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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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浸水法是利用黄土浸水后自重湿陷的特征,从而达到消除黄土的湿陷性。强夯法是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粘性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预浸水法和强夯法主要用来提高土的强度,减少压缩性,改善土体抵抗振动液化能力和消除土的湿陷性。
预浸水法(ponding method)
利用黄土浸水产生湿陷的特点,在基坑施工前进行场地大面积浸水,使土体产生自重湿陷,消除深层黄土地基湿陷现象的方法。预浸水法适用于处理湿陷性土层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量等于或大于50cm的建筑场地。它能消除地表5~7m以下土层的湿陷性,如再配合表层处理,便能达到消除全部土层的湿陷现象。此法在施工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参数。
施工时先挖深度0.5m、宽度(边长或直径)不小于湿陷土层厚度的浸水坑,然后往坑内浸水。当浸水面积过大时,可分段进行浸水。还可在浸水坑内设置渗水孔,以加快水的渗透。浸水坑内水位保持在30cm左右,经过连续浸水2~3
个月,湿陷变形达到稳定为止(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内平均日湿陷量小于5mm)。每m2场地的耗水量大约为10~15m3。浸水完毕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重新评定地基的湿陷性,并采用垫层法或夯实法处理上部湿陷性土层。
预浸水法的优点是施工简便和费用低廉,但工期长和耗水量大。浸水影响范围可达30m左右,在影响范围内地表下陷开裂。因此,此法宜用于新建区;在已建区内使用时,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由于浸水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预浸水法最早用于水工建筑。1958年美国首先用于处理土坝的地基。20世纪60年代,罗马尼亚用于处理水工构筑物的地基。苏联将预浸水法与重锤夯实法和挤密土桩配合,用于处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地基。在中国甘肃省连城铝厂工程中采用了预浸水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预浸水处理后,深度5m以下土层消除了湿陷性,深度5m以上土层湿陷性未完全消除,采用了土垫层处理。
6.5.1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O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6.5.2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应防止由于浸水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2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分段进行浸水;
3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连续浸水时间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6.5.3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上部湿陷性黄土层。
预浸水法是消除黄土地基湿陷性的一种处理方法,具有施工条件简单,处理效果好的优点。采用浸水法对兰州连城铝厂306厂阳极糊车间的自重湿陷性地基进行处理,由现场与室内试验分析地基土浸水前、后干密度、湿陷变形特性以及地基承载能力的变化及土垫层法和外扩桩法的处理效果。分析结果表明:浸水可以基本消除10 m范围内黄土的湿陷性,但短期承载能力会下降;采用垫层法处理有利于附加应力的扩散;承台对浸水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利用黄土浸水产生湿陷的特点,在基坑施工前进行场地大面积浸水,使土体产生自重湿陷,消除深层黄土地基湿陷现象的方法。预浸水法适用于处理湿陷性土层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量等于或大于50cm的建筑场地。它能消除地表5~7m以下土层的湿陷性,如再配合表层处理,便能达到消除全部土层的湿陷现象。此法在施工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