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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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管理严格、 执业水准较高、 地域布局合理的事 进行对比研究, 以指导公司建设与发展; 选择 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还应积极储备工商管
务所服务网络。走规模经营之路, 发展大规模 国际知名会计公司合作或成为其在中国的成 理、 电子商务、 环境保护、 内部审计、 保险精算 利用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财源、 技术和 以及法律等 多方面 的人才 , 形成人才层次复合 会计师事务所, 增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 员所; 际竞争的实力, 为会计师事务所向国际化方向 管理经验, 提高公司执业质量和公信力, 树立 化、 知识结构多元化的格局, 为未来多元化服 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对已获得发达国家注 新的市场营销观念, 引进国际知名会计公司先 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政策,使其尽快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并
略。
加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尤其是 行优 惠政策 , 引海外学子 以及在国外知名会 的方针, 吸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 缺陷导致送检的 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也将影响到鉴定人员所 成 失误 , 加大了鉴定风 险。
财务会计资料无法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 司法 在单位的形象, 同时对其执业前程也会造成不
( 鉴定程序不完善。 二) 在做司法会计鉴定
会计经一般 审查能够 发现 , 但没有 审查或 因 自 良影响。 因此 , 防范并减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 工作之前 ,鉴定人员应制定详尽的鉴定计划,
逐步形成 自己的特 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取相关科 目免试 采 2 、扩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领 进的市场营销和 管理经验 ,
域, 走多元化经营之路。 从国际会计市场来看, 色, 创立 自 我知名品牌。 传统的会计和审计服务业务占“ 四大” 会计公 务业务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 这就迫切要求我 司业务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 而传统的咨询服 素质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渝司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走深走实、取得成效,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降低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投诉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反馈形式,是监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率高与低是反映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晴雨表”,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不满意的直接反映。

近年来,我市司法鉴定行业中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时限鉴定、超范围鉴定、超标准收费、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不当、文书出具不规范以及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实施鉴定等问题的投诉案件量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投诉人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的投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矛盾纠纷未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必将严重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要从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治高度,增强防范化解风险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把抓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抓紧抓实,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注重工作方向和着力点,加强预判,抓早抓小,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大幅降低投诉案件的发生。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识别与防控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识别与防控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识别与防控作者:孙大明,诸宇杰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3期孙大明,诸宇杰(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摘要:司法鉴定不仅承载着诉讼中的各类风险,还沿袭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活动自身的风险。

近年来司法鉴定行业陆续出现反复投诉、诉讼、信访、闹访,甚至出现所谓“鉴闹”、诬告、打骂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现象就是此类风险的表征。

通过研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种类、成因、表现形式、预警信息,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建议通过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自身修养和业务水平、建立鉴定机构对执业风险的评估管理、增设专项资金预存机制以及完善司法鉴定人执业保护制度以帮助鉴定人在日常执业中有效预防和降低风险。

通过加强司法鉴定行业自律和维权能力建设等措施,提高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风险防御能力,提高执业技能,更好地服务诉讼。

关键字: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专家责任中图分类号: DF8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8.03.012 文章编号: 1671-2072-(2018)03-0076-05司法鉴定是一项司法实证活动,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双重属性。

司法鉴定对于保障司法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

但我国当前正处于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社会利益多元化,诉讼争议呈现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诉讼争议中的不满被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司法鉴定中来,继而使诉讼当事人与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之间产生争议、争执,甚至冲突。

如 2015年发生在广州某大学法医鉴定机构的“鉴闹”事件,给司法鉴定机构乃至司法鉴定人敲响了警钟:29岁男子张某因不满鉴定结果,劫持了一名女性鉴定人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对话,鉴定人员被成功解救。

虽然此事并未造成重大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是却引起了司法鉴定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鉴定人被打、被骂的现象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到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亦增加了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行业作为支撑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行业内部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司法鉴定行业面临的风险隐患也日益凸显。

本报告旨在通过风险隐患排查,深入剖析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隐患分析1.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鉴定人专业能力不足: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欠缺,对于复杂案件的鉴定把握不足,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

3.利益冲突问题:部分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如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等,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鉴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5.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策建议1.规范鉴定程序:建立健全的鉴定程序规范,明确鉴定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加强鉴定人培养:加大鉴定人培养力度,提高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3.避免利益冲突:加强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确保与当事人无利益关联,维护鉴定的公正性。

4.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

5.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结论通过本次风险隐患排查,我们发现司法鉴定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方面能够给予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稳定与公正。

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总结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是司法鉴定机构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评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评查工作进行总结,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首先,司法鉴定评查工作在加强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积极推进评查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评查体系和评查标准,确保了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查工作的结果也得到了广泛认可,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评查工作在强化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评查工作不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检查,还对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评估,有效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评查工作也加强了对鉴定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监控和防范,为司法鉴定工作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评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评查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评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次,评查工作的结果可能未能得到充分运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改进和提升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最后,评查工作的频率和深度可能不够,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有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评查体系和评查标准,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二是加强对评查结果的运用,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三是加大评查工作的频率和深度,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评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师丽丽 海 啸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摘 要:司法会计鉴定有诉讼风险和责任风险两方面的内容。

但是,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一样的,而且,这些风险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针对这些因素,提出适当的防范对策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风险 防范伴随我国经济案件的不断增多,因此,司法机关在受理这些案件时,也会关系到会计问题。

但是,司法会计鉴定和传统的鉴定是不同的。

所以,会计师在从事鉴定时,需要充分体现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对风险予以控制,防止出现错误。

一、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概念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指的是送检的财务资料存在着纰漏,或者导致送检的财务会计不能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司法会计通过审查是可以发现的,但是没有审查或者因为自身的审查力度不大,也没有被发现。

这些都会给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人带来损失,从而追究其责任。

而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的审计也是有相似之处的,它是根据特定的目的,以及特定的限制性因素,对于审计单位有关的业务中的某一项进行审计。

结果都会对案情的判决产生影响。

如果产生不当的结论的话,都会对鉴定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这也会影响鉴定人员的形象。

所以,防范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提高其工作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因素有很多种。

相对于司法会计主体来说,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1.诱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主观因素。

诱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主观因素,指的是司法会计鉴定时,人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司法会计鉴定出现风险。

1.1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个人品质。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其是否会实施责任行为,其行为能否引发风险。

个人品质比较高的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当中,能够以公平公正的角度,不会故意做手脚;但是,个人品质比较差的鉴定人,在鉴定活动当中,会做手脚。

而且,个人品质比较高的鉴定人,责任感会比较高,工作起来也会比较细心,很少出错;但是,个人品质比较差的鉴定人,可能就没有那么高的责任心,比较自负,从而出现过失。

非合规原始凭证司法审计鉴定及其风险防范

非合规原始凭证司法审计鉴定及其风险防范

当 因为会 计是对相关 经济业务进 行 的确认 、 量 、 计 记
录 与 披 露 , 计 则 是 对 会 计 再 确 认 和 再 计 量 披 露 。 对 审 并
虽 然非合规 原始凭证 没有 作为会计凭垭在 会 计I 簿和 臣 ∈ 会计 报表 中反映 经济业 务活动 。但是其 记暴和反 映的 经 济业务活 动是客 观存在 的 ,司法审计 鉴定人可 以借 助 这些 资料来 “ 解读 ” 与之 相关韵 经济业 务 活动事 实 , 从 而查清和 证 明与此相关 的案件事 实真相 ,为法庭提 供证 据。 刑事诉讼法》 四十二条规定 明案件真实 《 第l 证 情况 的一 切事实 , 是证据 。司法 审计鉴定就在于证明 都 案件 的真实情 况 ,有 别予审 计 臣绕对 财务会计 活动的 监督 。所 以即便是不 完全符合 财务会计 入账要 求 的原 始凭 证 , 只要能 够证 明涉案经济事 实 , 也应 当作为鉴 定 的检查 材料 。所 以根 据 司法 审计鉴定这一 特殊 的取 证 要求 , 注册会计 师在 从事司法审计鉴 定业务 时 , 必须放 弃 习惯 做法 , 从有利 于查清案件事 实真相 的角度 出发 , 将相关 的非合 规原始凭证 纳入检 查材料之 中。
过 去 的 经 济 事 项 。 明 真 相 , 司法 活 动 提 供 证 据 , 查 为 所

以司法会计资料鉴定从 本质上来说属于 审计 问题。
二 、 合 规 原 始 凭 证 应 纳 入 司法 审 计鉴 定 检 材 非
1 首 先 从 现 实 看 , 据 我 国会 计 法 的 规 定 , 计 机 、 根 会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就是 司法审计 鉴 定结果 所 导致 的不 良诉讼 的可能性 。 在对非合 规原始 凭证 进行鉴定 时 。由 于一方 面非合规 原始凭证本 身就 存在缺 陷 ,另一 方面 当事人 只是提交 与案件 核心讼争 问题 有关 的材 料 ,它们 不可 能是 整个 经济活 动的财务 记录 ,因此注册 会计师 根据这些存 在 缺陷 的检查材 料进行 鉴定 ,难免 对案件 事实可能 产生 错 误 的判 断 ,进 而导致 鉴定 的结 论 出现偏 差 ,法庭 错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及防范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及防范

问题司法鉴定法律责任承担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从事鉴定活动受到主管单位的行政处 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 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 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李某某不满意E鉴定所退回鉴定的做法,也不愿领取退回的鉴定费用,并认为E鉴定所当时既然接受 了鉴定委托,收取了鉴定费用就应该给予鉴定结果。李某某多次到E鉴定所要求给予鉴定未果。
2013年3月29日,李某某开始到省厅上访,并多次在省厅门口下跪,要求管理部门处理。为了防止 事态恶化,解决李某某不断上访缠访一事。4月2日,我处专门指派工作人员,并从莱蒂克司法鉴定 中心抽调三位鉴定专家赴和县,以法律援助形式免费对李某某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期间,为了 慎重起见,我处工作人员走访了和县法院、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案情,并请马鞍山市人民医 院眼科专家为李某某做了检查。之后,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又要求李某某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正常。4月19日,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李某某检查结果和病史资料 出具鉴定意见:李某某不构成伤残等级。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设区的市以 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探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成因及控制措施

探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成因及控制措施

探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成因及控制措施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

本文对其执业风险进行了分析论述,提出了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标签: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控制1、引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提供证据。

一般是由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过程中,其发表的鉴定成果文件不但会涉及到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还要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因而会带来相应的执业风险。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造价工程师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执业风险,避免或减少法律责任,降低引起自身承担某种损失责任的可能性。

2、执业风险的种类执业风险包括因疏忽或过失而形成的责任风险,有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还包括正当执业过程中,虽然满足了合同要求,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有信誉影响风险、财务损失风险。

2.1行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是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第20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的9种不当行为,比如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行为,该办法第36条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2 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是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达到可以量刑的程度,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主要的刑事责任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第3款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其相应法条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办法。

2.3 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行为主体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业风险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造价工程师因违反工程造价鉴定委托合同的约定,造成当事人或第三方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浅议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议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防范对策
是 针对 性 原则 。 即针 对 需 要 鉴 定 的 问题进 行 鉴 定 ,不 得 超 越 鉴 定 范 围 。二 是 公 正 性 原 则 。即 鉴定 人在 履 职 过 程 中 独立行使职权 , 不受他人意志干扰 , 不偏不倚 , 不倾 向任何一 方 的利益 。三是客观性 原则 。即鉴定人在鉴定过程 中,必须 客观地揭示和 反映事实真相 ,不得随意猜测和臆断 。四是合 法性原则 。即鉴定主体合法, 鉴定的 内容 、 手段和程序合法。 并严格遵 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规 范,确保鉴定结论真 实可靠。 3 . 3严 格 按 司法鉴 定程 序 操 作
险认识不清, 重视不够, 要防范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首先必须 对司法会 计鉴 定风 险有充分 了解,明确 自己在工作中所 处的 位置 、 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 树 立风险防范意识 , 从思想上真正 重视司法 会计鉴定风险 的防范。 3 . 2 鉴定人要严格遵循 司法会计鉴定原则和职业道德规 范
作, 与委托人保持 良好 沟通 , 改善 司法会计鉴定 的法制环境 等举措。
关键 词 司法 会 计 鉴 定 中 图分 类 号 : D9 1 8 . 9 5 风 险 防范 文献 标 识码 : A 讼 涉 及 的财 务 会 计 资 料 , 财 务 会 计 资料 证 据 , 与 鉴 定事 项有 关 的勘验检 查笔录等) 不完备 、 不齐全或真实性较差会导致司法 会计鉴定出现偏差 , 产生鉴定风 险。( 4 ) 送检机构或当事人的 干预导致的风 险。一旦 司法会计鉴定人受其影响,按其要求 进行违规操作 , 就可能引发诉讼风险 。 3防范 司法 会 计 鉴 定 风 险 的 必要 措 施 3 . 1 树 立 正 确 的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司 法 会 计 鉴 定风 险 的产 生 ,不 仅给 利 用 司法 会 计 鉴 定结 论者带来损失,也可 能导致司法会计鉴定人被追究承担相应 责任 。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风险意识大多淡薄,对鉴定风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

司法会计 鉴定风 险 , 常 由司法会计鉴定结果 和相关 通 诉讼行 为而 引发 。与司法会 计鉴 定结 果和相 关诉 讼行 为 相联系的司法会 计鉴 定风险 , 括诉讼风险和责任风 险两 包
个方面。
肯定会引发责任风险, 除责任行为本身外, 责任行为的后 果往往是追究 责任行为 的必要条 件 。 司法会计鉴定责任行 为 的后果包括直 接后果和 间接 后果。直 接后果 , 由于 是指
睑 可 园 主 观 因
个 方面提 出 了
司法会计鉴定 , 是指在 涉及财务会 计业务案件 的调查
任 行为而要求 司法会 计鉴定人承担责任 的可能性 。 司法会 计 鉴定过程通常包 括受理 、 初步检验 、 详细检验 、 制作鉴定 结论。 广义 上还包 括鉴定人 出庭 。 在鉴定过程 中 , 司法 由于 会 计 鉴定人 的故意或 过失而未 按照法律规 定及 技术规程
( ) 一 司法会计鉴定 的诉讼 风险 司法会计 鉴定 的诉讼 风险 , 是指 由于司法会计 鉴定的 结果而导致 不 良诉讼后 果的可能性 。司法会 计鉴 定 的结 果一般 为鉴定结论 , 即司法会计鉴 定人对提请鉴定 的财务
会计 问题 所作 的结论性 意见 。也有一 些特例情形 , 比如 当 司法会 计鉴定 人无法作 出相 应的鉴定结论时 , 以根据送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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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会 计 鉴 定 风 险 及 其 防 范
于 朝 (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济南200) 502
结果通常会被作为诉讼证据材料用作定案的根据。 当这些
和 责 任 风 险 两
不 同 .可 以 分
被作 为定 案根据的诉讼证据材料存在重 大缺 陷时 , 可能 就 导 致使 用者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 产生错误 ,进 而产生错 诉 、 错 判等不 良诉讼后果 。所谓重 大缺陷 , 是指鉴 定结论 等诉 讼 证据材料不符合科学性 和客观性 的要求 , 主要表现为 由 于 检材 、 验过程存 在偏 差而导 致检验结果 不实 , 而导 检 进 致 的鉴定结论不科学 或检 验结论不实 ; 由于鉴别判断出现 偏 差而导致 的鉴定结论不 科学等 。 ( ) - 司法会计鉴定 的责任 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 的责任 风险 , 是指 由于鉴定过程发生责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项工作不仅可以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可以对社会稳定和公正打造做出巨大贡献。

然而,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面临许多风险,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保证工作质量和结果的客观性。

本文将就此为大家详细介绍,带领大家了解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一、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存在的风险1.误差风险: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专家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并进行科学分析,然而,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程度的误差。

误差可能来自于专家个人的操作,也可能来自于资料的不全或不准确等原因。

2.诚信风险: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专家是工作的核心人员。

如果专家本身存在一些行为不够诚信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那么司法鉴定评估的结果就难以保障公正与客观。

3.利益风险: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专家不可避免地与相关方存在某种程度的利益关系。

如果专家不加注意,就可能受到利益的约束,从而影响其工作结果的公正性。

4.管理风险: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往往需要多个专家协同完成,因此,管理失误也可能会对司法鉴定评估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就可能导致各个方面的不协调和重复,从而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1.提高专业素养:专业素养是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专家应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作。

专家应该经常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体系,从而降低误差风险。

2.加强诚信建设: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专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自己的工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专家应正确提供信息,不得虚报、歪曲事实,并保证自己对待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充分保障公正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客观公正,专家应该坚决打击利益驱动行为。

专家应该坚守自己的观点和原则,不受相关方的影响。

4.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往往需要多个专家协同完成,因此,充分保障公正性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一、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概念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是专项性的财务审计,它受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从事有关经济案件的查证,对有关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确凿的证据和数额并出具审计鉴证、鉴定报告,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佐证。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是指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错误、缺失,或者因被审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缺陷导致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无法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司法会计经一般审查能够发现,但没有审查或因自身水平的不高审查也没有发现,据以发表不恰当结论,给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者带来损失而追究司法会计人员责任的可能性。

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社会审计不尽相同,它是按照特定目的、特定范围和特定时间,对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收支或者个人经济活动中的某一特定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

其结果会对案情的审理及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稍有不慎而产生的不当结论,将会对被鉴定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将影响到鉴定人员所在单位的形象,同时对其执业前程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防范并减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一)鉴定依据的片面性和不中立性。

鉴定依据取得的渠道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相关机关提供的鉴定资料往往有缺漏,且由于原、被告在提供证据时,往往对己方有利的就提供,不利的就不提供,有的甚至提供伪证,如果鉴定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取证,极易造成失误,加大了鉴定风险。

(二)鉴定程序不完善。

在做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之前,鉴定人员应制定详尽的鉴定计划,这样才能确保鉴定过程的完整、鉴定结论的正确,但目前在做司法鉴定时鉴定计划的缺失或者计划制定不完善的现象普遍存在。

鉴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审计的区别,鉴定人员应在充分掌握了相关知识后,按专业要求,撰写鉴定报告,而不应简单套用《审计准则》的报告模式,这样也无疑增大了风险。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本文已发表在《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09年第2 期》)(文/ 王学哲)摘要:司法鉴定评估所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是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的特点所在。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对立环境中的评估工作更需要估价师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

本文从笔者的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风险防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风险防范正文:一、对司法鉴定评估的认识所谓司法鉴定评估就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专业的估价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标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不过短短几年的历史。

但由于法律制度完善、权利意识增强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房地产评估鉴定逐渐成为司法环节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

总结起来,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如下四大特点:1.目的的“公正性”与国有资产转让评估的保护性、抵押贷款评估的谨慎性不同,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参考。

2.行为的“严肃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

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的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3.过程的“复杂性”司法鉴定评估过程的复杂性源自于案件本身和估价对象两个方面。

司法行为的特点决定了估价师在估价目的确定、现场勘察、权属资料取得、评估解释等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复杂关系的影响和限制;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估价对象往往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明等复杂情况,这都给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带来了挑战。

4.结果的“精确性”司法鉴定评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使得起估价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许多估价结果不可避免的要接受当事各方对其精确性的严格审查。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能够更准确地判定案件事实,法院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取相关证据和分析结论。

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对相关方进行风险告知,以有效避免误解和误导。

本文将阐述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鉴定风险的存在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技术层面的风险司法鉴定需要依靠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设备来完成。

如果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不足,或者鉴定设备不完善,就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可靠。

证据材料的风险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科学技术鉴定等领域时,需要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研究。

如果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存在问题,就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政策层面的风险司法鉴定的结果需要被纳入到案件的审判中,所以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进行判定。

如果法律、政策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就可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误导和误解。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的重要性针对上述风险,我们需要对参与司法鉴定的相关方进行风险告知。

风险告知的主要目的是让鉴定相关方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依赖鉴定结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鉴定结果存在误导或者错误,就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风险告知,当事人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维护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

如果鉴定人员没有充分告知相关方的风险和问题,就可能会受到外界的误解和质疑。

通过风险告知,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相关方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和问题,就可能会在后续的审判中提出异议或者诉讼,从而拖延案件的办理和审理。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规避之管见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规避之管见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规避之管见近年来,司法鉴定的工作越来越重要,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司法鉴定人员需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规定,对职业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规避和控制。

以下是本文对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规避的一些管见。

一、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司法鉴定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鉴定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正常司法工作,不得出具错误、不实的鉴定结论。

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鉴定程序,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遵守鉴定工作的保密制度,保守鉴定信息,确保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二、警惕案件的利益冲突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

因此,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在承接案件时警惕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避免收受他人礼品贿赂、利益等任何非法物品,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并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在承接鉴定案件时,要谨慎选择承接案件的客户,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避免出现无法承担的鉴定案件,对于自己无法有效解决或不存在明确结论的案件尽早明确拒绝。

三、提高职业素养作为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水平、道德素养和职业精神是其重要的集中体现。

因此,司法鉴定人员要持续提高职业素养,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鉴定质量和准确率,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鉴定人员。

同时,要注重职业伦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职业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与法律法规做好协调好保密工作。

四、规范管理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和健全组织建设、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明确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完善职业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风险控制与预防措施,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与应对。

建立合适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多方方式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官员的约束保险,使其更加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员需要时刻牢记职业风险,规避合法利益冲突,提高个人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加强风险控制与防范。

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

如果办案机关不予以采信,其有启动新的鉴定程序的权利。

二、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人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才实施书面鉴定。

三、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材料和检查情况得出鉴定结论,在没有得到办案机关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自行调取鉴定资料,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因此,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示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五、鉴定费用的承担。

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鉴定需要交纳费用,无论是任何一方支付鉴定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决定。

如果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必须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司法鉴定风险防控措施

司法鉴定风险防控措施

司法鉴定风险防控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司法鉴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来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司法鉴定风险的防控措施。

建立规范的司法鉴定制度是防控司法鉴定风险的基础。

司法鉴定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应该得到健全和完善,明确司法鉴定的权限和责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从而有效地防止滥用职权和人为干预。

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

司法鉴定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具备一定水平的鉴定人员才能进行准确的鉴定工作。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鉴定人员失职、违法乱纪。

加强司法鉴定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是防控风险的重要一环。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先进的鉴定技术手段不断涌现,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

这些技术手段能够更加准确地获取和分析鉴定对象的信息,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引入和推广这些技术手段,并加强对其应用的规范和管理,以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司法鉴定的质量监督和评估也是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

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监控机制,对司法鉴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司法鉴定的公开和公正也是防控风险的重要环节。

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判断,因此应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确保鉴定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鉴定结果,并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和评议,以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对于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规范的司法鉴定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用先进的鉴定技术手段、加强质量监督和评估以及加强公开和公正都是有效的防控措施。

司法鉴定评估应考虑因素有哪些

司法鉴定评估应考虑因素有哪些

司法鉴定评估应考虑因素有哪些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和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需要鉴定时,由审判执行部门统一移送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由其独立负责对外委托、组织鉴定。

热门城市:邵阳律师襄阳律师泰州律师新余律师曲靖律师韶关律师朝阳律师青岛律师商洛律师洛阳律师遇到诉讼问题时,对于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需求帮助,他们会根据我们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给出一定建议。

司法机构在分析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关于▲司法鉴定评估应考虑因素,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的估价目的司法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包括拍卖底价、分家析产、折价抵债等等。

明确估价目的,对于我们进一步设定价值定义,制定技术路线都十分重要。

估价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取得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鉴定申请书等卷宗资料,并与法官就估价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应在评估委托书中进行明确。

避免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答非所问,给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使估价机构陷入被动。

▲二、合理的价值定义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

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估价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分家析产目的下的鉴定评估,估价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估价师与法官根据估价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估价师在遵循估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很好估价的根本目的相结合,避免不假思索的“市场价值”,深刻的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

▲三、谨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师应当谨慎对待假设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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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本文已发表在《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09年第2期》)
(文/王学哲)
摘要:司法鉴定评估所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是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的特点所在。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对立环境中的评估工作更需要估价师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

本文从笔者的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风险防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风险防范
正文:
一、对司法鉴定评估的认识
所谓司法鉴定评估就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专业的估价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标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不过短短几年的历史。

但由于法律制度完善、权利意识增强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房地产评估鉴定逐渐成为司法环节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

总结起来,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如下四大特点:
1.目的的“公正性”
与国有资产转让评估的保护性、抵押贷款评估的谨慎性不同,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参考。

2.行为的“严肃性”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

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的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3.过程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评估过程的复杂性源自于案件本身和估价对象两个方面。

司法行为的特点决定了估价师在估价目的确定、现场勘察、权属资料取得、评估解释等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复杂关系的影响和限制;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估价对象
往往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明等复杂情况,这都给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带来了挑战。

4.结果的“精确性”
司法鉴定评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使得起估价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许多估价结果不可避免的要接受当事各方对其精确性的严格审查。

这和我们估价行业以往常常强调的“估价结果允许有±10%的误差”有着明显的矛盾。

源自于其自身的特点,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所承担包括法律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和经济风险往往高于其他评估业务。

很好的控制司法鉴定评估环节的各种风险同样是一件复杂而重要事情。

二、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控制要点
1.明确的估价目的
司法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包括拍卖底价、分家析产、折价抵债等等。

明确估价目的,对于我们进一步设定价值定义,制定技术路线都十分重要。

估价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取得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鉴定申请书等卷宗资料,并与法官就估价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应在评估委托书中进行明确。

避免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答非所问,给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使估价机构陷入被动。

2.合理的价值定义
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

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估价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分家析产目的下的鉴定评估,估价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估价师与法官根据估价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估价师在遵循估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很好估价的根本目的相结合,避免不假思索的“市场价值”,深刻的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

3.谨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估价师应当谨慎对待假设和限制条件。

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必须同价值定义严格对应,才能真正实现估价目的。

原则上,估价报告中的每一项假设和限制条件都应得到法院的事先认同,由法官协助判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合理性及是否会对审判和执行产生影响。

除法院允许外,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中应避免出现对权属、面积、使用标准等重要因素的假设,防止估价报告失去期望的使用价值。

4.科学的估价方法
司法鉴定评估应当仅仅围绕价值定义,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

而在市场比较法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与估价对象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实例,科学的设定价值定义条件下的各个比较因素,使得估价结果不偏离价值定义的内涵。

5.严谨的技术路线
⑴现场踏勘
估价师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有法官陪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共同到场。

现场踏勘过程中,估价师应公开收集各种权属资料,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估价师必须拍摄估价对象及其环境照片,并与踏勘基本数据填写现场踏勘登记表,注明踏勘日期和踏勘人员,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⑵基础资料校核
对于取得的估价对象权属等基础资料,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校核。

对于存在权属不清、基础数据不明的,估价师应当与法官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不得擅自做出假设。

⑶市场数据调研
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调查各种司法鉴定评估过程所需的基础数据,并做好底稿的存档工作,对于一些电话咨询、专家咨询等数据应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阅。

⑷估价计算
司法鉴定中的每个估价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必须严格遵循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拍脑门”,确保估价计算过程的科学合理,确保估价结果做到准确无误。

6.规范的作业程序
司法鉴定估价的风险防范,关键是要估价师和估价机构树立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估价师应当严格按照估价程序,执行每一步估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严谨的技术审核、资料存档等制度,规范估价作业程序。

三、结论
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拓展不仅为评估机构拓展了业务收入,增强了估价师的参与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同时也给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带来了潜在的各
种风险。

树立法律意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执业水平是防范司法鉴定评估风险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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