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1•【文号】国资企发[1996]115号•【施行日期】1996.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了规范各地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促使该项工作高效、有序、正常进行,使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取得应有成效,达到企业集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的,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告我们,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参照国资企发〔1992〕50号《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
为使各地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目的和方式(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即集团公司作为成员企业的出资者。
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确立集团内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集团公司与子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并未明确集团公司与国家的关系,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不等于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但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即同时理顺了政府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关系及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产权关系。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深房改[2002]4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25日深房改[200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4日深房改[200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及驻深各单位:为贯彻执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促进我市房改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保证安居房上市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各产权单位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房改档案的整理工作,加强房改档案的管理。
我办将组织进行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验收工作。
现将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每套住房房改实物档案和单位房改审批资料实物档案,并将其长期保存。
所有实物档案必须按顺序编号排列,并建立档案目录,以利于查阅。
房改实物档案即房改售房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档案,是房改审批过程的原始记录。
(一)产权单位对参加房改的每套住房都必须建立实物档案,档案要求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2008修改)【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8]4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12【实施日期】200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国资委〔2008〕49号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委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委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问题(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二)全资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三)以全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四)全资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作为LP GP的相关问题
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的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然而,上述释义虽然权威,但并未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级,不具备普遍效力;而“国有企业”在不同时期含义不同,不同部委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时指向也不同,故实际存在与之相悖的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三部、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综发〔1991〕23号第一条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的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教[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深集体办[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下统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健全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及其他产权状况进行登记,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条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集体企业以及中央、省级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含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登记。
产权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依据和组织形式;(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四)企业资产总额。
第五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争议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妥善处理产权争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设置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三)划入市委组织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市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除外)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五)划入市财政局有关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
(六)划入原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林渔业局有关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范产权登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和作用(一)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的边界。
(二)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便于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管。
(三)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挪用或损失。
(四)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产权登记的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等。
(二)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结构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如产权转让、增减资、合并、分立等。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产权登记的程序(一)申请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资产清查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核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
(三)产权界定对申请登记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
(四)登记发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申请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
五、产权登记的管理(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产权登记检查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接受检查。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并对产权登记证进行变更、注销等处理。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2006重新印发)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94号)各直管企业: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国房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深房改〔1994〕15号)2.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6〕5号)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7〕12号)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房改〔2000〕1号)5.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深房改〔2000〕4号)6.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深房改字〔1992〕6号)7.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深规土〔1994〕576号)8.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深规土〔1995〕629号)9.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深规土〔1996〕55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深房改〔1994〕15号)各区房改办: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注1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府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首先,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只有明确了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国家才能有效地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良好的经营和管理体系,提高整体效益。
其次,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和方法是确保公平合理,依法保护产权。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包括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继承创新、保护和增值等。
权责明确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产权归属明晰。
公平公正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公正对待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干预和侵犯。
继承创新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尊重历史产权,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和增值是指在产权界定过程中要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也要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方法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评估定价、法律程序等。
调查研究是指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营运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和分析,从而了解国有企业实际产权归属和价值情况。
评估定价是指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确定产权归属和价值。
法律程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
最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界定编制、审批程序、登记备案等。
界定编制是指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具体方案进行编制和制定,确保产权界定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批程序是指对产权界定方案进行审批,确保产权界定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登记备案是指将产权界定的结果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产权的归属和价值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管理进行规范和保护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进而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3.21•【字号】深发[1996]9号•【施行日期】199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发(1996)9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各区,市属各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资办、资产经营机构、企业三个层次的职能定位更加规范和明确,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强化国资办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使市投资管理公司向真正的资产经营公司转化。
现通知如下:一、保留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四)决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确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六)确认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七)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经理、副经理和监事会成员;(八)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市属一、二类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推荐、考核和奖惩市属一、二类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九)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十)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十一)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十二)协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天然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决定;(十三)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十四)监管在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国有资产;(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深集资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产权受让方、投资方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集体企业产权,是指集体企业依法持有的企业股权和资产。
其中,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集体企业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和其他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因集体企业资产转让,以及所持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起产权权属变动的活动。
但不包括:在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依法继承股权、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集体股比例调整;集体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划转;集体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销售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市场商品房。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公司章程对集体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集体企业在编制产权交易方案前,应当从有利于企业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以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深财企[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2004年5月8日)为规范我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审核)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属重要财务事项。
单位处理重要财务事项,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以市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单位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单位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或纳入单位合并会计报表并表范围的企业或单位。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拨款、国家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产权界定的原则)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其他财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本市国有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依法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实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三)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全部以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所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九益。
(六)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深集体办[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城镇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集体企业产权的行为,其种类包括:(一)集体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集体资产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第四条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应用于集体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未经产权界定的集体企业产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本企业产权或者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由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报告,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决定。
第七条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本企业产权或者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
第八条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企业产权或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由企业提出报告,产权单位审议决定。
第九条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转让木企业产权或转让企业直接持有的产权,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告,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的意见(1995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为了落实《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终极所有权、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企业应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资产(其中涉及产权变动或需确定投资各方比例的,应按规定申办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产占有量和国有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
三、企业中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及资本公积金;(二)国有全资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三)以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四)国有全资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五)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承包合同兑现给职工和承包者的收入外,留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六)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应属于承租者的资产以外的资产;(七)非国有企业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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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
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1号)
为了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搞好产权界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全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资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此项废止)注(注:此项原文为:(五)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资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
二、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中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全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办理。
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