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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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制定)

一、法律依据

本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工作应按照本程序办理。

二、工作程序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2、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

4、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信息网接受报名。

5、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条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制定,但不得有以下条款出现:

(1)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招标的;

(2)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3)标段划分不合理的;

(4)肢解工程发包的;

(5)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类似垫付工程款要求的;

(6)其它违法、违规的条款。

6、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或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格式另定)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应根据招标公告的条件如实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招标人。

资格预审可根据拟招标项目规模大小采用下列办法进行:

(1)一般评审: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主要对投标申请人填写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一般不对投标申请人在建和已建工程进行考察评议。凡资格预审合格者,均可参加投标。

(2)综合评审:招标人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及其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

采用综合评审时,资格预审小组由招标人和专家评委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其中专家评委应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明确评审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招标人应对综合评分的评审过程认真记录。综合评审得分也可作为评标时项目经理资历、企业信誉和业绩等的分值。

一般评审法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当公开招标项目较大时,可采用综合评审法。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且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在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公示。

7、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拟招标项目的性质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

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

段的评标。

8、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格式写出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载明资格审查过程、结果、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及其它相关内容。

9、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审查结果,招标人应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10、招标办接到投标申请人的投诉后,将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格审查结果无效:(1)资格审查方式和评审办法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的;

(2)资格审查结果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处罚条款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将会按照《国家计委第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2)不在市交易中心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2、招标人下列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的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

(2)与投标申请人串通,使得不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的;

3、投标申请人下列行为是违反《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1)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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