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民事诉讼法新制度及实施解读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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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民 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例如,要求 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诚实信用 原则的明文化、法定化的意义在于,明确对诉讼主体
收稿日期:2012 - 09 - 12 基 金 项 目: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重 点 课 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主张在民事诉讼中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是 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目的、精神、制度演变背景的以下 认识和判断,这种认识反思了过去对民事诉讼法的传 统认识,即 认 为 过 去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强 调 诉 讼 的 所 谓 “斗争”形态,民事诉讼法仅仅作为双方当事人对抗、
③ 关于质疑的观点,参见: 彭海青: 《对民事诉讼适用诚信原则 的质疑》,《东方论坛》2000 年第 4 期; 黄娟: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的冷思考》,《法商研究》2001 年第 6 期; 杨秀清: 《解读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河北法学》2006 年第 3 期。
④ 《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 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或法律的规 定,契约不能被取消。前项契约应当以诚信履行之。”
基于此,不少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 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 辩论原则) 、处分 权主义( 处分原则) 的修正或限制( 甚至是诉讼模式 的转换———社 会 性 民 事 诉 讼、协 动 主 义 的 诉 讼 模 式) ,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 纠纷的价值追求。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自 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
⑤ 《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 “债务人应依义务依诚实和信 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张卫平教授--民事诉讼法教授

张卫平教授--民事诉讼法教授

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认为,要学好民事诉讼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按照宪法--法理--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的进阶来学习,一步步基础打扎实。

2.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学学科里面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因为任何一门学科之所以成为一门学科,原因在于其自身在原理原则方面具有理论自足性。

3.法学不是学好其他学科的基础,但是其他学科的知识一定是学好法学的基础。

所以一定要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面。

4.要理论联系实际,平时要养成阅读并分析案例的习惯,将所学法学原理应用于具体实践中来,一是为了检验所学理论的正确性,二是为了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已解决实际和现实问题。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 公益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1.公益诉讼的涵义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诉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要求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2.公益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社会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①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允许特定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②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都并不能完全适用,要受到诸多限制。

3.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社会公益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民事义务或责任。

涵义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 性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的范围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处分原则适用的限制公益诉讼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仅仅是确立一个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并没有建构具体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4.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纠纷这两类诉讼确定为公益诉讼。

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1.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2.通常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团体应当包括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和维护相关公共利益的团体,关于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存有争议。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类型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方式:1.通过诉讼要求加害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2.要求予以损害赔偿。

民事再审事由:问题与探索——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

民事再审事由:问题与探索——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

在 我 国现 有两 审 终 审制 度下 , 审程 序是 一 再
种 非 常规 的事 后 补救 程序 。 民事再 审 之诉 的提起 和 再 审程 序 的启 动, 直接 对 生效 裁 判 的权 威 性 和 稳 定性 提 出挑 战 。 而影 响 到 当事 人被 生 效裁 判 进 确 认 的权 益 与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的安 全 和 稳 定 。 因 此, 相对 于起 诉 、 上诉 , 程 序 的启 动 事 由应 当更 该 为 独 立 和 严 格 。再 审 事 由作 为启 动再 审程 序 的 “ 头堡 ” 具 有 双重 性 质 : 方 面 , 赋予 当事人 桥 , 一 要
础上 扩充 而来 的 , 本涵 盖 了理 应再 审 的全 部 证 基 据类 事 由。
作者简介 : 必新 , 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 中 博 最

张卫平 :民事再 审事 由研究》 载《 《 , 法学研究)0 o年第 5期 。 2o

民事 再 审事 由 : 问题 与探 索
确 合法 的裁判 不被 轻 易改 变 的安 全 阀 。 审 事 由 再
既 授 予 权 利 又 限定 权 利 的双 重 性 质 决 定 了我们 在设定再 审事 由时 , 必须在 实现 再审程序 目的— — 对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追 求— — 与 保 障生 效
收集 , 面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集 。 民法 院未 书 人
其 二 , 律适 用 类事 由 。 法 在这 个 方 面 . 留 了 保 实 ”“ 、适用 法 律确 有错 误 ” 等作 了进一 步 界 定 。 从 总体 上看 ,审监 解 释》 于再 审 事 由 的规定 基 本 《 关 遵 循 了 民 事 诉 讼 的 规 律 。 取 了 理 论 研 究 的成 吸 果 , 有条款多 、 定细 、 具 规 内容 新 等 特 点 , 与 完 但 全理 想标 准 还有 一定 的距离 。 纵 观 民诉 法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关 于 再 审 事 由 之规 定 , 者认 为 . 笔 至少还 存 在 以下 问题 。 第 一 。 再 审 事 由概 括 不 全 。 对 民诉 法 及 司法 解 释关 于 再 审 事 由 的规 定 数 量 虽 多 , 无 法 避 却 免 挂 一 漏 万 。 实 践 中屡 屡 发 生 的 法 官 释 明不 如 当或 举证 责 任分 配 不 当导致 当事 人败 诉 的 , 当事 人却 不 能 以此 为 由 申请 再 审 , 存 在 同类 案件 或 还 同 一案 件 判 决 结 果 相 互 矛 盾 导 致 当事 人 申诉 不 止 的情 况等 等 。 第 二 。 分再 审事 由规 定 得过 于 笼 统 。 部 如 《 民事 诉 讼 法 》 19条 第 l款 第 2项 、 6项 第 7 第 所 规 定 的再 审 事 由 。 司 法 实 践 来 看 , 应 当 从 不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再审制度/法律审/第三人撤销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内容提要: 体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需要保留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探讨;破产程序应从民事诉讼法中剔除;应当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小额诉讼、诉讼费用、第三人撤销诉讼、票据诉讼等规定。

另外,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民事检察监督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检察官学院请我来讲一下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这是我自己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其中也许有不当,甚至错误之处,希望大家听后能够批评指正。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法体系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是现在和今后五年内最重要的事项。

在民诉法修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体系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要制定一部新的民诉法,这部民诉法在内容结构和体系上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与过去的民诉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这样建构一个体系?在民诉法体系上的调整主要是做“减法”和“加法”,即增加哪些内容,删去哪些内容。

我们现在还处在立法的学术讨论中,为什么叫“学术讨论”呢?因为现在人大法工委虽然明确表示启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但实质上民诉法的修改在立法日程上还没有进人组织阶段,还没有一个负责起草民诉法的班子,一切还仅仅处在学术讨论之中。

有些老师已经提出民诉法修改的草案,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当删去的内容第一,关于《证据法》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要不要从新的民诉法中删掉,单独制定一部独立的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位一体的综合的《证据法》?关于这样一个问题争论了好几年,现在看来,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人了日程,所以,要制定一部独立的证据法已经不现实了。

有的学者原来极力主张按照英美模式单独制定证据法。

这个想法的产生有当时的背景,如果不能够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单独制定证据法是相当有道理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9章 第三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问题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源起及理论基础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管辖法院及其组织形式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审查与立案 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及其效力特殊救济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第三人【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地位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②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③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审原被告对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①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②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①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②法院也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便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15章 普通程序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含义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起诉的条件、禁止重复诉讼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起诉状误写被告姓名、名称的处理受理、关于立案制度的改革开庭审理的一般准备事项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延期审理:概念、情形审结期限:概念、具体规定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的实施撤诉的含义、撤诉的条件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缺席判决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普通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普通程序的含义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1)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系统地规定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由此,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有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依照法律适用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4)发回重审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1)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第10章 诉讼代理人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诉讼代理人(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4.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1)相同点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同点①代理的内容不同。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

②代理的目的不同。

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③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5.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1)补充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102条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102条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102条的内容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

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

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

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

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 (二)如今的亚职权主义模式 • 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弱化民事 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色彩的进程。1991年民诉法与 《试行法》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 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应的当事人处分权 的强化。尤其是将二审审查的范围限定在当事人上 诉的范围之内,这就归还了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所 应享有的诉讼权利。 • 201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在推进当事人程序自 治权方向上做了努力。新法在管辖权、审判程序以 及具体程序行为的当事人选择权等方面大量引入程 序性合意机制,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民事诉讼模式
目录CONTENTS
一、何谓民事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标准 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 四、当前民事诉讼模式的新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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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民事诉讼模式
(一)诉讼体制结构说
(二)诉讼权限分配说
(三)抽象形式说 (四)权力、权利配置说
(一)诉讼体制结构说
提出者:张卫平教授。 在他看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应被界定为:对特定民 事诉讼体制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的概括。作为全 新的理论范式, 民事诉讼模式理论阐明的是, 此民 事诉讼体制与彼民事诉讼体制的主要异同, 分析民 事诉讼基本模式与特定民事诉讼体制中各具体诉讼 制度的相互关系, 分析同类模式民事诉讼体制的形 成中各外部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何谓民事诉讼体制 呢? 此书对民事诉讼体制作出如下界定:民事诉讼 体制是整个特定的子系统或诉讼制度构成的大系统 和复合体系, 一个相对稳定的诉讼整体结构。
• 2.四模式论 • 汤维建教授认为, 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分为四种: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法国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为代表的职权主 义诉讼模式、前苏联或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职权主 义诉讼模式、日本与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 为代表的混合诉讼模式。法国与德国民事诉讼的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与前苏联或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不同, 前者在性质上更接近英美法系的 当事人主义, 因此, 这是两种不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 式。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张卫平)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张卫平)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专题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专题号】D415【复印期号】1997年01期【原文出处】《法学评论》(武汉)1996年04期第53-59页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则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已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运作方式。

但因各国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的差异,各国的民事诉讼构造和体制也就各不相同。

另一方面,如果一国与他国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比较接近,则民事诉讼的构造和体制差异也就比较小。

相反,如果相互之间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差异比较大,民事诉讼构造和民事诉讼体制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诚然,从发展和变化的角度看,各国之间影响民事诉讼体制特定化的基本因素的差异性在不断缩小或者扩大时,各民事诉讼体制之间会逐渐趋同或进一步拉大其差异。

不过,由于文化本身具有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功能,所以,民事诉讼体制作为广义文化的一种存在形式,相互之间也会相互作用和影响。

从发展过程而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总的趋势是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在不同程度上的趋同。

实证的例子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各种具体诉讼制度的相互借鉴,从而使民事诉讼体制的共性越来越多。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三大法系是世界上涵盖面最广、也最为法事务家和法学家关注的法系,同一法系中各国民事诉讼体制由于所在法系的共生因素,自然形成更多共性的同类性民事诉讼体制。

也决定了各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彼此之间的类型差异,三大法系相互之间差异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也反映在程序法中,笔者曾经在1993年《外国法学研究》第一期上发表过一篇题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的论文,该文侧重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没有触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者之间的比较,文中更多地是谈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共同点。

民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张卫平

民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张卫平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张卫平一、刘卫主编主持刘卫: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张卫平老师给我们做讲座,我是刘卫,是全场讲座的组织者。

今天出席我们讲座的嘉宾有人民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优秀律师、媒体记者,还有一些我校的研究生。

今天的议程是这样安排的,首先大家互相认识一下,然后张卫平老师讲课,完了之后有30分钟的时间进行交流,最后有一个短暂的联谊。

下面我介绍一下张卫平老师:张卫平是清华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客聘教授;最高人民检查院带教导师。

张老师是山东莱芜人,1976年结束下乡参加工作,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西南政法学院教授,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

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7天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任职,1999年初调清华法学院任教,1993年从讲师破格聘为教授,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张教授形象优雅,口才卓越,谈吐幽默,与贺卫方教授、陈卫东教授依法成立中国法学界的第一偶像组合——“三大卫”;张教被单列为法学界的贝克汉姆。

张教授不仅是偶像派,更是实力派。

主要著作和译著:独著:《诉讼架构与程式》、《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破产程序导论》、《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证据研究》等。

合著:《中国审判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国民事诉讼导论》等书著。

合译:《日本民事执行法的理论与实践》、《日本股票法律制度的运作》等。

张卫平教授题词:“在最近的距离传道解惑,在最快的时间更新知识。

及时学习、终身受益。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给我们讲课!二、张卫平教授主讲张卫平:现在法学教育、法学讲座也有点忒民心的味道,一出来就是“组合”、“偶像”。

关于介绍,实际上我有一级诙谐版、二级诙谐版。

诉讼法学必读书

诉讼法学必读书

诉讼法学必读书一、《民事诉讼法》(第四版)张卫平内容简介:独著精品教材,作者之深刻思考与精辟见解皆载其中。

本书尤为注重民事诉讼法原理的阐释,其阐述更加深入、成熟和系统。

二、《新民事诉讼法》[日]新堂幸司内容简介:《新民事诉讼法》是一本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出版的是该书的最新版。

三、《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张卫平内容简介:本书从比较的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结构进行深入的剖析。

立体地刻画了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和基本结构,并进而阐明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生成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素。

本书还进一步从技术层面详细地论述了诉讼体制转换的。

四、《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日]谷口安平内容简介:本书尽管是由作者在不同时期就不同问题写作的多篇论文而组成的,由于作者思的体系性和译编者的目的意识,本书的主题却具有明显的一贯性。

贯串全书的主题可以说就是以下三个:程序与之前体法的关系、程序保障、以及诉讼制度各个领域中程序的技术构成。

五、《证明责任论》(第五版)森贝克内容简介:本书是德国民事诉讼法教授罗森贝克的代表作,是关于证明责任问题的经典论述,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

有着巨大的影响,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六、《德国民事诉讼法》(上、下)[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内容简介: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本书具有里程碑作用,它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民事诉讼法理论,并对各个时期的判例进行了分析,是一本既有完整体系,又深入地研究了具体问题和细节问题的标准教科书。

七、《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江伟主编、傅郁林副主编内容简介: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副主编,系国内民诉法领域主流教材。

八、《诉权与诉的可能性》[德]康拉德.赫尔维格内容简介:本书阐述了法律保护请求权及其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价值,并逐项批驳彪罗和科勒为代表的反对意见。

九、《联邦法院》[美]理查德.A .波斯纳内容简介:依据大量的数据,通过实证分析,指出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自50年代以来因司法工作量剧增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并提出了应对的改革措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保 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两种:①诉前财产保全概念概念和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种类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申请与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裁定与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目的行为保全的实施保 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②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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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民事诉讼法新制度及实施解读张卫平:
张卫平(章程),点睛网高级顾问,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带教导师。

著有《民事诉讼法》、《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守望想象的空间》、《民事诉讼现代化与制度建构》、《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等,发表论文130余篇。

率先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问题,并提出了以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为导向的,一整套关于民事诉讼体制、模式的宏观分析框架以及制度调整的理论与技术,形成了具有个人独创性的民事诉讼体制及转型理论。

是国内首屈一指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
第一讲民诉法修改背景与诚实信用原则
一、前言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并不合时宜。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我国民事诉讼“三大难”及其原因。

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简介。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属于“小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属于“中改”。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部分内容是在回应社会诉求。

注意:要区分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处分原则
(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三)抽象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讲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修改
一、第三人独立请求权的申请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各国的规定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
第四讲管辖制度与代理制度
一、管辖制度的修改
(一)协议管辖问题
(二)指定管辖问题
(三)应诉管辖问题
二、代理制度
(一)非法代理的诉讼结果是否有效
(二)公民代理的问题
第五讲证据制度、证人制度与鉴定制度一、证据制度
(一)举证责任
(二)举证时限制度
二、证人制度
(一)证人免出庭的情形
(二)证人费用
(三)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三、鉴定制度
(一)鉴定人的确定
(二)鉴定人出庭
(三)鉴定人不出庭
第六讲送达、审理与检察监督
一、送达
(一)留置送达
(二)电子送达
二、审理
(一)开庭审理
(二)发回重审
三、检察监督
(一)检察监督权的扩大
(二)检察建议
(三)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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