行使的,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澳大利亚的司法系统基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其最高法院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并对争议进行裁决。
它对澳大利亚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权威。
除高等法院外,澳大利亚还有州和领地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法院,如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处理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
司法权力的划分保证了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以及对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监督职责。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确保公正和法律的平等适用。
结论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确保了国会的权威与司法系统的独立。
国会拥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而司法系统保障了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这种权力的划分促进了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确保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有效运作。
以上是关于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威和司法权力的划分的简要介绍。
通过这种权力的平衡与分工,澳大利亚能够实现良好的政府治理。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什么特点?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什么特点?
澳大利亚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石的现代化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联邦制度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拥有联邦级和地方级两个层级的司法系统。
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地方政府则负责制定和执行地方法律。
这种联邦制度使得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更加分权,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社区的需求。
同时,联邦制度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在不同层级的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矛盾或冲突。
二、普通法制度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普通法制度,与中国的大陆法系截然不同。
普通法制度的核心是依靠法官通过判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社会变化和法律需要不断更新和改变。
缺点是法律条文较少,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更多的法律解释和解读。
三、司法独立
澳大利亚得以保持司法独立,不受政治干预和其他干扰。
法官在执行
法律时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压力和其他的干扰。
这种独立性使得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更加公正和透明。
四、公正审判
澳大利亚注重公正审判,法院负责审理各种案件,无论个人背景、种族或宗教信仰、国籍等都不得干扰审判结果。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致力于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联邦制度下的分权特征,采用普通法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更加符合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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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一、司法体系(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A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B行政机关=联邦政府C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A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B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C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A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B 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PS.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1.受理的案件标的额A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B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C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2.受理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3.受理案件A.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
B.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一)律师制度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
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
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
如果在公法领域中实践,还可能参加政府的工作,成为公共关系律师或DPP(公诉人)其三,他可能成为出庭律师,但前提是必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
一般的法学院学生都是先选择作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再成为出庭律师。
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长,就到检察局工作,之后成为出庭律师。
(二)法官选择1.法官选拔A.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法官全部由政府任命。
B.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C.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注:这种任命是政府行为。
要想成为法官,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法官年龄均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周岁。
澳大利亚任命法官实行逐级选拔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
2.群体特征澳大利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群体”,他们深居简出,为体现公正从不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露面,也决不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
3.罢免在澳大利亚,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贪污、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职。
在过去的100年里,澳大利亚仅有昆士兰州的一名法官因腐败被撤职。
4.判决独立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因司法高度独立,所以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先例。
如某案件被法官判决后,公众认为判决有误,议会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这个判决,而是通过修改法律,即议会会制定一个新的法案来修正该判决依据的法律,从而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三、民事诉讼(一)诉讼模式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
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门和衡平法判例部门。
在普通法判例部门,又有不同的列表,如过失表、大意表等。
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个部门的那个列表中,然后才能决定如何去办理这个案件。
因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庭审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一种庭审程序。
有时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适用某一程序,但法官有权拒绝律师的选择。
(二)开庭前事务准备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既繁琐又严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记员完成。
不论是法庭还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做许多准备,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两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
具体的民事案件操作流程:1.首先登记员负责受案、整理,之后给法官审阅;2.复杂、紧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前了解、审查,决定是否是紧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审理。
3.开庭之前,法庭会交给双方律师一个时间表,上面列明提交证据、交换证据、接受询问的时间等等,律师必须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法官会要求他解释原因并承担后果。
(三)证据交换澳大利亚制定有专门的证据法典《1995年证据法》。
证据法典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学生:张梦婕国际法学院度,1.程序:双方律师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以便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
调查取证完全是律师的事情,法官只能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法官没有任何理由和原因去调查取证。
2.举证不能: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一切后果。
3.对于案件事实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任何证据,对方当事人必须出示,不得隐瞒。
例如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假设被告有另外一份合同能够证明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则被告在他的答辩中必须写明这个事由并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
4.如果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时,被告的请求可能会被法庭拒绝。
注:在一审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某一证据而对方未提供,则在上诉审程序中,即使对方再提供这份证据,也得不到上诉审法院的支持。
在澳大利亚,只能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上诉,而不能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上诉,因此,不允许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地提供、交换证据,使双方的证据非常透明,责任大小一目了然,为下一步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和解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和调解,因为这种方式结案比审理后判决结案的成本低得多。
具体程序:1.开庭前,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法官助理负责向双方详细地介绍调解的情况,如果愿意调解,法庭会为双方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2.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有时法庭也会出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3.在澳大利亚,调解多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类法庭中专门设有调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如调解不成,案件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4.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案件需要进行调解时,法庭会通知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进来。
5.而遇到仲裁的案件,法庭会指定一些律师作为仲裁员参加。
一旦调解成功,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协议,否则可强制执行。
(五)代理制度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每起案件都要有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与美国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不同。
一些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自己进行诉讼。
但法庭在审理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时比较麻烦,因为人们不一定全面了解法律及诉讼程序,法庭会反复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直至合乎法庭的要求,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审结。
(六)庭审中1.合议庭与独任审理: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只存在于州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独自审理。
2.审理效率: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陪审团,因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法官当庭宣判。
3.审理期限: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审限,法官有权决定用案件需要的时间来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在两年之内。
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法庭将对其处以金钱惩罚。
(七)证据测试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证据的主要测试(Examination in chief)和交叉测试(cross—examination)。
1.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之后,法庭传唤原告的证人到庭,原告的律师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
2.证据规则:规定了提问的原则——不能诱导证人。
一切证据全应从证人的发言中体现出来。
律师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问,而且所提的问题均得与证据有关,这就是主要测试。
3.由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问——交叉测试。
在交叉测试中,不可直接询问涉及案件的问题,但允许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询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
这时,原告的律师可以站起来说“反对!”,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被告律师不得再向证人询问类似的问题。
原告在“证据目录”中所列的所有证人必须通过这两个测试,其证言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
对原告进行证据测试后,法庭会对被告进行证据测试,也要经过主要测试和交叉测试两个环节。
注: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证据测试过程中,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发言,而不能像美国或香港的律师那样在法庭上随意走动。
(八)上诉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无限上诉,直至联邦高等法院。
但是,并不是当事人上诉后法院就要受理,上诉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