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管理概述2012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
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
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第9章 保险市场 《金融市场学》PPT课件
✓ 9.1保险市场概述 ✓ 9.2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 9.3保险市场的供求 ✓ 9.4保险市场的监管 ✓ 9.5世界主要保险市场概况
9.1保险市场概述
✓ 9.1.1保险概述 ✓ 9.1.2保险市场的含义 ✓ 9.1.3保险市场的特征 ✓ 9.1.4保险市场的种类 ✓ 9.1.5保险市场的衡量指标
不违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终目标。
9.4.2保险监管的原则
✓ (1)规范市场秩序原则 ✓ (2)提升市场效率原则 ✓ (3)持续系统监管原则 ✓ (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9.4.3保险监管的内容
✓ (1)组织监管 ✓ ①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 ✓ 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③保险公司兼并的监管 ✓ ④保险公司停业解散的监管 ✓ ⑤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 2012年,英国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劳合社和伦敦公司市场 的海外保费收入已达695亿英镑。因而,英国仍是世界最 大的航空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再 保险的国际中心,“保险王国”的称号当之无愧。
9.5.3美国保险市场
✓ 美国的保险业是由英国人在北美开发时传入的,然而,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保险业依托其发达的社会经济基 础,迅速跃居世界之首,成为世界第一保险强国。1991— 2012年,美国全部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均为世界第一。 2012年美国的保险费收入为1.35万亿美元,占全球保费收 入的26.22%。
✓ (2)业务监管 ✓ ①业务范围的监管 ✓ ②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 ✓ ③保险投资的监管 ✓ 第一,对保险投资种类的限制。 ✓ 第二,对保险投资数量的限制。 ✓ 第三,对保险投资质量的限制 ✓ 第四,对保险投资控股比例的限制。
✓ (3)财务监管 ✓ ①资本金监管 ✓ ②准备金监管 ✓ ③财务检查 ✓ ④财务报表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两年来,我局通过持续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对维护中介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一)按照规定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设立帐簿,设置会计科目,并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规范中介服务发票的使用行为。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建立中介服务发票和各种收据的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并按月核对中介服务发票开具金额和使用情况;不得开具无抬头、无金额、无款项名称、无开具日期的中介发票,严禁开具阴阳中介发票。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确认收入时应开具中介服务发票,并将相关的中介业务手续费来源表一并作为原始凭证附入记账凭证。
统计中介业务手续费金额及来源时应严格按照《中介业务手续费来源表》(附件1)的格式,详细填写各项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三)严格业务人员佣金领取手续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严禁以直接坐扣代理保险费的方式支付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
三、 损益分析
保险公司的承保收益或损失是在同一个时期中,保费收入和损失及费 用之间的差额。如果再将投资的结果加进去,就构成了保险企业总的经 营收益或损失。
(一) 税前净收益
保险公司的税前净收益是指它的总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减去同期的总的 损失和费用。
(二) 纯经营收益
在税前净收益的基础上,公司支付了所得税以后,剩下的就是纯经营收 益。这个经营收益是属于所有者的。如果是股份保险公司,股东就应当 以红利的形式得到纯经营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的部分成为公司的盈余, 公司可以利用它来扩大其经营规模。
直接投资就是将资金投向生产经营过程,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形 式有合资入股、直接经商办厂、购置不动产等。 间接投资就是购买政府、银行、企业等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以及向企业、 个人发放贷款,其投资收益的形式是利息、股息等。 间接投资方式的流动性、收益性较高,保险公司一般都非常注重间接投 资。
寿险公司的投资比重要大于财险公司。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的投资结构 也有所差异。
2.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下降。 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资产价值的降低会引起公司资本价值的等值 下降,而且由于杠杆作用,这种下降还具有乘数效应。
二、 定价风险
指的是定价不足风险,即负债超过资产的风险。
一方面,如果实际的死亡率、费用率高于预定值,就会引起负债 的上升; 另一方面,如果实际的投资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也会引起负债 的相对上升。
三、 利率风险
指的是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当利率上升时,资产、负债的价值都会下降,利率风险指的是资产价值 下降超过负债价值下降的风险。利率上升时,可能会有更多的保单所有 人退保或进行保单贷款,从而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折价销售部分资产, 由此增加风险程度。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深保监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71号)市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销售服务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犹豫期(一)各公司向客户递送保险合同时应要求投保人亲笔签署回执并进行回收。
(二)各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回执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犹豫期,犹豫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三)投保人未签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四)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销售人员应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或拖延、刁难,侵害客户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二、关于回访(一)各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完成个人长期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的回访。
回访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完成,不得交由销售人员自行回访。
若投保人拒绝回访,保险公司应保留电话录音等相关记录;若无法联系上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二)各公司应对回访不成功保单详细记录原因,交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跟踪处理直至回访成功。
(三)各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并通过信息技术等方式核实客户的有效信息,同时在电话回访过程中增加有效甄别投保人身份真实性的内容或环节。
(四)各公司应严格规范话术内容,明确要求投保人回答问题时使用确定性的语言。
三、关于产品说明会(一)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并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的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保监发〔2012〕6号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报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一)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保持报案渠道畅通,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二)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
保险公司应在接报案后及时组织查勘,并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三)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保险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二、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一)保险公司要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
保险公司应通过清点数量、实地丈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借助科学手段,准确核定损失数量。
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等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部分损失的,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核定标的损失数量。
(二)保险公司要科学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损失程度。
保险公司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机构应事先制定抽样定损的规则,对抽样方式、方法、组织程序等进行规范。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如保险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会同有关农业技术部门,采用农业生产通行的其他方法进行科学测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9•【文号】保监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6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渝保监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23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有关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邮政公司、各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止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精神,特明确和强调以下监管要求:一、代理资格管理(一)银行、邮政公司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依法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获得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授权,并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按照重庆保监局有关要求统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统一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三)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及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的、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与不具备有效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以上;(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2012保险公司的运作(试题及答案)
第10章保险公司的运作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这是因为( )。
A.任何市场都存在风险B.交易双方可能因市场风险的存在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C.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保障D.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的交易中有损失的不确定性[答案] C[解析] 保险市场所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保障,即对投保人转嫁于保险人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所以本身就直接与风险相关联,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2.保险市场之所以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是因为保险具有( )。
A.异质性B.复杂性C.射幸性D.附合性[答案] C[解析] 射幸性是指当事人义务履行取决于机会或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
保险当事人所付出的代价是一定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指保险费),而当事人一方的付出,可能会得到大大超过所付代价的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
这一点和期货的特征类似。
3.纵观当今世界保险市场,除少数发展中国家外,大多数保险市场都属于( )。
A.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B.垄断和竞争并存型保险市场C.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D.完全自由型保险市场[答案] B[解析]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4.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本准则是( )。
A.稳健经营原则B.风险分散原则C.投资组合原则D.大数法则和收支相抵原则[答案] D5.保险业是金融业的组成部分,这一行业的经营原则主要包括( )。
Ⅰ.分业经营原则Ⅱ.偿付能力的维持原则Ⅲ.风险管理原则Ⅳ.资金运用的限制原则Ⅴ.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A.Ⅰ、Ⅱ、Ⅲ、ⅣB.Ⅰ、ⅡC.Ⅰ、Ⅲ、ⅣD.Ⅱ、Ⅳ、Ⅴ[答案] A[解析] 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是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原则。
6.( )是指事先不确定保险价格和收取保险费,而在保险事件发生后,根据经济损失情况,将损失在所有保单持有人中进行分摊,确定每人应该摊付的金额,收取后用于支付赔款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为进一步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按照自身需求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消费理念,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一、请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保障责任来看,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按保险利益是否确定,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传统寿险的保险利益事先确定;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但超出利益保证的收益则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而定;投资连结保险没有收益保证,投资回报完全有赖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因此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最高。
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
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
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二、请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
其中家庭经济责任指的是在投保人发生不幸的时候,为了使其家庭成员生活不受太大影响所需要的金额,例如家庭日常开支、贷款余额、父母赡养费用等;紧急预备金,主要是针对疾病和意外,包括住院费用、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子女教育规划,主要是孩子需要使用教育金的时间和数额;养老规划,主要是退休后日常生活费用的期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2年安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2年安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皖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2012年安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意见(皖保监发〔2012〕10号)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有关中介监管工作部署,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要求,继续清理整顿兼业代理市场,着力规范银邮及车商类机构的兼业代理行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促进我省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安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清理整顿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根据保监会有关要求,以许可证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着力清理整顿全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
一是提高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合规性。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加强业务管理,在规定的营业场所、许可范围、时效期间以及代理权限内代理保险业务,规范保费收付和佣金结算,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安徽保监局将结合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督促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机构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严肃查处无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是从严审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银行、邮政省级管理机构要落实责任,加强对所属网点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的预审,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根据市场发展要求,有步骤地申报所属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尤其要加强对农村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逐步开展针对农村地区的保险代理服务。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代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险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安徽保监局将从严核准兼业代理资格,把许可证管理与兼业代理机构日常经营合规性审查相结合。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伤保险经办规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1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2-06【生效时间】2012-02-06【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О一二年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经办机构内设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征缴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保监发[201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发(2012)8-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
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
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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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保险公司治理激励机制的途径:
根本途径在于使经营者获取其经营一个企业所付 出的努力与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利益,同时又 使得经营者承担相应的风险与约束。包括: 完善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完善经理人员任免制度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制度 完善加快经理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建设,重视经 理市场、资本市场、保险产品市场对经营者的 约束产生的激烈效应。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39
第一章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二、保险产品的特性
保险产品:首先体现为一份保险合同,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仅 此而已(尤其是产险和意外险),其次,只有少数保险 购买者会接受到保险赔付。
三个层次的保险产品 • 核心产品层次:经济补偿功能,即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形式产品层次: 消费者购买保险所获得的是一个承诺, 一个 对将来获取保险金或得到某种服务的承诺。 • 附加产品层次:保险合同在保险承诺之外为消费者提供的扩 展性服务内容。承诺是无形的,附加产品层次将无形的服务 有形化,以提高保险产品的感知度。
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将无形的产品有形化,提高产品 的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将无形的产品有形化,提高 产品的感知度,在保险合同、品牌、名称、广告等 方面做足功夫,让顾客很容易接近、感知、理解保 险产品。 、理解保险产品。 • 太平人寿:“盛世中国,四海太平” • 太平洋:“太平洋保险保太平”; • 生日贺卡,也是将保险产品有形化的一种方法,让 顾客感到他们购买的是一份关爱和保障; • 广义地说,为方便客户购买开设的网络渠道、电话 服务及其他信息沟通服务、高效的投保服务流程, 都是保险产品的有形化。
第一章 保险公司经营概论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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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经营管理的开始 • 当一个保险公司设立完成后,就开始准备保险 经营管理活动了。首先需要做的是搭建公司治 理结构。
• 保险公司治理是指按照《公司法》所确定的法 人治理结构对公司进行的治理。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最终控制权)、董事会 (实际控制权)、监事会(监督权)和经理 (经营权)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四者共起作 用。 • 4种权力来源于以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的 委托—代理关系。
• (1)存在一个最高决策者; • (2)权力边界清晰; • (3)下级服从上级。
• 因此,“事无巨细,亲自为之”并不是很好的 管理方式。要注意分权和协调。这是分工在企 业内部成功运作的关键。
保险公司治理决策机制的主要内容: 股东大会的决策 董事会的决策 • 保险公司治理的决策是一种层级决策制决策。 • 第一层:股东大会决策,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 决策; • 第二层:董事会决策,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决 策。经理人员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 • 以此类推,可以层层分解决策权。
监事会
执行董事会
(3)保险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
• 科学决策—实现委托人或者股东预期收 益最大化 设计保险公司治理决策机制的一般原理 保险公司治理决策机制的实质是由决策 权力机构及其对应的决策权力内容组成, 其理论基础是决策活动分工与层级制决 策。
保险公司决策机制实际上是层级制决策;其产生是权力 的分立与制衡的结果;具有3个主要特征:
4.公司治理的客体--―针对谁进行治理?” • 保险公司治理的客体——保险公司治理的对象, 即经营者、董事会。 • 保险公司治理的客体就是公司治理的对象。也 就是治理“谁”的问题。有两重含义: • (1)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于董事会。目标 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 的经营业绩; • (2)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于股东及其其他 相关者。
股东
主体
董事会
经营者
客体
股东
董事会
经营者
主体
客体
• 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于作为治理主体的股东 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已解决因信息的 不对称而产生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5.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有效的治理 结构,更需要若干以此为基础的具体的超越结 构的治理机制。即需要有效地设计代理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使得代理成本与风险达 到最小。 • 现代保险公司治理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 决策机制。 • 通过3种治理机制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降低 代理成本,避免偷懒、机会主义等道德风险行 为。
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实施的主要途径: 保险公司治理决策程序一般为:决策准备、决策 法案的产生、决策评论、最终决定。 所需要的科学方法及手段有: (1)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和处理信息—必要前 提 (2))优化决策方案—关键 (3)决策的民主化—保障
第一章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一、保险产品的使用价值
从社会角度,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具有两大作用: 1. 社会稳定器 保险实现了风险分摊和大损失的经济补偿, 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到重建 和重置,保持社会再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 经济助推器 保险投资能够成为金融市场中长期资金的主 要供应者,为稳定资本市场的秩序和国家经 济建设发挥推动作用。
(2)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 保险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所有者通过公司内部 实施的监督(保险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机制)、 通过市场和社会进行的监督(保险公司治理外 部监督机制)。
保险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原理
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一般原理 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离和制衡原理 董事会 监事会
保险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内容: 包括 股东与股东大会的监督机制—相互制衡关系: • a股东的监督:“用手投票”and―用脚投票” • 局限性:股东的分散性使得个人投票的影响力 甚微。 • b股东大会的监督:最高权力大会 • 局限性:不是常设机关,不具体行使权力,仅 保留对结果和审查和决定的权利。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2012年2月- 6月
课程框架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人身保险经营管理
第三部分,财产保险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2
第一章 导论
一、什么是管理? 二、什么是经营? 三、什么是经营管理? 四、什么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五、如何开始进行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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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管理?
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 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南京大学周三多, 《管理学-原理与方法》) 管理的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董事会的监督—相互制衡关系 • 董事会的监督:具体行使监督的权力 • 局限性:董事是股东的委托人,仍存在 “代理人问题”;有时候会出现董事偷 懒或与经理人员合谋损害股东利益的问 题。
•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公司业务活动 •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具 有完全的独立性。董事和经理不得兼任 监事。 • 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一切经营 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
计划:研究内外部环境后,制定组织计划;
组织:组织结构设计、人员配备、组织文化; 领导:激励与沟通; 控制:预先控制、现场控制、成果控制。
一般的《管理学》教材的框架都是这四部分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4
二、什么是经营?
什么是经营(Business)?
经营就是创造价值(Create Value)。 价值 = 满意 — 价格 (Value = Satisfaction – Price)。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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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产品的无形性
不像彩电、冰箱看得见摸得着。 • 投保人无法直观感知产品,无法直观判 断产品质量。 • 投保人看到的只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和保单及条款,对即将购买的保险产品 的质量到底如何,在购买前是无法得知 的,只有购买后出现了索赔事故,开始 使用保险商品时,才能真正感觉受其存 在。
(1)保险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 • 激励机制是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 动力问题的机制,即要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 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有效的 激励机制是要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者与所有者利 益相一致。
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
激励的核心是将经理对个人效用最大化 的追求转化为对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1.保险公司治理内涵
–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 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 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保证股东利益最 大化,防止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的背离。 – 广义的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 且涉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 式或者非正式的、内部的或者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 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 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维护公司各方利益。 – 进一步的理解:
三、什么是经营管理?
就是,有一天你自己开了个公司,你还找 了一堆人替你打工。然后你带领大家挣 钱的过程就是经营管理。(网友如是说)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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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推理:就是,有一天你自己开了个保险公 司,你还找了一堆人替你打工。然后你 带领大家挣钱的过程就是保险公司经营 管理。
• 衡量一个治理结构的标准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 的运行,如何保证各方面的公司参与人的利益 得到维护和满足。 • 科学决策是公司管理的核心,也是公司治理的 核心。 • 保险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它只是保 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3.公司治理的主体-―谁实施?”
• 保险公司治理的主体——股东 • 保险公司治理的主体是股东。股东拥有终极所 有权,而经营者拥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直接 控制着公司的剩余。后者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 称损害股东的利益。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实施的主要途径:
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充分发挥公司职工和工会的监督功能
• 强调执行职能的英美模式
– 董事会:
• 单层制:英美模式 • 双层制:德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