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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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工银沪结〔2008〕3号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工银沪结〔2008〕3号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暂行)一、为了确保全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展,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有效控制风险,根据总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分行有关具体实施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基本规定(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可以开立即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即远期付款信用证)。

(三)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

(四)国内信用证的几个时间要求:1、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3、开证行应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相关资料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

如果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通知交单行。

(五)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应由指定网点办理。

(六)开立国内信用证缴纳的保证金实施集中化管理。

(七)国内信用证业务应坚持印、押、证三分管的原则。

即营业经理掌管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密押经办进行信用证索押核押操作,信用证或修改书打印柜员保管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相关要素管理:1、凭证管理:(1)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应作为空白重要凭证;国内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来单通知书、不符点通知书等其他各类通知书均为一般凭证。

(2)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各类业务凭证均应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管理。

2、印章管理(1)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开证指定网点的营业经理掌管。

(2)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

凡需刻制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的,应由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填制《印章刻制申请表》报分行运行管理部审批,再由分行上报总行申请刻制。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详细描述
提货担保是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的一种服务,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银行 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先行提取货物。提货担保为进口商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加速货物的流通和进口 业务的发展。
03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流程
开证流程
申请与审核
客户向工行提交开证申请, 工行对申请进行审核,包 括企业资信、贸易背景真 实性的审核。
提货担保案例
总结词
提货担保案例展示了工商银行如何为客户提 供提货担保服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详细描述
某进口商已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 支付了全额款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某 些原因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此时,进 口商向工商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服务,银行审 核通过后出具提货担保书。进口商凭此担保 书向港口或物流公司提货,确保货物顺利通 关和运输。事后,进口商及时归还银行担保
出具担保
审核通过后,工行出具提货担保书给客户,允许 客户凭此担保书提货。
04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风险控制
信用风险控制
客户信用风险
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等,以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并据此设定信用额度。
履约风险
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履约保证措施,如保证金、抵押或质押等,以降 低客户违约风险。
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1 2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更全面的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识别和预 防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 性和准确性。
3
动态调整授信额度
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资信状况,动态调整授信额 度,降低信用风险。
服务质量与客户体验优化
个性化服务
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物流监管企业)

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物流监管企业)
第三章融资方案与风险控制线
第十二条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商品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商品价值的70%。对已在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的,融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90%。
第十三条融资期限根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质押商品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融资期限应早于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6个月。商品融资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商品融资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根本资料;
〔二〕同意提供商品进行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出质文件;
〔三〕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质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警戒线时,借款人应按贷款行要求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那么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处置线时,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第四章业务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三条质物入库。借款人与贷款行根据?商品融资合同?,联合向监管企业出具?出质通知书?〔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监管企业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借款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企业以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贷款行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清单?〔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精讲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精讲

附件三: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指我行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解决其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打包贷款业务。

第四条办理打包贷款业务应遵循“贸易背景真实、贷款用途明确、履约能力较好、回款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1-(二)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三)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的现有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四)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打包贷款,借款人可不受第五条规定限制。

第七条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三)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四)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五)信用证不包含对受益人和我行不利的条款;(六)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2-(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打包贷款须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购销合同所约定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或货物运输等相关用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

一、基本概念及规定(一)出口发票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在未获得货权凭证时,凭出口商出具的列明贷款让渡条款的商业发票,以货物自勺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二)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二、授权、授信及归口管理(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视同新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纳人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如企业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一级(直属)分行可在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内处理,并免担保。

如企业不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分行须落实足额、有效的担保后方可办理。

(二)各级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审查企业提交的所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以及管理日常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审批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公司业务部门与国际业务部门联合做好业务营销工作。

三、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1.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作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并与我行签订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全套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为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70%的融资;4.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一个星期,我行向出口商发出还款通知;5.若我行在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后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在下一工作日向出口商进行催收;6.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扣收已支付的融资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四、受理、审查与发放(一)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良好;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与我行有长期稳定的信贷合作关系,无拖欠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并且在我行核定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三)进口商与出口商客户之间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合作关系,在我行的结算收付汇历史记录中无迟付、拒付、纠纷或其他违约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0.09.19•【文号】工银发[1990]110号•【施行日期】1990.09.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工银发(199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出口押汇申请书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三、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附件一:出口押汇申请书致: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兹附来_____________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

我司按已签字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年月日银行意见: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

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1.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2.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工商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及相关产品

工商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及相关产品

工商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及相关产品一、工商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工商银行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联接供应链的各个节点,将银行信用注入供应链运作,为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和灵活的结算手段,以供应链的顺畅流转助力企业成功;工商银行供应链主要融资产品1.国内保理——企业将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融资、调查、应收账款2.商品融资——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商品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方进行监管,银行根据商品价值提供融资的业务;3.订单融资——企业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订单,银行根据订单价值发放贷款满足企业发货前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和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4.预付款融资——预付款结算方式下,企业落实预付款项下商品的下游买家后,银行按预付款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用于企业采购商品;5.应付款融资——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及其交易,银行根据交易单据代企业支付货款;6.国内信用证——银行根据买方申请出具的付款承诺,承诺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向卖方履行付款责任;7.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开证申请人与银行达成协议,银行将单据释放给企业并先行对外付款,待企业货物销售回笼资金后偿还贷款;8.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银行根据卖方提供的信用证向其发放贷款用于原材料采购、生产和运输等;9.信用证项下议付融资——在单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银行根据卖方提供的信用证、单据发放贷款;工商银行供应链融资产品组合为简化操作流程,衔接客户采购、库存、销售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工商银行对供应链融资产品实施组合办理,即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并降低了评级、授信、担保等信贷门槛,进一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融资需求;1.“订单融资+国内保理”——采购和生产环节办理订单融资,销售后办理国内保理,保理融资归还订单融资,待货款回笼后归还保理融资;2.“预付款融资应付款融资+国内保理”——采购环节办理预付款融资应付款融资,销售后办理国内保理,保理融资归还预付款融资应付款融资,待货款回笼后归还保理融资;3.“商品融资+国内保理”——先办理商品融资,待商品销售后办理保理融资并归还商品融资,待货款回笼后归还保理融资;4.“信用证+商品融资”——采购环节办理信用证,商品到货后办理商品融资,融资款项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的采购货款;5.“预付款融资+商品融资”——采购环节办理预付款融资,商品到货后办理商品融资,商品融资归行预付款融资;二、工商银行小企业融资产品及服务一资产便利融资用商用物业、商品存货、应收账款或金融票证等优质资产作抵质押,客户就能在工商银行轻松获得融资服务,具体包括:1.商用物业贷1产品定位以房产价值或商用物业的营运收益为贷款依据,还原物业蕴含的内在价值;在不改变物业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提供客户营运所需要的融资帮助;2适用范围已竣工验收的并投入商业运营的土地、厂房、写字楼、商铺等;3产品优点款期限灵活;贷款手续简便,快速审批;4对应产品a. 不动产抵押贷款:用商场、写字楼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可从工商银行获得的包括小企业周转贷款、循环贷款、经营型物业贷款在内的多项融资服务;b. 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及中小企业标准厂房按揭贷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营营业用房、自用办公用房或园区标准厂房的贷款;2.商品存货贷1产品定位可将商品或存货质押给工商银行,贷款行根据商品或存货的市场价值,为客户提供高质押率的贷款,盘活账面短期资产,以备生产经营之需;2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宗原燃材料、产成品等;3产品优点盘活存货,提高资产流动性;贷款手续简便;4对应产品商品融资:商品融资是客户凭借自有的商品货权而从工商银行获得的融资;商品融资产品释义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质押,由银行提供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产品功能基于商品信用提供融资,突破依赖客户综合资信办理融资的瓶颈;商品范围广,种类多,适用群体广泛;所有权不转移,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提供静态和动态两种办理模式,为企业备货或销售提供便利;办理条件客户——1无信用等级限制;2以商品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3对商品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4具有偿还本息的能力;商品——大宗商品原材料;申请条件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2拥有贷款卡;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担保要求以借款人所有的大宗商品进行质押担保;业务流程1借款人申请办理商品融资;2我行进行调查并核押定植;3双方签订商品融资合同;4银行、借款人与物流监管企业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5银行通知物流企业办理质物入库手续;6物流企业向银行签发回执;7融资到期后,借款偿付相应本息,银行通知物流企业解除质押,借款人提货;3.应收账款贷1产品定位客户凭借优质应收账款申请贷款,工商银行将根据应收账款的金额,为客户提供最高至应收账款金额100%的贷款;2适用范围向资信良好的大企业、政府机构、军队等下游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3产品优点依托下游购货商的信用,降低借款企业贷款条件;缩短下游购货商占用货款时间,加快资金回笼;更好维系与下游购货商的关系,帮助客户扩大销售;优化客户资产结构;4对应产品a.国内保理产品释义销货方将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功能1基于遍及全国的网络,工商银行可对购货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承担其信用风险,承诺在购货方无力付款时不包括贸易纠纷、商务纠纷等情形承担付款责任,有力地起到了风险保障的作用;业务操作上客户只需凭交易合同及发票等单据即可得到融资并获得其他保理服务;2工商银行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卖方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压的问题,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并可通过买断形式,帮助企业将“应收”变为“收入”,从而优化财务报表;3相比流动资金贷款,保理期限更具灵活性,有效降低客户的财务成本,并通过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等服务有效降低客户的管理成本;4基于保理服务,销货方能够借助赊销方式,扩大下游客户群体,拓展市场,增加营业额,提高利润率;办理形式单双保理、有无追索权保理、公开隐蔽保理适用对象1原则上适用于采用赊销为付款方式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2卖方在国内赊销中可能担心买方的信用风险或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应收账款周转率过低,希望控制风险,拓展业务;3买方债务人占强势地位,面临上下游客户迫切的融资需求,为降低其内部财务成本,希望保理商提供融资支持;4适用于希望减轻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负担的卖方;申请条件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2拥有贷款卡;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4拥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并且卖方已经有效履行义务;担保要求可免担保;业务流程1卖方向工商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2工商银行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后,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融资协议,卖方将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法律要件转让给工商银行;3工商银行向买方提交应收款账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请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付款到期日;4工商银行向卖方提供相应融资;5如买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向工商银行付款,工商银行扣除相应融资本息后将余额归还卖方;如到期日后未收到买方的付款,工商银行将依据保理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追索;b. 国内发票融资产品释义销货方以其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由银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产品功能帮助企业提前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扩大市场规模;客户准入门槛较低,基于具体的商品交易质量为其办理融资,手续简便;适用对象原则上适用于采用赊销为付款方式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申请条件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2拥有贷款卡;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4拥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并且卖方已经有效履行义务;担保要求可免担保;业务流程1卖方向工商银行提交国内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2工商银行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后,与卖方签订国内发票融资协议,卖方将发票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工商银行并进行质押登记;3工商银行向卖方提供相应融资并向买方转寄发票;4如买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向银行付款,工商银行扣除相应融资本息后将余额归还卖方;如到期日后未收到买方的付款,卖方须对发票进行回购并偿还相应本息;二交易便利融资以采购或销售等交易对应的未来现金收入为还款资金来源,在工商银行从容获得贸易融资和结算服务,轻松解决在订货、付款和收款等环节的资金困难;1;采购便利融资1产品定位想采购大额商品又缺乏相应资金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在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促成采购交易;2适用范围在真实贸易背景下,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立进口信用证还需具备进口业务经营权,服务贸易项下开立信用证的,还应具备相关付汇资格;所购商品质量和价值稳定,易于变现;3产品优点借助银行信用,企业仅需支付部分保证金即可实现大额采购;降低融资成本,减少利息支出;4对应产品a.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工商银行为国内采购商出具的有条件付款承诺,保证在收到货运单据及符合约定的条款后对外付款;国内信用证业务简述银行应买方申请,向其出具的付款承诺,承诺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卖方履行付款责任;适用对象买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或有其他投资机会,希望借助银行信用完成商品交易并控制交易风险;开办条件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2拥有贷款卡;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4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结算;特色优势1买方能够依托银行信用,提升信用等级,改善谈判地位,促成贸易往来;2减少买方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财务报表;3依托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控制货权、装期和质量,降低交易风险;办理流程1我行应买方申请,根据其偿债能力、履约记录和担保条件等情况为其核定授信额度;2买方提交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我行经审核后与买方签署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开出国内信用证;3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b. 进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是工商银行为进口商出具的有条件对外付款承诺,保证在收到货运单据及符合约定条款后对外付款;2.付款便利融资1产品定位若客户缺乏资金赎取到岸货物,则可以信用证项下大宗商品做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融资用于支付相应货款;银行还可在采购货物的单证没有到达之前,为企业提供提货担保;2适用范围信用证项下商品,如大宗原燃材料或产成品,质量和价值稳定,易于变现;3产品优点用现金分批赎货,分解大宗货物到岸后面临的付款压力;4对应产品a. 提货担保提货担保是在进口货物先于货运单据抵达港口时,工商银行向进口商出具的办理提货手续的书面担保;b. 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进口商将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交工商银行后获取的短期融资;c.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是指工商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工商银行所有的协议后,工商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3.收款便利融资1产品定位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赊销商品,在完成交货并检验合格后,可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提前取得货款,银行同时提供融资和收款服务;2适用范围购货方一般为大型企业,其资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支付能力;销货方与购货方发生较长时间业务往来,所售商品质量合格,极少发生退货;3产品优点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同时提供融资和收款服务4对应产品a. 国内保理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将其因向境内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工行,由工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b. 国内发票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在国内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发票为凭证,并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由工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贷款;c.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卖方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是指工商银行有追索权地对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下单据进行的融资;d. 福费廷福费廷是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卖给工商银行获得的融资;e.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是出口商以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作质押从工商银行获取的融资;。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

实用文档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二章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条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实用文档(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四章授信管理第五章融资管理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

第三条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

信用证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经办行准入条件。

(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及议付行必须为支行(含)以上的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全国汇票机构或##银行的合作银行,##银行开证行、议付行资格由总行统一审批管理。

(二)信用证的通知行必须为##银行全国汇票机构或##银行的合作银行。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均属##银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三)信用证的委托收款行必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

(四)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议付行与通知行均属##银行的,议付行应为该笔信用证的通知行。

(五)与其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证项下的合作业务,应由总行与该金融机构总部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开立信用证采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

2024年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简洁版

2024年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简洁版

2024年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简洁版编号:甲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_____ 传真:_____ 乙方:负责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邮编:电话:_____ 传真:_____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出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融资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种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贴现,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贴现率有追索权地从甲方买入经国外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票据的行为。

第二条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的条件1、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需满足以下条件:(1)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2)信用证项下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且(3)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2、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贴现的信用证需满足以下条件:(1)出口贴现的承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2)乙方已收到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电(函);且(3)信用证/票据期限不超过180天;以及(4)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3、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融资。

乙方对于上述条件的认定具有最终和完全的决定权,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1、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押汇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工行贸易融资管理制度

工行贸易融资管理制度

工行贸易融资管理制度一、综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贸易活动不断增加,企业对外贸易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工商银行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靠的贸易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和提高贸易融资管理水平,工商银行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贸易融资管理制度,以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二、总则本制度是工商银行贸易融资管理的基本依据,旨在规范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制度适用于工商银行所有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

三、贸易融资产品1. 信用证工商银行为进出口贸易提供的主要融资工具之一。

信用证由进口人委托银行为出口人开立,承诺在出口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向其支付货款。

工商银行负责审核单据并按时支付货款,且在发生争议时还可以以信用证为依据进行调解。

2. 保函保函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依据的担保方式,通常用于项目投标、履约保证等。

工商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开立保函,并承诺在受益人履行合同或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3. 贴现贴现是指银行按照合同规定将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提前兑付给汇票持有人,并在到期日向汇票出票人收回相应本金和利息。

工商银行接受贴现汇票时,需对汇票承兑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支付的安全性。

4. 远期结汇远期结汇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协商的远期汇率进行结汇,客户可以通过远期结汇锁定未来的汇率风险,以规避外汇波动对贸易交易的影响。

四、贸易融资流程1. 客户需求确认客户向工商银行提出贸易融资需求,并提供相关的交易合同、发票、提单等必要资料。

2. 信用风险评估工商银行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以及贸易属性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3. 融资方案制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信用评估结果,工商银行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和条件,包括金额、期限、利率等。

4. 融资审批融资方案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工商银行向客户出具融资批复通知书,确认融资金额和条件。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2•【文号】工银发[1999]202号•【施行日期】1999.1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2日工银发[1999]202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是一项新业务,各行应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融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开展融资业务应坚持“授权经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各行办理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资业务必须经上级行授权。

未经上级行授权,各行一律不得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对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对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规定,办理与其总部的一天同业拆借业务,在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四条对基金的融资业务包括债券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与基金进行债券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办理。

第二章融资对象第五条对证券公司融资,只能办理对法人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不得与其分支机构开展融资业务。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商银⾏国内信⽤证业务国内信⽤证是指开证⾏依照申请⼈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付的付款承诺。

※适⽤客户在⼯商银⾏开⽴⼈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般存款账户,需进⾏国内企业间商品贸易结算、资信良好的单位客户。

※国内信⽤证的特点减低风险:国内信⽤证在商品贸易中导⼊银⾏信⽤,降低了风险:⼀⽅⾯,保障受益⼈能够如约回笼货款,凭借国内信⽤证和符合信⽤证要求的单据,受益⼈便可以从银⾏提取款项,银⾏不得拒付;另⼀⽅⾯,保障购货⽅能够收到符合条件的商品,避免了交易风险;融资⽀持:国内信⽤证项下可办理打包放款、卖⽅融资、买⽅融资等融资类业务,为申请⼈与受益⼈提供了⽅便的融资渠道;办理⽅便:客户可以在营业⽹点办理国内信⽤证业务,也可以在⽹上银⾏提交信⽤证开证申请和修改申请,查询信⽤证项下部分单证交易信息。

※办理流程1.开证申请⼈与⼯商银⾏签订《国内信⽤证开证合同》;2.办理每笔业务时开证申请⼈须提交《国内信⽤证开证申请书》与《开证申请⼈承诺书》,同时提供⼀下相关资料: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国内信⽤证办理货款结算;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流量表;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流量表等)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3.开证⾏采⽤信开或电开的⽅式向通知⾏开出国内信⽤证;4.通知⾏收到开证⾏发来的信⽤证,对其校验真伪,⽆误后,将信⽤证交付受益⼈;5.受益⼈接受信⽤证,并根据信⽤证规定装运、发货;6.受益⼈在信⽤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有关单据提交开户⾏,如有议付要求,则将单据提交议付⾏;7.对于受益⼈要求议付的,议付⾏按照“单单⼀致、单证⼀致”的标准严格审查信⽤证单据后,按信⽤证规定向受益⼈付款;8.受益⼈开户⾏或议付⾏凭信⽤证规定的单据,通过委托收款结算⽅式向开证⾏交单付款;9.开证⾏收到有关单证,核对单据表⾯与信⽤证条款相符⽆误后,从申请⼈账户收取款项⽀付给受益⼈或议付⾏;10.受益⼈开户⾏将款项划⼊受益⼈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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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卖方融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1 / 40(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七条融资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借款人资信、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单据对外索偿金额。

卖方融资(议付)业务的融资金额须扣除融资利息和手续费。

2 / 40第八条卖方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应根据信用证付款期限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卖方融资业务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一条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2.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卖方融资(议付)手续费按单据金额的0.1%在融资发放前收取。

3 / 40第四章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借款人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贷款行提出卖方融资申请。

第十四条凡申请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事先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合同》。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卖方融资时,须向贷款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三)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四)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六)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七)《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函》;(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办理卖方融资应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二)借款人所提交的国内信用证是否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三)交易背景是否真实;4 / 40(四)对于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的,是否收到开证行的付款确认书,且付款确认书上没有标注附加付款条件,确保开证行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五)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不利情形。

第十七条卖方融资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无需占用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对开证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须扣减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融资发放程序第十八条卖方融资发放程序(一)经审查确认“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同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的,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并将信用证正本及其项下有关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二)对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可洽受益人。

经与受益人沟通并修改相符后,按前款所述程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手续。

对修改后仍不符的,向开证行寄单提示付款,待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后可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三)对单证不符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且未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的,卖方融资办理行应作出书面拒绝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通知,注明相关理由并通知受益人。

5 / 40(四)融资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行还须在融资发放前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本笔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九条贷款行应采取实地查看和系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借款人经营活动和交易进展情况,一旦出现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提前收回融资、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对在我行已办理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首先用于归还在我行打包贷款的本息。

如借款人在我行有逾期、欠息或垫款余额,卖方融资款项必须首先归还逾期、欠息及垫款余额,其次归还我行打包贷款,余款入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应首先归还我行卖方融资,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二条允许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卖方融资款项。

预扣利息的,应将多扣的利息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融资的单据如未能按期、足额收回款项的,贷款行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对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的,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对有追索权的卖方融资,贷款行须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从受益人账户直接扣收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扣取后仍不足的部分按逾6 / 40期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实施。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款项让渡函3.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合同4.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款项让渡函5.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6.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操作指南7 / 40附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联系方式: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合同所指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卖方融资)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的卖方融资业务是指甲方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对乙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给付对价的行为。

8 / 40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卖方融资业务。

每笔卖方融资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单证。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在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可对乙方办理卖方融资(议付)业务。

第六条融资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信用证全套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

第七条卖方融资项下结算业务均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应取得的有关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甲方有权基于维护融资资金安全的目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督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

3.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有关费用。

费用包括按单据金额的0.1%计算的卖方融资(议付)手续费。

4.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按照约定现利率扣收利息后将融资净额划入乙方账户。

5. 甲方提供卖方融资后,若到期不获付款或寄单索偿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从乙方在中国工9 / 40商银行任何机构内的账户中或其他收款中主动扣收等方式,向乙方追索全部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的本息(含罚息)、费用和相关损失。

甲方亦有权选择自行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

甲方有权对逾期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向乙方收取罚息。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

4.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

从融资接受之日起到甲方从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取得偿付日止,其存款账户收支接受甲方监督。

5.乙方应办妥履行本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交由甲方查验。

6.乙方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在交单时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信用证文本,乙方在办理卖方融资(议付)时应保证有关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其修改严格一致。

7.自交单之日起,乙方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

8.乙方有权及时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融资款项。

10 / 409.乙方保证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10.乙方应书面确认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1.乙方因某种原因收到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款项。

该笔款项在支付甲方前,乙方保证完全出于维护甲方的排他利益而控制、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保证按照甲方的指令办理支付。

12.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单据索偿所得款项作为该项融资还款来源直接偿还对甲方的债务,如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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