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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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防护制度(一)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

1、对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员工进行国家相关的放射卫生与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防护安全知识。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将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2、在从事放射线就业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健康体检。

3、就业后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如发现异常再增加检查频度及检查项目。

4、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对其进行健康体检。

5、体检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将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

6、放射工作人员上班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季度送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尊重检测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7、保健科负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等。保健科须及时将报告结果上报放射安全会并向相应科室反馈。

8、全院铅衣统一编号、登记,每半年一次于放射科行X线透视检测。

9、从事放射工作的妇女怀孕不接触射线。

二、放射检查病人防护

1、放射检查过程中,不支持家属陪同。

2、三个月内的妊娠妇女不进行放射性检查。

3、对儿童进行放射检查时,对其性腺部分适当进行保护。

三、放射工作环境及设备管理

1、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2、引进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放射工作场所有电脑防辐射警示标志、工作指示灯清晰。

4、按照《计量法》的要求,每年由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所有已开展

检定工作的放射设备进行计量检测,内容包括放射剂量、图像分辨率、线性、重复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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