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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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就与再审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于一审二审中已经阐述过的事实和理由,可从案卷材料中获知,我方不想再多赘言(附件包含一审反诉答辩状、针对申请人二审上诉的答辩状),本次答辩仅针对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中的新内容,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而提出:
1.申请人反复强调差价存在,并且有90万之多。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前后间隔的时间,也就是引起所谓差价的基础。首先,新的协议取代旧的协议,是意思自治的体现,这一点毋庸置疑的。换句话说,如果2012年12月11日,如果不出现关于身份证的意外事件,我们顺利完成过户事宜也就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所谓的的差价。现在,我们接受一审二审的判决,承认了身份证时间引起了我们的违约。我们可以承认违约,但是不承认我们在这个事件上有过错,一审二审判决书也都表明,之所以判定我们违约的原因在于,按照《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且,仅仅16天后的12月27日,我们具备了过户的全部条件,但这个时候是申请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事件一拖再拖延续至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违约不是因为我们过错的前提下,而且要计算涨幅也就是16天的涨幅,现在申请人要我们承担巨额的差价,显然是有悖法理的。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仅仅是房价上涨这一宏观现象。涨一分钱也是涨,那么针对特定化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