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教直厅[1992]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1992年2月26日教直厅〔1992〕4号)现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青年教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情况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委属高校1992年的工作。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根据我委印发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八五”期间工作要点》和我委对1992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现对委直属高校1992年的几项主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迎接党的十四大召开。
今年上半年,委直属高校要认真检查前两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学校的党建工作状况,着重检查党委在把握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批判和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及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动权、加强政治理论课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各校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检查和交流。
下半年各校要积极贯彻第三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
在继续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切实把德育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并落实到教育的全过程中,努力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委属高校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要继续组织青年教师读好几本马列主义原著,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实践;也要有计划地举办党员教授的读书班,进一步发挥党员教授的模范带头作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1992年1月28日)现将《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87]教学字019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87]教学字019号1987年6月3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一、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期间必要的经费开支,根据勤俭节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毕业生由学校到工作单位的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车船费:火车(包括直快、特快)报硬席座位费;轮船报四等舱位费;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费(不含飞机),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不论旅途远近,一般不得购买卧铺票。
毕业生因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6小时坐火车硬席座位有困难的,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照顾,并在报到证上注明,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票。
2.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报销。
如果超过上列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
所带个人使用的业务书籍、仪器,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上述限额之外按实报销。
3.旅馆费:报普通房间床位费。
4.旅途伙食补助费:毕业生旅途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夜间乘坐火车硬席座位超过6小时的,可按出差补助标准另外每夜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5.调往西藏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介绍到西藏驻成都办事处或甘肃柳园办事处报到,只发给至报到地点的旅费;从成都或柳园起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办事处负责按照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支。
三、由亚热地区分配到气候寒冷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其中衣被单薄,本人经济困难确实无力购置的,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篇一:高等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教案形势与政策课程教案篇二:发展与就业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年,即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一年,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原有干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急需增加大批干部。
而从国民党政府接管过来的高等学校以及旧的高等职业学校(即中等专业学校),虽有少量大、中专毕业生,但他们是由旧中国招收的,不是按照统一计划和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培养的,学校、专业和地区分布也极不均衡。
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五○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为有计划地合理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的工作通令》,决定对毕业生的分配,采取政府招聘和地区调剂的办法。
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华南、西南三个大区调出一部分毕业生支援东北建设,再由中央和东北行政区组织招聘团,分赴上述三个大区进行动员和招聘工作。
对毕业生进行说服,争取他们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对愿自找职业者,允许自谋出路。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适应抗美援朝的需要,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要求,国家的各种工作都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政务院指出,对毕业生的分配,不应该是放任自流,各自为政,应贯彻统筹兼顾的方针,统一分配计划,照顾各个方面的需要。
是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一九五一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决定,当年的分配工作,主要还是沿用“地区调剂”的办法。
调剂的原则是依据国家重点建设以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上的需要,并照顾个别毕业学生人数过少的地区。
同时,强调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本位主义倾向,制止私自拉聘的不良现象。
这一年绝大多数毕业生服从分配,自找职业者是极少数,为以后毕业生全部实行统一分配,打下了基础。
由于一九五○、一九五一年毕业生的分配办法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因此获得了各级机关、部门的支持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拥护。
从一九五二年起,中国将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中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中加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教计[199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中加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中加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教计[1992]3号1992年1月16日)1988年,针对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差、布局不够合理、专业设置重复、规模偏小、办学效益不高、教育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教委部署进行了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
三年多来,在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普通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得到加强,生均校舍面积明显提高,其他办学条件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按照确定的工作计划,今年国家将对普通高等学校的充实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验收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在前一段工作中,对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提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对如何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分析研究得不够,决心不大,亦缺乏相应的得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学校布局结构的合理调整工作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学校布局结构不合理,仍然是严重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当前和今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去年8月,在新疆召开的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会议上,国家教委明确提出,要把学校的合理布局作为充实整顿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会后我委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会议纪要》及朱开轩同志在会上的讲话,明确要求各地根据会议精神尽快研究提出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的方案。
现在,已经有一些地方认真进行了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工作。
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对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布局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现有院校布局结构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4.15•【文号】教学[1992]7号•【施行日期】1992.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15日教学[1992]7号)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请告我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篇一: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来源计划录取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一九九二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一九九二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分配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10
【摘要】一九九二年,我省四十三所普通高等学校有毕业生二万四千三百一十九人预计由我省计划分配的毕业生一万二千八百人(包括外省院校毕业生回陕分配的预计二千人左右)。
从各方面提供的供需情况看,今年我省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需求有所增加,但学科、专业之间不平衡,分配工作仍有一定难度,任务还比较艰巨。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教学[199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一九九二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总页数】2页(P18-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9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1998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7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告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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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近6万人。
对1992年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前一阶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地方、部委和高等学校的意见。
大家认为毕业生分配工作形势虽有好转,但总的说,仍不可掉以轻心。
因此,对1992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仍需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为此,1992年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执行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分配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
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按计划分配;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0]010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必须服从国家分配。
公费毕业生不能到社会上自找工作单位。
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一律分配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工作。
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志愿时,要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事业为重,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到基层去,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成长之路。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5.06•【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1992年5月6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布点状况、近年来毕业生供需情况及趋势,依据我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现将《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行专业目录内已注明的“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外专业(含未正式公布目录的职业技术师范类专业),仍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
1992年需由国家教委审批的专业目录内本科专业名单一、社会科学1.博物馆学2.新闻学3.社会学4.政治学5.思想政治教育6.经济法7.国际金融8.世界经济(国际经济)9.国际经济合作10.企业管理(工业企业管理、商业企业管理)11.国际贸易12.工商行政管理13.经济信息管理(管理信息系统)14.俄语15.德语16.日语(日本语言文化)17.专门用途外语(科技)18.专门用途外语(旅游)19.专门用途外语(国际贸易)二、理科20.数学21.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22.应用数学23.数理统计24.运筹学25.控制科学26.物理学27.应用物理学28.光学29.无线电物理学30.物理电子学31.微电子学32.化学33.应用化学34.环境化学35.材料化学36.食品化学37.植物学38.动物学39.微生物学40.生理学41.植物生理学42.遗传学43.细胞生物学44.生物化学45.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46.力学47.应用力学48.计算机软件49.计算机及应用三、工科50.地质矿产勘查51.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52.光学仪器53.应用电子技术54.无线电技术55.电子工程56.半导体物理与器件57.电子材料与元器件58.物理电子技术59.光电子技术60.通信工程61.城市规划6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63.化学工程64.建筑学65.生物化工66.精细化工67.工业管理工程68.食品工程69.物资管理工程70.建筑管理工程71.应用数学72.技术经济73.应用光学74.应用物理75.工程力学76.应用化学77.环境监测78.环境工程79.计算机及应用80.计算机软件81.工程热物理82.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四、农林科83.植物生理与生物化学84.动物生理与生物化学85.农业微生物86.实验动物87.森林生物学88.木材学89.林业经济管理五、医药科90.基础医学91.放射医学92.药理学93.中药鉴定94.卫生事业管理95.医药企业管理96.生物医学工程97.环境医学98.卫生检验99.营养与食品卫生100.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101.医学检验102.医学影像学103.医学营养学104.麻醉学105.护理学106.中医养生康复学107.科技外语108.图书情报学(医学·药学)六、师范109.学校教育110.学前教育111.特殊教育112.教育管理113.心理学114.电化教育七、体育115.运动训练116.体育管理117.武术。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02•【文号】•【施行日期】198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项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引入高等学校,增强其活力和动力,从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我们从一九八六年起即组织力量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并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作了专题研讨论证,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这个方案,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一九八八年初全国高教工作会议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委全委会讨论,认为可以在全国逐步实施。
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在建国初期形成并逐渐发展、延续下来的。
这种制度与我国当地高度集中的、以产品经济为基本模式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作用。
但是,这种以统和包为特征的毕业生分配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学校办学、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的积极性。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这种分配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越来越不相协调。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高等学校毕业分配制度。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4]1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各高等学校:1995年全国共有高校毕业生89.5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4万人,本专科毕业生80.3万人,国家计划内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5.8万人。
这届毕业生是建国以来人数最多的一年,也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入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一年,其就业工作是十分艰巨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估计明年的社会需求形势,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各项改革的需要,社会安定的需要。
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全力以赴共同做好199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纲要》实施意见的精神,在不断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深化毕业生就业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型和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向《纲要》提出的毕业生就业改革目标,即“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过渡积累经验,选择少量学校进行就业改革的试点工作。
二、根据国家现行规定,1995年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1991年7月1日)从去年7月开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以下简称《审核结果》)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结果》中所涉及的学校系指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分校(分院、教学点)。
其核准的专业限于1989年以前(含1989年)经正式批准(备案)的本科专业(含专科起点)。
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不属于本科专业设置范畴的本科班均不在此列。
二、这次清理核准的本科专业名称绝大多数已按我委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整理。
少数专业因其名称规范问题比较复杂,仍保留了原用名称,拟在专业目录修订工作中统一研究解决。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已招生的专业,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了处理,核销了其中多数专业,确认了少数专业。
三、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和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必须加强专业设置审批、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统一性。
从1992年度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以《审核结果》中核准的专业及此后经我委批准(备案)的专业为准。
所用专业名称与之不合的,须据此予以规范。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和进行毕业生分配(从1992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今后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擅自设立本科专业并招生的,国家教委将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专业进行必要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2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 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名第三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第四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招生来源计划第七章录取第八章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1989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近三年的实践证明,高等教育收取适当的办学费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对发展高教事业,鼓励学生努力学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制定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和办法,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各地各校的具体情况,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为此,现作如下通知:一、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地区,本校和学科特点研究拟定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抄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普通高等学校、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时,一定要从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多数群众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区别办学质量的高低和同一地区同类型院校大体平衡的原则。
三、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成[1992]5号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成[1992]5号1992年5月21日)录取工作是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一项工作,社会影响也很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要在省政府、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我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切实搞好录取新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新生质量、稳步提高最低控制分数线,1992年最低控制分数线先稳定在1991年我委审定下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再重新下达,各地不准降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地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制定本地实际录取分数线,此线不得低于1991年我委下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地方和部委录取新生数应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对个别地区由于生源质量较好、按教计〔1992〕206号文件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增加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
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录取低于当地实际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不突破计划总数的情况下招生机构可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的调整原则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对报考外语专业,达到本地实际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应予录取,超过原招生计划部分可追加计划。
三、录取“往届生”、“资格生”及经补习考试合格的“预科生”,须纳入今年招生计划,要认真执行我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88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2号]中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条件、不得搞滥。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992年3月18日)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继续贯彻稳定政策、优化环境、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认真落实“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把提高招生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使招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观念、纪律观念,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依照《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管理招生工作。
二、依据国家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加强对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各类计划。
三、认真进行农、林、师院校招生改革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定向招生办法,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招收有实践经验青年入学的试验;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新生质量,使农、林、师院校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农村培养和输送高质量专门人才服务。
四、依据教学[1991]25号和教学[1992]1号通知规定,做好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工作。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将先进模范称号等级放宽到地区级,但要严格审核、保证质量。
五、国家教委决定今年继续在湖南、云南、海南进行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改革。
这是一项大的改革,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派出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干部参加录取,与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紧密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各有关高校和三省招生委员会应组织力量对进校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为全局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六、加强对“单独招生”、“提前录取”院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自一九八0年以来已进行了七年。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大部分充实了高等学校的师资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加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附: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国家分配工作。
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其所长。
3.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继续充实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
要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研攻关和设计、生产,以及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要适当照顾领导机关和经济管理等部门对较高层次管理人员的需要。
要注意培养单位之间的调剂与交流,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
4.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照顾考生来源地区、特别是边远省区的需要。
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分配回去。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服务,经调出和调入主管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考核聘用。
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4.15•【文号】•【施行日期】1996.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等活动,保持高校和社会的稳定,现对有关问题重申并规定如下:一、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就业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而又十分敏感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加强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我委关于199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动员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接收毕业生,指导高等学校做好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
二、为加强对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的管理,今后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及主要涉及到高校毕业生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由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及高等学校举办,在地、市(含地市以下单位)范围举办的,须报当地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批;省、部级范围举办的,须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举办的,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另批。
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按国家教委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毕业生“供需见面”等活动的职责,对举办单位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派人参加并指导。
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授权,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插手大学生的分配就业工作,以免引起这方面的混乱,甚至影响稳定的大局。
三、抓紧毕业生就业计划的落实工作。
各地方和有关部委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助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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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
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12.05
【实施日期】1991.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5日)
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近6万人。
对1992年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前一阶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地方、部委和高等学校的意见。
大家认为毕业生分配工作形势虽有好转,但总的说,仍不可掉以轻心。
因此,对1992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仍需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为此,1992年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执行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完善
分配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
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按计划分配;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