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9.03.25•【文号】[89]科发教字0379号•【施行日期】198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89]科发教字037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条例》是针对我院“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管理工作,以及他们学成回国后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
2.请你们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参照本《条例》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并报院备案。
3.按本《条例》的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我院不再存在“自费公派”出国留学方式,故不受理此类留学人员的出国手续。
4.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提出,并填报《公费派出自费出国回国及逾期未归留学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中国科学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国留学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出国留学工作,不仅要适应当前的国内需要,而且要为我国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奠定人才和科技基础。
为了落实中央有关留学工作的指示,使我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公费出国留学分为国家公费、院公费和所公费三类: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国家教委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列入国家教委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2.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院提供经费,或由我院从其他途径获得经费,列入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3.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我院研究所(含中心、台、厂、公司、学校等,下同)自筹资金,以及根据研究所与国外研究机构、大学、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人员交流条款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
中科院青年科学家中试基地工作方案
中科院青年科学家中试基地工作方案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中试基地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1.倡导科技创新的理念,形成新的科技精神,培养未来的青年科学家。
2.培养并支持青年科学家开展前沿性领域的科研,建立其在思想上统一、在机制上成熟、在效果上优异的青年科学家职业价值。
二、具体内容1.科技活动:组织开展交流讨论、学术讲座、教学实践活动等,让青年科学家能够融入国内外科技研究经验和资源,激发并增强其创新精神。
2.支持和服务:给予青年科学家市场调研、科学研究、成果开发等实用支持,建立与企业、学校等的互动关系,建设专业人才峰会、创业实践类赛事和项目实施支撑服务,以推动未来青年科学家创新发展。
三、主要任务1.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形势,挖掘及引进国际前沿技术,创新国际前沿技术的应用,为我国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着力培养高水平的青年科学家,担负前沿科技开发的任务,培养自主科技创新的能力。
3.不断开展引领性的科技活动,推动未来青年科学家的自我修养和学术能力的提升,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熟悉国际前沿技术发展动态。
4.开展前沿研究项目以及新型技术研发,促进全球科技创新深入发展,提升青年科学领军人才的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
四、组织机构1.建立青年科学家职业培养中心,由科研院所、专业合作企业、研究院校等组成,通过技术联合会、产学研联盟、研究生课程等格式开展跨界活动,建立联合创新平台,形成联合创新网络,推动国际前沿科技的深度融合。
2.制定适合未来青年科学家发展的标准体系,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培训,构建未来青年科学家职业培训体系。
3.创建青年科学家交流平台,搭建跨界活动的网络,研刭未来科技创新的多元化模式。
4.组织专项赛事,开展科技创业实践、创新项目比赛,激发青年科学家创新精神,拓宽科技领域应用领域,营造更加浓厚的学术氛围。
五、实施步骤1.编写实施计划,分析具体形势,研究具体办法及细节,形成具体的基地工作实施方案;2.组织、宣传、发布,做好宣传工作,把工作引导至各科研院所及学科专业,吸引更多的青年科学家参与;3.培训、考核,为未来青年科学家开展技术培训,提升技术能力,积极参与社会技术服。
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的通知-[89]科发干字0478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的通知([89]科发干字0478号)院属各单位:为了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我院青年科学研究人员,造就一代优秀的青年科学家,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
现将《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给你们。
今年是首次评选青年科学家奖,各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好首次评奖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的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的条件,要认真遴选候选人,经所长办公会或所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报院。
候选人推荐书以及有关材料一式十二份于六月底以前报院青年科学家奖评选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干部局)。
推荐书上所填写的内容,原件要打印,其余可报复印件。
附件:1.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2.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候选人推荐书(略)中国科学院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我院青年科学研究人员,造就新一代优秀的青年科学家,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奖。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共25名: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一等奖5名,不分学科。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二等奖20名。
其中:数理化学7名生物科学与农学4名地学4名技术科学5名第三条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逢奇数年四月份开始受理,当年十一月一日(中国科学院成立纪念日)公布评选结果,正式颁奖。
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我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ELLOWSHIP FOR YOUNG FOREIGN SCIENTISTS)(简称CAS YOUNG SCIENTISTS FELLOWSHIP)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优秀外籍青年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进行一定期限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我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期限为12个月。
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续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纳入资助计划的外籍青年科学家将被推荐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外籍青年学者研究基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负责涉及外籍青年科学家的人事、岗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的日常管理,将外籍青年科学家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八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
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
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九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3月1-15日和9月1-15日。
第十条申请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需向国际合作局提交英文申请表两份。
院属依托单位推荐需同时提交中文推荐表两份。
第十一条被推荐人需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A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研究经历,年龄在40岁以下,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B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后。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以下简称“创新三期”)人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我院人事人才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计划内容与目标第一条“百人计划”包括“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国内“百人计划”、项目“百人计划”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百人计划”等。
第二条我院在创新三期,计划5年从海外引进500名杰出人才;以国内“百人计划”支持西部地区及部分特殊领域单位引进100名国内优秀急需人才;结合科技创新基地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的部署,引进支持项目“百人计划”200名;继续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青”)获得者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院“百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即“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
“百人计划”办公室初步制定创新三期“百人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经各相关基地和专业局复核,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院公布的岗位,结合本单位科技发展目标,特别要针对院战略规划重点领域、新兴与交叉学科,提出设岗的学科领域和方向。
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专业局根据院战略部署和组织院重大科技任务情况等对各单位设岗情况进行复审后,通过有关媒体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启示。
第三章招聘与申报第五条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招聘。
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应不超过40岁。
国内“百人计划”招聘的人员在国内(院外)单位应获得研究员(教授)职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对于从国内招聘的人员及从海外招聘的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doc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
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3。
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1.单位申请报告;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七、项目总结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国际合作局将对后续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八、受理时间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10月 8 日。
中科院百人计划条件
中科院百人计划条件中科院百人计划是中国科学院为吸引和培养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而设立的人才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优厚的科研条件,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年科学家,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
那么,想要加入中科院百人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申请者需要具备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这些成果可以体现在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得的奖励等方面。
此外,申请者需要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潜力,能够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并对学术研究有持续的热情和投入。
其次,申请者需要具有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背景。
这包括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与国际知名科学家合作等方面。
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经验的申请者更容易获得中科院百人计划的青睐。
此外,申请者需要在相关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这可以通过在国内外著名学术机构工作、担任学术团体职务、获得学术奖励等方式来体现。
申请者需要能够证明自己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能够对该领域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最后,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
中科院百人计划旨在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家,因此申请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工作。
同时,申请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并取得重要的科研成果。
总的来说,想要加入中科院百人计划,申请者需要具备博士学位、突出的研究成果、国际影响力的学术背景、学术声誉和影响力、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等条件。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才有机会成为中科院百人计划的一员,为我国科技创新和高水平科研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摘自科发际字〔2009〕26号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我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资助计划(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VISITING PROFESSORSHIP FOR SENIOR INTERNATIONAL SCIENTISTS)(简称“特聘研究员计划”,CAS VISITING PROFESSORSHIP)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聘研究员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外国优秀高级研究人员参与我院研究项目,加强与国外国立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研究人员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智力资源,提升我院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特聘研究员计划适用于正在或曾在国外著名国立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工作、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学术发展潜力、与院属相关单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有意来我院从事一定期限合作研究工作的优秀高级外籍科学家。
第四条特聘研究员计划连续资助期限为2-12个月。
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特聘研究员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特聘研究员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负责涉及特聘研究员的人事、岗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院属单位(依托单位)负责特聘研究员的日常管理,将特聘研究员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八条特聘研究员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
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
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九条特聘研究员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3月1-15日和9月1-15日。
科技部关于推进外籍科学家深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关于推进外籍科学家深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国科发资〔2017〕40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关于推进外籍科学家深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指导意见国科发资〔2017〕40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当前,经济科技全球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加速推进。
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新时代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中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关键作用,现就推进外籍科学家深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研究开发、验收评价等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探索科技开放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积极融入和主动布局全球创新网络,集聚全球创新人才实施国家重大研发任务,促进科技资源双向流动,合作共赢,全方位提升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
2.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扩大开放,以开放合作有效对接全球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二是坚持战略导向,重点围绕“一带一路”等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推动相关工作;三是坚持有序推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科技安全的前提下系统设计、稳步实施;四是坚持客观公正,保障外籍科学家通过公平竞争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贡献才智、分享成果。
3. 邀请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战略研究和任务布局等顶层设计。
坚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充分利用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部咨询委员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评估专家组等平台,积极邀请外籍科学家,特别是高层次战略专家,通过共同研讨或专门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创新政策、科技计划总体布局、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建议等建言献策,不断提升战略咨询的决策支撑水平。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出访原则第四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
领导干部出访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
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
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
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
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
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1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的时间为准。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
5、所(局)级领导1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的招收、相关的培养和学位授予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文中所涉及的外国留学生是指外国来华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学位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审查申请者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
第三章招生及入学考试第七条攻读学位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攻读学位留学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外国青年科学家及其院内青年合作者,鼓励青年科学家积极开展长期国际科技合作,营造国际化的科研氛围,促进我院科技创新工作,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简称“青年合作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二条“青年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外国青年科学家及其院内青年合作者:. 外国青年科学家应具有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在我院研究机构工作过年以上(含一年)的时间,且申请当年月日(含)未满周岁;. 我院青年科学家应属于我院全职在岗科研人员,且申请当年月日(含)未满周岁;. 双方在以下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进行过三年以上的合作研究,并共同取得了优秀的科研成果,且我院所属单位为合作成果的主要持有者之一:()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了科技界公认的、重要的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在高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技术进步、发明或转移转化成果。
()在公益性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在我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仪器设备等研制或建造过程中,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推荐第三条“青年合作奖”候选人由院长、副院长、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推荐,不接受其他个人推荐和院外单位推荐,也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四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国际合作奖推荐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第五条“青年合作奖”推荐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月0日。
第四章评审第六条“青年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负责“青年合作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报送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青年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由国际合作局承担。
第九条“青年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组中外合作伙伴的个人或团队。
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
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决定精神,根据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以下简称“创新三期”)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我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在世界范围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在创新三期,在我院继续实施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计划。
第二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计划是指引进到我院长期工作的海外杰出人才;招聘海外知名学者(以下简称“知名学者”)计划是指招聘短期来我院工作的海外知名学者。
第三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支持、契约管理、动态调整。
第二章目标和条件第四条在创新三期,计划引进500名左右的杰出人才和招聘200名左右的知名学者。
第五条引进的杰出人才,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自愿放弃外国国籍来华或回国定居的专家学者。
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2.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4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4.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5.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其研究水平足以担当招聘单位的学术带头人;6.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严谨治学、尊重他人,具有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而艰苦创业的奉献精神。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海内外优秀人才的团队作用,促进我院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并在一些领域前沿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创新三期将以团队引进方式继续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短期回国工作。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工作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院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培养点,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初审后报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四条经设站单位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各招收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的,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培养点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设站单位可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度。
对于已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可适当减免其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所在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外国优秀人才参与我院科研工作,拓展我院国际科研伙伴关系网络,提高我院科研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增强我院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人才计划”)。
第二条国际人才计划的英文全称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英文简称为PIFI。
获得本计划资助者统称为PIFI Fellow。
第三条国际人才计划包括四类资助项目:(一)国际杰出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Distinguished Scientists”);(二)国际访问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Visiting Scientists”);(三)国际博士后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ers”);(四)国际博士生项目,又称“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英文为“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PhD Students”)。
第四条国际合作局负责项目征集、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内容第五条国际杰出学者项目每年资助30名活跃在国际科学前沿的外籍顶尖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或大学进行1~2周的学术交流,资助标准为5万元/周/人,经费由院与院属单位共同承担,其中30%(1.5万元/周/人)由院属单位(接收单位)分担。
获资助者须与接收单位签署同意接收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回访等内容的协议。
第六条国际访问学者项目每年资助200名左右在国外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研发部门工作并拥有助理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活跃在科研一线、获得国际公认优秀成果的外国专家到我院研究所或大学工作访问1-12个月(对于申请工作访问时间超过1个月者,每次连续在华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院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布局,促使我院更好融入全球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建立完善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十四五”国际科技合作与国际化发展规划》,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下简称“伙伴计划”),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缩写IPP),旨在通过多种形式、不同层面的科研合作项目,围绕全球共同科学挑战和共性技术难题,搭建科研合作网络,深化双边伙伴关系,打造全球创新节点,培育多边合作机制。
第三条伙伴计划按照“互利共赢、上下互动、绩效牵引、集成协同”的原则,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内容第四条伙伴计划包含四类专项:(一)国际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for Big Science):利用我院优势学科领导力和领先科研平台条件,孕育和培养国际性科学组织、标准、平台、设施或研究计划。
每项项目资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二)全球共性挑战专项(for Grand Challenges):围绕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基础科学研究(Basic Research)和前沿技术探索(Frontier Technology)等全球共同科学挑战和共性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究,形成该领域具有领导力的全球创新合作高地。
每项项目资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三)双边机构间合作专项(for Mutual Interests):由国内外双边机构共同出资支持,在共同感兴趣的科研创新领域开展实质性研究,巩固深化战略性、实质性的双边机构间关系。
每项项目资助期、总经费根据双边协议具体确定。
(四)未来伙伴网络专项(for Future Network):面向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以形成“0”到“1”的科学发现和催生颠覆性技术为导向,拓展多元化的国际合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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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科发际字〔2009〕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我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简称)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优秀外籍青年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进行一定期限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我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期限为12个月。
资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续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纳入资助计划的外籍青年科学家将被推荐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负责涉及外籍青年科学家的人事、岗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的日常管理,将外籍青年科学家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八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
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
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
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九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3月1-15日和9月1—15日。
第十条申请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需向国际合作局提交英文申请表两份。
院属依托单位推荐需同时提交中文推荐表两份.
第十一条被推荐人需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A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5年以上研究经历,年龄在40岁以下,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B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后。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正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具备与外籍青年科学家开展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每年评审两次,安排在3月份和9月份,由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部门组织专家通讯评审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绩、进展;
2。
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
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通讯评审至少有3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会议评审由国际合作局会同专业局分领域组织,评审专家一般为9-11人,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纳入资助计划的每位外籍青年科学家,我院将提供资助15-25万元/年(税前金额,按实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
其中,A类资助金额为25万元/年,B类资助金额为15万元/年.此外,提供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机票1-2万元。
第十八条对于如期实施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项目,院将及时向依托单位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需与依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并在项目结束、回国之前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一年安排一次外籍青年科学家在华学术访问活动。
学术访问活动由国际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国情考察、研究所访问和学术报告等,并安排国家或院领导接见。
第二十一条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证书”,由依托单位代表院向获得资助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颁发.
第二十二条外籍青年科学家在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或按照其与依托单位签署的合同办理,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
)
第二十三条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年内没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1个年度实施;延期1个年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在外籍青年科学家项目聘用合同结束时,依托单位要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展,并将评议情况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希望申请延长工作期限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需在资助期限结束2个月之前,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局商院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