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述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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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
(一)《公司法》修改后内容方面有哪些主要变化?
《公司法》本次修改不是小改、中改,而是大改,修改的内容十分丰富,在基本理念、具体制度和立法技术上都有重大变化。从内容上看主要有6方面的变化,教材第83页—第84页对这一问题有详细归纳。为便于同学们学习,将要点梳理如下:
1.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修订的内容主要有6方面,具体内容详见教材第83页。
2.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此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5方面,内容详见教材第83页。
3.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1/3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
4.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此问题涉及5方面,具体见教材第84页。
5.明确规定了“公司直索责任”制度,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6.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诚信义务与法律责任。
围绕上述要点加以适当展开即可。
(二)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产生后,使公司这一活跃的经济因子得到法律的全方位调整,维护了公司法律制度,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我国公司法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以下4方面:
1.有力推进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展开时,可结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作答。
2.为公司的组织及其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新法以解除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并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3.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以其为调整对象的公司法在维护整个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中的重大作用。
4.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相当于一个利益平衡机制,需要从多个角度,对各
方利益予以平等保护,以激发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围绕上述要点并适当展开即可。
(三)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的关系。
在回答本题时应先弄清三者的基本含义,再梳理其逻辑联系,以使要点突出,知识点无遗漏。
1.三者的基本含义。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为了设立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
2.二者的关系。
从时间上看,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为前后相续的三阶段。公司设立是引起公司设立登记的原因;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申请设立登记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连续组合行为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构成公司设立与核准设立登记(狭义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连接点;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登记的直接法律后果与公司设立的最终结果,也是公司设立成功的表现。即,公司设立导致公司设立登记,而公司设立登记导致公司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三个环节中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公司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仅是其一。
四、论述题2
(一)如何理解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回答本题时可先从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入手,在理解其含义的基础上,再对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内容进行展开。为便于同学们学习,现将本题要点提示如下:
1.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表现为以下3方面:
(1)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
(2)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行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以保证实施。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则概由公司自行解决。
(3)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由此可见,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从公司章程的制定上、公司章程的执行上、公司章程的效力上三方面进行理解。
(二)公司直索责任的主要适用情形有哪些?
公司直索责任理论由来已久,但各国在公司直索责任的认定上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在适用时应谨慎适用。
公司直索责任适用的情形主要有: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往往是导致公司直索责任的重要因素。但并非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
公司直索责任。只有当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才适用该制度。
2.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3.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主要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
我国《公司法》肯定了公司直索责任,但没有关于公司直索责任适用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为此,公司直索责任的立法还需进一步细化。
回答时围绕上述要点展开即可。
四、论述题3
(一)如何理解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
回答论述题应有一定的归纳,并要求围绕要点展开。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是《公司法》修正后的新增内容。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提供本题的答题思路如下,供大家参考。
1.股东会决议的无效。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即属无效决议。此种无效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自成立之时即确定无效。
2.股东会决议的撤销制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时,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
3.对我国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可从以下方面予以理解:
(1)我国《公司法》修正后将股东会决议瑕疵与董事会决议瑕疵作一并规定,并赋予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与救济措施。
(2)我国《公司法》修正后以决议瑕疵的性质确定为无效与可撤销的不同法律效力。
(3)我国《公司法》修正后将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股东。
(4)我国《公司法》修正后末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权的行使作特别限制,也不设置提起诉权的期限,但对股东会决议
撤销请求权设置一定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有无利弊,同学们可进一步思考。
(二)论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本题内容较多,回答时应作适当归纳,以使要点突出,内容齐全。为便于大家学习,特将解题思路梳理如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尽力、殚精竭虑,当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时,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源于英美法系一项制度,但次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我国《公司法》亦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公司所有”。
3.各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
(1)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
(2)不得收受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利益。
(3)竞业禁止。
(4)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相对还有一项义务,即勤勉义务,对此,我国《公司法》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四、论述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