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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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准,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条件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资格预审方法 (1)5.申请报名 (1)附表A—4:审查结果汇总表 (26)附表A—5: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人名单 27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8)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8)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正文部分..30 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31)A0.总则 (31)A1.基本程序 (31)A2.审查准备工作 (31)A3.初步审查 (32)A4.详细审查 (33)A5.评分 (34)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8)二、授权委托书 (59)三、联合体协议书 (6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2)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63)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4)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5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66)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资金(以下23)业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一、招标公告1. 招标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地点]项目规模:[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来源]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3)室外工程;(4)其他相关配套工程。

3. 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5)具有类似工程业绩;(6)无不良记录。

5. 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获取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售价:[售价]6.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递交地点]二、招标文件内容1. 投标须知(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不得擅自更改投标文件内容;(2)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装订,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3)投标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4)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2. 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证书副本;6)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7)投标报价文件;8)施工组织设计;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报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量清单;2)分部分项工程单价;3)措施项目费;4)其他相关费用;5)投标总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二)资格后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2023修订)

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2023修订)

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2023年1月修订)为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代表,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及设置工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项目因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调整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技术复杂或者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和无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类似工程业绩量化指标的数量、规模,类似工程业绩的期限等执行省、市现行文件规定。

四、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

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xx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xx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4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

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0.3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宁建工字[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88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七年六月五日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在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发改规字[2014]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5【实施日期】2014.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发改规字﹝2014﹞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9月5日关于规范南京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本市、区(园区)管理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委托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招办)依法行使对本市货物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市发改委应当对市货招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市货招办应当加强对全市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招标人、投标人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货物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监督。

逐步建立和完善货物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

市货招办应当依法公告全市货物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的信用信息。

2013050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2013050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公告(2013修订)(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财政部,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文日期:2013年03月11日施行日期:2013年05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标 2 第三章投标 6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7 第五章罚则9 第六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各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南京网上招投标管理办法

南京网上招投标管理办法

南京网上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经研究制定《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采用网上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服务,制定和发布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

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应当使用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加密锁参与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交易参与人应当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报名、下载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八条交易平台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补充、修改文件.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通过交易平台递交招标人。

并将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于投标截至前包装密封后提交招标人.第十条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第十一条开标前,招标人应当使用密钥登陆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适用]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负责规定]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资格审查活动地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程序]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流程

一、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指建设单位(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中标人)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招标流程,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流程。

二、招标流程1. 项目立项审批在招标前,建设单位需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2)招标范围和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费用;(5)投标截止时间;(6)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4)工程量清单;(5)图纸及技术要求;(6)投标报价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评标办法;(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有关部门备案。

4. 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投标人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相关业绩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其他相关材料。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具备投标资格。

5.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招标人。

6. 开标及评标开标时间及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开标时,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的资格。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7.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 合同履行及工程验收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依据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三个配套文件,即:《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中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抽签法确定承包人实施导则(试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三个配套文件。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招标管理通知抄报: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依据宁政发(2009)49号文《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等投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抽签法三种。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第五条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结构复杂、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信息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06-9-6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二、资格预审公告(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在提交的《招标公告发布单》中详尽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手续时,须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分别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活动,并对招标人、投标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上签字。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成本价格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背离编制印刷成本,以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价格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也不得以其它不正当理由和方法拒绝投标申请人领取或购买文件的要求。

五、集团公司使用直属子公司生产资源(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就申请文件的准备和评审明确相应的要求。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宁政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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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制定)
一、法律依据
本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工作应按照本程序办理。

二、工作程序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2、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

4、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信息网接受报名。

5、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条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制定,但不得有以下条款出现:
(1)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招标的;
(2)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3)标段划分不合理的;
(4)肢解工程发包的;
(5)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类似垫付工程款要求的;
(6)其它违法、违规的条款。

6、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或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格式另定)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投标申请人应根据招标公告的条件如实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招标人。

资格预审可根据拟招标项目规模大小采用下列办法进行:
(1)一般评审: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主要对投标申请人填写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一般不对投标申请人在建和已建工程进行考察评议。

凡资格预审合格者,均可参加投标。

(2)综合评审:招标人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及其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

采用综合评审时,资格预审小组由招标人和专家评委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其中专家评委应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明确评审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招标人应对综合评分的评审过程认真记录。

综合评审得分也可作为评标时项目经理资历、企业信誉和业绩等的分值。

一般评审法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当公开招标项目较大时,可采用综合评审法。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且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在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公示。

7、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拟招标项目的性质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
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
段的评标。

8、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格式写出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载明资格审查过程、结果、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及其它相关内容。

9、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审查结果,招标人应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

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10、招标办接到投标申请人的投诉后,将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格审查结果无效:(1)资格审查方式和评审办法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的;
(2)资格审查结果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处罚条款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将会按照《国家计委第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2)不在市交易中心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2、招标人下列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的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
(2)与投标申请人串通,使得不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的;
3、投标申请人下列行为是违反《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1)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的;
(2)以受让、借用、资用资质证书、图音、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
(3)以转让、出售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
(4)以伪造、涂改、复制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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