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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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三篇)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三篇)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甲方:上海市政府乙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居民鉴于甲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计划拆迁乙方所居住的房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乙方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1. 拆迁范围:乙方所居住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某某区,由甲方确定为拆迁范围。

2. 补偿标准:依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可获得以下补偿:(1) 房屋补偿:对乙方居住的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支付房屋补偿款项。

(2) 安置住房: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安置住房,面积、地理位置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3) 过渡期费用: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为乙方提供过渡期费用,用于乙方搬迁、生活等方面的支出。

(4)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甲方将视需要给予乙方其他合理的补偿。

二、房屋评估和补偿支付1. 房屋评估:甲方将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乙方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房屋补偿款项的依据。

2. 补偿支付:乙方在房屋拆迁后,凭借评估结果,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房屋补偿款项。

3. 补偿款项计算:房屋补偿款项的计算采用市场公允原则,按照乙方所拥有的产权、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三、安置住房1. 安置住房选择:甲方将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与原居住房屋相当的安置住房。

乙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选择合适的安置住房。

2. 安置住房要求:甲方将确保提供的安置住房符合相关标准,面积、装修等应满足乙方的居住需求。

3. 安置住房权属:安置住房的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为安置住房的合法使用人。

乙方需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履行与安置住房有关的义务。

四、过渡期费用支付1. 过渡期费用标准: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需要,支付过渡期费用,用于乙方搬迁、生活等方面的支出。

2. 过渡期费用计划:甲方将与乙方协商确定过渡期费用的支付时间、方式及金额,并及时进行支付。

五、其他补偿事宜1. 临时占用费用:如拆迁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乙方房屋用于相关工程施工或其他用途,甲方将支付相应的临时占用费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

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

(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执行。

(三)征地拆除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般按照征收该地块集体土地的现行标准评估,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参加镇保或城保费用)等。

评估时可以参照同区域工业园区内相同数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作相应的系数调整。

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提交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凭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等规定执行,首先用于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文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文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居民甲系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的合法拆迁户,其房屋已被政府征收,双方同意按照拆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政府应按照相关拆迁政策向甲支付补偿款项,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租金、搬迁费用等,合计金额为XXX万元。

政府承诺在XXX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到甲指定账户。

第三条甲确认其所获得的补偿款项为房屋征收的全部合法赔偿,不得再向政府提出任何额外要求。

甲应在收到补偿款项后签署相关手续,完成房屋拆迁手续。

第四条甲应按照政府要求搬离原房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出工作。

搬迁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甲承诺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确保顺利完成。

第五条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遵守执行,如有违反造成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诉,并愿遵守法律裁决。

甲:政府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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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相关推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精选5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协议书频频出现,签订协议书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

拟起协议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________ )。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______(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地段为______类,房屋类型______,房屋性质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并同意支付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的房地产市场价。

三、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规定,被拆除房屋不需评估。

四、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安置乙方房屋在______类地段,应安置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安置乙方的居住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实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六、安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价为________元,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

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前言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上海市××区××路××号至××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标准1. 房屋价值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3.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元的临时安置补偿。

4. 搬迁奖励:在规定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四、征收补偿安置程序1. 发布征收公告:市、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

2. 房屋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及房屋情况。

3. 评估机构选定: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4. 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5. 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求其意见。

6. 补偿决定: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及被征收人意见,作出补偿决定。

7.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8. 搬迁及验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征收部门进行验收。

9. 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10.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争议解决1. 征收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搬迁争议: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与征收部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调解。

最新上海市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最新上海市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最新上海市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一、征地价格计算公式上海市征地价格主要由土地补偿款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组成。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土地补偿款=土地面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此轮补偿系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征用补偿标准×此轮补偿系数其中,土地面积为征用土地的面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征用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同而不同;此轮补偿系数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所在位置、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一个调整系数。

二、临时安置费计算公式上海市征地补偿中的临时安置费主要是根据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居住面积和标准来计算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临时安置费=居住面积×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此轮补偿系数其中,居住面积是指农民户口所在地的住房面积;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征用性质确定的一项标准;此轮补偿系数同样是根据相关因素综合确定的调整系数。

三、搬迁补助费计算公式搬迁补助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民因搬迁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计算公式如下: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此轮补偿系数其中,搬迁补助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征用性质确定的一项标准;此轮补偿系数同样是根据相关因素综合确定的调整系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征地补偿计算公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征用性质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省市的相关政策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具体计算。

以上介绍的计算公式仅作为参考,具体执行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总结起来,最新上海市征地补偿的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征地价格计算公式、临时安置费计算公式和搬迁补助费计算公式。

这些公式都需要考虑土地、房屋、居住面积以及相关系数等因素,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条(评估技术标准)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及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资格条件)同时具有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上海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

上海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

甲方:(拆迁人名称)乙方:(被拆迁人名称)鉴于甲方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储备等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位于上海市(具体地址)的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征收范围及内容1. 征收范围:位于上海市(具体地址)的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本体、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2. 征收内容:包括房屋本体、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搬迁,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二、补偿方式1. 乙方同意甲方以货币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2. 补偿金额:经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三、补偿金额的支付1.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具体日期)内,将补偿总额的50%支付给乙方。

2. 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搬迁完毕后,甲方应在(具体日期)内支付剩余的50%补偿款。

四、搬迁及拆除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具体日期)内,自行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内的物品搬离。

2. 甲方在乙方搬离物品后,将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

五、临时安置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具体日期)内,为乙方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2. 临时安置期间,甲方应保障乙方基本生活需求,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搬离物品的,甲方有权自行搬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具体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征地范围涉及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产数、建筑面积和非居住房屋产数、建筑面积等情况。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土地管理所、村(居)民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包括房屋现状调查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的内容核实。

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拟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

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以及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农村建房办法标准批准建造的农民住房,拆迁时应当适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3号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面积认定。

二、关于适用13号文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认定(一)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应按照1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时,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第八、第九条执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本(四篇)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本(四篇)

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本甲方:上海市政府乙方:房屋拆迁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居住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拆迁政策1. 甲方将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偿。

二、拆迁安置方式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安置房屋,安置房屋的面积、地点等具体情况双方进行详细协商确定。

三、安置补偿标准1. 乙方在拆迁前已经取得的所有合法权益,将继续保留。

甲方将按照法定标准,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补偿、过渡期租金补贴等。

具体补偿标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并确认。

四、安置条件1. 乙方在接受甲方安排的安置房屋后,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相应义务。

同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继承权等。

五、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乙方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以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七、协议生效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2024年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范本(二)甲方: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所居住的房屋因上海市拆迁计划而需要拆迁,为了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相关定义1. 甲方:指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对拆迁对象进行管理和安置的政府机构。

2. 乙方:指XXX公司,拆迁对象,需遵守相关拆迁政策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条拆迁范围1. 乙方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某某区域,享有合法产权。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398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398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7.13施行日期1995.07.13文号沪房地拆[1995]39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398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被拆迁居民安置的各项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一、临时安置补助费:1、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签订协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拆迁人应按签约和实际临时过渡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自行过渡:市区每人每月100元;郊县每人每月80元。

周转房过渡:市区每人每月30元;郊县每人每月25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终止日期,以回迁通知单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二、搬迁奖励费:凡在拆迁动员会或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后,被拆迁居民按拆迁人要求的搬迁期限全家搬清的,拆迁人应按建设项目性质、地段类型和提前时间,发给被拆迁居民每人一次性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地段类型奖励费标准建设项目性质一类2500批租地块二类2000 三类1600 四类1300 地段类型奖励费标准建设项目性质一类2200批租地块商品房、商业、办公楼、综合、工业、金融等二类1800三类1300 四类1000 地段类型奖励费标准建设项目性质一类1800 市政、三废改造、公益、居住(旧区改造) 二类1500 三类1000 四类8001、上表各项费用涉及本市拆迁基地的综合平衡,为此,拆迁人必须按上述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动员会或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后15天内全家搬清的,对照上表发放。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沪房地资法[2002]0513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若干应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用土地公告后,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文件,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开展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法。

商其中征地范围内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且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法。

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共同举办的企业应当出示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明法。

二、区(县)房地局委托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参照本地区房屋平均重置价现值、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有关财产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拟订或组织拟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法。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中的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土地使用权基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基数法。

商拆迁非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拆迁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法。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一)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二)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三)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四)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价单价;(五)土地使用权基价;(六)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七)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座落位置法。

商《若干规定》实施前已征用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时不再重新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

四、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法。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03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

03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0513号各区县房地局, 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若干应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用土地公告后,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文件,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开展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其中征地范围内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且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共同举办的企业应当出示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区(县)房地局委托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参照本地区房屋平均重置价现值、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有关财产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拟订或组织拟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中的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土地使用权基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基数。

拆迁非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拆迁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沪价商[2002]024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

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

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二、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

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上海拆迁律师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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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适用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
沪()迁协字第号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号___________)。

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所有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村_________宅_____号,房屋结构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住房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评估公司(所)评估,其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_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若干规定》规定,_________区县政府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_______元,价格补贴_________元/建筑面积。

三、根据《若干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计算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___天,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迁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其搬迁。

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搬迁。

六、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设备迁移费___________元。

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补偿款,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八、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交甲方。

九、乙方迁离原址时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建筑材料和甲方以给予补偿的棚舍和其他附属物,乙方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

十、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易地建房的,易地建房的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

乙方过渡期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日止。

过渡费按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__________元计算,合计___________元。

过渡费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附另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份,由甲方报送_______________房地局____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拆迁实施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制(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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