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1]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还需代扣代缴个人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企业所得税记忆口诀
【重点背诵】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归集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具体解题】①工资已计入成本费用→不作纳税调整;②工资未计入成本费用→直接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新增内容:企业为在本企业受雇的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①标准之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职工集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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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企业向职工集资支付的利息在税前能否扣除,如何扣除,本文结合《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777号将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
一是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向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员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则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需重点关注事项
1.未明确支付的利息是否需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777号文规定向自然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许扣除,但是并未明确是否需要提供发票。
从政策导向来看,777号文的规定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税收和实际情况的结合,但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企业不能提供发票,不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纳税调整的风险。
建议企业尽量采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办法来规避自身的税务风险。
2.支付利息需要按照规定代扣税款
(1)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时未取得发票,则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需要按照。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怎么扣除
一、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怎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 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要怎么办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 )民间借 贷合 法 性 是困扰 着 “ 二 民
字 面 上 理 解 , 非 金 融 企 业 ”是 不 包 括 “ 非 法 人 组织 、机 构 以及 个 人 , 就 意味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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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借 贷 利息税 前是 否 允许 扣除”的 关键。 出,税 前 允 许 扣 除。这 也 是 主管 税 务 机 所 得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人所 得 税 法 个 非 金 融企 业 与非 金 融企 业之 间、 金 融 关考 虑到大 部 分 中小 企 业 存 在 内部 职 工 实 施 条 例 》 进 一 步 明确 : 非 利息 、股 息、
企业 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民间借 集 资或 向其 他 个 人 借 款 的现 象 , 工 集 红利所 得 是 指个 人 拥有 债 权 、 权 而取 职 股
红 个 贷 , 法 受 法 律 保 护 。 据 ( 高 人 民 资、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采用类推或 得 的利 息、股息 、 利所 得 。因此, 人 依 根 ( 最 法 院关 于如 何确 认 公 民与企 业之 间借 贷 比照非 金 融机 构执行 的一 种 折 衷办 法 。 将 资 金贷 与他 人 使 用' 或者 转 贷 资 金取 非 金 融企 业 向个 人借 款 , 的主管 有
5种借款利息支出条件下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5种借款利息支出条件下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间借贷 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据报载,浙江民间借贷近年来不仅从未间断过,反而范围越来越广,总量越来越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正确界定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关系,并从政策层面合理调节借贷行为,才能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潜在风险。
标签民间借贷;企业;资金拆借;所得税;政策早在90年代,我国法律就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释(1999)3号同时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企业法人行为,遵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严格履行了必要程序,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资金拆借关系实为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并不能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税法对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控制严格,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號)第四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有助于引导、规范民间资金的有序运行,避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1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只要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准予扣除。
1.2 反资本弱化及转移利润和平衡税负的规定1.2.1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关联方利息扣除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论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 计 算 不 得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时 , 准 比 例按 《 政部 国家 税 务 标 财 总局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息 支 出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财税 [0 8 1 1号 ) 定 的 比例 。 在 ( 税 [08 1 1 ( 20 ]2 规 财 2 0 ]2
三 、 准 比例 标
在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例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及 征 管 法 实施 细则 第 五 十 一 条所 称 关 联 关 系 , 主要 是 指 企 业 与其 他 企 业 、 织 或个 人 具 组
有下 列 之 一 关 系 :
( )一 方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另一 方 的 股 份 总 和 达 到 2%以 一 5 上 ,或 者双 方 直 接 或 间接 同 为 第三 方所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2%以 5 上 。若一 方 通 过 中 间方 对 另 一 方 间接 持 有股 份 , 只要 一 方 对 中间
( ) 方 半 数 以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四 一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 和 经
理) 同时担 任 另一 方 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和 经 理 ) ,
对 超 过标 准 的利 息 支 出 ,按 实 际 支 付 给各 关 联 方 利 息 占关 联 方 利 息 总 额 的 比例 , 在各 关 联 方 之 间进 行 分 配 , 于 分 配 给境 对 内关 联 方 的利 息 支 出部 分 ,如 果 企 业 的 实 际税 负 不 高 于 境 内关 联 方 的税 负 , 符 合 独 立性 原则 , 予税 前扣 除 。但 在 计 算 应纳 且 准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准 备 、 存 、 按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同 应 保 并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及借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包括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可见,这里的权益投资金额就等于会计上所有者权益项目下所有非负数项目的数值之和。
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非关联方借款利息×(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实际执行利率)
例1:甲企业2010年1月1日因资金困难,向非关联自然人王某借款100万元,向非关联丁企业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0%,该年度共支付利息3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则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200)×7%=2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200)×(10%-7%)=9(万元)。
例2:股东A、B于2009年1月1日共同出资成立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A、B认缴出资分别为40万元和60万元。乙公司章程规定,A首次出资20万元,B首次出资30万元,余额均在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
国税函[2009]777号解读: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明确了两类贷款人的处理办法,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其它自然人,其中对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执行。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文件中规定企业(一般为文件中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权益性投资2倍以内的借款部分可以扣除,但此文件并没有规定计算利息的要素之一利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同时我们注意到,如果关联自然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企业向他们借款因权益投资为零而得不到利息税前扣除的好处。
在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其利息支出方能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进行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会计实务: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税前扣除关于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法未直接予以规定,在实务中,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只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扣除,没有提及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因而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发文作出了不得扣除的规定。
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现阐述如下:一、如何认识税法有关税前扣除的条款根据笔者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认识和理解,税法在规定税前扣除事项时,如果属于可以扣除的,税法只是作原则性的基本规定,并不作一一具体列举。
税法作列举式具体规定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扣除的,一类是限制扣除的(限制扣除条件、范围、标准、时间等)。
如果税法中对某类扣除事项没有作出禁止扣除或限制扣除的规定,只要其不违反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就应属于可以扣除的;反之,如果其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就是不可扣除或应限制扣除的。
在现行的国家统一税收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如果不加区别地认定所有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二、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的辩证分析真实、合法、合理是纳税人各项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纳税人的一项费用支出,即使真实发生,但如果与此相应的经营活动和财务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相关支出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合理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
例如,纳税人被处以罚款、罚金、加收税收滞纳金、非法经营被没收财物损失、贿赂性支出等均不得于税前扣除。
同样,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如果这种借贷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则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反之,在符合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可税前扣除。
关于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我市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不得已向其它企业和私人借了一部分款项,由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并不能取得银行的付息单据,我想问一下支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直接以对方的收据作为记帐凭证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谢谢!欢迎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房地产企业向其它企业和私人借款支付利息,对方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就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方应给房地产企业出具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发票,对房地产企业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房地产企业凭相关原始单据自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入帐税前扣除。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且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以对方的收据作为记帐凭证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的借款,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借款利息收入20%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支出的所得税扣除几种规定
会计其所规范的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税法一新税法取消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即可自行申报扣除。
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时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不能仅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了浮动利率,导致少扣除利息支出。
关联企业二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1 税前全额扣除的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准予税前据实扣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1 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且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材料1.2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因存在优惠税率、减免税、投资抵免、所得税返还等原因,企业是实际税负并不等同于企业法定税率。
何谓实际税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2 允许部分税前扣除的关联企业利息支出根据121 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执行中应注意:(1)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则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
(2)可扣除支出为利息支出或利息性质的支出,以手续费、咨询费等分解利息支出的,也应并入利息支出中按规定扣除。
(3)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且其许可范围中必须有从事贷款业务的许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以下机构属于金融机构:①货币当局,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②监管当局,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④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⑤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⑥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⑦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⑧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⑨其他,包括小额贷款公司3.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探讨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探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只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扣除,没有提及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因而有人认为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发文作出了不得扣除的规定。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法未直接予以规定。
笔者认为应该辩证认识这一问题,现阐述如下:一、辩证认识税法条款根据笔者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认识和理解,税法在规定税前扣除事项时,如果属于可以扣除的,税法只是作原则性的基本规定,并不作一一具体列举。
税法作列举式具体规定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扣除的,一类是限制扣除的(限制扣除条件、范围、标准、时间等)。
如果税法中对某类扣除事项没有作出禁止扣除或限制扣除的规定,只要其不违反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就应属于可以扣除的;反之,如果其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就是不可扣除或应限制扣除的。
在现行的国家统一税收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如果不加区别地认定所有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二、能否税前扣除的辩证分析真实、合法、合理是纳税人各项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纳税人的一项费用支出,即使真实发生,但如果与此相应的经营活动和财务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相关支出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合理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
例如,纳税人被处以罚款、罚金、加收税收滞纳金、非法经营被没收财物损失、贿赂性支出等均不得于税前扣除。
同样,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如果这种借贷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则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反之,在符合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可税前扣除。
事实上,综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笔者认为,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并非都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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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公司向个⼈借款,其本⾦计⼊往来账⽬,⽀付的利息应该计⼊财务费⽤。
但税法规定⾮⾦融企业借⾮⾦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于同期银⾏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融企业买债券持有期间产⽣的利息要缴纳营业税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融企业(包括银⾏和⾮银⾏⾦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的余额确定……房企借款利息扣除过程中⼏个关键的税务处理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资⾦⽽发⽣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性质的借款费⽤,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应⽤指南》规定,符合借款费⽤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于对外出售的⼤型机械设备等。
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这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资⾦所发⽣的借款费⽤,在房地产完⼯前,应计⼊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在房地产完⼯后,应计⼊财务费⽤,千万不要把已在开发成本列⽀的借款费⽤再从财务费⽤中重复税前扣除。
⽀付境外借款利息代扣营业税吗?根据新《营业税暂⾏条例》第⼀条和《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款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
Ⅹ.1.40.39
Ⅹ.1.40.41
Ⅹ.1.41
日
Ⅹ.1.42
Ⅹ.1.43 Ⅹ.1.44
Ⅹ.1.45
Ⅹ.1.46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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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才能税前扣除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借款项目主要有:
(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
(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
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注意:
(一)预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借款数及期限确认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业与个人之间已没有了借款合同,此时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种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利率标准,可以扣除;
(四)由于合同规定情况可能存在变化,提前还款的应以实际支付为扣除额,而不是合同规定数。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发票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
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项目的税率为20%,据此企业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
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此类自然人应了解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
企业应关注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发票过程中的税金,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