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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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1、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共公场所经营活动。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所有制度上墙),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办理有效健康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卫生间等公共设施设备,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清洗、消毒,保证卫生安全,并做好消毒记录。可以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品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4、采购客用化妆品及一次性公共用品时应索取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检测合格证复印存档并建立采购台帐。

4、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及时清运废弃物。

5、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8、公共场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卫生监督员:

申请人签收:卫生厅(局)(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许可档案,第二联交申请人

四川省卫生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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