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方便快捷、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相关国家和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铁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该法从管理、安全、运输、经济等方面对铁路交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车站管理、运输保障、运输安全等内容。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铁路交通运输法制定和发布的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运维、设备设施、培训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是为确保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列车行车指挥规则、运行安全规则、运营秩序规则等。
该规则对列车运行时的信号指挥、速度限制、列车间隔、乘客上下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定的标准,由车辆的构造、性能、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六、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是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的,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范对车站的布局、照明、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
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涉及噪音控制、排放管理、能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此类法规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环境和谐共生的重要依据。
八、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票价制定、收费方式、乘车刷卡、票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
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服务礼仪
1、4、安检人员举止体态得要领及训练方法
3
3、行姿
行姿得训练方法
①沿着地面砖的直线缝隙进行直线行走练习。注意挺胸抬头,不要低头看地。
②顶书练习。以立正姿势站好,出左脚时脚跟着地,落于离直线5 cm处,迅 速过渡到脚尖,脚尖稍向外,右脚动作同左脚,并注意立腰、挺胸、展肩。
③每项练习不得少于30 min。
(2)安检文明用语和忌语例句。
①文明用语。应使用 “您好,请进站配合安检,谢谢!” “您好,您的箱包(箱子、挎包、行李 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等。
②忌语例句。禁止使用如“不知道”“不清楚”“不对”“不关我的事”“你听不懂啊”“这事不 归我管”“等会儿,我现在没空”“你早干吗去了”“你有完没完”等。
发不宜当众进行
图1、45 女士盘发标准
1、 安检人员服务礼仪 4、 3、安检人员得卫生要求 2 (2)面部。若脸上常有灰尘、污垢、泪痕或
汤渍,难免会给人又懒又脏得感觉,所以除了早 上起床后、晚上睡觉前洗脸之外,只要有必要、 有可能,随时随地都要抽出一点时间洗脸净面。 为了使自己容光焕发,充满活力与工作激情,女 士可适当化妆,但应避免使用气味浓烈、色彩反 差较大得化妆品。
(8)禁止工作时用手托腮或趴在工作台上, 抖腿,跷二郎腿,上身大幅度后仰;禁止左顾 右盼,摇头晃脑,身体抖动。
1、 4、 2
安检人员服务礼仪
5、安检人员得执勤规范
标准
图1、46 安检人员得正确站姿
图1、47 安检人员得正确坐姿
1、4、安检人员服务礼仪
2
6、安检人员得语言行为规范
语言行为规范
(1)称呼。在国内最普遍的称呼是“同志”,不论职业、年龄、地位、均可以称为“同志”。“ 师傅”这一称谓本来是工人中徒弟对老工人的敬称,如今已经普遍在大众中使用。
(完整版)1.3.1安检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测、开包3个岗位,共配置9名安检员,
实行三班两运转”勤务模式覆盖运营
三
时间,每班3名安检员按时轮岗、互相 配合开展安检工作。
安
检
1、引导岗位:站在X射线检测仪前,
员
负责观察进站乘客和携带的物品,识别是
岗
否与正常的乘车行为相符,从中发现可疑
位
迹象进行检查,同时引导乘客配合安检,
职
要求对大件行李箱包进行检查,对随身携
2.安检操作流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观察识疑 (2)引导劝阻 (3)监视检测 (4)人工开包 (5)登记保存
四、安检操作流程与规范
3.安检各岗位人员操作规范
谢谢观看
责
带的小包随机抽检。
2、检测岗位:负责监视ⅹ射线检测
仪的显示屏,注意发现被检测的箱包中 是否有危险品和违禁品,发现后立即要 求乘客打开箱包接受进一步检查。
3、开包岗位:站在X射线检测仪 后端,根据检测岗位安检员的提示, 要求乘客打开箱包进行人工检查, 发现危险品后负责登记、收缴或 劝阻乘客携带进站。
城市轨道交通危险品、违禁品安检理论与实务 安检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广西南宁技师学院 徐子奇
第3节 安检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3节 安检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一、安检管理部门职责
二、安检点的设置
二、安检点的设置
在上海地区,轨道交通实行全覆盖安检,即在每座车站的进 站检票闸机前设立安检点,按照标准配置X射线检测仪等 安检装备和安检员,安检措施覆盖全部车站和运营时间。
即不准擅自离岗, 不准玩手机,不准 聚集聊天,不准不 看屏,不准看书报、 戴耳机,不准辱骂 乘客;
“四个必查”
即大件箱包必 査,大容量液体 必査,各种编织 口袋必查,可疑 人员物品必查。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实务 模块一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基础
1.1 认知城市轨道交通安检 1.1.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的发展过程
北京地铁安检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城市轨道交通上进行安检的机构。在2008年北京奥 运会来临之际,经北京奥组委申请,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公安局主持,经国务院 批准,设立了北京地铁安检。北京地铁安检试检查的时间是2008年6月20日,正式进入 检查的时间是2008年7月1日。首次进行地铁安检的线路包括北京地铁1号线、北京地铁 2号线、北京地铁八通线和北京地铁13号线。首批进入地铁安检的安检人员有3 000余人。
3.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在城 市轨道交通安检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既是安检人员处理好职业 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评价安检人员职业行为好坏的标 准。 (1)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保障乘客人身安 全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严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非法行为发 生,责任重、要求高。
1.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人员 1.2.1 安检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2. 职业道德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2)发展历史的继承性。 (2)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 (3)表达形式的多样性。 (3) 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4)强烈的纪律性。
1.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人员 1.2.1 安检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在城 市轨道交通车站设立专门的安检点,配置安检设备和专业人员, 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 等危险品及管制器械等会对乘客造成危险的物品进站上车,是 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传统的安全检查设备有X射线机、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 探测器等,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检查专业 人员则需具备操作安全检查设备的能力,以及识别危险品、违 禁品的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概述
1.1.1 安检的性质及特点
1.安检工作的性质
安检工作的性质
安全检查是以安全检查为主要手段,防止恐怖和破坏活动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 重要措施。实施主体是具有安检上岗资格的安检专业人员,他们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业 务指导。安检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接受公安民警的监督、服从公安民警的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人员由相关法规赋予职责,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 不接受检查的乘客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对于携带危险品、违禁品的人员进行劝阻,对于 不听劝阻的人员移送轨道公安处理。对于不接受随身包裹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强行进站、 不听劝阻的人员,安检人员要及时向车站民警报告。
工作职责
坚守岗位,工作严肃、认真、细致 安检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安检设备的
操作,以及各种危险品的外部特征。对 可疑物品采取针对性探测,确定可疑物 性质,及时将物品和乘客移交轨道交通 民警处理并做好记录;对无异常的物品 ,尽快疏导乘客,以便乘客通行。
爱护安检设备,操作符合要求 安检人员负责各类安检设备的
安检的重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封闭、空间狭小、人
员密集,一旦发生因携带危险品进站而引 发的突发性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群体性 伤亡,并引发拥挤踩踏等再次伤害,进一 步加剧伤亡程度。
北京是世界上第一个在轨道轨 道交通上进行安检的城市
北京地铁安检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城市 轨道交通上进行安检的机构。北京地铁 安检试检查的时间是2008年6月20日, 正式进入检查时间是2008年7月1日。
1.1.2 安检人员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1.安检人员的工作流程
上岗中的工作流程
①按照业务流程开展安检工作。
②在非高峰时段根据各个车站运营情况休息、就餐。
1.1.2 安检人员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1. 前言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城市内部或城市与城市之间,通过轨道交通工具(如地铁、轻轨等)进行运输和交通的方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在城市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2.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该法规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和运营。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建设和监管轨道交通车辆和设备的安全要求轨道交通票价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3.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轨道交通行车规范和信号系统的要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轨道交通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要求轨道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轨道交通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的措施4.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权益保护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乘车秩序和礼仪的规范乘客信息保护的措施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乘客投诉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乘客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5.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周边的环境保护措施轨道交通车辆和设备的环保要求轨道交通噪声和振动的控制轨道交通能源消耗的减少和节约措施轨道交通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6. 城市轨道交通执法监督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营。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城市轨道交通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城市轨道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城市轨道交通执法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城市轨道交通执法结果的公开和监督机制7. 结语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行和乘客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检查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8.15
•【文号】建质[2016]173号
•【施行日期】2016.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
南的通知
建质[2016]1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提升检查标准化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8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5日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
1.3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
法的权威和尊严。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
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
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1.3. 法律基础 1
① 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 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 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1.3. 法律基础
1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 性、国家强制性、普通有效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法通过 权利、义务来规定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法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展现。
(1)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 为或社会关系的规 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社会 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 务的社会规范。作为 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 范,法具有指引、评 价、预测、教育和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一节规划建设根据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规划,确定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和时间进度。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保、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第二节运营管理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设备、车辆和线路的安全运营。
2.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提供良好的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服务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严禁超载、超速和超员运输。
4.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一节设备设施安全1. 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可靠。
2. 进行设备设施检修、更换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临时封闭或者其他适当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的人员和乘客安全。
第二节乘客安全1. 进站、乘车和出站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且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 若发生乘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帮助。
3.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乘车场站的治安巡逻和维护,预防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确保乘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收费与票务管理第一节收费标准和方式1.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考虑确定,并公开发布。
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系统,并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节票务管理1.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包括售票、退票、改签等服务,为乘客提供方便的购票渠道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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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法律基础
(2)执法。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3)司法。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安检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法 律、条例、规章、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3.1 法律基础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通有效 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法通过权利、义务来规定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 的社会秩序。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展现。
(1)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 会关系的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 范;
1.3.1 法律基础
②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范围主要是各种
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③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 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 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 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 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 安检实务
目录
模块一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基础 模块二 安检设施设备及其操作 模块三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模块一 城市轨道交 安检基础
1.1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概述 1.2 常见的危险品、违禁品 1.3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 1.4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服务礼仪
1.3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 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 会规范。作为由国家制定的 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 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 范作用。
1.3.1 法律基础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②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③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④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⑤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⑥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法律法规的条文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范畴内,安检工作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安检工作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 要求》(GB/T 26718—2011)等。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 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 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 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安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问题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感情用事。安 检法规的制定,使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检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凭借 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对所有人员都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安检法规属于业务工作 规则性质,就安检专业工作规定了工作范围、方针原则、处罚处置的管理措施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 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 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 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5.《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 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安全检查单位实施管理。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3.2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
1.3.1 法律基础
2.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 (1)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 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现的 最基本的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却不 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守法意味 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 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 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 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 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