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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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1.批准
2.修改记录
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下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术语
4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办法的条文。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
5员工违规行为
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5.1未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量加工件的;
5.2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
5.3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
5.4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
5.5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
5.6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
5.7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
5.8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
5.9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
5.10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
5.11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
6部门失职行为
部门失职行为是指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
6.1安全职能部门失职行为;
6.1.1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
6.1.2未按规定监督检查依法持证上岗和按期初(复)训的;
6.1.3未按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对新进、转、换岗位人员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的;
6.1.4未按规定对查出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缺陷,或缺失等隐患进行跟踪、
督促整改,或者报告的;
6.1.5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出具隐患排查及现场检
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或者报告的;
6.1.6未按监管平台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的,或者未在监管平台“隐患排查及现场记录”、
“工作提示与通知”栏上登录、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
6.1.7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签约单位危险源识别数据信息库的,或者未针对危险源,协助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现场处置方案的。
6.2设备设施管理职能失职行为
6.2.1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含消防、职业防护、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等)运行安全管理
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或者操作规程中未明确安全使用警示条款的;
6.2.2未在危险、有毒有害性场所、设备设施(装置)现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未
在现场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应急物资的;
6.2.3未对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在役检测仪器仪表、工具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检
验检定并保存相关资料的;
6.2.4未定期开展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含职业卫生、环保、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维护保
养的,或者安全装置存在缺失、缺损、失效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挂牌警示,或报告的;
6.2.5未建立移动电器、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防护用具等安全检测维护管理台账的,
或者未对上述设施、用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维护保养的;
6.2.6未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装接流水作业线电气线路、照明灯具和移动固定
用电设备的,或者未采取电器短路、超载、漏接地保护措施的;
6.2.7未在切断电源、采取安全措施,挂牌后进行设施设备调整、检修、清扫作业的;
6.2.8未按规定将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验检测检定、维护保养信息登录在监管平台实施
管理的;
6.2.9未按规定按期完成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整改任务的,或者不报告整改
情况的。
6.3设计工艺管理职能部门
6.3.1未按规定提请办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或者未在建筑物内部装
修前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者未在有关设计、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文件中明确提出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性评价要求的;
6.3.2未按规定在冲、剪、压等危险性作业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中明确作业安全具体防
护措施的,或者安全操作警示条款的;
6.3.3未按规定在尘毒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岗位)设计和工艺文件中明确提出具体除
尘毒、防燃爆技术措施方案,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6.4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失职行为
6.4.1未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理平台账户、实施相关安全工作、信息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