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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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乌劳[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2〕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7]38号)、《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要求,我市自2008年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以来,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以就业平台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运行,对提高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天山区各街道社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在街道社区与促进就业、扩大社会保险征缴等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提升我市劳动保障整体工作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全市各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全面、准确、动态掌握我市用工单位及从业劳动者基本数据,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更好的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就业和社保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在我市各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对此,我们制定了《各区(县)街道、社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方案》、《乌鲁木齐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职责》、《街道、社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

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

包头市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就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内人社发[2012]108号),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薪酬填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 30号)和《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 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夯实劳动关系工作基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张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常委、副局长副组长:周永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常委、副调研员冯国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成员:范凤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伏凌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副科长於祥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副科长侯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冯彦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劳动关系科,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包头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包头市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包括市外在我市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劳动用工备案方面主要检查各用人单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及原因等。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鄂人社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情况,服务劳动关系宏观决策的重要措施;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便劳动者查询单位和个人劳动用工信息,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全面实施。

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启动工作。

今年,荆门市、恩施州及所属县(市、区)和洪湖市、武穴市、赤壁市、兴山县、郧西县要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其他市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鄂人社发[2010]45号)要求,将规定数量的试点企业全部纳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并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开展用工备案试点工作。

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求和系统操作说明

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求和系统操作说明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要求及“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一、工作要求2007年10月,我市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2009年10月开始,要求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本单位用工情况在“大连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里进行备案登记。

2010年1月,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7号,在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可查询到),要求各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至3月期间,集中完成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登记工作。

4月1日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办理将全部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为依据,没有用工备案信息将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办理社保缴费、退休审核等相关业务。

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咨询电话和邮箱各区市县及所属街道乡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用工备案的指导和管理。

咨询电话:中山区 82565647,西岗区 39661885,沙河口区84549339,甘井子区 86589509, 旅顺口区 86638390,金州区 87779076,长海县 89882337,瓦房店市 85630052, 普兰店市 83114455,庄河市89725626,高新园区84755097,长兴岛85281309,85283098,开发区 87634001,保税区 87319927,花园口 89128623,大连市 88139085ldygba2008@,密码:20082008,这是专门用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邮箱,在这个邮箱的收件箱里有关于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和系统演示文稿,企业可以直接下载阅读。

在备案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发邮件到这个邮箱,会有专人回答问题。

三、操作说明(一)系统环境如登陆页面显示空白,检查是否安装的是IE浏览器6.0版本,杀毒软件除了卡巴斯基,其它均可。

如果浏览器和杀毒软件没有问题,选择IE工具栏里的“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冀人字社〔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企业: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启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全力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整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37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金面停止使用原向企亚收取覆务费用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惠系统,全省全面启用厅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的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企业提供服务,实现企业两上申振全覆盖、省市县(区)互联互通和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为“一个入口”。

二、工作要求(一)增强认识。

统一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与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一个入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行等情况的动态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培训。

为确保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时顺利使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于2019年5月20日前,要分别组织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培训前20日与省厅联系,便于安排软件公司培训师和印制培训手册,确保2019年6月1日,全部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减少企业负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冀人社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

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天山区各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天山区各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天山区各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乌劳[2010]87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天山区各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乌劳〔2010〕87号)天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局从目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状出发,结合当前社区工作四知、四清、四掌握的要求,制订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试点方案,决定在天山区各街道开展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关于在天山区各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试点方案2.工作职责3.天山区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试行)二○一○年六月一日附件1关于在天山区各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试点方案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不断规范我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秩序,巩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掌握劳动用工基础信息,探索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在基层与促进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天山区各街道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向街道、社区延伸的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状出发,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以规范和加强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性为主线,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完善劳动用工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参保扩面情况的动态监管,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闽劳社文[2007]22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27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必要措施。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减少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在全省建立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417号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琼单位、部从驻琼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

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一)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通知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5、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检的公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检的公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年检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3.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检的
公告
各用人单位:
即日起至5月底,我市集中开展2012年度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凡我市区域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和除中央、军队、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驻陕单位以及省国资委监管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在省、市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对于劳动用工年检合格单位,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本年度内将不再安排日常检查;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将被取消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单位评选资格,并不得推荐参加其他各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其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重点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

各用人单位可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西安市劳动保障年检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检。

年检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门大厅(建工路28号A),电话:82284248。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7]42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市、县所属用人单位及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地址、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工作地点、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内容。

用人单位的招用简章应在发布前的15日内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三)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登记制度,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内容,并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办理劳动手册认证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7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07年4月以来,我省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用工应备未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仅在省本级使用,与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和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分级管理。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省市县三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备案,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二)网上办理,提质增效。

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劳动用工备案效率,降低用人单位人工管理成本。

(三)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推动劳动用工、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业务领域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一)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劳动用工应备尽备,实现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统一使用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中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在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通过书面材料进行线下备案,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关系科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的基本信息,在劳动保障年检审查过程中,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进行重点核查,对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备案。

并配合劳动关系科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的审核,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薪酬填报复核工作。

二、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均已初步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网格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作用,以社区平台为基础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时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日常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常态化检查。

劳动用工备案是承办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在承办各项业务时要相互配合,互相联动。

劳动关系科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劳动关系科提供的相关信息,有目标、有目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按规定程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对招用劳动者较多、人员流动较大、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曾经发生过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及调整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和用工备案工作模式的通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及调整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和用工备案工作模式的通知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及调整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和用工备案工作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邯人社办[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及调整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和用工备案工作模式的通知(邯人社办〔2012〕169号)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制度”的规定,市局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从2013年1月1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并对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和用工备案工作模式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1、用人单位招用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并于职工名册建立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职工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名册备查手续。

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备查手续,应妥善保存,以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检查。

2、相关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工名册备查制度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二、调整劳动合同管理流程1、劳动合同签订审查调整。

由原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生效。

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即行生效,不需要再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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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以及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省直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全省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省厅决定在2013年1季度开展2012年度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2、填写完整准确的《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3、填写完整准确的《中省直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核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二、修改、补充人员信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修改和补录信息,需要提交《用人单位修改或补录信息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需要详细说
明信息更正的人数及更正项目情况及原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同时,需要提交修改后的《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报盘模版文件名应重命名为“本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编号+本单位全称”,方便数据导入和留存。

2、已备案人员或已解除人员与用工备案系统内用人单位全员信息有不相符合,需提交办理过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书原件,重新录入的《新签续签补签批量报盘模板》或《解除(终止)批量报盘模板》。

3、修改或补录参加工作时间、到本单位时间、用工形式信息、岗位工种信息、合同类型及合同起止日期、是否是农民工信息,需提交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到本单位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材料,以及修改后的《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

4、修改或补录家庭住址信息,包括户籍地详细地址和现居住地地址,需提交认真准确录入的《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户籍地详细地址应填写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应填写现居住地地址,精确到门牌号,若居住地地址不固定的,应填写其直系亲属的固定居住地地址)。

5、修改或补录社会保险信息,需提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的相关证明,认真准确录入的《补充、修改
批量报盘模板》。

三、有关要求
1、年检中将对上一年度用工备案信息进行核准(包括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如发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将不予年检;用人单位需将信息数据进行修改完善,经再次审核合格后,予以年检。

2、用人单位修改和补充职工个人信息,应先将本单位全员信息从经办窗口导出,按照要求将更正后的信息录入《补充、修改批量报盘模板》(模板使用说明见附件),审核确定准确无误后,再次到经办窗口进行信息导入。

3、模板中“合同类别”、“姓名”和“身份证号”三项为必录项。

“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有错误,暂不能修改,应以用工备案系统内用人单位全员信息为准。

模板中除前三项外,皆为选录项,即需要修改某项信息就录入该项信息,其余没有问题的项目可不录入。

4、用人单位要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填写《中省直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核对表》,对行业类别、单位名称等项内容进行详细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在办理年检的同时,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将进行信息比对和更正。

5、用人单位务必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间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检手续,年检未通过的将暂停办理其他备案业务,省厅将对用人单位填报信息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电话:(0431)88690631 88690755
88698687 88698981
附件:1、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 2、中省直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核对表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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