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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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估论证程序
召开首次会议 检查实验室
•介绍专家组成员和分工; •宣布现场评估和论证安排和专家 组成员应遵循的原则; •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资料审查
•专家组成员分别报告资料审查、操作考 核、面试、实验室检查等结果,讨论并提 出评估论证意见; •编写并通过“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 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评估和论证报告”。
HCoV-SARS
申请条件(一)
• 根据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 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 诊断、保藏及生物制品生产等活动,并符合有关主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 实验活动相适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 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要求。
10. 实验设施、设备清单; 11. 个体防护设备、用品清单; 12. 卫生部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 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 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
卫生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 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 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 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的资格证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
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0号)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45号) •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 • 参考: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人间传 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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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在 结束现场 评估和论 证之日起5 日内将评 估论证报 告、原始 记录及有 关资料移 交受理单
位
卫生部 在收到 专家评 估论证 意见之 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做 出是否 批准的 决定。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在5日内向申 请单位出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 出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 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
实验室评估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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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 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 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
卫生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 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 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 关资料报卫生部。
人员考核(操作、面试)
•专家组组长宣读评估和论证报告和审查结 论; •专家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召开第二次会议 召开第三次会议
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 格现场检查表
• 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 记录 • 个人防护用品 • 菌毒种管理 • 意外事故 • 消毒灭菌与废弃物处理 • 标识 • 应提交的各种检测报告、资质证明和相关文件
• 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取 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
• 实验室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实验设施、 设备及防护措施。
申请条件(二)
• 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 取得上岗资格。
• 应当明确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 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 物应当进行危害性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 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意外事 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6. 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
申请资料 (二)
7. 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名单及危 害性评估报告;
8. 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生物安 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 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9.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实验室安全手册和 其它相关文件;
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王健伟
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 关资料报卫生部。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在5日内向申 请单位出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 出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 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
• 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 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请资料 (一)
1.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2. 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证书(复印件); 4. 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