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2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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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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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居民电价调整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附件:
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rar
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zip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