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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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闽海渔〔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6〕86号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持续推进现代渔业生产发展,加快培育大黄鱼、石斑鱼、鳗鲡、对虾、牡蛎、鲍鱼、海带、紫菜、海参等九大特色品种超百亿全产业链,2016年,我省继续在连江、福清、闽侯、霞浦、蕉城、福鼎、福安、古田、秀屿、晋江、惠安、漳浦、东山、诏安、龙海、云霄、连城、明溪、清流、浦城、光泽等21个县(市、区)实施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了《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与质量监督处王晓伟电话:*************邮箱:fujianxdyy@省财政厅农业处陈立电话:*************邮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4月19日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为支持我省现代渔业发展,推动海洋强省建设,经研究决定,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支持2016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和规模化水产种苗基地等项目。

一、扶持内容㈠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1.标准化池塘建设。

主要实施水产养殖池塘(不含高位池,下同)的挖深、固基、护坡、进排水设施、投饵设施、增氧设施、自动化控制设施和厂区道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2.设施养殖基地建设。

主要实施养殖生产基础设施的新建(如塑胶养殖网箱、工厂化养殖、封闭式循环水养殖的构建)及增氧、控温、水净化、自动化控制等设备购置;观赏鱼养殖设施的新建、购置、维护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闽政〔202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闽政〔202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快渔港建设,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补齐渔港建设短板,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完善渔港布局,加快渔港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编制本辖区内渔港建设详细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

计划到2025年,全省建设中心、一级渔港20个,二级(避风锚地)、三级和内陆渔港不少于110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93%以上,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

(二)完善渔港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推动有关市、县(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

二、加大省级支持力度(三)省级财政对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予以补助。

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省级财政补助5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10%);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

福建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福建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9~2018)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四月前言渔港是集渔船停泊与避风、渔货装卸、物资补给、冷藏加工、流通贸易、船网工具修造为一体的渔业综合生产基地,是渔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地。

近十年来,福建渔港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其功能逐步多样化,港镇建设逐步一体化,辐射力不断增强,带动面不断扩大,产业链不断延伸,渔区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仍相对滞后,与渔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和实现渔船安全生产还有一定差距,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

编制《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9~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对优化全省渔港布局、合理安排渔港建设的进度、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增强渔港综合服务功能、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促进海洋渔业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暨“十一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划和文件为依据,阐述了在规划期内政府对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明确了渔港布局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对如何实现本规划目标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本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规划期:近期为2009~2013年,远期为2014~2018年。

规划范围为我省沿海宁德市、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以及漳州市。

本规划的目标:根据福建沿海经济发展现状、渔业发展要求和防灾减灾需要,综合考虑各地渔业资源、渔业经济比重、渔船数量、渔港基础设施现状和自然条件,在现有渔港基础上,规划近期2009~2013年,在沿海地区新建或改扩建标准渔港167个(中心渔港4个、一级渔港15个、二级渔港59个、三级渔港89个)、避风锚地16个,能为福建省沿海约83%的渔船提供就近避风水域。

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

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

6
6.2 渔港的投资总额度按表 2 执行。
表 2 投资总额度
单位:万元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投资额度,≥ 11000 9000 7000 8000 6000 5000
600
500
150
2
7 设计潮位和波浪
DB35/T 964—2009
9.4 码头
9.4.1 码头在规划建设时原则上按大、小船分区设置,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9.4.2 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码头前沿高程应用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高水位以上 0~0.5m 复核。
9.4.3 渔港码头泊位长度应按表 5 确定。 表 5 码头泊位长度
单位:m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8.1 渔港的水工建筑物安全等级应符合 GB 50158 的规定。 8.2 渔港防波堤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9 渔港平面布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乡)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水、陆域 各功能区,综合考虑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
9.1.2 平面布置包括水域、陆域和港口水工建筑物(防波堤、码头、船台、滑道、护岸等)等的布置。
4
DB35/T 964—2009
9.5.2 渔港陆域面积应按表 6 确定。
表 6 陆域面积
单位:万 m2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渔港类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综合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避风型 生产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闽政文[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现就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大意义渔港是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平安渔业、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相对滞后,沿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率虽然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五”期末的50%,但与渔业生产的需要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强台风等自然灾害中,现有渔港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建设标准偏低、配套功能设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更加凸显。

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增强渔港综合功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改善民生、凝聚民心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有利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渔港经济区为目标,通过加大标准渔港建设投入、创新渔港管理机制、延伸渔港产业链,改善港区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渔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二)标准渔港建设的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防灾、统筹开发原则。

标准渔港建设要强化渔港的防台风、防灾减灾功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扶持可满足防灾减灾需要的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31•【字号】闽政[1989]59号•【施行日期】199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1989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

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

第二章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第三条渔港按其服务范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

其标准分别是:(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内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

(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

第四条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一)港权明确。

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闽海渔[2011]70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闽海渔[2011]70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闽海渔〔2011〕70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我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建设的意见》(闽委编办〔2010〕232号)精神,为使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做到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省厅根据各地渔港数量、渔港等级(含规划)和渔船数量等具体情况,提出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意见(见附件),请各地在推进机构落实时依据此规划设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意见序号设区市县(市、区)设置点所在村(镇)所在乡(镇)、街道渔港等级编制配备标准(名)备注1宁德(20)霞浦三沙三沙中心渔港6-7 2西洋海岛5-6规划一级3石湖下浒一级渔港5-6 4牙城牙城4拟规划二级5溪南溪南4重要渔港6北岐松港4重要渔港7下岐北壁二级渔港4 8积石长春4重要渔港9福鼎马祖嵛山二级渔港5-6规划一级10安仁佳阳二级渔港4 11樟岐秦屿4重要渔港12沙埕沙埕一级渔港6-7规划中心渔港13西岙龙安4重要渔港14渔井硖门4重要渔港15大元当店下5-6拟规划一级16福安北斗都下白石4重要渔港17马头湾坞4重要渔港18蕉城城澳三都 4规划二级19青山三都4重要渔港20漳湾漳湾4重要渔港21福州(25)福清三山(泽湖)三山二级渔港4 22沙埔沙埔4重要渔港23江阴江阴4重要渔港24海口海口4重要渔港25平潭澳前澳前一级渔港6-7拟规划中心渔港26大福(钱便澳)敖东二级渔港4 27东美流水二级渔港4 28沃底(葫芦澳)东庠 5-6拟规划一级29屿头屿头4重要渔港30玉堂白青4重要渔港31马尾闽江琅岐4重要渔港32马尾罗星4重要渔港33闽侯祥龙祥谦4重要渔港34罗源新澳碧里4重要渔港35井水鉴江 4规划二级36迹头松山二级渔港4 37连江黄岐黄岐中心渔港6-7 38苔菉苔菉6-7拟规划中心渔港39筱埕筱埕 4规划二级40东水东岱二级渔港4 41奇达安凯二级渔港4 42下宫下宫4重要渔港43长乐福星潭头二级渔港4 44松下(长屿)松下 4规划二级45漳港漳港4重要渔港46莆田(13)秀屿平海平海一级渔港5-6 47上林平海二级渔港4 48万峰南日4重要渔港49浮叶南日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50石城埭头一级渔港6-7拟规划中心渔港51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文甲山亭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52蒋山山亭4规划二级53湄洲宫下湄洲4重要渔港54下山湄洲4重要渔港55荔城东甲黄石 4规划二级56城厢下尾灵川4重要渔港57仙游辉煌枫亭二级渔港4 58涵江三江口三江口4重要渔港59泉州(20)晋江深沪深沪中心渔港6-7 60围头金井5-6拟规划一级61东石东石4规划二级62陈埭陈埭4重要渔港63石狮祥芝祥芝中心渔港6-7 64古浮祥芝二级渔港4 65东埔鸿山一级渔港6-7拟规划中心渔港66梅林永宁一级渔港5-6 67东店锦尚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68锦江蚶江4重要渔港69惠安崇武崇武中心渔港6-7 70浮山张坂二级渔港4 71小岞小岞4重要渔港72杜厝净峰 4规划二级泉港峰尾峰尾二级渔港4 73诚峰峰尾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75肖厝南埔4重要渔港76丰泽浔埔东海4重要渔港77凤屿城东4重要渔港78南安石井石井4规划二级79厦门(3)湖里高崎湖里中心渔港6-7 80翔安欧厝新店4重要渔港81刘五店新店4重要渔港82漳州(22)东山大澳铜陵中心渔港6-7 83宫前陈城一级渔港5-6 84澳角陈城一级渔港5-6 85冬古西埔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86龙海斗美港尾一级渔港5-6 87浯屿港尾5-6拟规划一级88石码石码4规划二级89海平浮宫4重要渔港90圆仔头榜山4规划二级91漳浦岱嵩佛潭5-6拟规划一级92整美佛潭4规划二级93亭里(将军澳)赤湖二级渔港4 94六鳌六鳌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95杏仔古雷4规划二级96白石霞美4重要渔港97白沙旧镇4重要渔港98下寨沙西4重要渔港99诏安赤石湾梅岭一级渔港6-7规划中心渔港甲洲桥东4重要渔港田厝梅岭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云霄山前列屿一级渔港5-6 礁美陈岱4规划二级——结束——。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闽海渔[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09〕14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促进我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局于2007年5月印发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闽海渔〔2007〕196号)。

随着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本着“责权一致、利于监管”的原则,我们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5月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闽海渔〔2007〕19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重点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以解决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产业化问题为重点,由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的海洋与渔业研究、开发、推广、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

第三条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一)㈠省局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组织管理,包括制订项目投资方向、审批、签约、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7修改)【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0.25【实施日期】1989.03.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5日)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并根据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重点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渔政监督管理任务。

省、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点渔港设置渔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其它渔港设置派出机构,依法执行渔港监督任务。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查船艇、车辆和通讯、监测等设备器材。

第四条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三)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放、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特许品种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证;(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五)调查处理水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件;(六)对从事捕捞、养殖、购销等各种渔业活动,及其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捞方法、渔获物等进行检查;(七)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渔政管理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

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

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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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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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标准渔港建设,规范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渔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与《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渔港是指四至范围清晰,建设管理和主体明确,以防台避风功能为主,兼顾服务保障的公益性渔业港口。

标准渔港分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二类渔港(包括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

农业部立项的中心渔港纳入一类渔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列入《省标准渔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建立区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标准渔港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召开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与处理渔港建设中有关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1•【字号】闽政[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渔港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一)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要求,编制本辖区内渔港详细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

计划到2017年,全省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7个、一级渔港20个、二级渔港78个、三级渔港129个、避风锚地16个,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渔业防灾减灾体系。

到2015年,渔船就近避风率达75%以上;到2017年,基本实现所有渔船就近避风。

(二)完善渔港功能,逐步把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和休闲渔业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带动小城镇发展,形成区域特色渔港经济。

二、加大财政投入(三)省级安排渔港投资专项资金,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按照中央下达投资计划1∶1进行配套;提高二级渔港及避风锚地建设的省级财政投资标准,按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50%执行(单个项目不超过650万元),其中欠发达地区或海岛性渔港按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60%执行(单个项目不超过780万元);三级渔港每个项目省级财政投资80万元,其中欠发达地区或海岛性渔港每个项目省级财政投资120万元。

二、三级渔港及避风锚地建设期为2013年至2017年,省级投资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到2018年分五年进行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三分之一、财政厅承担三分之二。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4日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公安边防、交通、海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渔港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港口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防洪防潮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加快转变我省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明确总体发展目标贯彻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按照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加快现代海洋渔业建设步伐。

总体目标是:海洋渔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海洋渔业生产力不断提升,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核心竞争力强的现代海洋渔业产业体系。

到2015年,争取海水产品产量达到550万吨、海水产品增加值达到540亿元、远洋捕捞产量达到30万吨、水产品出口创汇值达到50亿美元、渔民人均纯收入17000元。

到2020年,争取海水产品产量达到650万吨、海水产品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远洋捕捞产量达到40万吨、水产品出口75亿美元、渔民人均纯收入近30000元。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渔业资源调查。

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每5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

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能力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有序开发台湾海峡两翼外海渔业资源;完善捕捞渔船管理,逐步减少近海捕捞渔船和功率总量;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加大力度清理整治违规渔具渔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2006-2008年渔港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2006-2008年渔港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2006-2008年渔港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06.07.05
•【字号】闽发改农业[2006]615号
•【施行日期】200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2006-2008年渔港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农业〔2006〕615号)
各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快渔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根据各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榕计农[2005]46号、宁计农经[2005]56号、莆发改[2005]39号、泉计[2005]479号、漳计农[2005]24号),经研究,现公布《福建省2006~2008年渔港项目建设方案》。

已列入“九五”、“十五”渔港建设规划,但未结转列入本建设方案的项目,确有建设必要的须重新申请列入规划。

请你们按照《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的要求,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促进项目早日动工。

附件:福建省2006~2008年渔港项目建设方案(略)
二○○六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港经营与管理,发挥渔港功能,提高渔港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渔港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渔港建设经济组织拥有渔港经营权。

渔港经营必须经许可登记后方可进行。

渔港经营权可以转让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经营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对渔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港经营许可、审批和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渔港经营业务是指在渔港范围内从事渔港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的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质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营许可。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三级渔港经营许可,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渔港经营许可证实行签发人制度,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签发人。

第二章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第九条从事渔港经营业务,渔港建设经济组织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有权审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渔港经营业务许可申请书; (二)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三)渔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等证明文件;(五)保证渔港正常运作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三章渔港经营许可的审批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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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

第二章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容
第三条渔港按其服务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

其标准分别是:
(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
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

(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

第四条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
(一)港权明确。

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对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带动小城镇建设、促进渔民增收的作用。

(三)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能确保规划建设容如期完成,明确渔港建成后的管护办法,保证渔港的良性运转。

第五条渔港建设容以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建筑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为主,增强渔港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

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的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和通讯导航、港监消防等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以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第三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渔港投资建设坚持“公助民办,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参与,鼓励多元化投资。

省级渔港资金补助标准为:(一)中心渔港工程按国家要求进行建设,省级渔港资金视工程完成情况参照一级渔港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4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18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2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90万元。

(四)三级渔港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万元。

第四章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心渔港:中心渔港必须在一级渔港竣工验收后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建设二期工程,二期工程按二级渔港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和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申请建设二期工程的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所在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报省发改委,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厅。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工程咨询总公司或“省渔港专家组”评估评审,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改委负责审批。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招标方案。

“省渔港专家组”由省发改委与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聘请省、外具有高级职称的港工等专业专家组成。

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四)三级渔港: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所在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资金安排及下达方式:
(一)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的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与市县资金到位情况分批下达。

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渔港建设进度报表,作为安排省级渔港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二、三级渔港的省级补助资金在自筹资金到位后下达。

已审批立项的二级渔港、三级渔港在完成工程量50%后,由所在县(市、区)计委、财政、水产主管部门三家联合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省发改委、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
人员(或委托设区发展计划、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核实。

检查核实的主要容如下:一是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达到全部工程量的50%以上;二是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三是工程是否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渔港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条渔港建设项目要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所有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以及财务、质量和建后运行管理负总责。

第十一条渔港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管等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管单位。

第十二条渔港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国家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但属重要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实行监督。

同时,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技术规,独立履行其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渔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工程预算审核有关规定,实行专户、专帐管理。

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

严重白条入帐,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渔港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规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各地计划、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建设的日常性监督管理,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局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联合抽查。

抽察中发现建设任务完成较差或乱纪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已补助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已竣工的渔港要抓紧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由农业部或农业部委托省海洋与渔业局邀请“全国渔港专家组”专家和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二级、三级渔港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所在县(市、区)发展计划、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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