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11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11今天,我利用那个机会给大伙儿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们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法制宣传内容之一,从我到咱们近海街,也差不多是6年了,即使我们一直在宣传,一直在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咨询题,我们村里在依此处理咨询题时,也还存在着如此或那样的偏差,老百姓对一些法条的认识也显现一些断章取义的情形。
在这次讲座之前,我向村里征求过意见,期望我在这次课上给大伙儿讲点什么方面的内容,反馈的情形是期望再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一下,依照大伙儿的需求,我今天就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逐条地给大伙儿讲一下。
我要紧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伙儿进行讲解:一是总则。
也确实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适用范畴,承包制度等等。
二是家庭承包。
也确实是如何进行家庭承包,有哪些原则、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力、义务等家庭承包的规范。
三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也确实是讲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方式。
四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也确实是讲,发生了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纠纷如何样解决,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向大伙儿讲一下总则部分。
我们先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刻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章多少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
共有五章64条。
国家什么缘故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呢?确实是为了稳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给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爱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进展和农村社会稳固,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按照咱们老百姓的讲法,制定这部法律,确实是给农民的“定心丸”。
尽管本法出台往常国家、省、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增人不増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固小调整”等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拘留等,具体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 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
04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
总结词
通过案例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常见原因,包括权属不明确、合同 条款模糊等。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纠纷解决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强调了依法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推广中国经验
研究国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实 践,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改革提供 参考。
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实践成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 有益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加国际组织、论坛等活动,与其他 国家开展合作项目,共同推进全球农 业发展。
意义
该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 生产的效益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 乡差距。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从最初的《农 业法》到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逐步明确了农村土地 的承包权利和经营权利,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
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等。
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重要 内容,它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 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继 承方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可以继承。此外,在流转和继承过程中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具有建立相应流转市场的制度性规范,
推广科技和先进设备
2
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探索创新农业生产方式和方法,提高农
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3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规模,提高土 地的使用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从政策制定、农民租赁和农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承包期限
一般为30年左右,并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进行续期, 土地使用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继承和交换
对于退耕还林土地、盘活沉睡土地等情况,应根据 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继承和交换。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
保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是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关键。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并对于流转的土地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承包地权益确认
农民的承包合同既是土地管理的形式,也是生产者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必要依据。确认和保护承包地权益是保障 农民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颁发承包证
农民取得承包合同后,应该及时 申领承包证明,确保土地使用的 合法性。
确立承包农户
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不应影响承包 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农户的合 法权益。
承包地面积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本课件将详细介绍中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包括历史演变、法律定义、 合同规定、土地流转和承包期限等方面。通过本课件,您将更好地理解这一 制度在中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
立法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得益于中国政府对农村土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决策。此前的土地实行国有化,破坏了土地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引发了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纷争。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提纲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三)、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2、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 (四)、保护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的条件(原则)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手续 (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责任
(2)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手续不规范。
三、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 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了解、熟悉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2、严格按照党在农村的的各项政策和《农村土地承 包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办事。 3、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经 营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 4、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的建立。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二)我市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问题。 2、管理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缺位。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乏力。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少据。 3、政策执行问题。 (1)部分地方出现侵犯农民承包权,剥夺农民利益的行为。 (2)一些地方土地整理后,又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整,这与中央现行的农 村土地承包政策明显不符 (3)一些地方没有按照中央提出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4、具体操作问题。 (1)个别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简要回顾和制定《农村 土地承包法》的意义
广播讲座农村土地承包法01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广播宣传稿2009年5月(第一期)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2022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范例
《乡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今日,我利用这个时机给大家解说《乡村土地承包法》。
《乡村土地承包法》是我们每年一定进行的一项法制宣传内容之一,从我到我们近海街,也已经是6年了,即便我们向来在宣传,向来在贯彻实行,但在实行过程中仍是存在着各种各种的问题,我们村里在依此办理问题时,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差,老百姓对一些法条的认识也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的状况。
在此次讲座从前,我向村里征采过建议,希望我在此次课上给大家讲点什么方面的内容,反应的状况是希望再把《乡村土地承包法》讲一下,依据大家的需求,我今日就把《乡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逐条地给大家讲一下。
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进行解说:一是总则。
也就是乡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合用范围,承包制度等等。
二是家庭承包。
也就是如何进专家庭承包,有哪些原则、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义务等家庭承包的规范。
三是其余方式的承包。
也就是说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方式。
四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发生了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纠葛如何解决,谁来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向大家讲一下总则部分。
我们先要明确一下《乡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间宣布实行的,乡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章多少条。
乡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经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宣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推行。
共有五章64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
主要论述了宣布这个法的目的,合用范围和承包制度。
国家为何要拟订《乡村土地承包法》呢?就是为了稳固和完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联合的双层经营体系,给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农业、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稳固,依据宪法、拟订本法。
依照我们老百姓的说法,拟订这部法律,就是给农民的“安心丸”。
固然本法出台以前国家、省、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增人不増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固小调整”等等。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汉南区纱帽街司法所夏伟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准确理解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着重要把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
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土地流转讲课稿(doc 15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流转讲课稿贾勇冯金山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制定该法目的《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制定该法的目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该法主要内容1、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确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3、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4、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规定了在承包期间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依照本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没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在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辅导讲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辅导讲义一、概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颁布的法律,施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该法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收益分配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义旨在辅导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案2.1 承包方案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听取农户意见后制定。
承包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2.2 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承包方案的规定再次延长。
2.3 承包费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用一次性支付,由承包方按照承包经营计划提出支付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费用统一上交国库。
2.4 承包权的转让承包方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且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三、农村土地流转3.1 土地流转的条件农村土地流转应当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利用规划,遵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各项土地利用政策。
同时还需向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土地流转的方式•自愿流转:即双方达成自愿协议,自由决定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等条件。
•强制流转:土地承包方案规定并已经获得村民大会以上层次的部门批准的强制类型流转。
•拍卖流转:土地出让、转让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3.3 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行标准化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土地流转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农村土地被集体、国有、个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加工、贮存及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也可获得相应的流转奖励。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分配4.1 自有经营的收益分配自有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者,除按规定交纳税费之外,经营所得的60%以上,由经营者自行支配。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方面,该法规定了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是以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则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
此外,本文还介绍了土地承包的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理解、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优先承包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在计算每个农户的承包面积时,家庭人口数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对于一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土地,如“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此时,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本村的农户、单位和个人。
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类型而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得买卖。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农村土地承包法课稿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有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3、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
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于1981年颁布,是中国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法规。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制度,即实行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立新中国后,通过土地改革等措施,开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
1962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农民承包经营,使得农民能够独立安排生产。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土地流转、继承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民。
为此,1981年,政府颁布了《土地承包法》,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农民可以安心种田,提高粮食产量,同时也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四个基本原则:1. 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承包经营,遵守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2. 尊重农民个体经营权利,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3. 坚持保护土地耕作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4. 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流转是指农户出租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部分土地,也可以是全部土地。
但是,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 不得超过合同期限;2. 不得转移到单位、集体和个人外的人;3. 不得转化为资本;4. 转让、出租的土地必须保持规模不变。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现阶段的意义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土地承包法》为了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做出了诸多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土地流转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
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
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20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200多公斤。
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
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
2、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3、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本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本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农村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起到了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下面将结合法律内容和实践案例,详细介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本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本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保护和自愿流转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1. 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和登记规定。
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程序和权利登记制度,确保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承包地的保护和流转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期限和承包地流转的条件,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并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土地流转交易的自愿原则。
法律规定了土地流转交易的自愿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选择是否流转土地,保障了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自主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农民权益的实践案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保障农民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以下是具体案例:1. 张三是某村的一个农户,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他身体不适,无法继续经营土地,他向村委会提出了流转土地的申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最终决定流转张三的土地,并通过签订合同确保了流转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2. 李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人,他有一块承包地在建设用地方案中被征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李四应当与征地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并签订补偿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李四成功争取到了合适的补偿,并依法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不足和完善方向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现状演讲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现状演讲稿《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现状演讲稿《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现状演讲稿20xx年xx月xx日,中国颁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随意处置农民的土地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为全面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那么,我国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现状怎样呢?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面临的可能侵害。
1、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承包、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中可能受到村社集体的侵害。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的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
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甚规范、合同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村社集体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屡有发生。
无论是在土地发包中,还是在土地承包关系存续期间,也无论是在土地利用经营中,还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都存在着村社集体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
比如,许多由村社集体操办的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如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反租倒包等,都暗藏着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强势剥夺和事实上的侵害。
以集体经济组织操办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例,虽然通过股份量化把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
但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实物上的土地财产权利,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价值形态的股份。
看上去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依靠股份收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建立在直接附着于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已经有了很大差别。
建立在直接附着于土地实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保障是相当于物权的保障,而股份收益的保障是一种债权保障,其保障程度取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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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
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
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
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
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1)“提出申请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报送。
b.土地流入方向镇土地流转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
由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b.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镇鉴证。
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镇、市归档备案。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1)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镇(街道)或者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也在被不断的征用,为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1、什么叫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