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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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号)文件:(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自治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三〔〕号)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我区实际,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以下的仓库除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包含属于大型化工装置的建设项目;(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实施中,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成品油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模较小的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松节油项目(生产能力以下);.剧毒化学品除外的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及以下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以下的仓库;.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其它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流程图

危化处根据审查情况和企业提交 的文件、资料,向主管局领导提出 审批意见,下达不 予批复的通 知
决定通过的向建设单位下 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125号令)及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1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安全 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2014〕6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 限结束前向省安监 局危化处提交申 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 全的,5日 内告知申请 人补齐。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及文件各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 报告各1份;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 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1份;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材料(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表(复制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 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明文件(复制件)。 8、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复印件); 9、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 件(复印件);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意见书(复印件);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申请材 料不符 合受理 条件的 不予受 理,并 说明理 由。
危化处相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 贺东宏、吴振涛(天然气及加工、天然气长输管 道、非药品类易制毒 ) 李维琳、陈坤山、朱立超(无机化工、化肥、塑 料及加工、橡胶、农药、医药、天然气长输管 道) 赵 珺、雷惠琳(有机化工、精细化工) 朱建强、马 明(成品油经营及使用、原油炼制 及加工、原油及成品油长输管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2013-8-16 10:45: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流程图

建设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流程图

建设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流程图
备注:一、使用政府资金,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审批合并,应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后,再到发改委办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十二项: 1、地形测绘;2、地质勘探; 3、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4、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5、地质灾害评估;
6、总平面图;
7、建筑设计方案;
8、建筑施工图设计;
9、施工图审查;10、防雷设计技术审查;11、工程招标;12、工程监理。

中介
机构单位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特殊项目特定审批事项1、水利部门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设施评价设计审批;3、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
批;4、文化部门文物保护的文物调查、勘探审批;以上部门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1。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专业)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专业)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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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
(审批时间73工作日)
(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间73工作日)
(审批时间59工作日)
(审批时间66工作日)
(审批时间38工作日)
(审批时间38工作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29工作日)
(普通公路项目)(审批时间65工作日)
(水利项目)
(审批时间82工作日)
(35-500kV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变电站、线路>)
(审批时间62工作日)
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涉及非建设用地的,结合项目实际,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前期工作意见函,启动土地征转。

3.大型变配电工程(330kV及以上电网变电站工程)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其它电压等级电网项目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

4.结合电网线路工程实施特点,该类工程不办理土地、消防等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施工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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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0号令发布日期:2011-09-08浏览量:330【字体:大中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发如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附件:1《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细则》(试行)(2014年4月)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原则、程序、内容、方法、评价报告格式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不含放射性危害因素)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GBZ /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职业安全卫生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危害因素是指能造成人员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并可能导致职业病,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4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具体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装置。

3.6安全设施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目录》所规定的将危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以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备(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试行)编写提纲1.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

1.2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3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1.5其它有关文件或资料。

2.建设项目概况2.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设计内容(子项)、工厂用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厂定员和操作班制。

改扩建项目应对现有生产规模等情况作简要概述。

2.2项目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简述。

2.3主要原辅材料和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和用量或产量及储存方式、储存规模。

2.4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3.1简述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有害程度3.1.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2生产工艺过程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3主要设备、装置、特种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4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5重大危险源概述(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

3.2简述自然条件和周边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4.1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应作对应的充分描述说明;4.2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应作充分论证说明(说明理由、相关依据和对策措施)5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5.1总图布置和建筑设计xx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运输、装卸、道路设计、消防通道等措施;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及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防爆等措施。

5.2工艺、设备和自控xx各生产单元过程针对各类危险、有害因素所采用工艺的安全措施,设备选型、设备布置的安全措施;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主要特种设备设计安全措施;生产过程的控制水平及重要部位的参数的测量、报警、自动联锁保护,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的安全控制措施;工艺和装置中安全设施的配备,如: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配备等,操作控制室的安全防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2013-8-16 10:45: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流程图(41个工作日)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6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区域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资源论证等第一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其他事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第一、二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二、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规划)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施工)第一、二、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第一、二、三、四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联合测绘注: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请知悉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第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其他事项第四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其他事项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第二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其他事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建设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第四阶段-竣工验收阶段8个工作日第三阶段-施工许可阶段1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第五阶段不动产登记阶段1个工作日确定建设条件、规划条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政审批局)3个工作日
供热配套费核定 (区城市管理局)3
个工作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核定(区行政审 批局)1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 (11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区自然资源 局)3个工作日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区住房城乡建设 局)10个工作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区行政审批 局)2个工作日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 程项目审批(区行政审批
局)1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备案 (区行政审批 局)2个工作

权限范围工作日
建设项目卫生 竣工验收(区 卫生健康局)3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 验收(区城市管理
局)3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配套供水设施验收备案、 专用排水设施竣工备案、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 除、改动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3
个工作日
劳务工资保证金 (区行政审批 局)1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 审查(区卫生健康
局)3个工作日
权限范围内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
(区气象局)1个 工作日
供水报装(区城市 管理局-公用事业 集团)3个工作日
管道燃气报装(区城市 管理局-新奥能源公司、 实华天然气公司、华燊 燃气公司)6个工作日
设计方案联合审 查(区自然资源 局)8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 复(区发展改革 局)16个工作日 (含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核发(区自 然资源局)3个工
作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易地建设防 空地下室审批(区行政审批局) (防空地下室设计意见书、、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3个工
作日 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
(1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定义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定义说明

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定义说明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项目流程图内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项目审批时限: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全流程时限。

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2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

3说明:1、项目策划生成阶段不列入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项目起算时间从赋予项目代码开始计算。

2、图例中并行办理政府事项列为一个审批环节。

3、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计时。

4、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时间。

5、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受理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

4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5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验收的场所6。

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流程图是否否(需说明理由)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如不能确定,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局党组审查,决定是否公开不公开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协调确认在规定时限内,于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窗口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到行政窗口提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申请人申请现场核查受理决定资料审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窗口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到行政窗口提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申请人申请现场核查受理决定资料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窗口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到行政窗口提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完整)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完整)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发如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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