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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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

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

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办法等。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引言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运行的安全稳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展开讨论。

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筛选出具备高水平技能的人才,提高电力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

2. 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电力行业的发展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广泛的知识储备。

职业技能鉴定可以激励从业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

3. 推动电力行业的创新发展。

职业技能鉴定可以鼓励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力系统运行与维护技能鉴定。

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离不开从业人员对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掌握。

鉴定内容涉及电力系统的运行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技术等方面。

2. 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技能鉴定。

电力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是电力行业的核心环节,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设计和施工技能。

鉴定内容包括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工程施工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 电力设备检修与调试技能鉴定。

电力设备的检修与调试是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鉴定内容包括电力设备的检修方法、故障排除和设备调试等方面。

4. 安全生产与事故应急技能鉴定。

电力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的技能。

鉴定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技术等方面。

四、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理论考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2001]10号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以适应电力行业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鼓励技师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中关于将近高级技师的评聘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的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的设置范围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要在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鉴定,考评,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高级质量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工种设置。

其具体工种暂限定在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以内。

二、申报高级技师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一般应在2个及以上)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达到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水平。

(三)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办法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实行“以技能鉴定为主,综合评审为辅”的原则,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

(一)技能鉴定1.知识考核: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2.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师的实际技能,采取在生产现场实际设备演示或在仿真设备上操作的方式进行。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技鉴考…2007‟18号印发2007年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7年4月3日—6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兰州召开了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评会议。

5月11日,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专业考评会议情况工作汇报。

出席会议的委员一致同意和认可2006年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结果,并表示将继续大力支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对今后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现将会议纪要及2006年高级技师评审结果汇总表印发给你们,以便进一步推动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工作规范、持续发展。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1-附件1:2007年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2007年5月11日,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在中电联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核评审情况工作汇报;研究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如何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发展。

会议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徐玉华主任主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孙玉才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6家单位技能鉴定工作的负责同志及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首先,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孙建华副处长汇报了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核评审情况。

(一)考核评审汇总情况1、2006年申报人数2348人,通过1900人,通过率80.92%。

其中:供用电专业1233人,通过998人,通过率80.94%;火力发电专业665人,通过504人,通过率75.79%;水力发电专业92人,通过68人,通过率73.91%;火电建设及送变电专业198人,通过175人,通过率88.38%;水电建设专业160人,通过155-2-人,通过率96.86%。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

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

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方法依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和劳动社会保证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方法〉的通知》(技鉴考[2004]37号)精神,结合本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工种范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要紧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职业(工种)设置。

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名称设置名目,详见附件1。

二、治理权限和职责1、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受理鉴定申请、资格审核、组织鉴定考评和综合评审,证书的验印、核发和治理工作。

2、职鉴中心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综合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

3、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负责材料整理、汇总和技能鉴定考试、考评的考务组织工作。

4、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和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并成立业绩考核小组,负责业绩考核和资格初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1、取得本职业(工种)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并经技师预备班培训合格。

2、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突出,三年内无责任事故。

3、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分析、判定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一定的技术治理能力,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处理本职业(工种)较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

5、在传授技艺、技能培训方面成绩突出。

四、工作程序1、职鉴站公布鉴定公告。

公布鉴定职业(工种)、鉴定时刻、申报条件、报名方法和鉴定地点等。

2、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技师,须提供下列材料:①《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鉴定考评申报表》(附件2)、《技师工作业绩综合考核评分表》(附件3)和《技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综合情形一览表》(附件4);②能反映本人技能水平和业绩情形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字数许多于2000字);③本职业(工种)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能反映本人业绩奉献、技术水平和所获荣誉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7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电力特有工种)技师申报及破格条件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电力特有工种)技师申报及破格条件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电力特有工种)技师申报及破格条件1. 身体健康,敬业爱岗,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能系统的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熟练的运用技术、技能完成本职业(工种)较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近3年内无直接责任事故。

3. 能够组织本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传授技艺、培养高级工的能力。

4.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及以上。

专业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破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可直接申报技师:1. 获国家级技能竞赛前15名、省部级(含集团公司)前6名,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

2. 获分、子公司技能竞赛第1名,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

3. 获得集团公司生产技能类C级及以上“112人才”称号者允许申报(其中B级及以上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

4. 获省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 取得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工种者。

6. 在相应工种工作满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地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获集团公司技术能手称号。

(3)能解决本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的主要参与者(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20万元以上者,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时间任务标准(2011年版)一、高级工及以下技能等级的鉴定1. 有鉴定需求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已确定的集团公司所属各鉴定站对口合作关系(新增单位应报集团公司确定),应于实施鉴定上一年的12月第一周末将年度鉴定计划报各分、子公司汇集后送对口鉴定站。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CEC.doc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CEC.doc

附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管理,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下的“行业指导中心、鉴定中心、鉴定站”三级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为两类:(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原则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公司,规范名称为“**省(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在大型电力(集团)公司可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范名称为“**(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1—(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合理布局建议;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组建、申报工作。

(四)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各类电力企业的职业鉴定工作体系与工作机制,做好鉴定考评供需双方的信息交流工作,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和表彰、工作交流。

(六)接受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的培训、申报和聘用、评估与管理。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

附件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规范化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电力(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公司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鉴定站的设立及审批第三条设立条件(一)具有与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二)具有与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且组织管理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四)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1—持有有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的考评人员;(五)具有完善的鉴定站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审批程序鉴定站由所属鉴定中心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组建报批。

(一)鉴定中心向指导中心提出建站申请,提供建站材料;(二)指导中心依据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发文公布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指导中心授予鉴定站站名标牌,并行文通知有关鉴定中心。

第三章鉴定站的分类及命名第五条分类鉴定站按电力职业的专业性质分类,一个鉴定站可涵盖一个及一个以上专业。

鉴定站名称按专业分类为: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水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风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核能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送变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火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2——水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燃气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随着电力生产技术发展和技术等级、业务领域的细分,对上述专业可做相应调整或增设。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办法等;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有效期三年;第八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净胜;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过五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第九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鉴定中心聘任,聘期三年;第十条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时,提交任期工作总结,由鉴定中心组织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换发胸卡,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不再续聘;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又未与鉴定中心续签聘约的,不予聘任,原证卡自动作废;第五章质量督导职责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工作职责如下:一对鉴定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二对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及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三对社会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报告和反应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章质量督导工作任务第十二条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任务:一检查鉴定中心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和配套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检查鉴定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及对鉴定就够工作指导的情况;三检查巡视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批准的鉴定范围和按照职业标准的要求配置鉴定场地、设备;四抽查巡视鉴定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开展鉴定活动存档的原始资料及电子文档等;五根据检查巡视情况,及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附件一,并撰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委派单位;第十三条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工作任务:一对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公告、考生资格、鉴定收费、试卷保密管理、鉴定场所设置和考务人员配备比例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二对考场考评员监考员的配备情况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实行回避制度进行检查,对考评员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鉴定使用试卷试题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对鉴定过程的督查以及对各类鉴定记录报表填写情况进行复核;三对鉴定结果处理包括理论知识试卷阅评质量、操作技能考核评定质量进行检查;四根据对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情况,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报告附件二,在当次检查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委派单位;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的委派:一当年有高级技师鉴定的鉴定中心,由指导中心按该鉴定中心所报高级技师鉴定计划委派质量督导员;二质量督导员应采取轮换和随机抽调的方式进行委派,坚持回避、交叉制度,委派前应明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三参加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的质量督导员,由指导中心从鉴定中心提出的人选中抽调委派;四参加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人员,由鉴定中心根据对鉴定站的管辖范围和鉴定等级进行委派;第七章质量督导的内容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工作的基本内容:一听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汇报;二查阅职业技能鉴定职能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有关文件;档案、信息数据资料;三审核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有关程序和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现场和考试现场组织实施的相关要素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指导;工作现场的检查巡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配套措施、鉴定条件、考务管理、鉴定方案、阅卷评分的科学性、公正性等情况;考试现场的检查巡视内容包括:考场环境、仪器设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考场组织、考试秩序、试卷规范、应试纪律、鉴定时间、考务人员执行任务、考评实施程序、考评员资格、考评员对考评标准与规则的掌握等情况;五对鉴定对象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对鉴定结果进行测试或复核;六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由指导中心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赴各级鉴定机构进行检查;七鉴定现场检查巡视由各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检查巡视覆盖面应不少于所属鉴定站开展鉴定活动次数的50%;同时,指导中心根据鉴定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抽查活动;第八章质量督导员要求第十六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与被检查巡视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等关系的,应向委派单位报告, 自觉执行回避制度;第十七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质量督导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知情不报要承担失职责任;第十八条质量督导员应独立进行检查巡视,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检查巡视结果的要求;第十九条质量督导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第二十条质量督导员对被检查巡视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巡视鉴定机构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第二十二条各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维护质量督导员的合法权益;质量督导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检查巡视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二阻挠有关人员反映情况;三对提出的检查巡视意见,拒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巡视工作;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六其它影响检查巡视工作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鉴定中心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处理;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规定;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被检查巡视单位违规行为;五妨碍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续年月日注:1.满分为100分,不同分值划分四个等级: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60分-79分为“中”;0分-59分为“差”;2.一票否决项:a、第4.2项上报各类鉴定数据出现三次失误时,仅能评为“中”或“差”;b、第4.8--4.11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评“差”;3.建议取消鉴定资格的质量否决项:a、试卷明显有泄密或阅卷评分严重与标准不符;b、考场有集体舞弊或考场设置严重违反规定;附件二: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报告告情况,如有不符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 当次鉴定有关信息栏填写鉴定职业的有关情况,鉴定类别栏填写理论或实操;3. 补充情况栏填报评分项目未尽事宜;4. 检查结论栏根据对鉴定站和考评监考员的评分分别作出结论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5. 本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鉴定站,一份提交委派单位;。

电力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电力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电力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力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电力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依法的原则,确保被评定对象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电力技能鉴定应当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突出实用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鉴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真实可信,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电力技能鉴定包括电力生产技术、电力设备维护、电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鉴定内容。

第七条电力技能鉴定对象包括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电力技能鉴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设有不同的技能要求和考核标准。

第三章鉴定机构第九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拥有完备的鉴定人员和设备条件,能够独立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提升鉴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力技能鉴定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电力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两个环节,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考试、技术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定等。

第十三条电力技能鉴定分为笔试和实操两部分,考核形式多样,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实操题等。

第十四条电力技能鉴定结果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及格标准按照相应等级的评定标准确定。

第五章鉴定管理第十五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鉴定结果和相关信息,保证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七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被评定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电力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电力技能鉴定数据管理系统,记录鉴定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电力技能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职业技能鉴定公告鉴定站〔2018〕1号经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定于4月份举办变电站值班员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工种及等级鉴定工种:变电站值班员、继电保护工、装表接电工、锅炉运行值班员、热工程控保护工鉴定等级:中级/四级二、鉴定对象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15级大专生(含2015新蒙班)需参加本次鉴定者(名单另发)。

三、申报条件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四、报名办法及要求(一)个人报名以班级为单位将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工种录入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情况登记表》,同时填写《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二)申报材料申请参加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的人员须向技能鉴定站提供《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1份,(贴好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另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面中间位置写清班级和姓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复印在申报表背面)。

申报中“各单位人资部门意见"一栏,须由申报人员所在系部填写“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由济南校区学管处收齐汇总后,于4月13日前,统一报泰山校区管委会培训管理处王颖老师(泰山校区办公楼403房间)。

(三)其他要求1。

申请参加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

2。

2015级大专生根据所学专业,每人限报一个工种.3。

4月10日前请参加鉴定的班级辅导员将报名回执(附件2)电子版文档报王颖老师(<wangying@sgtc。

〉)。

五、鉴定时间及地点:理论考试时间:4月20日14:30—16:00鉴定地点:济南校区(具体考场位置请阅考务方案)。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王洪雨(877-5055)王颖(877-5056)七、鉴定内容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中级工的内容及有关规程规定。

附件:1。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2。

鉴定人员回执表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2018年4月2日附件1: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说明:此表存入个人档案。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流程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流程

XXXX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流程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电力行业和华能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二、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工种、等级面向行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三、严格按规定从“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试题;四、职业技能鉴定以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提前一个月以公告形式将鉴定时间、工种、等级和要求公示于众;五、审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的申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六、享有独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更改鉴定结果等不正当要求;七、严格组织管理考务工作、实行考评组评分制度;八、负责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向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鉴定结果;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华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推进华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电力行业职工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家三级职业资格的认证活动;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隶属于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接受股份公司及山东分公司的领导;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职责及权利第四条承担实施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山东分公司有关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初级、中级、高级的任务;第五条负责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一为考生提供复习材料;二推荐有关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三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方式、方法和有关规定;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编制本鉴定站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三做好鉴定站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四鉴定考核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鉴定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并自觉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建立和管理各项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六按时完成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第七条鉴定站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八条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求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第三章鉴定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为电力行业88个特有工种中的46个工种;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1、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学徒工,相应工种学徒期满;2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就业培训中心学习二年以上;2、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三年以上;2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3大专毕业生,在专业对口的相应工种实习、工作一年以上,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4在相应工种工作六年以上仅限初次鉴定;3、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六年以上;2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五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3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四年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4在相应工种工作十二年以上仅限初次鉴定;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一鉴定中心根据情况发布“技能鉴定公告”,明确鉴定工种、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时间等内容;“公告”一般在鉴定开始前一个月发布;二职业技能鉴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规定及要求,填写由鉴定站统一制作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可复印,交纳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五张,毕业证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原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鉴定站,由鉴定站按规定进行考场安排并核发准考证;三坚持先培训、后鉴定的原则;凡申请技能鉴定人员应先接受80小时以上的相关技能培训;四对鉴定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如自己单位有培训能力并组织考生进行培训学习,提供相应培训证据经鉴定站认可,可视为鉴定前有效培训;鉴定站也可以现场组织进行鉴定;第四章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统一印鉴”五统一的规定,严守鉴定规范,确保鉴定质量,严格证书核发、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十三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规范为依据,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分库抽取试题进行考试、考核;未经许可自行命题的鉴定,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不予承认,也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形式,理论知识试卷应包含A、B卷,其中一份备用;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二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采用口试、笔试和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实际操作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对于运行人员以模拟操作为主;检修人员可结合检修或典型工件的加工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三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均为60分及以上者,视为技能鉴定合格;四两项成绩中,其中一项合格的暂发单项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申请同工种同级别鉴定的,可免试已合格项;五为促进职工技能培训,对于技能鉴定不合格者,不允许本年度参加同工种第二次鉴定;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布置和要求一理论知识考场1、考场的座位应预先安排,在临考前告示,必须避免同工种、同等级的应试者座位毗临的现象;2、考场尽量实行单人、单桌、单列安排;3、考场的面积应尽量满足平方米/人以上;4、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5、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并认真执行;6、考场应清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二实际操作考核现场1、考核现场应设专门标志,并张贴操作的注意事项及安全要求;2、若多人同时在现场考核时,应建立保证实操考核公平、公正、客观的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3、考核现场除考评人员外,应另设监考或督导人员;4、考核现场应宽敞、明亮、清洁,仪器、设备、工卡量具齐全并满足鉴定要求;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从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法律公证的有效文件;所以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以对国家、企业和鉴定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第十七条电力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规定核发;第十八条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一鉴定中心负责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指导中心负责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二鉴定站负责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登记成册,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鉴定中心审核,并应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劳培司199746号的要求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鉴定中心、鉴定站各保留一份;证书由鉴定中心核发;第十九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印一初、中、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鉴定中心验印并加盖“电力行业职业鉴定指导中心钢印”和“技能鉴定专用章”;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指导中心验印并加盖钢印;第五章考评人员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对考评员的要求是: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同时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的考评;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同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经历;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一凡符合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职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由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合格人员应参加考评人员培训;二经资格培训合格后,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指导中心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一获得考评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被聘为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二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鉴定站统一安排;三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及所属单位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鉴定站将制定考评员的管理办法,明确考评员的职责;第六章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理论知识及技能操作考核鉴定结束后,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登册;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鉴定中心核准后,由鉴定站公布鉴定结果,并通知本人或单位;第二十四条每次鉴定结束,对本次鉴定的材料如试卷、题卡、评分表、鉴定名册等由鉴定站进行整理、装订,按要求输入计算机,存档备查;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第二十五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由鉴定中心向鉴定站派遣质量监督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质量督导员由职鉴中心征得指导中心确认后统一派遣;第二十七条鉴定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一工种职业的考评现场必须配备一名监督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考试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干预鉴定站正常工作;第二十八条指导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委托鉴定中心向鉴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监督检查下列各项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一鉴定站具备的条件;二实施鉴定时所使用的试卷;三考评人员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和考评人员的工作行为;四考务管理和考场秩序;第二十九条鉴定站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第八章鉴定费用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占用技能鉴定场所、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仪器设备消耗等费用;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92财工字第68号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为规范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程序;一、鉴定站按照分公司、股份公司及“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计划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时,须组织职工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表1,并出示以下有效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凭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2、毕结业证书及复印件;3、原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本工种工作年限证明;鉴定站要严格审查有关证件和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留存本工种工作年限证明和其它证件的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本工种工作年限证明和身份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将每个人的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上贴好照片;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二、报名和资格审查结束后,鉴定站将以下材料经股份公司上报“鉴定中心”:1、关于本次鉴定的申请报告包括本次鉴定的组织领导、人员、考场、日程安排等;2、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附表2;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推荐表附表3;4、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情况登记表附表8;5、考生留存的有关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情况登记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必须使用“鉴定中心”统一的职工考试报名程序上报软盘;经审查并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和鉴定实施方案后,由“鉴定中心”统一安排本次鉴定的考评人员;三、经“鉴定中心”批准后,由鉴定站根据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安排考场,对审查合格者签发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签发准考证时,应在准考证上照片的左下角和骑缝加盖鉴定站印章;准考证是考生参加鉴定的必备证件;在考场中,准考证配以身份证共同使用,用以确认考生身份;四、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由“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并按规定统一印制试卷;鉴定站应根据参加考试人数,严格按有关规定安排理论考场和技能考场,做好考务工作,选派现场考务、监考、工作人员,并据此制定四个表格附表5—7,作为工作安排、检查的依据;监考员必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考试中,应对考场情况做好记录,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附表7,作为考试结果违规违纪处理的依据;理论知识考试结束,由监考人员将试卷袋密封完好后,经本次鉴定的质量督导员交鉴定站处理;五、考评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按规定由考评员组成的考评小组,负责此次鉴定的技能操作考评工作;1、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2、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3、每次鉴定的试卷成绩要进行汇总,汇总完成后,记分员和考评组长均需签字或盖章;4、考评组长向“鉴定中心”负责,鉴定结束后,就本次鉴定各考评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试卷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写出鉴定报告,报鉴定站;六、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鉴定中心”和鉴定站按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过程中考评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能干预鉴定的正常运行;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问内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向“鉴定中心”提交现场督考报告;七、鉴定结束后,鉴定站需汇总如下材料:1、关于本次鉴定情况及考评员的工作情况、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态度等的书面报告和考评小组的鉴定报告;2、技能操作评分表、考场记录表等基础资料;八、鉴定站根据试卷、评分表、考场记录表、考评小组鉴定报告及质量督导员现场督考报告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鉴定中心”批准,由鉴定站统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九、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宣布本次鉴定无效、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考评员资格等;附表:1、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2、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推荐表4、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5、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场安排表6、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安排表7、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8、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情况登记表附表1: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表2: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说明:本表一式二份,鉴定站、鉴定中心各存一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推荐名单鉴定站章:附表4: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鉴定站:鉴定时间:年月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场安排表鉴定站:鉴定时间:年月日附表6: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安排表日鉴定站:鉴定时间:年月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附表8: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情况登记表鉴定机构盖章:参加鉴定时间:鉴定站盖章:年月日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鉴定站站长职责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各项工作,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把握政策、规则执行情况;二、对站内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按工作程序、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人员要严肃处理;三、站长对鉴定工作要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站内人员实行分工负责,随时检查执行情况,确保鉴定站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四、站长及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五、站长要严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各项规定开展工作,做到鉴定有标准、管理有依据;六、对站内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倡敬业精神;廉洁奉公,不循私舞弊,确保鉴定站的声誉;七、站长要加强对鉴定站财务的管理,组织完善鉴定站财务管理制度;鉴定站副站长岗位职责一、副站长是站长的助手,协助站长分管鉴定站的工作,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守则,对鉴定站的鉴定质量、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二、抓好鉴定站的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负责组织制定鉴定站的设备、器材的增置、更新计划;四、做好考务工作,负责向上级报送有关鉴定材料、考核材料等;五、监督协调受委托管理鉴定站财务的部门加强对鉴定站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做到帐目清楚、手续严密、结算通畅、服务周到;六、完成站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鉴定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守则,认真贯彻执行鉴定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站长副站长的具体领导下,完成鉴定站内的各项考务工作;三、做好理论、实操考场的准备工作;做好考评员的组织工作;做好鉴定前、后各种材料的填写、整理、收送工作;四、做好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者的表格发放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签发准考证及有关鉴定的具体工作;五、做好鉴定档案的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守则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学习国家、电力行业及华能的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和规定;二、努力学习管理科学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鉴定站工作正常有序;三、坚持原则,公正办事,高效务实,勤奋工作;四、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及时做好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和鉴定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以律己,坚持原则,廉洁勤政,秉公办事,做自觉遵纪守法的模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一、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鉴定水平;二、必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三、必须在规定的考评工种专业、技术等级、区域范围内实施考评,不得越权;四、考评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五、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六、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在执行考评任务时严格坚持对其亲属、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八、独立评判,如实、认真填写考评记录;九、严守试题秘密和评判秘密;十、坚决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一、引言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为了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的需要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鉴定机构的责任1.确立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包括鉴定人员的准备工作、鉴定设备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工作。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细则,明确鉴定的标准、程序和内容。

3.建立健全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技能。

4.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

5.组织鉴定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鉴定人员的要求1.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技能水平。

2.鉴定人员应熟悉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鉴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鉴定过程中的问题。

4.鉴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能够熟练操作鉴定设备。

5.鉴定人员应遵守鉴定工作的纪律和规定,保守鉴定秘密。

四、鉴定标准和程序1.鉴定标准应根据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要求进行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2.鉴定标准应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鉴定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3.鉴定程序应包括申请、资格审查、现场实操和评定等环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4.鉴定人员应按照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5.鉴定结果应及时向鉴定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反馈,对于合格的人员应发放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五、监督和评估1.建立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2.定期进行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

3.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不定期开展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抽查。

4.鉴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六、鉴定质量的提高1.加大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投入,提高鉴定设备和工作环境的条件。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篇: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鲁劳发[1994]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技术人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准确鉴定劳动者的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考评),确定其技术等级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鉴定办法;审查批准建立省和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中心”)和省直部门、省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审查批准本市地建立鉴定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四)鉴定站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对被鉴定者进行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鉴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全省已到法定年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劳动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劳动厅成立省鉴定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依据国家的职业分类体系、技术等级标准(或省颁技术等级标准)和考评条件,建立全省各行业(工种)统一的试题库(或进行命题)和考评标准。

第七条市地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省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全省统一的鉴定内容、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本市地有关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本地区的鉴定站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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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全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行业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鉴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二)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具体实施对火力发电、供用电、火电建设、送变电、电力机械等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接受职鉴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职鉴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申报、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核发和管理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行业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职鉴站的基本职责是:(一)在职鉴中心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做好职鉴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六)开展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七)完成职鉴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职鉴站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七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经职鉴中心批准,职鉴站可设立若干个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以下简称职鉴基地)。

••••第八条职鉴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九条职鉴中心、职鉴站及职鉴基地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好,热爱本职工作,不谋私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办事认真、细致、公道,敢于大胆管理。

••••(三)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工作分配。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条凡从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及社会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鉴站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第十一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从事电力职业工作的劳动者。

••••(三)各类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电力职业中专、电力就业培训机构的毕(结)生。

(四)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见习工作满2年。

(3)本职业(工种)学徒期满。

(二)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5年。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7年。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在相应职业(工种)实习、工作满1年,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三)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7年。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3年,并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5)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在相应职业实习、工作满1年,并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职鉴站定期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时间、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

公告一般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两个月发出。

••••(二)申报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规定及要求,填写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职鉴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职鉴站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核发准考证,并提供相关复习资料。

•• 第十四条有特殊鉴定要求的单位,职鉴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为其提供专门服务。

第四章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第十五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分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考试、考核。

对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工种,则从经行业中心审定同意的有关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小时。

••••(二)实际操作考核原则上采用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

如运行人员以模拟操作为主;检修人员可结合某电厂大小修进行等。

实际操作考核时间一般为2—4小时。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两项考试(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考核,由职鉴站统一安排;需要在异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的,须由职鉴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和要求:••••(一)理论知识考试考场••••1、考场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2、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一般不超过30人。

••••3、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列安排。

4、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

••••(二)实际操作考核场地••••1、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必备的工、卡、量具和原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2、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3、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

••••第二十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从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经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按《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实施办法》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力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一)职鉴中心负责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行业中心负责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二)职鉴站负责将鉴定合格人员登记名册,报职鉴中心审核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和《关于行业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电力职业资格证书,并将名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报行业中心核准后,即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鉴站负责将证书发放到被鉴定者单位或本人。

第二十三条电力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印(一)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职鉴中心验印,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盖章;照片下角处加盖职鉴中心的专用钢印。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中心直接颁发,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盖行业中心印章;照片下角处盖行业中心钢印。

(三)电力职业资格证书,在发证机关处统一套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职鉴中心审查,行业中心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由行业中心或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二十八条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鉴中心统筹安排。

在获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其责任、权利和利益。

考评人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并实行不定期地轮换调整。

职鉴中心要建立健全考评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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