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鲁劳发[1994]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技术人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准确鉴定劳动者的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考评),确定其技术等级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鉴定办法;审查批准建立省和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中心”)和省直部门、省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审查批准本市地建立鉴定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四)鉴定站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对被鉴定者进行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鉴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全省已到法定年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劳动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劳动厅成立省鉴定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依据国家的职业分类体系、技术等级标准(或省颁技术等级标准)和考评条件,建立全省各行业(工种)统一的试题库(或进行命题)和考评标准。

第七条市地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省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全省统一的鉴定内容、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本市地有关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本地区的鉴定站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部门、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立鉴定站。鉴定站分为两种:即技术等级鉴定站和技师任职资格鉴定站,其中技术等级鉴定站按照本办法第九和第十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分别由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技师任职资格鉴定站由省劳动厅审批,报劳动部备案。

(一)建立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考核、检测设施;

2、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3、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鉴定站的单位,对照上述条件,按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并授予标牌。

第九条鉴定站应面向全社会服务,对所有需要确定技术等级和技师任职资格的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在目前,尚未完善各项政策和运行机制的情况下,结合工人技术考核的有关规定,暂按以下管理范围划分:即省鉴定站负责省属单位、中央驻鲁委托地方管理单位和省劳动厅批准考核鉴定单位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和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某些特殊工种(如饮食服务行业诸工种和家电、化验、计量、质量控制工种)的高级工和出国务工人员的技能鉴定以及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必须到省鉴定站进行鉴定。

第十条市地属鉴定站负责本市地除第九条规定的鉴定工种、类别外的初、中、高级工技术等级的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站的职责:

(一)在省或市地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经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具体实施技能鉴定:

(二)负责鉴定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如人员的登记、造册及考场的编号、成绩统计等)。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批准建站的劳动行政部门写出鉴定报告;

(三)制定严格、完善的鉴定工作纪律和工作章程,负责落实;

(四)接受批准建站的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站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本职工作,不谋私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办事认真、细致、公道,敢于大胆管理;

(三)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第十三条省鉴定指导中心对同级鉴定站和市地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站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由单位集体或个人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经鉴定站签发准考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全省各级有鉴定站对有国家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施技能鉴定时,由省鉴定指导中心从国家(或省)所建立的试题库中提供试题。在尚未完善试题库前,由省鉴定指导中心会同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进行命题,经省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由相应的鉴定站组织考试(考核)。

各工种试题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分类体系和技术等级标准,以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为主,应基本覆盖该工种的全部内容。试题包括“应知”、“应会”两部分,其中“应知”部分一般以笔试为主,“应会”部分则进行现场操作,亦可根据某些工种的特殊要求而采用其他(如答辩)的形式,此项考核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生产进行。“应知”考试题型一般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名词解释、问答、计算(或作图)等形式;“应会”考核一般给定某些条件(如考核物品的规格,操作标准等)和技术要求,采取现场操作、模拟操作或答辩等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六条具体实施鉴定时,“应知”部分由鉴定站管理人员进行监考,阅卷由考评员负责,试卷采用百分制计分;“应会”部分由考评员根据拟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操作或答辩的现场评判,亦以百分制计分。“应知”、“应会”两项均满六十分为合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