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放射津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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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及标准

中央和省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及标准

人函[1996]240号,一至六楼津贴标准为5元、4元、3元、2
元、1.5元、1元,已享受县以下浮动工资待遇的津贴调整为 人事部、财政部
4.5元、3.5元、2.5元、1.2元、0.8元
人函[1997]192号,一至六级津贴标准为5元、4元、3元、2 元、1.5元、1元
人事部、财政部
人薪函[1995]232号,一至六级为5元、4元、3元、2元、1.5 元、1元
从事跟踪、监控等技术的侦察人员 的人员,每人每月75元;从事931、932、933、934、936及 省财政厅
从事935其他环节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60元。
公安、检察、法院部门从事刑事技 鄂财文[1998]1170号,法医、毒物化验技术人员每人每月
术人员
100元;痕迹、刑事照相技术人员每人每月70元。
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
17、县以下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 18、卫生防疫津贴
19、医疗卫生津贴
县以下管理技术干部 卫生防疫工作人员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
[劳19总86薪]农[2(0人04)]字第第271号0号,,一享至受四浮类动每一人级每岗日位9元津、贴7元、5元、3
国家科委、劳人部、农业部、林业部、财政 部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及辅助办案人 人发[1997]1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每人每天2.2元人事 Nhomakorabea、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6、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乡、镇(街道)及县辖区司法助理员 人薪发[1990]17号,每人每天0.6 元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
7、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各级纪检、监察在编在职人员 十人字[2004]20号,每人每月200元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官方文件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官方文件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官方文件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放射津贴最新补助标准

放射津贴最新补助标准

放射津贴最新补助标准放射津贴是指在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由国家规定的一种特殊津贴。

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放射津贴的补助标准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最新的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如下:一、补助对象范围。

放射津贴的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在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包括核电厂、放射医学、放射化工等相关行业的职工。

对于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职工,他们将根据自身的工作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获得相应的放射津贴补助。

二、补助标准。

1. 核电厂职工。

对于在核电厂工作的职工,其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核电厂职工的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比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更高一些。

2. 放射医学职工。

对于在放射医学领域工作的职工,其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根据其从事放射医学工作的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放射医学职工的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比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更高一些。

3. 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职工。

对于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其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作年限越长、职业暴露情况越严重的职工将会获得更高的放射津贴补助。

三、补助发放方式。

放射津贴的补助一般会以月度的方式进行发放,具体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将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来执行。

四、补助申请流程。

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如果需要申请放射津贴补助,一般需要通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请,提供相应的工作年限、职业暴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放射津贴补助。

五、结语。

放射津贴的补助标准是保障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最新的补助标准将会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和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放射津贴的补助标准,确保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助待遇。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专职从事放射线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103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103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京人发[2004]103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数量(一)中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到2010年,全国共选拔4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4000名。

2004年,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数为72名。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控制指标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

放射线津贴的相关文件(2008-09-26 21:31:15)文件一:【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7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

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

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维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卫生部人事司和卫生部监督司于1998年3月3日在《健康报》第二版刊登了《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就有关放射工作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进行统一答复,下面是答复的全文。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

现就主要问题统一答复如下: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既可按国家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

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时间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65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2012-08-07 09:26:34)分类:政策法规标签:杂谈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放射津贴

放射津贴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年文件)【分类号】4072027909【标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791230【实施日期】80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人事【文号】【名称】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题注】全文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规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规标准)
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 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 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 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 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 到何种处罚。
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 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
施或者场所的。
许可证有效期限
有效期 : 5年
届满,需延续的: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 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延续申 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否则,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源的卫生监督
生产、销售卫 生监督
贮存、运输卫 生监督
安装、换源卫 生监督
法律法规标准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 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 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 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 处罚主体是 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部门按照《职业 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处理
放射卫生监督
定义: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与辐射 有关的活动进行强制性检查、评价与处理 的管理过程,是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放射卫生防护的重要手段,其性质属于 行政执法的范畴。
法规 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 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 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 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 要法规之一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调整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调整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调整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01•【文号】劳部发[1993]379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调整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劳部发〔1993〕379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建立核工业企业放射性、有毒有害艰苦岗位津贴的函》(核总劳发〔1993〕45号)收悉。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核工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增资指标你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8.4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提高1.2元计算,每月核增资指标257.04万元。

二、资金来源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三、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公司统筹安排。

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

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四、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五、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及假期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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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补贴文件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供参考)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

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放射补助

放射补助

放射津贴发表者:徐刚1737人已访问国人部发[2004]27号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颁布日期】:2004-3-25 【法律文号】:国人部发[2004]27号【执行日期】:2004-3-25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文件一:【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颁布部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7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79年12月3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

国家规定的津贴一览表

国家规定的津贴一览表

国家规定的津贴一览表如有遗落,以文件为准。

一个人懂你,就是时时关心你;就是刻刻在乎你;就是凡事想着你。

懂你的人,会想着你的冷暖,想着你的忧乐,想着你是否安好。

懂你,是心灵的一种呵护,是生命的一种温度,是彼此间的一种温馨。

因为有人懂你,你流在眼角的泪水有人擦;因为有人懂你,你欢笑时有人陪你笑;因为有人懂你,你寂寞时有人陪;因为有人懂你,你有难时有人帮;因为有人懂你,你痛苦时有人安慰。

懂你的人是你的知己,甚至比知己更知己。

知己也只能是无话不说,心心相印,情同手足,休戚与共。

而懂你的人则更进一层,如若懂得,你的一个眼神,便能会意;你的一个暗示,便能心领;你任何一个神情,便会心有灵犀。

懂你的人,会对你心领神会,了如指掌,会对你的了解犹如了解自己。

懂,是世界上最温情的语言。

浅浅的微笑,却包含着深深的喜欢;淡淡的祝福,却包含着浓浓的情意;短短的问候,却包含着长长的思念。

有时只说了只言片语,却胜似万语千言;有时只是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却能让你心间温暖如春。

懂你的人,最懂你的苦衷,最懂你的心累,最懂你的真诚,最懂你的内心世界。

因为懂得,所以心相同;因为懂得,所以才心疼;因为懂得,所以才感动!懂你,是一种深深的理解;懂你,是一种默默的喜欢;懂你,是一种暖暖的陪伴。

有一个懂你的人,真的就是一种幸福。

你不会十全十美,他也不会十全十美,但两个都不完美的人却能撞出心灵的火花,却能达到无与伦比的默契,却能达成无法形容的融合,该是怎样的互懂?!最懂你的人,也许会一直默默的陪伴在你的身边;也许会在天涯海角;但他总会在心里默默的守护你,总会在心里默默祈祷你幸福安康!人与人之间最美是懂得,同事之间,只有互懂,才能互相理解;朋友之间,只有互懂,才能互相担待;夫妻之间,只有互懂,才能融洽度日;知己之间,只有互懂,才能长久长远;人与人之间,只有互懂,才能结识、结缘!互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能互懂,就没有不孝和刁难;夫妻之间,如果能互懂,就没有争吵和硝烟;朋友同事之间,如果能互懂,就没有是非和埋怨;官场之间,如果能互懂,就没有争斗和谗言;人与人之间,如果能互懂,就没有愧疚和不安。

关于医疗放射人员放射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放射人员放射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放射人员放射假的法律规定!
编辑:小伟来源:网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文件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

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注:每个地区休假时间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来做相应规定。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
问题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64.05.13
•【文号】[64]卫干崔字230号
•【施行日期】1964.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1964年5月13日(64)卫干崔字230
号)
安徽、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所提关于从事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或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疗无效而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医院放射,介入人员津贴制度及流程

医院放射,介入人员津贴制度及流程

医院放射,介入人员津贴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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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意见:辐射人员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月收入5%

官方意见:辐射人员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月收入5%

官方意见:辐射人员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月收入5%放射科医务人员的辐射津贴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

最近,我们医学影像服务中心从辐射安全与防护上查看到一则来至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通知:内容如下2013年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企业职业病危害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5%。

对于医院放射科医务人员而言,就没有这么好的待遇。

早在2004年,原卫生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医护人员属于二类卫生防疫人员,二类人员津贴按照每人每工作日7元发放。

对于长期工作在放射科的医务人员来说,很多人会出现白细胞过高等情况,这显示放射科的射线对身体的伤害的确是真实存在的。

时至今日,每天7元钱的津贴确实太微不足道,不仅不能真实反应医护人员的付出,没有体现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政策倾斜,更与当前物价水平严重不符。

我们医学影像服务中心此前多次报道放射同行们的津贴问题,也收到一些朋友们的留言倾诉。

通过同行朋友们的留言及网上查询可知,十多年前的通知落实到各地已经有些变化。

比如湖北宜昌市卫计委就于2014年发文,将津贴标准由每月100至110元提高到154元;比如部队医院放射科医务人员的防疫放射津贴早在数年前每月便增至400元;当然也有地区补贴低于国家标准,比如重庆的防疫放射津贴一般为每人每月20到50元;而有医生朋友工作至今没有拿过这笔放射津贴。

“卫生放射津贴”应调整到多少才算合理呢?对于放射科医务人员来说,如能参照执行陕西省政府出台的意见精神,即按照月实际收入的百分比来发放辐射津贴,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如能落实执行,便能够保证危险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的相对稳定和有效增长,这种动态增长机制是符合从事危险有害岗位人员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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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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