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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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

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

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基建项目行政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程序,有效加强行政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事项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备案事项共分为:招标方案和结果备案、开工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专项验成果文件备案等6项。

二、备案内容(一)招标方案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招标前,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招标结果备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开工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规定,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开工已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组建的报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及批准文件(由项目法人批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主体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协议)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展监视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在进展监视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以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立工程到达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展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住处网络等邮电通讯工程。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工程;〔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工程;〔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工程。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十〕其他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河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建[1998]8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省引滦局:为加强人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果,我厅根据省政府.水利部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没情况,曾草拟了《河北省本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于1998年6月北戴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暨创建文明建设工地工作会议”上,广泛征求了各市水利局及厅属有关单位的意见,之后,又做了进一步修改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印日起遵照执行(群众集资为主,且单项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省、市、县(市、区)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方式投资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从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多元投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建设处为省厅的主管业务处。

重点大中型工程项目,省际、市际边界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直接管理或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必要时邀请水利部或其流域机构共同管理;一般大中型工程项目为省管项目,省水利厅为项目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为建设单位;500KW及以上小型水电站工程为省管项目,省水利厅为项目主管部门;500KW以下小型水电站及其他小型工程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为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⑻财务状况。
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 2、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4、综合评议法; 5、两阶段评标法。
评标方法及原则: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 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
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现在没有议标这种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⑴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⑹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⑵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⑶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⑷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⑸主要施工设备;
⑹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⑺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⑵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⑶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③监理单位已确定; 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 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 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为目标,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质量第一、安全为本、风险共担、健康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采取集中建设或分类打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整体工程总承包,也可对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设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作不应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的防护工程、库底清理、专业项目等可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发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履行相应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后发包。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范围包含勘察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等组成的联合体。

承担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第三方检测的单位,或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和邯郸市水利(水务)局: 为落实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资金引领作用,多渠道增加投入,优选工程项目,保障工程高效实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7月19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竞争立项实施方案(试行)一、目的意义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实行竞争立项,是落实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实施,对发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投入,保障重点工程高效实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具有重要的现实需要和长远意义。

二、基本原则按照突出重点、科学治理、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的原则,重点筛选领导重视、工作扎实、资金有保障、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重、治理效果好的县区,优先支持。

三、适用范围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申请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

四、立项条件1.项目县党委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力度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2.项目县能够将国家和省下达的水土保持资金足额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

3.申报项目能够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含依法依规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积极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水土流失治理投入。

4.项目县重点工程建设组织推进措施有力,项目开工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能够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在审计、稽查、督查中未发现严重以上的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问题。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从业(或生产)许可,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法进行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二)工程初步设计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是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职责: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分标方案等已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动新增国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曹大禹*************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5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本明白纸将水利基本项目划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及后评价阶段等4个阶段,共70项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7项)1.项目建议书。

一般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组建项目法人。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的意见》(水建管〔2020〕258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水建〔2021〕7号),及时依法依规组建项目法人。

4.施工准备。

开展施工现场征地、拆迁,开展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场地平整,以及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初步设计。

包括初步设计编制、咨询、审查及批复。

择优选择(达到限额时需通过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专家审查修改后,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2.09•【文号】水政资[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水政资〔1998〕5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

”二、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

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产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依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现予重新发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库、水闸、堤防部分)评分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库、水闸、堤防部分)评分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库、水闸、堤防部分)评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库、水闸、堤防部分)评分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配合做好2023年度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库、水闸、堤防部分)评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4月26日河北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库、水闸、堤防部分)评分细则按照《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全力推动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持续发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纳入了省河湖长制考核。

为确保考核评分客观公正,促进各单位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评分细则。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水库、水闸、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评分满分100分,按标准化管理工作任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限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进行赋分。

三、考核要求相关工作按照省水利厅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开展。

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1.制定标准化管理年度工作计划(10分)。

按时完成得10分,未按时完成扣2分,未细化到逐月计划扣3分。

2.编制标准化工作手册(10分)。

按时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核得10分,未按时完成扣2分。

3.标准化管理自评(10分)。

按时完成标准化管理自评得10分,未按时完成扣5分。

4.标准化管理评价(70分)。

年度任务工程全部通过标准化管理评价,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

已通过标准化管理评价的工程与年度任务工程总数的比值×70即为该项得分。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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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经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是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从业(或生产)许可,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依法进行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二)工程初步设计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分标方案等已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自筹资金已按规定额度存入项目法人的开户银行(自筹资金需要分期到位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本年度应到位自筹资金数额的70%);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六)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不影响正常施工;
(七)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法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此阶段时,则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用于招标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按规定凡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招标前经过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除另有规定或经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外,水利工程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能够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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