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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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法》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2锅检站负责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工作。
3.3安监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压力容器订货,来货验收及安装检验
4.1.1订购新压力容器前,材料部门通知锅检站,对制造厂及其产品情况进行了解,无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一律不准订购。
4.1.2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应有锅检站人员参加,所有证件,技术资料和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核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者立即找制造厂予以处理。
4.1.3容器安装完毕投用之前,各有关部门、锅检站共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能投用。
4.2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4.2.1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由锅检站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于投产前一个月向上级锅检中心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4.2.1.1产品合格证。
4.2.1.2产品质量证明书。
4.2.1.3产品竣工图(包括必要的部件图)。
4.2.1.4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4.2.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2.2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2级者,不得使用。
4.2.3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发放
4.2.3.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上级锅检中心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4.2.3.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厂锅检站和上级锅检中心各保存一份。
4.3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4.3.1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由上级中心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由上级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核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予以报废。
4.3.2未经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4.3.3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周期,没有按有关规定检验又没有申报者,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无效。
4.3.4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
4.4压力容器的标示
4.4.1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悬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4.4.2压力容器编号命名,按上级中心要求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和命名,并在明显部位标示,一旦命名,不得随便更改,如确有必要更改时,应报锅检站,按有关规定办理。
4.5压力容器变更与判废
4.5.1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
4.5.1.1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生产技术部门锅检站应及时将报告送达上级锅检中心,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4.5.1.2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若由高一级降到低一级时,由有关车间同生技部共同研究,是否能维持原参数运行。如存在影响安全的问题,应考虑降压使用。并尽快研究决定如何在下一次检修中修复升级或更换新容器。
4.5.2过户变更
4.5.2.1压力容器过户前,新使用单位应向锅检站索取《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省检定办理注销,过户手续。
4.5.2.2压力容器过户时,锅检站应将《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竣工图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容器的使用单位。
4.5.2.3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准过户。
4.5.3使用变更
4.5.3.1如改变压力容器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归属单位,应及时向锅检站报告,以便向上级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5.3.2如压力容器需长期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应在1个月内办理封存手续。即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厂总工程师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交锅检站存档。如再次启用,使用单位应重新全面检验,并向生技部锅检站办理使用手续。
4.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范围:
4.6.1锅炉的汽包、过热器、省煤器、水冷壁、汽水管道及其系统。
4.6.2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各类压力容器:
4.6.2.1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下同)(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4.6.2.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米,且容积(V)≥0.025立方米。
4.6.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如除氧器、加热器、空气储罐、氢气储罐等。
4.6.3生产用常压容器:如大气式疏水、排污扩容器、仓泵储灰筒等。
4.6.4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等。
4.7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应贯穿于设计、制造、安装、检修、运行、事故处理等整个过程。
4.8各有关部门均应组织学习国务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集团公司有关锅炉、压力容器防爆工作的有关规程、标准及管理制度,以及上级主管局的有关指示,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9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职责分工
4.9.1锅监工程师职责:
4.9.1.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并监督执行。
4.9.1.2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4.9.1.3全面负责做好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检修,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4.9.1.4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员)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4.9.1.5将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编入“两措”计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