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工银沪结〔2008〕3号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核算操作规程(暂行)一、为了确保全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展,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有效控制风险,根据总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分行有关具体实施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基本规定(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可以开立即期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即远期付款信用证)。
(三)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
(四)国内信用证的几个时间要求:1、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3、开证行应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相关资料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
如果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通知交单行。
(五)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应由指定网点办理。
(六)开立国内信用证缴纳的保证金实施集中化管理。
(七)国内信用证业务应坚持印、押、证三分管的原则。
即营业经理掌管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密押经办进行信用证索押核押操作,信用证或修改书打印柜员保管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八)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相关要素管理:1、凭证管理:(1)国内信用证(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应作为空白重要凭证;国内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来单通知书、不符点通知书等其他各类通知书均为一般凭证。
(2)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各类业务凭证均应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管理。
2、印章管理(1)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开证指定网点的营业经理掌管。
(2)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
凡需刻制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的,应由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填制《印章刻制申请表》报分行运行管理部审批,再由分行上报总行申请刻制。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提货担保是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的一种服务,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银行 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先行提取货物。提货担保为进口商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加速货物的流通和进口 业务的发展。
03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流程
开证流程
申请与审核
客户向工行提交开证申请, 工行对申请进行审核,包 括企业资信、贸易背景真 实性的审核。
提货担保案例
总结词
提货担保案例展示了工商银行如何为客户提 供提货担保服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详细描述
某进口商已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 支付了全额款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某 些原因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此时,进 口商向工商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服务,银行审 核通过后出具提货担保书。进口商凭此担保 书向港口或物流公司提货,确保货物顺利通 关和运输。事后,进口商及时归还银行担保
出具担保
审核通过后,工行出具提货担保书给客户,允许 客户凭此担保书提货。
04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风险控制
信用风险控制
客户信用风险
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等,以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并据此设定信用额度。
履约风险
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履约保证措施,如保证金、抵押或质押等,以降 低客户违约风险。
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1 2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更全面的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识别和预 防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 性和准确性。
3
动态调整授信额度
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资信状况,动态调整授信额 度,降低信用风险。
服务质量与客户体验优化
个性化服务
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物流监管企业)

第十二条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商品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商品价值的70%。对已在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的,融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90%。
第十三条融资期限根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质押商品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融资期限应早于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6个月。商品融资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商品融资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根本资料;
〔二〕同意提供商品进行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出质文件;
〔三〕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质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警戒线时,借款人应按贷款行要求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那么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到达处置线时,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归还我行债务。
第四章业务申请与办理
第二十三条质物入库。借款人与贷款行根据?商品融资合同?,联合向监管企业出具?出质通知书?〔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监管企业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借款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企业以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贷款行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适用于静态质押,下同〕或?质物清单?〔适用于动态质押,下同〕;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精讲

附件三: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指我行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解决其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打包贷款业务。
第四条办理打包贷款业务应遵循“贸易背景真实、贷款用途明确、履约能力较好、回款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1-(二)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三)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的现有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四)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打包贷款,借款人可不受第五条规定限制。
第七条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三)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四)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五)信用证不包含对受益人和我行不利的条款;(六)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2-(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打包贷款须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购销合同所约定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或货物运输等相关用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

一、基本概念及规定(一)出口发票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在未获得货权凭证时,凭出口商出具的列明贷款让渡条款的商业发票,以货物自勺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二)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二、授权、授信及归口管理(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视同新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纳人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如企业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一级(直属)分行可在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内处理,并免担保。
如企业不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分行须落实足额、有效的担保后方可办理。
(二)各级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审查企业提交的所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以及管理日常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审批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公司业务部门与国际业务部门联合做好业务营销工作。
三、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1.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作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并与我行签订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全套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为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70%的融资;4.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一个星期,我行向出口商发出还款通知;5.若我行在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后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在下一工作日向出口商进行催收;6.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扣收已支付的融资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四、受理、审查与发放(一)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良好;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与我行有长期稳定的信贷合作关系,无拖欠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并且在我行核定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三)进口商与出口商客户之间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合作关系,在我行的结算收付汇历史记录中无迟付、拒付、纠纷或其他违约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0.09.19•【文号】工银发[1990]110号•【施行日期】1990.09.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工银发(199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出口押汇申请书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三、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附件一:出口押汇申请书致: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兹附来_____________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
我司按已签字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年月日银行意见: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
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1.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2.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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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卖方融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1 / 40(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七条融资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借款人资信、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单据对外索偿金额。
卖方融资(议付)业务的融资金额须扣除融资利息和手续费。
2 / 40第八条卖方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应根据信用证付款期限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卖方融资业务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一条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2.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卖方融资(议付)手续费按单据金额的0.1%在融资发放前收取。
3 / 40第四章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借款人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贷款行提出卖方融资申请。
第十四条凡申请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事先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合同》。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卖方融资时,须向贷款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三)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四)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六)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七)《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函》;(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办理卖方融资应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二)借款人所提交的国内信用证是否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三)交易背景是否真实;4 / 40(四)对于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的,是否收到开证行的付款确认书,且付款确认书上没有标注附加付款条件,确保开证行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五)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不利情形。
第十七条卖方融资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无需占用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对开证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须扣减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融资发放程序第十八条卖方融资发放程序(一)经审查确认“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同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的,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并将信用证正本及其项下有关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二)对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可洽受益人。
经与受益人沟通并修改相符后,按前款所述程序办理卖方融资(议付)手续。
对修改后仍不符的,向开证行寄单提示付款,待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后可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提交有权签批人审批同意后,将融资款项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三)对单证不符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且未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的,卖方融资办理行应作出书面拒绝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通知,注明相关理由并通知受益人。
5 / 40(四)融资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行还须在融资发放前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本笔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九条贷款行应采取实地查看和系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借款人经营活动和交易进展情况,一旦出现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提前收回融资、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对在我行已办理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首先用于归还在我行打包贷款的本息。
如借款人在我行有逾期、欠息或垫款余额,卖方融资款项必须首先归还逾期、欠息及垫款余额,其次归还我行打包贷款,余款入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应首先归还我行卖方融资,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二条允许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卖方融资款项。
预扣利息的,应将多扣的利息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融资的单据如未能按期、足额收回款项的,贷款行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对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的,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对有追索权的卖方融资,贷款行须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从受益人账户直接扣收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扣取后仍不足的部分按逾6 / 40期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实施。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款项让渡函3.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合同4.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款项让渡函5.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6.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操作指南7 / 40附件1: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合同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联系方式: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合同所指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卖方融资)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的卖方融资业务是指甲方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对乙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给付对价的行为。
8 / 40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卖方融资业务。
每笔卖方融资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单证。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在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可对乙方办理卖方融资(议付)业务。
第六条融资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信用证全套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
第七条卖方融资项下结算业务均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应取得的有关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甲方有权基于维护融资资金安全的目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督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
3.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有关费用。
费用包括按单据金额的0.1%计算的卖方融资(议付)手续费。
4.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按照约定现利率扣收利息后将融资净额划入乙方账户。
5. 甲方提供卖方融资后,若到期不获付款或寄单索偿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从乙方在中国工9 / 40商银行任何机构内的账户中或其他收款中主动扣收等方式,向乙方追索全部融资款项或不足部分的本息(含罚息)、费用和相关损失。
甲方亦有权选择自行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索。
甲方有权对逾期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向乙方收取罚息。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
4.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
从融资接受之日起到甲方从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取得偿付日止,其存款账户收支接受甲方监督。
5.乙方应办妥履行本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交由甲方查验。
6.乙方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在交单时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信用证文本,乙方在办理卖方融资(议付)时应保证有关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其修改严格一致。
7.自交单之日起,乙方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
8.乙方有权及时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融资款项。
10 / 409.乙方保证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10.乙方应书面确认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1.乙方因某种原因收到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款项。
该笔款项在支付甲方前,乙方保证完全出于维护甲方的排他利益而控制、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保证按照甲方的指令办理支付。
12.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单据索偿所得款项作为该项融资还款来源直接偿还对甲方的债务,如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融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