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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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

第四章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

第四章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第四章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说明1.0.1《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以下称本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1.0.2 本指标是编审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标底、概算、预算、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1.0.3 本指标适用于全身行政区域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常规养护工程。

1、城市绿地常规养护是指《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规定验收后的绿化工程,再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和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的规定进行养护管理;工程的范围具体包括:(1)行道树的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树身涂白;(2)绿地的保洁、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草坪复壮;(3)水生植物养护;(4)水体护理及水池清洗。

2、本指标的工程范围不包括绿地内除目的植物以外的维护费用、苗木补植的费用以及白蚁治理的费用;若工程实际发生以上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3、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方案的个性情况应另行计算。

1.0.4 本指标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措施项目费的标准,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消耗水平。

1.0.5 本指标分为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共六部分。

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

管理费按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对应的分类标准执行,其中分项工程中的管理费按不同城市分一、二、三类标准制定:一类:广州、深圳;二类:地级市;三类:县级市和县。

1.0.6 绿地常规养护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养护工程合同可参照附录的示范文本,施工期内的双方往来可参照指导表格。

第四章 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

第四章 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

第四章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说明1.0.1《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以下称本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1.0.2 本指标是编审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标底、概算、预算、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1.0.3 本指标适用于全身行政区域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常规养护工程。

1、城市绿地常规养护是指《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规定验收后的绿化工程,再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和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的规定进行养护管理;工程的范围具体包括:(1)行道树的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树身涂白;(2)绿地的保洁、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草坪复壮;(3)水生植物养护;(4)水体护理及水池清洗。

2、本指标的工程范围不包括绿地内除目的植物以外的维护费用、苗木补植的费用以及白蚁治理的费用;若工程实际发生以上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3、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方案的个性情况应另行计算。

1.0.4 本指标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措施项目费的标准,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消耗水平。

1.0.5 本指标分为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共六部分。

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

管理费按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对应的分类标准执行,其中分项工程中的管理费按不同城市分一、二、三类标准制定:一类:广州、深圳;二类:地级市;三类:县级市和县。

1.0.6 绿地常规养护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养护工程合同可参照附录的示范文本,施工期内的双方往来可参照指导表格。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植物顶芽生长抑制侧芽萌发和侧枝生长,以及影响侧枝生长角度的现象。
3.15
下缘线
乔木树冠底部边缘线形成的线条轮廓。
3.16
种植土
疏松且富含有机质的熟耕土。
3.17
浇灌
人工引水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水分的措施。
3.18
施肥
人工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营养物质的措施。
3.19
中耕
在园林植物生长发育期疏松其根部表层土壤的措施。
前言
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408—87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T 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作者:————————————————————————————————日期:附件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说明一、《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已完成成活期保养和保存期保养的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工程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

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包括公园绿化养护、道路绿化养护和其他公共绿化养护;园建设施包括园林建筑小品、园路、广场、水池、公厕、路灯照明等。

三、本指标是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和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对养护要求超出上述标准的项目,超出部分可另增加费用。

四、本指标是参考2006年《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五、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六、道路绿化养护中,道路绿化带既有行道树养护又有绿地养护的,可同时计算行道树养护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乘以系数0.95计算。

七、带状绿地养护的宽度在3m以内或绿地面积在1000m2以内的,按绿地养护乘以系数1.05计算。

八、行道树养护按自然型乔木考虑。

九、公园中的行道树可套用行道树养护。

十、需要定期进行日常养护外的专项修剪,费用另行计算。

十一、绿地养护如不需计算保洁费用,乘以系数0.88计算。

绿地的保洁工作内容为清理绿地内的杂草、枯枝等绿化杂物,清洗植物保持叶面清洁,无积尘等。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Standard for Maintaining Quality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9-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要求,为推进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作业市场化,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城市绿地养护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DB44/T 268-2005,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四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养护质量标准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古树名木、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等养护质量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T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DB44/T 268—2005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绿色期一年内草坪自然生长状态下叶色保持正常绿色的持续时间。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

广州市园林绿化规范4、草坪的施工规范4.1.1土质,土层厚度为使草坪植物有良好的生长基础,使其生长良好并保持较长时间的景观寿命,种植草坪植物的土壤必须为壤土类,粘土类和沙土类必须进行改良。

如目前采用的广东黄壤,必须过增施有机肥进行改良,以达到壤土的颗粒组成标准。

种植土层厚度宜达到50CM。

若受条件限制,土层厚度不得小于30CM。

种植土层必须与地下土层连接,以保持土壤的毛管上下贯通,保持液体及气体的上下贯通。

如种植层下有水泥板,沥青,石层等隔断层,必须将其铲除,直至上下土壤连接。

4.1.2土地的平整,耕翻A)杂草,杂物的清除:为避免草坪建成后杂草生长而影响草坪纯度和景观效果,植草前必须彻底消灭杂草。

可铲除杂草并深挖草根或用“草甘膦”等灭生性的内吸传导型除草剂消灭杂草,“草甘膦”用量控制在0。

2~0。

4ML/M2,使用2周后可开始植草。

同时,必须将瓦块,石砾,建筑垃圾等杂物全部清出场地外。

B)换土在耕翻过和中,若发现土质不符合要求,则必须换上合格各殖土。

换土后应压实,使密实度达80%以上,以免因沉降产生坑洼和高低不平。

C)整平,施基肥及耕翻在清除了杂草,杂物及压实后的地面应作起高填低的平整。

平整要顺地形和周围环境,整成龟背形,斜坡形等,陡度为~%,边缘要低于路面或道牙3~5CM,表面平整,无坑洼.平整后撤施基肥.如用堆沤蘑菇肥,堆沤木屑等,必须加3%,的过磷酸钙和4%的尿素进行堆沤后使用;用量宜控制在10KG/M2左右.施肥后应进行1次约30CM深的耕翻,使肥与土充分混匀,做到肥土相融,起到既提高土壤养分,又使土壤疏松,通气良好的作用.排水及灌溉系统草坪多利用缓坡来排水,其最低的一端设雨水口接纳排出的地面水,并经地下管道排走,或以沟直接与湖池相联.理想的平坦草坪的表面应是中部稍高,逐渐向四周或边缘倾斜.建筑物四周的草坪应比房基低5CM,且向外倾斜.地形过于平坦的草坪或地下水位过高或聚水过多的草坪,运动场的草坪等均应设置暗管或明沟排水.草坪必须设置人工灌溉系统.宜采用喷灌,人工灌淋等方式.在场地最后平整前,应将灌溉管网埋设完毕.管网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以上;埋管沟一般深30-50C M,宽30CM,底部平,回填土必须压实,使密实度达85%.草坪种植草坪营造,可采用播种,栽种,铺种等方*.播种凡结籽量大且种子容易采集的草种如结缕草等均可用播种*。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态环境,美化⽣产、⽣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绿化⼯作。

市辖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和⼯商⾏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定投资⽐例⽤于城市绿化;提⾼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保护城市的⾃然和⼈⽂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均公共绿地⾯积不得低于⼋平⽅⽶。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___ and TownPreface___ the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urban greening maintenan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improve the management level of urban greening maintenance。

improve the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enrich the urban landscape。

this standard is ___ this province.This standard has seven chapters。

including scope。

normative references。

terminology and ns。

maintenance of garden plants and ancient trees。

maintenance of garden buildings。

___ facilities。

and technical archives.This standard ___ n。

and the ___.This standard ___。

with the ___。

Shenzhen Greening Management Office。

Zhuhai Garden Management Office。

Jiangmen Garden Bureau。

Zhongshan Garden Management Office。

and others.The main drafters of this standard are Zhou Linjie。

Zhou Jianping。

___ ___。

Zhou Dazhu。

Zhong Hanmou。

Chen Xia。

Yang Minhui。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9-2005)(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5V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3.2灌木树体矮小且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的木本植物。

3.3竹类禾本科竹亚科植物。

3.4水生植物植物体全部或部分浸没于水中生长的植物。

3.5漂浮植物根系不生于泥土中而漂浮于水面生长的水生植物。

3.6沿生植物根系适宜在水深0.5~1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3.7浮水植物根系适宜在水深50~30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3.8挺水植物上部露出水面、根系适宜在水深10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00-(规范正文)广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581-2009

00-(规范正文)广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581-2009

581-2009广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T ××××—××××DB××/T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9-04-01实施2009-01-09发布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Greening ofGuangdongDB44/T 581-2009广东省地方标准ICS 65.020.20B 05备案号:24577-2009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及定义14 总则35 基本规定36 绿化种植工程47 大树移植工程88 立体绿化分部工程89 绿化附属设施分部工程1010 检验、试验和检测1111 竣工验收1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城市绿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15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7附录 C (规范性附录)质量验收记录19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记录23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记录27附录 F (规范性附录)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表29附录G (规范性附录)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31附录H (规范性附录)城市绿化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40附录I (规范性附录)城市绿化工程各边坡分类表59附录J (规范性附录)城市绿化工程各边坡适用工艺表60前言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广东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岭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信达环境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豫明、张向华、清宁、马娟、刘春陵、秦国权、刘勇、陈义良、徐国钢、黄昌军、李斌、梁伟勤、庄东升、吴丽明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广州《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部分内容

广州《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部分内容

广州《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部分内容A.1绿化分部工程A.1.1土方分项工程A.1.1.1一般规定A.1.1.1.1本条款(6.1)适用于绿化工程种植土覆盖前的土方工程、地形整理各工序的施工和验收。

A.1.1.1.2在进行种植土覆盖前,应进行土方隐蔽工程验收。

A.1.1.2主控项目A.1.1.2.1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有害成分,或强酸性土、强碱性土、重黏土、盐土、盐碱土、沙土等,应进行客土更换。

特别是覆土50cm以内粒级为3cm以上的渣砾,土层100cm以内的沥青、混凝土及有毒垃圾必须清除。

A.1.1.2.2强酸性土、强碱性土、重黏土、盐土、盐碱土、沙土、沥青及有毒垃圾等含有有害成分的材料,不能用于种植区域的地形回填。

A.1.1.2.3土方回填后的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良好。

A.1.2基础分项工程A.1.2.1一般规定A.1.2.1.1本条款(6.2)适用于绿化工程的种植土覆盖和地形整理等工序的施工和验收。

A.1.2.1.2在原有绿地上种植的,应根据设计要求对部分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土壤采取改良措施。

A.1.2.1.3在进行苗木栽植前,应进行相关隐蔽工程的验收。

A.1.2.2原材料A.1.2.2.1主控项目种植土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样作种植土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A.1.2.2.2一般项目绿地回填的种植土应无直径3cm以上石砾、瓦砾等杂物。

A.1.2.3种植土回填A.1.2.3.1主控项目A.1.2.3.1.1严禁种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

A.1.2.3.1.2绿地有效土层必须满足园林植物生长的最低种植土层,土层厚度允许偏差为±5cm。

A.1.2.4绿地地形整理主控项目为:绿地地形整理应按照竖向设计要求进行,其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良好,完成面无积水。

A.1.2.4.1一般项目A.1.2.4.1.1地形整理完成后的土壤颗粒尺寸允许偏差为±1.0cm。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广东省)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广东省)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广东省)-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送审稿)2004 广州前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编制组在总结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园林植物;4. 古树名木;5. 园林建筑与设施;6. 技术档案;7. 养护质量标准。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 375号大院之八五楼;邮政编码:510115)。

本规范参编单位: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以下以顺序笔画为序)丁少江卢俊鸿杨敏辉陈霞吴芝元张晓然周大珠钟汉谋洪强袁国豪覃炜其他工作人员:戴丽萍、顾荣和、黄金福。

目次前言 (3)1 总则 (6)2 术语 (6)3 园林植物 (9)3.1一般规定 (9)3.1.1 浇灌 (9)3.1.2 施肥 (10)3.1.3 中耕与除杂草 (10)3.1.4 修剪与整形 (11)3.1.5 病虫和鼠害防治 (12)3.1.6 补植与改植 (12)3.1.7 清洁与保洁 (13)3.1.8 防护 (13)3.1.9 安全作业 (14)3.2专项规定 (14)3.2.1乔木 (14)3.2.2 竹类 (15)3.2.3 灌木与木本地被 (16)3.2.4 藤本植物 (16)3.2.5 一、二年生花卉与宿根及球根花卉 (16)3.2.6 草坪 (17)3.2.7 水生植物 (18)4 古树名木 (18)4.1建卡立档 (18)4.2保护 (19)4.3养护 (19)5 园林建筑与设施 (19)5.1园林建筑与设施 (19)5.2水体管理 (20)6 技术档案 (21)6.1档案管理 (21)6.2档案内容 (21)7 养护质量标准 (21)7.1绿地养护分级 (21)7.2总体质量目标 (22)7.3施肥 (23)7.4修剪 (23)7.5病虫害与杂草控制 (24)7.6补植、打孔与垂直刈割 (25)7.7古树名木 (26)7.8卫生保洁 (26)7.9设施维护 (26)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养护的监督管理,提高养护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绿地的养护质量,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的城市绿地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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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3.2灌木树体矮小且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的木本植物。

3.3竹类禾本科竹亚科植物。

3.4水生植物植物体全部或部分浸没于水中生长的植物。

3.5漂浮植物根系不生于泥土中而漂浮于水面生长的水生植物。

3.6沿生植物根系适宜在水深0.5~1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3.7浮水植物根系适宜在水深50~30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3.8挺水植物上部露出水面、根系适宜在水深10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沉水植物全部沉没于水中生长的水生植物。

3.10珍稀树种本地区稀有、珍贵的树种,包括广东省三级及三级以上保护树种。

3.11胸径乔木距地面1.3m高位置的树干平均直径。

3.12杂草所栽培目的园林植物以外的自生草本植物种群。

3.13花芽分化园林植物的芽由叶芽状态转化为花芽状态的过程。

3.14顶端优势植物顶芽生长抑制侧芽萌发和侧枝生长,以及影响侧枝生长角度的现象。

3.15下缘线乔木树冠底部边缘线形成的线条轮廓。

3.16种植土疏松且富含有机质的熟耕土。

3.17浇灌人工引水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水分的措施。

3.18施肥人工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营养物质的措施。

3.19中耕在园林植物生长发育期疏松其根部表层土壤的措施。

3.20除杂草清除杂草的措施。

3.21修剪对植物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的措施。

3.22表施土壤将由沙、种植土(粒径约0.6cm)和有机质单独或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材料,均匀撒入草坪表面的一种养护作业。

3.23通过应用打孔机械在板结的草坪坪床上打孔,将芯土取出,行成垂直孔洞的松土措施。

3.24芜枝层草坪床上表面由目的草的凋落物、地表的活组织及与表土混合物构成的床土有机层。

3.25垂直刈割对草坪进行近地表垂直剪割或划破草皮,以清除草坪表面积累的芜枝层的措施。

3.26生物防治利用生物及其代谢物质来控制病虫为害的防治方法,包括以虫治虫、以菌治(病)虫、以病毒治虫和以激素治虫等。

4 园林植物养护4.1 一般规定4.1.1 浇灌4.1.1.1 进行适期、适量的浇灌,可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避免植物萎蔫。

通过适当的浇灌,应使植物根系层土壤(参照CJJ48—92栽植土层厚度范围)的含水量保持在:砂土为3%~8%,砂壤土为6%~15%,壤土为12%~23%,粘土为21%~28%。

需水量大的园林植物,其栽植土壤根系层含水量应保持在:砂土为4.5%~8%,砂壤土为9%~15%,壤土为18%~23%,粘土为22%~28%。

4.1.1.2 浇灌的设施应科学、合理,宜采用喷灌或滴灌等节水方式。

对于花坛及道路分车带内植物,在干旱季节,可进行叶面喷水。

在花芽分化时应适当控制浇灌量,以免园林植物徒长。

4.1.1.3 日浇灌的时间应根据季节与气温决定,并注意控制水温与表土温差不宜太大,以免造成根系伤害。

夏秋高温季节,应避开中午烈日,宜在10时之前或16时之后进行;冬季及早春,宜在10时至16时之间进行。

用机械进行浇水时,不宜在交通繁忙时段进行。

4.1.1.4 喷灌时应确保喷水的有效范围与园林植物的种植范围相一致。

浇灌设施应经常检修,以保正常运转。

4.1.1.5 浇灌用水必须不低于GB 3838---2002要求的V类水质标准。

4.1.2 施肥4.1.2.1 提倡应用平衡施肥技术,肥料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植物种类(品种)、生长发育阶段及观赏特性不同而确定。

生长期应施氮肥为主的完全肥,发育期应增施磷、钾肥。

每次施肥量尚应考虑施肥方法。

4.1.2.2 施肥应以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不应长期在同一地块施用同一种化学肥料,以免破坏土壤的理化性状。

4.1.2.3 木本植物宜每年施肥2~4次。

其中,观花植物应分别在花芽分化前和开花后各施磷肥一次;观果植物应在花前和果实膨大期各追钾肥一次,必要时,可在果实生长后期追肥一次。

4.1.2.4 施肥方法可采用沟施、撒施或穴施;也可结合浇灌进行。

干施肥料时,应用土层将肥料覆盖,并进行一次浇灌。

4.1.2.5 木本植物采用环沟施肥时,其环状沟内径宜与植物树冠外缘线保持一致,深度和宽度均可为25~30cm。

4.1.2.6 施肥应避免在雨天进行。

其中,根外追肥宜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浓度一般不宜大于1.5‰.除根外追肥外,肥料不得触及目的植物的叶片。

4.1.3 中耕与除杂草4.1.3.1 园林植物的生长期,应经常进行中耕,使根部附近的表层土壤保持疏松和良好的透水、透气性。

中耕深度以8~12cm为宜,同时应避免裸露或伤害目的植物的根系;中耕应选择晴天,并应在土壤不过分潮湿时进行。

4.1.3.2 除杂草宜在杂草开花结实之前结合中耕进行,可采用物理或化学除草方法。

使用化学方法除杂草时,应根据所栽培的目的植物和杂草种类的不同,选择适当的药剂,并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浓度,避免药剂喷洒到草坪植物以外的目的植物叶片和嫩枝上。

4.1.4 修剪与整形4.1.4.1 修剪与整形应根据园林植物的生物学特性、生长发育阶段、树龄及景观等要求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时期进行。

4.1.4.2 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促使园林植物枝序分布均匀、疏密得当,冠形完整、丰满,树形美观。

4.1.4.3 顶端优势强的植物,应保留其顶芽;轮状分枝的树木,不应短截其一级分枝;顶端优势不强而萌发力强的,宜让其形成自然树形,或根据景观需要修剪造型。

4.1.4.4 早春开花的观花木本植物,宜在花后轻剪;夏季开花的落叶植物,宜在冬季休眠期或生长相对停滞期修剪;一年多次开花的,宜在花后及时轻剪。

4.1.4.5 观果木本植物应根据其开花结果习性进行修剪,以培养健壮的结果母枝和结果枝为主。

花期疏去过多的花朵(序),果期疏去弱小与病虫果,可使植物结果量适中。

4.1.4.6 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

有伤流的植物须避免雨期修剪,应在休眠期修剪。

4.1.4.7 树木的徒长枝、下垂枝、交叉枝、并生枝、病虫枝、枯枝、残枝、凋枯的叶片和花梗均应及时修剪,以促进生长,保持美观。

修剪下的枝叶,应在当天清运完毕。

4.1.4.8 剪(锯)口应靠近节位,并在剪口芽的反侧,呈约45°角。

剪(锯)口应平整,做到不劈不裂,不留残桩。

当一般种类植物枝条的剪口大于6cm或珍稀树种的剪口大于3cm时,剪口应作防腐处理。

4.1.5 有害生物的防治4.1.5.1 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严格执行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制度,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病原菌及害虫带入本地区。

4.1.5.2 应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制定科学的病虫害防治预案,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做到准确、及时、有效。

4.1.5.3 应采用农业防治、物理机械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尽量少用化学防治,以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并避免杀死和影响天敌或有益生物的栖息、繁衍。

4.1.5.4 有必要采用化学防治时,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以及对有益生物影响小的高效、低毒农药;同时,掌握适当的浓度,避免发生药害。

对于同一种害虫,应避免长时间重复使用同一种农药。

4.1.5.5 在开放性的绿地中喷药,应选择人流较少的时段进行;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危及人畜。

4.1.5.6 城市绿地的鼠害应采用综合治理的对策,通过及时清理鼠类隐蔽的场所和清除绿地中可供鼠类食用的食物,减少绿地上鼠类种群的容纳量,当鼠害种群密度较高时,宜采用化学杀鼠剂杀灭,应选用对人畜安全的剂型,并在夜间投放。

对零星的鼠害,宜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捕杀;之后,应及时封堵鼠洞。

4.1.6 补植与改植4.1.6.1 死亡的园林植物应及时清除并补植;发现因病虫害致死的植物,应对土壤进行消毒,并可更换种植穴内的土壤;对生长环境不适应或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园林植物,应及时改植。

4.1.6.2 补植的植物宜选用与原植物种类(品种)一致,规格、形态相近的植株。

4.1.7 清洁与保洁4.1.7.1 城市绿地内应保持清洁,做到无垃圾杂物,无石砾砖块,无干枯枝叶,无粪便污物,无悬挂物,无蚊蝇滋生。

4.1.7.2 归堆后的垃圾和杂物应做到不过夜,不焚烧,并在当天清运完毕。

4.1.7.3 城市绿地内的各种园林建筑、小品、园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经常清洗和保洁。

4.1.7.4 与城市绿地无关的张贴物、悬挂物等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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