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所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
所思
重庆有一辆公交车掉到江里去了,当时心里闪了两个字:“完了!”
我认为,车里的人活不了了!尽管我们期待奇迹发生,但我们也
清楚救援有时不过是挽回死者为人最后的尊严!
再后来,看到电视新闻滚动播放着救援画面和事发时公交车撞向
迎面开来的红色小汽车冲破护栏掉入江中……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以为是暴恐分子制造的惨剧!万万没
去猜是戾气太重的“贱人”?“流氓”?“无赖”?所为!其实,早该想到是……因为……我们见的还少吗?!
我们总以某些人付出鲜血或是生命的代价进行反思或者漠然视之。往往我们多是后者,要不然也不会贱人、无赖、流氓一个接一个,悲
剧一再发生。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言:“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世
人哀之;后世人哀之而不鉴,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也正因为秦人
不自哀,鲁迅也好,柏杨也罢,马相伯说他是一条狗,叫了整整一百年,也没把中国叫醒。但就不叫了吗?还得有人继续像狗一样为中国
人守夜,继续像狗一样的叫。我希望这样的狗多一些,我愿意做这样
一只狗,尽管我的叫声小听到的人也很少。
房子很静,只有敲打文字的声音。我想把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已查
清的事实再次呈现在各位面前: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
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
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
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
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
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和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
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
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
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和对向正常
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
栏坠入江中。
依上事实,我想基于我的职业对事件作以分析。
先说刘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
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从主观来讲,故意或
过失都可能构成本罪。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监控视频来看,刘某
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事件中,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排除
精神病的可能)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对公交
车司机冉某进行滋扰、辱骂、攻击!其虽然不愿意看到公交车发生事
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明显属于间接故意!因其间接故意的危险
行为,导致公交车坠江,15人死亡!
再说公交车司机冉某,律师同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冉某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冉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专业的工作人员,应该比刘某更应该意识到在
车辆运行过程中和人厮打(官方用词“厮打”,但“厮打”一说本人并不赞同,应该为还击防卫,但也不是正当防卫)会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引
发事故灾难。冉某在明知还击防卫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还击刘某击
打导致事件发生,因此其也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二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从主观上来讲,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观点的律师认为冉某还击防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十五人死亡,即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三认为,冉某无罪。持此种观点的律师认为,即便冉某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专业人员,但其终归是人。在视频所显示刘某击打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人还击防卫是本能反应。其还击防卫虽然不合适,但法律不应该苛求一个人违反人的本能反应,不是所有人都具有超人的意念能够抑制人的本能反应。
三种意见,我是那种意见?其实三种意见都是我的意见,但最能说服自己的是第一种,谁让冉某在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上多了一个公交车司机的身份呢?!我们每个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最本能的人,但也是社会人,是有身份,有职责,有使命的人。
如果冉某还活着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若被他聘为律师,那麽我将会持第二种甚至第三种意见为他辩护。因为这就是人做为人,作为社