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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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原告的主体不合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有就是针对同一件事情重复的起诉。

有些仲裁裁决不合适的话,其实是可以不执行的,但可以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这种状况,也得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才行。

一、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规定哪些仲裁裁决可以不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06.26
•【文号】法复[1996]8号
•【施行日期】1996.06.26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6]8号1996年6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2014年12⽉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正)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执⾏异议符合或者规定条件的(执⾏异议与案外⼈异议),⼈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百⼆⼗五条 【执⾏异议】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百⼆⼗七条 【案外⼈异议】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作者:仝蕾,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蒋蔚,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助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对此问题,一般并无异议。

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否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则尚存一定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案件,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即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予以厘清和阐释。

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9月,四川省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宜宾市自规局)针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黄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相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425元。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履行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邮寄送达至黄某某。

在法定期限内,黄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后宜宾市自规局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黄某某对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作出程序违法、叙州区人民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等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述裁定。

针对此案中所反映出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由于实践中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二、相关争议意见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多数意见认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将从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申请复议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程序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复议。

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复议期限之内,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情况作出支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前提出的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或执行裁定不服的,或者经过执行后未履行执行标的的,需要提出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个月。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影响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结果的,还应当提交针对事实、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剖析,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未执行标的或已执行标的未履行的情形,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与未执行或未履行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抗诉当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改变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具体行为,或者要求上一级法院立案规定执行程序的一种救济途径。

申请抗诉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吉01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国平【当事人】王国平【当事人-个人】王国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国平【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非法拘禁不予受理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诉争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8日,上诉人于2019年8月28日即已知悉该行政处罚行为,即使按上诉人自述其于2019年10月31日获得人身自由,上诉人于2020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也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对王国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王国平的行政起诉不予立案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22: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鲁0105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杨军原通过BVI信托持有山水投资204股股份。

2015年,杨军曾与案外人冯存伟签订《有关买卖ChinaShanhuiInvetmentCompanyLimited的股份买卖协议》,约定杨军将204股股份按照341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冯存伟。

第一审各种民事裁定书范文

第一审各种民事裁定书范文

第一审各种民事裁定书(一)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概念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格式:××××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它初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姓名)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即写明起诉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

)。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姓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二)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1、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概念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用以驳回原告起诉的法律文书。

2、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格式:××××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

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

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扩展资料1、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消极立案(一)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司实践中,存在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即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对当事人不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消极对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现象。

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有所反映:一是有的地区信访申诉案件与该地异议案件的数量相比来看,存在较大反差。

例如,根据20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2012年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所做的相关调研,该省每年处理涉及信访案件大约为2600余件,而全省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每年却不足2000件。

二是有的地区法院没有或者很少有异议案件,但却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地区,信访内容往往集中反映法院违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还有的地区其异议率远低于该省份其他地区的异议率。

三是从信访申诉的内容来看,一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反映的都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不处理、不答复、不说明和不立案问题。

(二)执行异议立案难的主要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法院由于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或人大代表等因素,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漠然处之、不予理睬,长期不立案也不答复。

2.对执行异议制度不重视。

个别法院及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执行异议制度是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添麻烦”,从思想上抵触和抗拒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对相关法律不遵守、不执行,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形。

3.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缺乏流程管理。

有的法院没有把执行异议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随意、混乱,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做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是否决定立案,而这些实施人员为了尽快执行案件,从动机和根源上不愿意对异议立案受理,有的执行异议案件甚至成了“抽屉案”。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政机关对⼈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从执⾏对象看,⾏政强制执⾏的对象⽐较⼴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为和⼈⾝。

那么,⾏政机关对⼈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店铺⼩编为你解答。

⾏政机关对⼈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政机关对⼈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政机关对⼈民法院不予执⾏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收到裁定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三⼗⽇内作出是否执⾏的裁定。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四条⾏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决定后,当事⼈在⾏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义务的,具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

第三⼗五条⾏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义务的期限;(⼆)履⾏义务的⽅式;(三)涉及⾦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额和给付⽅式;(四)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六条当事⼈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记录、复核。

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七条经催告,当事⼈逾期仍不履⾏⾏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决定。

强制执⾏决定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的⽅式和时间;(四)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即强制执⾏决定。

第三⼗⼋条催告书、⾏政强制执⾏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

行政裁定书(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文书格式资料文档

行政裁定书(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文书格式资料文档

行政裁定书(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级法院复议非诉不予受理、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用) (××××)×行非执复字第××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不写此项)。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行非执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原申请事项、理由及下级法院原审查意见)。

……(写明复议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参照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听证部分的样式,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写明法院在复议期间另查明的事实;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复议裁定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回重新审查的不写)。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因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或者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使用。

裁定书的法律效力

裁定书的法律效力

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引言裁定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它与判决书不同,裁定书针对特定的诉讼事项,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和裁决,并对参与诉讼的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裁定书在处理紧急情况、程序问题和特殊案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解释。

裁定书的法律效力裁定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参与诉讼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对特定诉讼事项进行裁定的一种判决形式。

裁定可以用于解决一些诉讼程序问题,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规范诉讼程序的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参与诉讼的各方裁定书对参与诉讼的各方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一旦法院做出裁定,都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或者有其他异议,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但在上诉或复议期间,裁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 分割裁定裁定书可以对诉讼案件进行不同程度的分割,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裁决。

这种裁定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可以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分割裁定可以起到调整诉讼程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3. 紧急措施的裁定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紧急措施的裁定,例如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

这些裁定具有迅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特点。

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被保全人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

4. 程序决定的裁定在诉讼程序中,裁定书可以对一些程序问题进行裁决,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争议等。

这些裁定书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们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对参与诉讼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裁定书的司法实践应用裁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裁定书的司法实践应用:1. 先予执行裁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先予执行裁定书不予受理案例

先予执行裁定书不予受理案例

先予执行裁定书不予受理案例先予执行裁定书不予受理案例一、案情概述某公司与某供应商之间存在一起合同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解决。

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裁定书。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最终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件。

二、案件背景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公司提供特定数量的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然而,在交付商品后,公司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数量也与合同约定不符。

由于无法达成和解,公司决定将该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三、先予执行裁定书申请作为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裁定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保护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四、审理过程中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无法明确证明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

虽然公司提供了商品质量问题的照片和交付记录,但缺乏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供应商的过错。

2. 未履行协商解决纠纷的义务:法院发现,在公司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后,双方并没有充分协商解决纠纷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双方存在争议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3. 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合理性:根据法律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只适用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保护原告权益的情况。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并未能充分说明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保护。

五、法院裁决鉴于上述问题,法院最终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件,并要求双方回到协商解决纠纷的阶段。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必要时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六、案件启示该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1. 充分收集证据:在提起诉讼前,原告应充分收集和保留与纠纷相关的证据,以确保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2. 履行协商解决义务: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履行协商解决义务,尽可能避免诉讼的发生。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 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 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法律文书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字第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_申请执行人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_____________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附: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即______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一般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

法院名称应当写全称,如果是涉外执行文书应当在法院的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名称,一般用2号老宋体字。

2.文书名称,即“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应当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一般用1号老宋体字。

3.文书编号(案号),即“()字第号”。

文书编号用3号仿宋体字。

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1)年度。

在括弧中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用阿拉伯数字),如:“(2006)”;(2)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的简称。

通常是把人民法院名称中的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简称为“朝”,(3)案件类别。

民事案件简称为“民”;行政案件简称为“行”。

(4)执行程序的代字,即“执”。

(5)案件的顺序号。

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填列。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制作函0-24个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文书编号可写为:“(2006)朝民执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时间:2015-05-05 11: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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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在引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88.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因×××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简要写明有关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90.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的……(写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简要写明案件由来)。

经审查……(写明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该案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但××××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第××号(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制定。

供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必要时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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