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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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简要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在引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88.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因×××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90.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的……(写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简要写明案件由来)。经审查……(写明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该案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但××××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第××号(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必要时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