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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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资产公司管理制度

国营资产公司管理制度

国营资产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营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营资产公司是指由国家出资或者控股的公司,是国家重要的资产管理主体。

第三条国营资产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营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营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第七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效率,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第八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促进公司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九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第十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保证公司的决策和执行的高效率和高水平。

第十一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权限和责任,有效防范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四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有效管理和监控公司的经营预算和绩效考核,提高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一、前言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汇编范本旨在为国有企业提供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管理制度,以指导国有企业规范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XXXX国有企业2.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3.经营范围:从事XXXX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4.企业宗旨:服务国家发展,满足社会需求,实现员工价值5.企业目标:成为行业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三、企业管理制度1.企业决策制度(1)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民主、科学、依法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2)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包括: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征求意见、决策审批等环节。

(3)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当明确决策责任人,对决策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企业财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财务会计准则。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报告等。

(3)企业财务活动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绩效考核等制度。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激励、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

(3)企业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检查等。

(3)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5.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制度(1)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导向、企业主导的原则,实行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制度。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激励制度,鼓励员工参与技术创新活动。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word版本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word版本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经营理念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第三章:公司决策制度(一)董事会议事制度1、公司决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采取会议审议方式进行。

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董事,可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董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例会。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以及监事会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召开董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监事会主席、非经理班子成员和所议议题相关人员可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

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

当董事对基本事项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拥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6、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责所界定的内容。

7、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决定,由经理班子组织实施。

8、在公司人事任免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议。

9、对于公司财务决算工作,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10、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11、董事会会议应对所作的决议作详细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签名,可安排专人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和监督体系,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

1.2 定义1.2.1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或主导的、占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2.2 董事会:指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1.2.3 监事会:指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1.2.4 员工代表大会:指国有企业员工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

第二章组织架构2.1 董事会2.1.1 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负责企业的决策和战略规划,并对企业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2.1.2 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会由不少于5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代表和员工代表。

2.1.3 董事会的运作董事会在每年召开的例会上讨论并审议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预算和重大决策,决议经过投票表决后生效。

2.2 监事会2.2.1 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2.2 监事会的成员监事会由5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代表和员工代表。

2.2.3 监事会的运作监事会定期开展例会,对企业的各项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3 员工代表大会2.3.1 员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员工代表大会是员工的最高代表机构,负责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2.3.2 员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任期员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第三章运营管理3.1 经营计划3.1.1 年度经营计划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发展目标、财务预算和经营策略等内容。

3.1.2 五年规划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实际,制定五年规划,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3.2 经营决策3.2.1 经营决策的程序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由董事会进行决策。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企业的长期经营稳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台账管理、保养维护、报废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一条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部门及员工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流程第一条固定资产的采购流程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资产采购申请、审批、采购、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确保采购的资产符合要求并及时录入资产台账。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应当经过合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置,如出售、报废、转让等。

第四章:资产台账管理第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分类、登记和盘点。

第二条每年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台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保养维护第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资产的保养维护工作,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保养维护计划,明确保养的内容、频率和责任人,确保保养工作的有效性。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对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其他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第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以上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望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与有效利用。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资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经营理念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第三章:公司决策制度(一)董事会议事制度1、公司决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采取会议审议方式进行。

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董事,可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董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例会。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以及监事会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召开董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监事会主席、非经理班子成员和所议议题相关人员可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

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

当董事对基本事项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拥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6、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责所界定的内容。

7、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决定,由经理班子组织实施。

8、在公司人事任免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议。

9、对于公司财务决算工作,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10、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11、董事会会议应对所作的决议作详细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签名,可安排专人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国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公司是由国家独资或主导投资的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经营。

第二条国有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国有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有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决策机制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一条国有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结构进行管理。

第二条国有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行集权式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是国有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四条监事会是国有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经营管理团队是国有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推进公司的日常经营。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国有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国有公司应制定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第三条国有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预算管理、经营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决策机制制度第一条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规范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二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讨论和表决。

第三条经营管理团队是日常决策的主要执行者,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决策机制制度应明确决策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国有公司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经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条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市场拓展、生产运营、销售营销、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经营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销售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经营管理制度应确保公司的生产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

国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公司是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公司,以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目标为宗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组织。

第二条国有公司依法独立享有公司权利和承担公司责任,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国有公司应当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

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尊重自愿原则,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和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决策程序,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第七条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理念,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功能,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公司组织第九条国有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实行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董事会是国有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决策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国有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实现公司目标。

第十三条国有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层成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诚信守法,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任职制度,明确人员选拔、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控制体系,合理确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激励政策,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一、总则国资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国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国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弘扬企业精神,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组织架构1. 董事会:作为国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管理规范。

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任期为三年。

2. 高管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实施董事会决策。

3.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团队的决策执行情况。

4. 部门设置: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规模确定不同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等,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效协调和顺畅进行。

三、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确保稳健的资金运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 预算管理:公司应当依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预算,并进行严格的预算执行和监控,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确保经济效益的实现。

3. 会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四、人力资源管理1. 人才培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注重员工技能和素质的提升,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2. 岗位设置: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和组织架构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

3. 薪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

五、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缓解风险带来的损失。

2. 风险控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3. 惩罚措施:对违反公司规定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惩罚,保护公司利益和员工积极性。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行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基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国有企业各级组织和各类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以加强党的领导、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经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分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重视员工素质提升,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建设,推动员工全面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推行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机构等法人治理机构,保障政治领导、经济决策和监督管理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职责权限,确保各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依法开展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勇于创新、勤于学习,提升工作业绩和创造新业绩。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业绩发挥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业绩评价。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由国家依法设立,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为主要职责的公司。

为了更好地规范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全体员工及相关方。

第三条【原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效益、风险和合规的平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公司章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权责分工、决策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董事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其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年度预算、年度报告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其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的职权行使情况、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等。

第七条【经理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定期对公司掌管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把控。

第九条【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条【风险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控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健经营。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市场行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遵守市场规则和竞争行为的要求。

第十二条【合作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开展合作时应注重合作方的资质和信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规、高效。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等规范。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1. 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管理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多个方面,包括目标、组织结构、权责分配、决策机制以及改革方向等。

2. 国有企业管理目标国有企业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同时积极推动企业的创新、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管理目标的达成需要建立激励机制,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提高绩效。

3. 组织结构与权责分配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科学,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和变化。

在组织结构中,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来监督其履职情况。

权责分配应当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调整,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4. 决策机制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应当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智慧和创造力。

决策机制应当与企业的组织结构相适应,避免过度集中决策权导致决策滞后和效率低下。

5. 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推动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方向应当包括市场化改革、法治建设、员工激励、股权多元化和社会责任等。

市场化改革意味着国有企业要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律,法治建设强调以法律为基础来规范和约束国有企业的管理行为。

员工激励是激发员工活力和创造力的关键,股权多元化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6. 总结与展望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对管理目标、组织结构、权责分配、决策机制以及改革方向等方面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价值。

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管理制度,以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为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做出更大贡献。

对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观点和理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营资产公司管理制度

国营资产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营资产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营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国营资产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公司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二)坚持依法治企,规范公司运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三)坚持市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员工,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国营资产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对股东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二)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决策;(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四)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五)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六)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七)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资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进行监督;(二)对董事会报告进行审议;(三)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四)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五)其他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决策;(四)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五)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六)其他应由经理层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九条国营资产公司应加强对资产的投资、融资、运营、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单位国资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单位国资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提高效益;3. 依法治企,公开透明;4.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 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统计、评估、处置等工作;3.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 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审计、评估等工作;5. 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登记与统计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统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2. 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情况;3. 资产权属、管理责任人等。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国有资产评估与处置第十条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资产闲置、低效使用;2. 资产更新改造、技术升级;3. 资产权属纠纷;4. 其他经批准的情形。

第五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三条本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资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资产控股或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国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国资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公司权利,实行规范、透明、公开和平等对待的原则。

第五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国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设立总经理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设立内部管理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国资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是国资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行为合法性。

第九条总经理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国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内部管理机构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部等,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事务。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和评估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处置和增值。

第十三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质押、担保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国资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和报告。

第十八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合规制度,防范风险,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国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国资公司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出资人报告经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资公司应当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监督,及时报告经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国资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操作。

国企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干货)

国企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干货)

管理制度汇编(一)综合管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第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例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各位董事,并告知监事会及需要列席会议的公司高管人员。

一般情况下,会议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发至各位董事及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代表、公司高管人员手中。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信函或传真)进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紧急情况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随时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信函或传真);通知时限为3日内。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2。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英文全称:Wuhan State-owned As sets Management Company〇第四条公司住所:江汉区发展大道271号,邮政编码430015。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參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公司出资人的职责。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市国资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規定,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市国资委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市国资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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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201001203580。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英文全称:Wuhan State-owned A ssets Management Company〇第四条公司住所:江汉区发展大道271号,邮政编码430015。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參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公司出资人的职责。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市国资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規定,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市国资委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市国资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武汉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发展规划,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手段,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发挥国有资本的导向作用和放大功能,提高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増值,服务于地方国有经济的发展繁荣。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证券交易与经纪服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企业(资产)并购与重组、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三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享有下列出资人权利:(一)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转让、划转或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依法定程序査阅、复制公司的账簿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会的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根据规定的程序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依法定程序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制定投资、担保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十三)制定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基本原则,决定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十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十五)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及市国资委专项审计业务、绩效评价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批准资产损失的核销,(十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四)不得滥用公司出资人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指导和促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六)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七)尊重、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国资委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市国资委利益的,市国资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略、侵占財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外部董事、内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经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依照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内部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连续任职职工代表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市国资委委派、更换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市国资委和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在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到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市国资委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財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经济组织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九)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及其他可能影响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人不得和公司、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组成合资企业*(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十一)不得檀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扫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耍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按市国资委的规定报告履职情况;(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立即报告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

经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批准生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到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市国资委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工董事在对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职工董亊应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职工董事应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査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但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承担税賦。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外部董事1名,内部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

设董事长1名,由市国资委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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