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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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福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保险福利管理,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一)本制度包括劳动保险、慰问制度、生日礼金等方面的内容。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生产中心、营销中心。
第三条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和解释。
第二章各项福利制度规定
第四条劳动保险制度
(一)公司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由公司缴纳的部分由公司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生日礼金
进公司满一年的正式员工生日的当月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员工进行祝贺,并向员工赠送总经理亲自签名的生日贺卡和50元生日礼金。
第六条慰问制度
(一)关心公司员工的婚、丧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二)逢女工生产、员工生病时,公司各级领导应主动走访慰问。走访慰问的标准:公司领导200元/次;中层干部100元/次;一般人员50元/次。
第七条带薪假期
公司员工享有公休假、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授乳假等带薪假期,假期的具体规定见《**公司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
第八条员工生活困难补助
凡本公司员工(包括离、退休员工),因家庭生活困难,均可向公司工会申请困难补助,由工会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员工进行补助。
第九条丧葬补助费与一次性抚恤金
(一)在职员工死亡,公司按照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发给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发给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发给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伤被评为1—4级伤残等级的伤残人员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4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公司在职员工死亡后,符合国家规定的遗属标准的,公司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每人每月发给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5%;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的70%。
2、员工因工死亡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其它供养遗属每人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配偶或者其他供养遗属为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独生子女学费及医疗费补助
凡本公司在职(含内退)员工独生子女学费及医疗费补助(不含承包经营单位),统一报送公司计生办审核后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职代会通过以后生效,原相关规定废止。其他与本制度相悖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