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电子商务金融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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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 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 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 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是流转来 完成款项支付的。 (2)电子支付的工作ຫໍສະໝຸດ Baidu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 (即因特网)之中;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 统中运作。
第9章 电子商务金融相关法律问题
梳理各种各样的“网银账户被盗”案例之后 可以发现,此类事件的最终结果往往大同 小异———受害用户陷入和银行责任的纠缠 之中,没有休止。 说到底,用户的理由不外乎“我的钱放在银 行,银行就有责任保证它的安全”,而银行 方面则认为:“银行系统不存在问题,问题 出在客户端。”谁都很无辜,但谁又不肯为 消失的钱买单。
网银被盗法律责任分析
网银不安全的原因分析 网银资金丢失的原因不同,在网银与客户之间资金被盗 的责任分担原则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综观目 前所发生的网银资金丢失事件,主要分为两类: 其一是网络银行系统端风险,也就是网络资金的被盗原 因来自于网络银行的系统端。这种风险可能是因为网络 银行雇员的欺诈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网络银行系统遭 遇黑客入侵所发生的,还可能是因为网络银行系统自身 运行故障所造成的。 另一类是网络银行客户端风险。网络银行客户端所发生 的密码丢失带来的资金被盗,可能是客户密码保管不善, 在操作时不注意防范被他人窥视或密码被骗取,也可能 是客户电脑中“木马”程序带来密码被窃。网银资金 “偷窃者”用盗来的账户和密码伪装成客户身份从网络 银行中划走资金。
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 电子认证 署者的真实性,以及电子数据内容的不可抵赖性 和完整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电子 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 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的保证。 电子认证,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随着 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的广泛应用,认证机构及其 服务的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普遍。
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认证的作用, 认证的作用,认证是一种服务,其作用可表 现在两个方面: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 认。防止欺诈,是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 故意入侵而造成风险所必须的;而防止否认, 则是针对交易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误解 或抵赖而设置的,以便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事 人之间预防纠纷。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交易 风险。
二、网络银行和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网络银行是指设在互联网上的以金融资产和负 债为经营对象,一种以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为主 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是商 业性金融机构的现代化发展。 网络银行的业务系统包括企业银行、个人银行 和网上支付三个系统。 网络银行的设立、生存、完善和发展将对电子 商务产生重大影响。
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认证在电子商务中的意义, 认证在电子商务中的意义,在网络交易环境 下,不仅“书面”和“签名”已变得无形, 而且二者的联系有了间隙和分离。这就需要 有交易各方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证明电子 签名人的身份,及其信用状况,从而消除交 易双方的疑虑,为交易的达成起到桥梁作用。 这一交易机制的具体形式,就是认证机构及 其所提供的信用服务,它是以认证机构的中 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支撑的,并以一系 列法律制度为其规范保障。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在线支付的法律责任 1.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 (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4)赔偿其他损失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在线支付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 (1)采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 (3)赔偿损失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 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 从资金流的角度把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大致分为三种人:资 金划拨人或发端人(originator)、接受银行(Receiving Bank)、受款人或称受益人(beneficiary)。 其中,发端人是指在一项资金划拨中第一项支付命令的指令人 (instructor),发端人也称付款人,一般是债务人;指令人是 指向接受银行发出指令之人;接受银行是指指令人的指令发往的 银行,而发端人银行、中介银行及受益人银行都可以是接受银行; 受益人是指受益人银行向其支付之人,也称收款人。另外,指令 人与接受银行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发端人是发端人银行的指令 人,发端人银行为接受银行;发端人银行又是中介银行的指令人, 中介银行则是发端人银行的接收银行,依此类推,直至款项最终 到达受益人,形成一个资金划拨链。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3)付款人、受款人和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均是证书 服务合同关系。认证机构的参与电子支付是付款人、 受款人和银行能够安全顺利完成电子支付全过程的关 键,它为前者各方提供身份认证是通过双方、有偿和 格式合同实现的。前者各方申请证书是要约方,而承 诺方一般是认证机构。而且,前者各方又有义务接受 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另外,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之间或同行业之间的协作 或合作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正如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在 各种金融业之间协作或合作才共同完成资金支付或划 拨一样,在网络环境下,更需要金融机构的合作。
一、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的形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支付方式也可以分为三 大类:一是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 卡、电话卡等;二是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 电子钱包等;三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 电子汇款(EFT)、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方 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运作模式,适用于不同的 交易过程。 在线支付安全协议:SSL SET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支付的实施过程中,虽然仅有4种当事人,但它 们之间却有许多种的法律关系,如交易关系、合同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借贷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认证关系等等, 这些法律关系均是建立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 (1)付款人与受款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付款人之所 以进行电子支付,往往是付款人与受款人间存在买卖合同 关系,最普遍的就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指示其开户银行 发送货款以履行其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且卖方同 意买方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2)付款人和受款人与银行之间都是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银行之所以接受付款或受款指令以实施电子支付的付款或 受款,是因为前者与银行间存在有关电子支付的合同。这 是一种格式合同,通常是由银行起草并作为开户的条件交 给前者。
一、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
在线支付的概念: 在线支付,也称网络支付与结算(net payment或Internet payment),它指以金融电 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交 易卡为媒介,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 为手段,通过计算机网络特别是互联网,以电 子信息传递形式来实现资金的流通和支付。
一、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
(3)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 Internet、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 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 求有联网的微机、相关的软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设施;而 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 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 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 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二) 指令人的权利与义务 指令人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 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受银行没有按 指令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因此造成损失。 指令人的义务一般可以归纳为: (1)一旦向接受银行发出指令后,自身也受其指令的约 束,承担从其指定账户付款的义务; (2)需要的情况下,不仅接受核对签名,而且在符合商 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 (3)按照接受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 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修改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电子支付有关的当事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划分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可分为付款人 和受款人,而付款人和受款人完成电子支付还必须有另外两 个重要的人,即银行和认证机构。因此,广义上,电子支付 涉及到的当事人有以下4种: (1)付款人: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通常为消费者或买方。 (2)受款人:即电子支付中的接受付款的人,通常为商家或卖 方。 (3)银行: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受款人之间的中介人,通 常为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 (4)认证机构(CA):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受款人和银行 真实身份的鉴定人,通常为认证中心或验证机构。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三) 接受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银行有如下权利: (1) 要求付款人或指令人支付所指令的资金并承担因 支付而发生的费用; (2) 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 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 (3) 只要能证明由于指令人的过错而导致其他人, 包括指令人的责任或前任雇员或其他与指令人有关系 的当事人,假冒指令人通过了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 指令人承担指令引起的后果。
第9章 电子商务金融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 二、网络银行和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三、电子商务信用规范问题
第9章 电子商务金融相关法律问题
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 规模达到160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4倍多,而支撑如此巨大交易额的主要是4000 万网银用户。 当然,这4000万网银用户实际自己的内心也 在折腾,受到层出不穷的“网银被盗”案的 影响,61%的网民不敢用网上银行,而在 2005年,这一数字为50%。
二、网络银行和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中国网上银行 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管理依据。 根据《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办网上银 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一级监管”的原则。 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从风险管理能力、安全性评估、 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内部监控能 力四个方面重点掌握。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四)收款人的权利义务 收款人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支付法 律关系中,收款人虽然是一方当事人,但由于 收款人与指令人、接受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 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受银行主张权利,收款 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 人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点上反 映出电子支付与票据支付法律关系类似。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在线支付的法律责任 3.其他参与主体(如付款人、认证用户)承担 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采取挽救措施 (2)及时通知,防止损失扩大 (3)赔偿损失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三部电子支付方面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接受银行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 (2)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 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资金的支付从付款人开始,经过付款人银 行、中介银行、认证机构、收款人银行等一系列 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只接受其直接指令人的指令, 并向其接受人发出指令,并与他们存在合同上的 法律关系。
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电子认证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信息认证。前者 用于鉴别用户身份,后者用于保证通信双方的 不可抵赖性和信息的完整性。在某些情况下, 信息认证显得比信息保密更为重要。例如,在 买卖双方发生的日用品业务或交易,可能交易 的具体内容并不需要保密,但是交易双方应当 能够确认是对方发送或接收了这些信息,同时 接收方还能确认接收的信息是完整的,即在通 信过程中没有被修改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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