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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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超源化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为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

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运行与维护、检查与检验、安全附件进行控制。

2 职责2.1设备管理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的管理工作。

2.2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员技术培训、取证管理。

2.3安环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督管理。

2.4基层单位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使用、日常管理。

3 控制要求3.1 设计审查、安装、改造、维修3.1.1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3.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机动部组织设计审查。

3.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向机动部书面告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将施工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1.5 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15日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3.1.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大修工程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将改造、维修方案或者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3.2 运行与维护3.2.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超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

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首先,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确保设备在正常操作范围内运行。

其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现场检查和定期检测。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的安全隐患。

同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

另外,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总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为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温度都相当巨大。

因此,监督管理办法特别重要,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时,应该参考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

按照这些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定期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首先,在监督管理办法中应该明确责任划分。

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设备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和维修单位等相关责任,并强调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只有明确责任,才能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其次,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应该进行详细规定。

现场管理包括设备的标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内容。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压力容器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设备,其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制药、造纸、食品等领域,可以用于储存、输送、反应等多个方面。

但是,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肯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掌控和管理至关紧要。

一、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是相应部门或企业中具有相应资质的负责人的集合。

在一些大型企业和单位中,成立专门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常常是必要的。

这一机构负责在压力容器的全部生产、使用、维护、修理等过程中对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最后保障工作人员、所属企业和大众安全。

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压力容器的使用应依照规定使用要求。

而组织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谙习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的特点和运行规律,有充足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另外,在贮卸过程中应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试压和监管,以确保装菜方向和运行安全。

三、压力容器制造管理压力容器的制造应依照相应国家规定执行,设计、制造、检测、安装和维护和修理制造,务必严格依照国家法规进行。

只有通过了质量充足度的压力容器才可以用于使用,并通过相应的安全检验模式。

四、压力容器安全检测压力容器使用前的检测,通常是指压力容器出厂检查,与在使用前进行再次检查。

对于使用压力容器过程中的(检查、修理),检测的人员应拥有相应的资格,并严格依照相应规范进行。

五、压力容器存储管理由于压力容器需要肯定的场地进行存放、运输和使用,因此,对其周边管理是必需的。

依照规定可以实行全天候的巡更和安全保障措施。

保护设施的安置和安装位置必需依照压力容器的尺寸和运输路线来规划和确定。

六、压力容器应急管理在压力容器使用有问题的情况下,有关单位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实行措施,应急部门应在最早的时间共同搭配抢救。

对本次事故的原因深入调查,评估损失,并订立针对性调整措施,以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

七、压力容器维护管理压力容器的使用寿命与常常性的维护和保养直接相关。

应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并依照固定标准订立相应的检验和修理方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制造、经营、维修、改造和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和科技兴监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编制、发布、实施。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进行安全监察;(二)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工作;(三)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工作;(四)负责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五)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各个环节进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制造前应进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对于年限已满或出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并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压力容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能源等众多领域,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内通常承载着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介质,如果不能保证其安全运行,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事故,给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一规程是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它涵盖了从压力容器的选材、结构设计,到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再到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在设计方面,规程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同时,设计要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特性、工作压力和温度等因素,确保容器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安全可靠。

制造环节是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关键。

规程规定了制造单位的许可条件,对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检验、焊接工艺、无损检测、热处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要求。

安装和改造、修理工作也不容忽视。

从事这些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使用环节,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等的选型、安装、校验和维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检验和检测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压力容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压力容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2.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3. 操作人员:负责按照规程操作压力容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设备前期管理(1)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2. 使用中的安全管理(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训练并持证上岗。

(2)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部件(安全阀、快开门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等)必须完整、齐全,并定期到安检部门校验。

(3)压力容器的承压部位不能损伤(焊接、打孔、腐蚀等),如必须要改动请联系生产厂家。

(4)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当不小于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最高的压力与温度组织工况的压力,压力容器不应超压运行。

(5)不能用有腐蚀性的介质或处理物接触锅体。

(6)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进入容器内的水,其中的氧离子含量不超过10mg/L,否则会引起腐蚀不锈钢锅体的现象。

(7)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

3. 维修保养(1)压力容器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

(2)维修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负责。

(3)维修保养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尤其超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作为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平稳操作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

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

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防止超载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

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状态监控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

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工艺条件,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设备状况,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入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安全装置,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紧急停运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

这些现象主要有: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过量充装;液位失去控制;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部劳人锅[198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也可以商请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第六条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压力容器是指内部压力大于或等于0.1兆帕(Mpa)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等。

由于压力容器内部压力较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水平,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1)依法制定、修订和完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压力容器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3)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档案,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和处理。

2.技术标准和规范(1)国家应依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技术标准和规范要在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方面不断完善,确保其适应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3)加强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监测和检测(1)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对压力容器的材料、焊接质量、非破坏性检测、压力试验等方面进行监测和检测。

(2)监测和检测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其准确、可靠、及时和全面。

(3)压力容器监测和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机构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的报告。

4.定期检查和维护(1)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定期检查和维护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机构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出具检查和维护结果的报告。

(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按照检查和维护结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措施和处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

5.事故应急(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重要设备,负责产生蒸汽或热水,为生产提供热力。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和要求。

1. 定义和范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所有使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燃煤锅炉压力容器•燃气锅炉压力容器•生物质锅炉压力容器•电锅炉压力容器2. 监督管理机构2.1 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家质检总局、能源局等)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并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2.2 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如省级质检局、市级工商局等)负责实施国家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并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2.3 配套检测机构配套检测机构是指具备锅炉压力容器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3. 监督管理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设计和制造•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技术能力,并经过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

3.2 安装和调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连接紧固、密封可靠。

•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各项参数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3 运行和维护•运行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操作,及时监测和记录关键参数,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4 安全培训和管理•运行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锅炉压力容器作为传热、传质、蒸汽发生的关键设备,制造、使用、检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至关紧要。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牢靠性,必需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员、社会和环境的安全。

一、监督管理责任(一)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机构应依法开展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严格监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制造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要求。

二、监管程序(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制造压力容器的资质,并严格依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和许可证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保存在安装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对其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四)每个锅炉压力容器都应有一个编号,以便对其生产、使用、检验等进行管理。

(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本领,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三、监管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改装、修理等操作。

(三)对于新建的锅炉压力容器和更换的压力部件,须进行强制性的初验和定期的检验,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

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 1 -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则⋯⋯⋯⋯⋯⋯⋯⋯⋯⋯⋯⋯⋯⋯⋯⋯⋯⋯⋯⋯⋯⋯⋯⋯⋯⋯⋯⋯第一章总⋯(1)第二章材料⋯⋯⋯⋯⋯⋯⋯⋯⋯⋯⋯⋯⋯⋯⋯⋯⋯⋯⋯⋯⋯⋯⋯⋯⋯⋯⋯⋯⋯(4)第三章设计⋯⋯⋯⋯⋯⋯⋯⋯⋯⋯⋯⋯⋯⋯⋯⋯⋯⋯⋯⋯⋯⋯⋯⋯⋯⋯⋯⋯⋯(9)第四章制造⋯⋯⋯⋯⋯⋯⋯⋯⋯⋯⋯⋯⋯⋯⋯⋯⋯⋯⋯⋯⋯⋯⋯⋯⋯⋯⋯⋯(18)一般要求⋯⋯⋯⋯⋯⋯⋯⋯⋯⋯⋯⋯⋯⋯⋯⋯⋯⋯⋯⋯⋯⋯⋯⋯⋯⋯第一节(18)焊接工艺和焊工⋯⋯⋯⋯⋯⋯⋯⋯⋯⋯⋯⋯⋯⋯⋯⋯⋯⋯⋯⋯⋯⋯⋯第二节(20)热处理⋯⋯⋯⋯⋯⋯⋯⋯⋯⋯⋯⋯⋯⋯⋯⋯⋯⋯⋯⋯⋯⋯⋯⋯⋯⋯⋯第三节(21)表面质量要求⋯⋯⋯⋯⋯⋯⋯⋯⋯⋯⋯⋯⋯⋯⋯⋯⋯⋯⋯⋯⋯⋯⋯⋯第四节(22)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23)无损检测⋯⋯⋯⋯⋯⋯⋯⋯⋯⋯⋯⋯⋯⋯⋯⋯⋯⋯⋯⋯⋯⋯⋯⋯⋯⋯第六节(26)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第七节(29)胀接⋯⋯⋯⋯⋯⋯⋯⋯⋯⋯⋯⋯⋯⋯⋯⋯⋯⋯⋯⋯⋯⋯⋯⋯⋯⋯⋯第八节(33)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九节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36)第六章定期检验⋯⋯⋯⋯⋯⋯⋯⋯⋯⋯⋯⋯⋯⋯⋯⋯⋯⋯⋯⋯⋯⋯⋯⋯⋯⋯⋯(40)第七章安全附件⋯⋯⋯⋯⋯⋯⋯⋯⋯⋯⋯⋯⋯⋯⋯⋯⋯⋯⋯⋯⋯⋯⋯⋯⋯⋯⋯(43)第八章附则⋯⋯⋯⋯⋯⋯⋯⋯⋯⋯⋯⋯⋯⋯⋯⋯⋯⋯⋯⋯⋯⋯⋯⋯⋯⋯⋯⋯(48)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49)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52)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9)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70)-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4 -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模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许可第五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与生产压力容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压力容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与生产压力容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与生产压力容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与生产压力容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九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八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后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压力容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并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压力容器进行跟踪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处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使用单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单位(de)安全管理.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de)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de)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安全使用和管理实行安全监察.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de)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de)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de)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工作(de)检验技术机构.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应当对责任范围内(de)在用锅炉压力容顺和压力管道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de)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对安全负责,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de)安全管理和检查.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de)有关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de)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须经监察机构和其授权(de)职能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到期应复审换证,逾期无效.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等安全使用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暂停使用(de)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报废(de)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变卖转移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安装、拆迁、过刻、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或改变其使用条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迁、过户、修理改造和改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de)充装注册登记证,方可开展充装业务.气瓶充装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不合格和超过检验周期(de)气瓶,禁止充装.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维护保养.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de)项目、周期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de),不得使用.严禁超过检验周期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de)定期检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de)当地检验单位承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检验规则(de)规定,每年编制检验计划,自觉申报检验.第十四条检验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de)资格认可,取得检验项目资格,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de)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批准(de)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六条设计、制造和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的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性能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擅自改变和违反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压力试验和安全评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是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办法的依据进行了规定。

二、适用范围:界定了本办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三、主要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了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机构、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等的主要责任和责任人。

四、技术标准和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安全管理: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对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检查程序和处罚力度。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需要主管部门加强对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完善技术标准和规定,提高监督检验能力,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设备,由于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和高压,其安全性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为例,详细介绍其内容和重点。

一、背景介绍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和发布的。

该办法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

二、办法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论其用途和制造材料。

2.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要求:(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对安装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

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泄漏检测等。

(4) 许可证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 监督管理措施:(1) 许可证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进行许可证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检验和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造过程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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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GL/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量技术监督局《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安全生产法》3职责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2锅检站负责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工作。

3.3安监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压力容器订货,来货验收及安装检验4.1.1订购新压力容器前,材料部门通知锅检站,对制造厂及其产品情况进行了解,无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一律不准订购。

4.1.2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应有锅检站人员参加,所有证件,技术资料和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核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者立即找制造厂予以处理。

4.1.3容器安装完毕投用之前,各有关部门、锅检站共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能投用。

4.2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4.2.1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由锅检站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于投产前一个月向上级锅检中心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4.2.1.1产品合格证。

4.2.1.2产品质量证明书。

4.2.1.3产品竣工图(包括必要的部件图)。

4.2.1.4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4.2.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2.2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2级者,不得使用。

4.2.3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发放4.2.3.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上级锅检中心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4.2.3.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厂锅检站和上级锅检中心各保存一份。

4.3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4.3.1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由上级中心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由上级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

安全状况核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予以报废。

4.3.2未经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4.3.3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周期,没有按有关规定检验又没有申报者,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无效。

4.3.4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

4.4压力容器的标示4.4.1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悬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4.4.2压力容器编号命名,按上级中心要求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和命名,并在明显部位标示,一旦命名,不得随便更改,如确有必要更改时,应报锅检站,按有关规定办理。

4.5压力容器变更与判废4.5.1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4.5.1.1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报告上写明。

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生产技术部门锅检站应及时将报告送达上级锅检中心,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4.5.1.2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若由高一级降到低一级时,由有关车间同生技部共同研究,是否能维持原参数运行。

如存在影响安全的问题,应考虑降压使用。

并尽快研究决定如何在下一次检修中修复升级或更换新容器。

4.5.2过户变更4.5.2.1压力容器过户前,新使用单位应向锅检站索取《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省检定办理注销,过户手续。

4.5.2.2压力容器过户时,锅检站应将《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竣工图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容器的使用单位。

4.5.2.3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准过户。

4.5.3使用变更4.5.3.1如改变压力容器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归属单位,应及时向锅检站报告,以便向上级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5.3.2如压力容器需长期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应在1个月内办理封存手续。

即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厂总工程师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交锅检站存档。

如再次启用,使用单位应重新全面检验,并向生技部锅检站办理使用手续。

4.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范围:4.6.1锅炉的汽包、过热器、省煤器、水冷壁、汽水管道及其系统。

4.6.2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各类压力容器:4.6.2.1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下同)(不包括液体静压力)4.6.2.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米,且容积(V)≥0.025立方米。

4.6.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如除氧器、加热器、空气储罐、氢气储罐等。

4.6.3生产用常压容器:如大气式疏水、排污扩容器、仓泵储灰筒等。

4.6.4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等。

4.7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应贯穿于设计、制造、安装、检修、运行、事故处理等整个过程。

4.8各有关部门均应组织学习国务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集团公司有关锅炉、压力容器防爆工作的有关规程、标准及管理制度,以及上级主管局的有关指示,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9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职责分工4.9.1锅监工程师职责:4.9.1.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并监督执行。

4.9.1.2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4.9.1.3全面负责做好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检修,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4.9.1.4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员)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4.9.1.5将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编入“两措”计划,并监督实施。

4.9.1.6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村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4.9.1.7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立即指出,并报告领导,督促改进;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4.9.1.8定期总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9.2压力容器检测站:4.9.2.1严格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大纲的要求对全厂发电用压力容器做好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4.9.2.2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停用在役压力容器,有权对容器的运行方式,检修规程提出质疑。

4.9.2.3在接到有关部门检验委托单二个星期内,书面下达检验所要求的配合工作;检验结束一个星期内,向容器所在部门出具检验报告。

4.9.3检修专职4.9.3.1负责本专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方面的工作。

协同督促化学、金属、运行、检修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管理工作。

建立和健全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记录和技术台帐。

4.9.3.2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并协助制定受监设备损坏的修复方案和事故防止对策。

4.9.3.3参与有关锅炉、压力容器防爆工作的重大改进措施的调查研究,并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4.9.3.4每年对本专业受监设备的工作提出总结,向总工、锅监工程师和部主任、技术组长汇报,遇有重大问题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

4.9.4各有关部门:4.9.4.1落实专人(或兼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4.9.4.2对所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的防爆工作负责,指导班组防爆专职人员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防爆措施,及时安排消除缺陷。

4.9.4.3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4.9.4.9参加事故调查及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9.4.5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技术登录薄的填写工作。

4.9.4.6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或上次检验报告确定的检验日期,提前三个月向压力容器检测站提交检验申请书。

4.9.5各有关检修班组:4.9.5.1建立相对稳定的,责任心强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4.9.5.2加强对专职防爆人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思想教育,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4.9.5.3配合压力容器检测站结合大、小修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9.5.4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做好详细的技术记录,分析原因并制订对策。

4.9.5.5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保温工作,尤其是高温高压蒸汽管道、阀门及附件。

4.9.5.6加强防爆人员的培训工作。

4.9.6运行部门4.9.6.1运行人员在运行操作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各参数(温度、压力、液位等),要符合设计参数或检验所确定的运行参数。

4.9.6.2运行锅炉、压力容器的启、停要符合相应运行规程的规定(如温度、压力的升降曲线、液位的波动情况等)。

4.9.6.3认真做好设备异常记录,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4.9.6.4加强燃煤调度管理和燃烧调整,改善锅炉燃烧。

4.9.6.5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业务水平。

4.9.6.6加强巡回检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爆破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4.9.6.7锅炉、压力容器的自动、保护装置应保证正常投入。

4.9.6.8加强对停用锅炉的保养。

4.9.7化学监督专职:4.9.7.1加强水、汽监督,水汽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

4.9.7.2搞好有关技术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如运行日报、水汽化验资料、热力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有关资料、设备大、小修有关腐蚀、结垢的检查、化验资料等。

4.9.7.3锅炉大修时,与检修部联系有关防爆的检查项目,对每个项目的分析应有结论,有措施,并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

4.9.8金属监督专职在锅炉、压力容器检修(检验时),向有关专业提出试验计划和工作项目,对试验查出的问题,应汇同有关人员一起认真分析,并向部主任、锅监工程师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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