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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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1。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种类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授信方式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住房贷款、车库(位)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含押旧购新)额度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其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45年(特殊情况按照政策例外办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二手房屋贷款实行抵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抵押+过程控制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购房产设定抵押且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手住房(商用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完全处置权利、在房地产二级*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商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所购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发放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一)危旧房屋、非法建筑或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三)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依法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权益的;(四)被查封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所有权转让的;(五)因其他原因上*后会形成新的转让困难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驻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二)具备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三)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提供所购买房屋有关所有权资料文件资料,在我行存有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或已交存首付款的证明;(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由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商用房)的抵押率、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确定。

贷款金额=房价×(1-首付款比例)其中:房价以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与协议交易价格较低者为准。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我行暂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于个人商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0•【文号】中银零[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中银零[20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拓展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总行决定凡已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可全面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同时,总行还编制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一并印发各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略)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二手楼住房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二手楼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再次交易住房的贷款。

二、贷款所购房产条件(一)所购房产的产权应明晰,已办理房地产证,或已经具备办证条件,没有产权纠纷,产权人及房屋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该房产。

(二)所购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具备正常入住条件。

(三)无上市交易政策障碍,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易变现,且不在拆迁规划之内。

(四)所购房产房龄(指房产已竣工年限,下同)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所购房产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

(五)符合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原则上借款人月贷款支出与月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1.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抵押价值的70%,同时须满足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

2.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抵押价值根据押品的评估现值与成交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

(三)期限(1)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3)贷款期限加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40年。

(四)利率1.二手楼住房贷款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2.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采取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合理的购房消费需求,规范我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贷款是指使用我行信贷资金向个人发放用于购置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再交易住房、房产置换房等;个人商用房包括商铺店面、商业经营用房、单独的车库车位等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购房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贷款应遵循“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购房贷款实行授权审批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所购房产为首套住房的,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住房全部价款的30%,所购住房为二套房的,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住房全部价款的60%,三套住房及以上的贷款申请我行暂不予受理;所购房产为商业性质用房的,首付款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商业用房全部价款的50%;(五)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落实证明;(六)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购房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年龄、贷款担保措施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综合确定,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个人商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第八条所购房产为首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所购房产为二套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利率浮动比例按照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农村信用社个人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屋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是指已经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且未设定抵押权的房屋。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与售房人签订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四)能够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交易房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坐落于贷款行社辖内;(二)房屋产权明晰,能够自由上市流通,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未设定抵押,不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司法冻结、封存或危房范围之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须符合当地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房屋房龄不超过25年,主体结构为砖混(含)以上标准,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四)房屋已经出租且购房人非承租人的,承租人需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第七条二手房屋房龄二手房屋房龄是指交易房屋从竣工之日起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房屋竣工日期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未记载建成年份的,以最初—2 —购买该房屋的发票或房管局记载的年份为准。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个人购买二手房屋的需求逐渐增加。

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很多购房者需要通过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来实现购房愿望。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银行向购房者提供资金用于购买已经存在过一次所有权的房屋的一种贷款方式。

然而,在提供贷款服务的同时,银行也面临着多种风险,如房价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为了规范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减少风险,保障银行以及购房者的利益,银行需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本文拟就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贷款前置条件1.借款人资格条件。

银行按揭贷款需要借款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中国公民或者境内居住证持有者;(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且有能力按期按量还贷;(4) 无不良信用记录。

2.房屋抵押条件(1)拥有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2)无抵押、查封、限制、纠纷等现象;(3)贷款金额不超过银行评估价值的80%。

(4)借款人应提供可以作为按揭物的房屋连同他通过该房屋获得的权利一并抵押,抵押物的所有权应在借款人名下;3.首付款条件(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不低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总价的30%;(2)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应低于90%;(3)投资性购房的首付款不应低于70%。

三、贷款申请流程1.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到银行:(1)购房合同或协议;(2)购房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3)能够证明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如经营执照、劳动合同、税单等;(4)能够证明月收入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如银行流水、工资卡、存款证明等;(5)其他与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

2.银行审查材料。

银行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个人信用记录的查询、财务状况的查证、房屋估值等。

3.协商贷款方案。

银行和贷款申请人在理解双方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协商出贷款方案。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_03)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_03)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_03)第一篇: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 09_03)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房屋,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房屋的商业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臵抵押物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售房(产权)人具有完全处臵权利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宁夏银行授权可以开办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利用房屋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七条贷款人开展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不良嗜好;(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同意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七)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八)借款人每月房屋按揭贷款本息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 16 可支配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保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并将其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秉承知人善用的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和房屋的合法性、完整性,确保贷款用于购置符合规定的房屋。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信息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收集、共享和使用,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的能力。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和费用的收取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人。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开展消费者教育,引导借款人正确理解和使用个人购房贷款,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审核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审批、放贷、还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财产和信用信息,并核实相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购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提示,并及时公告,明确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和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核实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状况,并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房屋进行拒绝申请或撤销贷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对其还款来源进行核实,在发现还款困难或逾期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购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购房贷款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度和可靠性。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2024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是针对二手房按揭贷款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申请条件1.1 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贷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购房需求,并提供相关购房意向证明材料。

1.3 贷款人在按揭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稳定的收入证明,并保证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二、贷款额度2.1 贷款额度根据二手房的市场价值以及贷款人的购房需求来确定。

2.2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二手房市值的80%。

2.3 贷款额度的具体确定需要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评估。

三、贷款利率3.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贷款人的信用情况确定。

3.2 贷款利率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

3.3 贷款利率的调整需要遵循相关的利率调控政策。

四、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4.2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4.3 还款期限一般为5-30年,可以根据贷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风险控制5.1 银行需要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贷款人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5.2 贷款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信息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5.3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体系,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总结: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二)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贷款人在申请按揭贷款时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同时银行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流通、交易,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地产。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合法交易房产的贷款,并办理以所购房产设定本行为第一顺位人的抵押登记,实行逐月还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包括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二手住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套内面积不小于 65 平方米。

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二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客户,抵押物房龄、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由总行指定机构经营。

未经总行核准,不得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分合作机构审查和放贷两部分操作流程。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准入:合作机构选择→总行指定机构调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总行审批→与总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业务合作→日常监测、管理。

第九条放贷:借款人申请→调查、估价→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担保抵押过户等手续→贷款发放、支付至约定账户→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第三章合作单位准入第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单位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

在他项权证未办妥并交付本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最新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第四条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首付款证明;(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四)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五)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六)房龄在5年(含)以上及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

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后,提出初审意见,将资料一并转交审批人。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三)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六)所购房屋是否未对外出租;(七)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八)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九)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十)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建总发[2000]99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2000年9月28日建总发[20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住房。

第四条发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四、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五、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含20%)的自筹资金;六、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

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2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2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辖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包含二手住房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一)二手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二手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二手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二手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措施要求的购房人条件.(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同意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五)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二手住房贷款:1。

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

2。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40%。

(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二手商业用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住房贷款期限最长20年,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1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20年;(四)如选择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则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如还款周期为按年,则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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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
第四条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首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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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四)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六)房龄在5年(含)以上及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

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后,提出初审意见,将资料一并转交审批人。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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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购房屋是否未对外出租;
(七)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九)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七条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在接到贷款调查人员转来的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还资料,不予受理;对同意发放贷款的,通知其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
第八条贷款发放。

借款人将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或商用房价款50%的首付款存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由贷款人负责监管,未经贷款人许可不得动用。

第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正式签订《中国##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借款人、售房人与贷款人签订《转账付款委托书》(附件1)。

第十条有产权共有人或配偶的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或夫妻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

如确系不能共同签字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
-4-
件。

第十一条贷款人根据客户需要开具《个人住房贷款承诺书》(附件2),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给借款人并办妥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售房人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产权过户后,贷款行经办人会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交贷款人收押。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收押。

第十四条贷款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和首付款一并划入售房人指定账户,售房人提取售房款。

第十五条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每月从其授权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个人二手房贷款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按《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

个人二手房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5-
第十九条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70%;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50%。

第二十条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所购房屋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一条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期限利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金融业务部)备案。

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行(住房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6-
转账付款委托书
委托人:
甲方(借款人)
被委托人:
乙方(贷款人、中国##银行行)
甲方与售房人就买卖坐落于的房屋签订编号为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甲方就乙方代为办理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划付委托如下:
首付款由甲方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指定账户(账号),由乙方负责监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动用。

甲方与售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过户,将房屋抵押给乙方,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乙方收押后,乙方将首付款和发放的贷款一并划入售房人指定账户(账号)。

-7-
委托人签章:
甲方:
身份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签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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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承诺函
致买方:先生/女士(以下称甲方)卖方: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购买乙方位于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并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

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现已审查通过,并拟向甲方发放贷款。

现就有关贷款发放事项承诺如下:在甲乙双方办妥产权过户,将房屋抵押给我行,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我行收押后,我行将按照与甲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本承诺函一式三份,我行与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9-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中国##银行行(盖章):
年月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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