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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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7.26

【实施日期】2018.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林地权属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3.1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施行日期】2018.03.1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林政法〔20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

重庆市林业局

2015年3月2日

附件: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10.13

•【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七号]

•【施行日期】1998.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七号)

《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1998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在重庆市辖区内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3日

重庆市消防条例

(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3.01.30

•【字号】渝林规范〔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3〕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4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3年1月30日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操作流程》等有关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林业局和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均可受理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

市林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由市林业局主管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督促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7.26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1年7月26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7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22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了第19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地方特色,适合重庆实际,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就草案个别条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逐步改建”修改为“进行兴建或改建”;

二、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主城规划区”修改为“主城区”;

三、建议在第四十四条“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增加“拒不改正”的表述;

四、建议在第四十七条关于野外用火的含义界定中增加“烧灰积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年第5期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森林火灾日益频繁和严重。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森林火灾,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平衡,各国都建立了森林防火责任制度。本文将着重探讨中国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1. 森林防火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包括森林所有者、使用者、经营管理者、保护管理机构和监

督管理机构等。其中,森林所有者是防火的主要责任方,他们应当制定防火规划、设置防火设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演练等。

2.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中国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省级、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建立

各省、市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成员

包括公安、林业、气象等部门。指挥部要制定防火预案,并及时发出火险等级预警、发布防火指导、调动扑火力量等。

(2) 防火责任书

森林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单位要签订防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防火责

任书应当明确包括森林防火检查、防护设备、火源管控、人员培训、火情上报等方面。

(3) 防火宣传

全社会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特别是在野外旅游、露营、烧烤等活动场所。森

林防火宣传包括宣传标语、警示牌、宣传栏、宣传单、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重点包括防止火源、不燃放烟花爆竹、按时上报火情、不乱扔烟蒂等。

(4) 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设施是保障森林防火的基础。各地应加大投入,建设适应不同地区和

场所的防火设施。主要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道、防火墙、防火带、灭火器材、水源等。

(5) 扑火力量

当发生林区大面积森林火灾时,精干扑火队伍等第一时间投入扑火是保障成功

【2018最新】森林防火条例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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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要做好防火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森林防火的条例,

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

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

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26

•【字号】沙府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域,严禁在林区内、林区边缘及其周边农耕地进行烧荒、烧秸秆、吸烟、打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违反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将依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6546590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沙府发〔2020〕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2018年高区森林防火宣传手册

2018年高区森林防火宣传手册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亩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应 当立案; 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750亩以上或死亡2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过火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 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01
未经批准不烧;
02 未建立防火隔离带不烧;
03 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04 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05
无人看守不烧。
01
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 行政拘留;
02 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03 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
04 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 处10—50元的罚款或警告。 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100元的 罚款或警告。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 损失,可以并处50—500元的罚款。 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人员, 还可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1号

为认真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禁火时间

2021年7月28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

全区所有林区及其距林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在林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自娱、明火照明等行为;

(三)禁止祭祀活动时上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禁止在林内及周边进行爆破作业等;

(五)禁止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和活动。

四、落实禁火责任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全区所有林地林权权利人要安排专人巡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该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登记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违章就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

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七条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章森林防火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公

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确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挥本市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市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及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重庆市消防条例_条例_

重庆市消防条例_条例_

重庆市消防条例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特制订了重庆市消防条例。下文是重庆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重庆市消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二条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个人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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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防火职责

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

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

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七条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章森林防火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教育、园林、气象、商务、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负责人。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二条林区内的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巡护线路,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管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林区内和距林区一千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与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森林防火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并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趋势预测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

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了望塔、监测哨、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等设施,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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