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律岗培训2——保险法基础学习与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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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2篇)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2篇)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对如何保护受保险人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下面就我对保险法的学习心得进行总结和归纳。

首先,保险法的学习使我更加了解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等,这些要素的明确是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文本形式。

对于电子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这使得保险合同的订立更加便捷和高效。

其次,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有及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同时,保险人有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权利,被保险人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这些规定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保障了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保险法还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规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解除、保险标的毁损等情况下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解除通知书、解除协议等,解除的程序和要求标准化,这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例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最后,保险法还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行为包括虚假投保、虚报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这些行为会对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的干扰。

为了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规定了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并设立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保险法的学习使我认识到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核心,只有依法合规的保险合同,才能保护受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法律知识讲堂(2篇)

保险法律知识讲堂(2篇)

第1篇一、前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全民的保险法律意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讲堂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基本的保险法律知识。

二、保险概述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2)按照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3)按照保险合同形式分类: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等。

三、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 保险合同的要素(1)主体: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2)客体:保险利益。

(3)内容: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2)效力: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险理赔1. 理赔的定义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在确认后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行为。

2. 理赔的程序(1)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保险人报案。

(2)提供资料: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审核: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赔偿:保险人根据审核结果,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五、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1.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保险消费者权益是指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保险产品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2.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1. 介绍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是为那些在保险行业工作或有兴趣了解保险领域的人士设计的一门课程。

本文档将介绍保险理论的重要概念,以及实务培训的一些基本技巧和方法。

2. 保险理论保险理论是研究保险行业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的学科。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理论概念:2.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交易,其中政府或私人机构承诺为某种潜在的损失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共享风险来减轻个人或机构可能面临的财务压力。

2.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该协议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2.3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金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

保险费的金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来确定。

2.4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或意外事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过程。

保险公司在核实索赔信息后会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实务培训实务培训是指为了使学员具备实际操作技能而开展的培训课程。

在保险行业,实务培训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实务培训的基本技巧和方法:3.1 理解保险产品在进行实务培训时,首先需要深入了解所提供的保险产品。

学员应该熟悉各种保险政策的细节,并了解不同政策之间的区别。

3.2 学习销售技巧保险行业是一个需要与客户进行大量沟通的行业。

因此,学员需要学习一些销售技巧,以便能够在向客户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时更加自信和有效。

3.3 理解保险索赔流程保险索赔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重要环节。

在实务培训中,学员需要学习如何处理保险索赔,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3.4 学习风险评估和管理在保险行业,风险评估和管理是非常关键的。

学员需要学习如何评估并管理不同类型的风险,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险解决方案。

4. 总结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是保险行业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通过深入学习保险理论的重要概念和实务培训的基本技巧,学员将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行业,并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保险法讲解课程心得体会(2篇)

保险法讲解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自从参加了保险法讲解课程,我对保险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保险行业也有了全新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门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通过学习保险法,我明白了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关系,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除、终止等内容,明确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合同订立效力: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合同履行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合同解除效力: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解除。

4. 合同终止效力:保险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同时,保险人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义务。

2.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承担如实告知、交付保险费等义务。

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承担依法领取保险金等义务。

四、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保险理赔的程序、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

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理赔原则:保险人应尽快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实事求是原则:保险理赔应基于事实,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3. 公正合理原则:保险理赔应公正、合理,保障各方权益。

五、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保险业务活动。

同时,保险法还适用于保险合同关系中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理论与实务在保险行业中,保险理论和实务是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

保险理论是指保险业务的基本原理和规则,而保险实务则是指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和操作这些理论以进行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探讨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理论部分:1. 保险概述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机制,通过合同的方式转移风险,并通过保费的支付来获得保险金。

保险的基本原理包括互助性、合理性、共同损失、大量和确定性等。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基础,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约束,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等。

3. 保险风险分类保险风险可以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两大类。

人身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险种,包括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

财产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对象的险种,包括车险、房屋险和财产综合险等。

4. 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特点推出各种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

常见的保险产品包括寿险、健康险、车险、意外险和财产险等。

保险实务部分:1. 保险销售保险销售是保险公司获取保险合同的途径,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网销等方式。

保险销售人员需要了解不同保险产品,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方案和服务。

2. 保险核保保险核保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包括客户信息核实、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等。

核保人员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核保,确保保险风险的可控性。

3.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或服务。

保险理赔人员需要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理赔流程,协助被保险人完成理赔申请和资料的准备。

4.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旨在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需要遵守监管规定,进行合规经营,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

保险法培训资料

保险法培训资料

保险法培训资料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它的存在与发展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进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保险法,以下是保险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和相关内容的培训资料。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的行为准则的专门法律。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保险行为应当基于投保人的自愿和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

b.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c.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保险利益为核心考量。

d. 索赔诚实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索赔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和主体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2. 保险法的主体:保险法涉及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基本要素。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为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可以通过投保书、保险标的清单等方式进行订立。

2.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合同解除、终止、撤销等方式进行解除。

五、保险支付与索赔1. 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支付保险费。

2. 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六、保险监管和保险违法行为处理1.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保险违法行为处理:保险违法行为包括偷逃保险费、虚假宣传、拒绝支付合理索赔等,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法律岗培训2——保险法基础学习与实务探讨

保险公司法律岗培训2——保险法基础学习与实务探讨

保险法基础与实务法律部王雁冰一、保险与法律法律与金融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充分展现了人类的智慧,表明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同时,法律与金融也促进人类和谐幸福生活的构建。

金融能够调配资源,防控风险。

人类通过金融可将明天的钱今天花,也可将今天的钱明天花;可将他处、他人的钱变成本地自己花,也可将自己的钱交由别处他人花。

当然这都不是无成本的,但却是对社会大众都有利的。

例如,保险可积聚多人的资金形成风险池,保障未来的风险,是典型的金融产品。

养儿防老到社保养老、商业保险养老——泰康养老社区。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保险可融资获得资金然后进行投资盈利,也可以通过保险展业获得高端客户。

保险牌照一票难求。

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社会、任何事情,均需要规则。

这其实就是法律。

一个社会只有人人讲规则,法律能够得到真正执行,人民也信仰法律,才是法治社会,才是公正自由的社会。

没有好的法律制度,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会形成社会失序,人人都无安全感,大家最终会用脚投票。

例如,三鹿奶粉案、山东疫苗案,造成的公众对国产产品的不信任,其实背后是监管缺位,是法律没有起到作用。

国人去国外狂买,表面是信赖国外产品的质量,其实产品质量背后是国外的监管,是国外法律的执行力与有效性。

但是,法治社会的建构十分艰难,依赖许多因素。

金融也不例外,同样需要法律的监管。

金融产品并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全依赖于合约约定,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承诺。

金融没有法律监管,不可想象。

从经常出现的P2P 机构跑路案,可见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保险作为金融产品,主要受到保监机构的事前、事中监管,也受到法院等司法机构的事后监管。

规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主要有保险法以及保监会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当然,许多其他法律规定如刑法,在涉及保险时当然也会受到约束。

所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依法经营,合法执业,维护公司利益十分重要。

二、保险法规定理解与适用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保险理论是保险行业的基础知识,它涵盖了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保险市场的组织与运行、保险产品与服务的设计与销售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应该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掌握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要求,熟悉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

只有通过对保险理论的深入学习和理解,才能够在工作中灵活应用,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保险实务培训是通过模拟实际工作环境和情境,让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和练习的一种培训方式。

在实务培训中,保险从业人员可以学习和掌握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了解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掌握保险产品的销售技巧和方法。

此外,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形式,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处理问题和应对挑战的能力。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其在保险市场中的竞争力。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才能够适应和应对保险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保险机构应该重视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为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全面、系统和专业化的培训课程,提供多种学习方式和途径,为他们提供展示自己才能的平台。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中,还应该注重培养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保险行业是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财务支持的重要行业,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只有通过培训课程和实践操作,深入了解保险行业的特点和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才能够做好自己的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是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和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

保险机构应该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培训,培养他们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保险行业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保险理论与实务培训是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实践能力提升的一种重要途径。

保险作为一个复杂的金融服务领域,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只有通过系统的培训,从业人员才能够全面理解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掌握各种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技巧,提供优质的服务。

保险法普法课程心得体会(2篇)

保险法普法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我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了解保险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我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保险法普法课程。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对保险法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有了清晰的认识在课程开始之前,我对保险法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的概念上。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了解到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法等多个方面。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是保障保险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对保险合同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未来不确定的事件是否发生。

2.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条款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接受或拒绝。

4. 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保险合同不需要特定形式,口头合同也可以成立。

在学习过程中,我还了解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以及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三、对保险责任和保险利益有了新的认识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享有的利益。

通过对保险责任和保险利益的学习,我认识到:1.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其保障作用。

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有效。

3. 保险责任和保险利益是相互关联的,保险责任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保险利益的多少。

四、对保险理赔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行业,承担着风险转移、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的重要职责。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流程,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保险法律知识保险法律知识是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它涵盖了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业务运作的基础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等内容。

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应用。

2. 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是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经营范围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助于从业人员正确理解保险公司的运作机制和法律义务。

第二部分:保险实务操作在掌握了保险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熟悉保险实务操作,包括保险产品设计、风险评估、理赔管理等内容。

1. 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产品,保险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客户需求、市场竞争情况和保险法律法规等因素,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且合法合规的保险产品。

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和定价。

保险从业人员需要掌握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技巧,准确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为保险公司提供科学合理的承保决策依据。

3. 理赔管理理赔管理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涉及到理赔申请受理、理赔金额计算、理赔事项处理等方面。

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理赔流程和操作规范,能够高效地处理理赔事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部分:应用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的应用,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

这样有助于从业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挑战。

保险法律小讲堂(2篇)

保险法律小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保险法律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法律。

二、我国保险法律的基本框架1.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赔偿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法实施细则》是对《保险法》的补充和细化,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对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3. 保险监管法规保险监管法规主要包括《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机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旨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法律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

(2)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况下终止。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身保险责任: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全额赔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给予赔偿。

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讲解

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讲解

保险法律知识与实务法律部王雁冰一、保险与法律法律与金融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充分展现了人类的智慧,表明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同时,法律与金融也促进人类和谐幸福生活的构建。

金融能够调配资源,防控风险。

人类通过金融可将明天的钱今天花,也可将今天的钱明天花;可将他处、他人的钱变成本地自己花,也可将自己的钱交由别处他人花。

当然这都不是无成本的,但却是对社会大众都有利的。

例如,保险可积聚多人的资金形成风险池,保障未来的风险,是典型的金融产品。

养儿防老到社保养老、商业保险养老——泰康养老社区。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保险可融资获得资金然后进行投资盈利,也可以通过保险展业获得高端客户。

保险牌照一票难求。

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社会、任何事情,均需要规则。

这其实就是法律。

一个社会只有人人讲规则,法律能够得到真正执行,人民也信仰法律,才是法治社会,才是公正自由的社会。

没有好的法律制度,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会形成社会失序,人人都无安全感,大家最终会用脚投票。

例如,三鹿奶粉案、山东疫苗案,造成的公众对国产产品的不信任,其实背后是监管缺位,是法律没有起到作用。

国人去国外狂买,表面是信赖国外产品的质量,其实产品质量背后是国外的监管,是国外法律的执行力与有效性。

但是,法治社会的建构十分艰难,依赖许多因素。

金融也不例外,同样需要法律的监管。

金融产品并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全依赖于合约约定,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承诺。

金融没有法律监管,不可想象。

从经常出现的P2P 机构跑路案,可见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保险作为金融产品,主要受到保监机构的事前、事中监管,也受到法院等司法机构的事后监管。

规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主要有保险法以及保监会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当然,许多其他法律规定如刑法,在涉及保险时当然也会受到约束。

所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依法经营,合法执业,维护公司利益十分重要。

二、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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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418
谢谢大家!
(二)承保方面
3、投保人的如实告知 无限告知 《海商法》第222条 询问回答 《保险法》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二)承保方面
第17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承保方面
保险代理展业需防范的问题: 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不要与无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发生 业务关系 代理人侵占保费该怎么办 代理人误导、虚假承诺
(二)承保方面
业务法律要求: 1、对投保人的选择和审核 审核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具有何种保险利益; 审核投保人的投保资格、管理能力、 工作责任心等。
承保方面的法律规定
理赔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1、定义 第9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2、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诺成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2、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诺成合同 非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的订立 (1)程序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 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标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 除外。书面通知、口头通知。
(二)承保方面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 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 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保险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保险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保障,因此保险法的制定和实践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保险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保险法的理论问题保险法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对保险概念的界定、保险契约的性质、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等方面的理论探讨。

在界定保险概念时,有些学者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有些认为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这种对保险概念的不同理解,影响了对保险法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法应明确保险的本质是一种合同,但也应将其与社会福利制度相结合,为人民群众提供保障。

在保险契约的性质方面,保险法存在着争议。

有些学者认为保险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保险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应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定。

为了明确保险契约的性质,保险法应明确规定其独特的特征和适用规则。

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是保险法理论的重要问题。

在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保险法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和赔偿方式,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保险法的实务问题保险法的实务问题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监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和保险机构的诚信约束等方面的实践难题。

在保险公司监管方面,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还应完善保险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是保险实务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当前,保险合同纠纷解决主要依靠法院诉讼,诉讼周期长,费用高,效率低下。

保险法应鼓励和支持保险仲裁机构的发展,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保险机构的诚信约束是保险实务中的另一个问题。

当前,一些保险公司存在违背保险原则、拖延赔付和不诚信行为的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保险法应明确规定保险机构的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约束。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仲裁
对保险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有利于双方快速、公正解决问 题。
举证规定
争议当事人应当各自证明自己 的主张,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
司法诉讼
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通 过司法途径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保险法律的作用
维护保险市场稳健、有序发展,保障各方权益, 尤其是消费者权益。
保险法律的主要原则
1
善意原则
2
当事人行为应诚实信用,不得故意隐瞒
事实真相,误导对方。
3
对比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要订立平等的合同条款, 选定适当的保险费用和保障范围等。
先行赔付பைடு நூலகம்则
以实现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为主要目 的,先行支付赔款,后续在查明事实后 再作出实际能力范围内的调整。
违约责任
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 任。
保险法律的赔偿和索赔
赔偿内容
因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
索赔程序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理赔标准
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免赔额等因素计算赔偿金额。
和解方式
双方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协商达成赔偿方案。
保险法律的争议解决方法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本次培训旨在提高您的保险法律知识,为您今后的职业生涯打好坚实的基础。
保险法律的定义和范围
保险法律是什么?
保险法律是为保障各方权益,定义保险行为范 围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问题而制定的法 律体系。
范围
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索赔及纠 纷等方面的问题。
保险类别
人身险、财产险及其他(如信用保险、农业保 险等)。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特点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说,深入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是必不可少的。

保险理论涉及到保险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分类等内容,而保险实务则关注具体的操作步骤、理赔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1. 保险理论培训保险理论培训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岗位要求,设计相应的课程内容。

这些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1 保险基本概念- 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性质- 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1.2 保险原理- 互助原理、共同理财原理和风险共担原理- 大数定律和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 承保原理和再保险原理1.3 保险分类-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寿险、意外险、健康险、车险、财产险和责任险等具体保险类型1.4 法律法规- 保险法和保险公司法律责任- 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通过理论培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能够全面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分类,为日后的实务培训打下坚实的基础。

2. 保险实务培训保险实务培训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高专业素质的关键环节。

这种培训应该注重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以便员工能够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

2.1 销售技巧培训- 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识别能力- 掌握有效的销售与谈判技巧- 学习销售方案的设计与呈现2.2 承保流程培训- 制定承保政策和风险评估- 核保流程和决策原则- 合同签署和保单出具2.3 理赔流程培训- 理赔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理赔问题的调查和核实- 理赔金额的计算和支付2.4 风险管理培训-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风险监测和风险应急预案- 风险转移和再保险合作保险实务培训需要注重员工的实际工作经验,结合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市场需求,以案例分析和模拟操作为核心内容,针对性地提供实践培训机会。

3. 保险知识更新保险行业变化迅速,新产品和新业务不断涌现。

保险法律实务讲座

保险法律实务讲座

保险法律实务讲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交往方式,其作用在于承担、减轻个人或组织在风险事件中的经济损失。

保险法律的实务涉及了保险合同、理赔、保险代理、保险监管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保险法律实务进行一次讲座,以帮助大家深入了解和应用保险法律知识。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实务中,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核心内容。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善意原则、明确原则和利益合理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保险双方的缔约意愿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误导。

平等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在双方地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同时要求保险条款的合理性。

善意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相互诚信和善意。

明确原则要求保险条款要明确无歧义,确保各方权利义务能够清晰明了。

利益合理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设计应当合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

合同的标的是由风险组成的,风险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和保险条款等。

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保险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保险合同解除和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两种情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则是指被保险人基于某种原因,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则是指保险合同到期、保险事故发生或双方协商终止等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四、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一种方式。

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可分为报案、调查、核定和支付四个环节。

首先,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律实务

保险法律实务


告知义务人:投保人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告知的时间:保险合同订立前 告知的方式:书面口头均可 告知的违反: 故意: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过失:重要事实,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修改稿草案: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60日; 二年)

【案情】 林某之父生前系县食品公司职工。1995年11月12日,林父因病住院, 经诊断为膀胱癌。当时,家人为避免林父产生思想负担,没有将真实病 情告诉他。医院对林父作膀胱部分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出院上班 工作。1996年1月,县食品公司动员职工参加简易人身保险,并讲明了 投保条件,之后,公司为每名职工每月出资2元,林父出资3元,自愿 投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15年,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 险金人民币1140元;保险单载明癌症等疾病患者不能投保。保险公司发 给林父简易人身保险证。1996年2月8日,林父急诊住院,诊断为上消 化道出血复化性溃疡,膀胱癌手术后转移,尿路感染,全身衰竭,于8月 19日病故。林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 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林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 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林某以其父不知自己患何种病 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 信用保险合同。汽车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汽车公司北京分 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是汽车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它依法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 管辖权。于是裁定驳回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汽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汽 车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面通知审理认为,上诉缺乏法律和事 实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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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与实务法律部王雁冰一、保险与法律法律与金融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充分展现了人类的智慧,表明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同时,法律与金融也促进人类和谐幸福生活的构建。

金融能够调配资源,防控风险。

人类通过金融可将明天的钱今天花,也可将今天的钱明天花;可将他处、他人的钱变成本地自己花,也可将自己的钱交由别处他人花。

当然这都不是无成本的,但却是对社会大众都有利的。

例如,保险可积聚多人的资金形成风险池,保障未来的风险,是典型的金融产品。

养儿防老到社保养老、商业保险养老——泰康养老社区。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保险可融资获得资金然后进行投资盈利,也可以通过保险展业获得高端客户。

保险牌照一票难求。

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社会、任何事情,均需要规则。

这其实就是法律。

一个社会只有人人讲规则,法律能够得到真正执行,人民也信仰法律,才是法治社会,才是公正自由的社会。

没有好的法律制度,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会形成社会失序,人人都无安全感,大家最终会用脚投票。

例如,三鹿奶粉案、山东疫苗案,造成的公众对国产产品的不信任,其实背后是监管缺位,是法律没有起到作用。

国人去国外狂买,表面是信赖国外产品的质量,其实产品质量背后是国外的监管,是国外法律的执行力与有效性。

但是,法治社会的建构十分艰难,依赖许多因素。

金融也不例外,同样需要法律的监管。

金融产品并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全依赖于合约约定,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承诺。

金融没有法律监管,不可想象。

从经常出现的P2P 机构跑路案,可见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保险作为金融产品,主要受到保监机构的事前、事中监管,也受到法院等司法机构的事后监管。

规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主要有保险法以及保监会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当然,许多其他法律规定如刑法,在涉及保险时当然也会受到约束。

所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依法经营,合法执业,维护公司利益十分重要。

二、保险法规定理解与适用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

前者主要规制保险合同,主要着眼于保险费者与保险公司的民法规制。

后者主要是保监机构对保险公司各行为的行政规制。

保险法是特殊法,合同法是一般法。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首先应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或不明确的,则适用合同法。

合同解释理论,不仅适用于民事行为,其实可以解释很多社会现象,小到公司,大到国家,本质上均符合合同理论,如卢梭《社会契约论》。

(一)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5条在保险法中主要体现为投保人在保险人询问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近因原则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约定,是英美法系在保险法原因认定中实际使用原因认定的方法。

近因原则理论虽发源于英美法系,但由于近因理论相对简单明了,且世界各国在商法方面受美国的影响较深,大陆法系国家现在很多使用该理论分析保险法中的事故原因。

近因主要指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主要支配作用的、有力的原因。

因此,在认定近因过程中就不能以距离保险事故损害的发生时间最近的原因作为近因,而应仔细查找对保险事故发生主要有支配力的原因。

我们遇到的案例几乎都是意外险中需要认定客户伤残或死亡的原因是疾病导致还是意外导致。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第60条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只限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该原则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禁止不当得利的出现。

根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95条规定,健康险属于人身保险。

但问题在于,在医疗费用报销性险种下,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存有争议。

这涉及到法律解释原理,一般法律解释方法,首先要适用文义解释。

如果文义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性则应适用体系解释、扩张或限缩解释、目的解释。

若仍不能得出相应合理结论,则应适用价值判断,进行法社会学解释。

医疗费用保险属于健康险进而属于人身保险应无异议,但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得代位求偿原因在于生命、身体无价。

但是,医疗费用是确定的,其价值可计算,若仍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但会造成不当得利更会造成逆选择风险。

所以对保险法做相应的限缩解释是合理的。

保险法司解三第18条规定认可保险公司可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保处取得的赔偿金额,但是需要保险公司证明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部分对应的保费予以扣除。

4.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12条、31条保险不同于赌博之处就在于保险利益。

只有自身有实际损失可能性的人才真正的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规定以下情形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他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即可,即使之后不存在保险利益的,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见保险法司解三第2条、第4条。

如果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的,恢复原状。

对于合同无效的一方,可承担过错责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的父母是否包括“继父母”。

保险法未明确“父母”是否包括“继父母”,即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保险利益。

婚姻法、继承法有相应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父母之间的关系。

吴定富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认为“父母”包括继父母。

根据保险法第31条精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综上,可以确定第31条的父母包括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的基石解决信息不对称1.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1)买的没有卖的精——保险是例外。

(2)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的前提——保险公司询问。

无询问则无告知。

时间——合同订立时。

告知义务人——投保人。

为何不是被保险人呢?(3)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怎么知道是否影响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如何证明?谁来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是自身疾病,但事故发生属于意外,此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解约吗?(4)保险法第16条第3、4、5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必须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消灭。

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合同,对于发生的事故也应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恶意投保,存在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呢?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保险合同?(5)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涉及如实告知问题,这也是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败诉的原因,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未履行的原因则比较复杂,不仅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涉及保险人、保险代理人。

但也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却胜诉的,原因在于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却未将知晓情形填写或者没有询问就直接要求投保人在空白投保单上签字,或者代投保人签名。

卡式保险则是代激活后代为填写。

2.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产品是金融产品,而且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产品。

一般人都无法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很多人也不会真正阅读。

但未避免欺诈风险,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提示和说明。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保险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是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加以明确说明。

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是针对保险公司的“大杀器”。

直接否定相关条款的效力,面对法院祭出这一手段,保险公司经常是欲哭无泪。

但问题是,如何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何区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免责条款尚未有统一的认识,首先,因为认定角度不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划定就很容易产生差异。

例如,万里无忧险,险种包括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险,保险条款中“交通工具”的释义不包括皮卡等货车,但客户驾驶皮卡出事后,认为皮卡属于交通工具,公司条款释义不包括皮卡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公司却认为,我们承担的责任就限于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实践中,条款多种多样,千变万化,确实很难一刀切认定。

保险法司解二第9条对于某些类型的条款认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随意认定免除责任条款的现象很严重,对此需要不断探讨,提高认识。

提示是引人注意,可通过加黑加粗形式解决。

关于明确说明的标准,是“常人能够理解”。

司法实践中,只要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认可保险公司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一般法院予以采纳。

但如果另有证据证明的除外。

(见保险法司解二第11条)例如,保险代理人出庭作证其实际未予明确说明条款内容。

如果是网销保险,则不但要求投保人点击同意并认可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还必须主动弹出免除责任条款供投保人阅读才可视为履行了明确说义务。

(三)保险法其他规定1.保险法第2条——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能发生的事故”,指的是保险的射幸性,即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事故就不属于保险,不符合保险原理,例如带病投保。

有争议的是,投保前所患疾病与其申请理赔的重疾之间存在联系但并不一致的情况,如投保前患有肾病,但投保后发展为尿毒症,以尿毒症申请理赔,我认为此时也不符合保险的射幸性,不属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为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前置基本会发展为后者。

2.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的定义3.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保险利益4.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成立5.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出险报案、提供材料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的利益,促使前者履行及时通知保险人。

实务中主要争议在于,保险消费者未及时告知的,但事故损失可以确定,原因也可确定,但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却无法认定,法院一般不会采纳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此时无法查清事实,如是否存在醉酒驾车事实等。

一般来说,保险消费者申请理赔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初步证据,法院会根据证据优势原则采纳,除非此时保险人提出相反证据。

例如在意外碰撞致死中,理赔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有碰撞事实存在即可,此时保险人不认可的应由保险人举证证明碰撞不是死亡的的原因,而是由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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