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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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

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12.05

【实施日期】1991.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5日)

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近6万人。对1992年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前一阶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地方、部委和高等学校的意见。大家认为毕业生分配工作形势虽有好转,但总的说,仍不可掉以轻心。因此,对1992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仍需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为此,1992年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执行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完善

分配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按计划分配;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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