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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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对于不同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轻微事故罚款金额较低,而特别严重事故罚款金额较高。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将根据其责任程度和行为情节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再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罚款处罚三个环节。

在事故调查阶段,需要对事故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和罚款标准。

责任认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确定罚款金额。

最后,进行罚款处罚,企业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对事故进行整改,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最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的制度。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
1. 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划分事故责任的主次责任。

一般主要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 追究责任的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追究责任的依据,并明确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标准。

3.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两种方式。

行政追责一般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审查和侦查。

4. 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刑事处罚等。

5. 违规行为的记录和通报: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记录其违规行为,形成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及时通报社会公众。

6. 救援和赔偿:对因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及时组织救援,并依法进行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追究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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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1、如何认定是否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1、新《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怎样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专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属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怎么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什么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百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度;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工伤赔偿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在网上查到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办法》,《安全生产法是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面的法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职工的待遇管理方面的法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二)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人员,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待岗3个月。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年度内第三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

凡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西部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四)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察部门挂停止作业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款。

(七)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短期内不能整改但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或制定措施在现场不认真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施工单位党政正职分别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

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待岗1年;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凡同一单位年度内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超过3人次或单位年度内第二次触犯其它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超过6人次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主要目的是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和追究方式,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包括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程序和追究方式等。

通过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包括关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等。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罚和约束。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责任的有效追究和执行。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加强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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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细则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细则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细则1、发生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多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普通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细则扩展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泯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事故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2、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军事设施事故。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或者阻挠调查处理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确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报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由有关部门、单位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国际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米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办法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办法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办法1、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六项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办法扩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3、如何区分安全生产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1、发生场所不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生产事故是在生产工作发生的,交通事故多与生产生活无关。

2、事故范围不同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而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安全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赔偿的一种规定。

一、赔偿责任的界定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界定。

根据这两部法律规定,事故责任由运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共同承担。

运营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施工单位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参与施工的单位,监理单位是指负责施工过程监督和管理的单位。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主要责任方,并依此进行赔偿。

二、赔偿的标准1.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以下赔偿:(1)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由患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护理费:即因事故导致伤者在康复期间无法自理时,为其提供的护理费用。

(3)误工费:指因受伤导致伤者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工资收入损失而支付的费用。

(4)死亡赔偿金:对于因事故导致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以下赔偿:(1)修理费:指因事故损坏的财产需要进行修理时所需支出的费用。

(2)折旧费:即因事故导致财产价值减少的折旧部分。

(3)停工损失费:对于因事故导致企业停产、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支付停工损失费。

(4)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如业务中断、市场竞争力减少等。

三、赔偿的程序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首先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分析,确认事故的具体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报告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先报告、再调查、最后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和遏制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报告程序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一)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撤离被困人员,限制事故扩大。

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救援机构并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二)负责人或直接知情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同时,要将事故情况告知员工,通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和指导事故调查。

第六条报告内容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事实及相关资料:(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情况和损失范围;(二)生产设施、设备、物资等的使用情况;(三)员工人数、死亡、受伤及安全状况;(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五)事故责任认定、救援和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六)所需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人力物力的保障需求等。

第七条报告要求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报告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虚报伪造;(二)报告方式应当依据要求及时、准确、清晰传达确切信息;(三)报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图片、录像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调查程序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即召集事故调查组,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调查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二)搜集现场记录、资料和证据;(三)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查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8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6.停职离岗培训;7.调离岗位;8.责令停业整顿;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10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5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100%交存在公司.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3、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第一条、对事故责任的处罚,按事故责任对所负责任的大小和事故性质及其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扣款:
1.死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全责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2.重伤事故,大事故,全责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3.恶性事故苗子,不论直接经济损失多少,对全责者赔、扣款2000元;
4.轻伤事故、轻微事故,对全责者赔、扣款500-800元;
5.轻微伤事故、轻微事故苗子,对全责赔、扣款300-500元;
6.主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70%扣款;
7.同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50%扣款;
8.次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30%扣款。

9.相关责任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15%扣款。

第二条、对造成事故责任者,如认识态度、安全工作表现好,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评议通过,可以减免处理。

第三条、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按事故的全责从重处罚,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事故部门领导的责任,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按事故性质从严给予处罚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由于部门领导失职造成死亡、重伤,同一起造成多人轻伤事故或其他各类较大事故。

2.发生死亡、重伤或其它事故后,由于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以致在六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3.凡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造成较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擅自破坏事故现场或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延误时间而造成后果,则视其情况分别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在公司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将对责任者酌情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产安全事故发⽣单位有关⼈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产安全事故发⽣单位的直接责任⼈、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等有关责任⼈员实施经济处罚,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产事故的作业⼈员。

主要负责⼈是指事故发⽣单位的安全第⼀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指事故发⽣单位的副职、项⽬负责⼈、车间主任、队长。

其他责任⼈员是指事故发⽣单位技术负责⼈、施⼯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四条除国务院《⽣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级事故,是指造成1⼈死亡,2⼈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员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后,事故现场有关⼈员应当⽴即向本单位安全第⼀责任⼈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即报告公司安全第⼀责任⼈。

并同时⽴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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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1.批准2.修改记录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下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术语4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办法的条文。

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5员工违规行为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5.1未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量加工件的;5.2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5.3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5.4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5.5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5.6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5.7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5.8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5.9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5.10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5.11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

6部门失职行为部门失职行为是指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

6.1安全职能部门失职行为;6.1.1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6.1.2未按规定监督检查依法持证上岗和按期初(复)训的;6.1.3未按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对新进、转、换岗位人员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的;6.1.4未按规定对查出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缺陷,或缺失等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或者报告的;6.1.5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出具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或者报告的;6.1.6未按监管平台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的,或者未在监管平台“隐患排查及现场记录”、“工作提示与通知”栏上登录、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6.1.7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签约单位危险源识别数据信息库的,或者未针对危险源,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现场处置方案的。

6.2设备设施管理职能失职行为6.2.1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含消防、职业防护、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等)运行安全管理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或者操作规程中未明确安全使用警示条款的;6.2.2未在危险、有毒有害性场所、设备设施(装置)现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现场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应急物资的;6.2.3未对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在役检测仪器仪表、工具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定并保存相关资料的;6.2.4未定期开展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含职业卫生、环保、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维护保养的,或者安全装置存在缺失、缺损、失效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挂牌警示,或报告的;6.2.5未建立移动电器、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防护用具等安全检测维护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对上述设施、用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维护保养的;6.2.6未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装接流水作业线电气线路、照明灯具和移动固定用电设备的,或者未采取电器短路、超载、漏接地保护措施的;6.2.7未在切断电源、采取安全措施,挂牌后进行设施设备调整、检修、清扫作业的;6.2.8未按规定将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验检测检定、维护保养信息登录在监管平台实施管理的;6.2.9未按规定按期完成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整改任务的,或者不报告整改情况的。

6.3设计工艺管理职能部门6.3.1未按规定提请办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或者未在建筑物内部装修前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者未在有关设计、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文件中明确提出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性评价要求的;6.3.2未按规定在冲、剪、压等危险性作业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中明确作业安全具体防护措施的,或者安全操作警示条款的;6.3.3未按规定在尘毒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岗位)设计和工艺文件中明确提出具体除尘毒、防燃爆技术措施方案,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6.4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失职行为6.4.1未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账户、实施相关安全工作、信息管理的;6.4.2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领用、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实施安全管理的,或者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现场明确标识危险化学品MSDS信息和采取具体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的;6.4.3未按规定将本单位道路机动车、驾驶员、投保理赔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考核的;6.4.4未按规定安排应依法持证上岗人员上岗前持证培训的,或者领导干部上岗后三个月内仍未持有效合格证上岗的;6.4.5未按规定提供、管理和培训、指导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劳防用品的;6.4.6未按规定及时调换职业禁忌症者工种的;6.4.7未按规定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6.4.8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承租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把好进场关,开展进场施工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的。

7责任划分原则7.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行“谁投资、谁任用、谁主管、谁登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单位法人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其他分管领域负责人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对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分管安全领域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7.2按照以下六个方面确认并划分事故责任: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教育、依法持证人员持证管理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监管平台管理情况;对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和处罚赔偿规定情况。

具体划分如下:7.2.1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人员持证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本管理规定8.3处罚赔偿标准的基数额进行处罚赔偿,或者作出解聘处理决定。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做承担5%处罚赔偿标准的处理;7.2.2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但没有相应员工安全培训记录,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30%、50%、1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3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但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限产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5%、2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4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记录;有相应带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0%、20%、15%的处罚赔偿处理;7.2.5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或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0%、40%、20%、20%的处罚赔偿处理;7.2.6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培训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或者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或者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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